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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故意杀人案

孙涛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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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故意杀人案

2008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孙涛与蔡修文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孙涛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孙涛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陈帆发现,遂上前手持停车牌示意孙涛停车检查。孙涛不服从,继续开车行使,陈帆被迫跑向车左侧,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停车牌击打该车左侧车门,孙涛置之不理继续开车,致陈帆跌落在地,被大货车左侧车轮从腰部碾压过去。孙涛通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附近加油站停放,返回案发现场察看情况后,弃车到××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陈帆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大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孙涛为逃避检测,驾车闯关,在检查人员举牌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仍驾车行使,其系10多年驾驶龄的司机,应当知道在有人阻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开车撞人后仍未停车,继续开车行驶四、五十米才停车,孙涛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间接故意,应认定孙涛构成故意杀人罪。经证人蔡修文,冯志远,李建军证明,孙涛在有路政人员的阻挡的情况下仍未放慢行车速度,在知道轧着路政人员之后也置之不理,仍继续前行,

可见其根本不在乎路政人员的生命安全。

公诉人: 被告人孙涛,你是一名有着10多年驾驶龄的司机,应当知道在有人阻挡你开车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你却为了逃避检查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你的行为不是明显故意杀人吗?孙涛:我当时以为检测员,也就是被害人会松开抓在我车上的手,结果他的行为和我所预想的有很大出入。

下面为被告人孙涛的供述与辩解:

我开的是一辆蓝色的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为黑M—034777.同车蔡修文是我雇用的司机。我今天早上大约7点左右,开着大货车在310国道西行至××超限检测站,按照路政人员的指挥,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我下车打听超限站收费的情况,参照他人交费的情况我推算出我得交8、9百元钱,所以我就一直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上检测站的检测线。因为一上检测线,路政人员要收走汽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因我跑长途车带的钱不多,如果在超限站内一交钱,怕路上不够用,所以我见有机会的话就准备开车跑。下午六点钟,我见附近的路政人员很少,便上车起动发动机(蔡修文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朝停车场的西出口开去。开车用的是三档。当有人敲我左边的车窗时,我扭头向左瞅了一眼,看见了一个穿兰衣服的人在车外。我继续向前行驶,我又看了看左边的倒车镜,发现车后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就将车停到加油站,又回来看那个人的情况。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我去渭滨交警大支队报案。

问:“你听到有人敲砸你的车窗,并且你自己向外瞅了一下,发现有个穿兰衣服的人就在车边,你为什么不停车?”

答:“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要故意杀害被害人,此案定性不准。孙涛驾车闯关逃逸、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是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却没有想到会轧到人,这是我们刑法上所说的犯罪过失。另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他是在2008年8月6日18点许,在驾车轧到人后,把车开到了渭滨交警支队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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