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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解析

6.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解析
6.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解析

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

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不遵守本程序的,征费或者处罚无效。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各类文件不得作为征费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

第七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一。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或者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征费或者处罚。

第三章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八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均应按本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行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见附件二,经受案机关负责人批准。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发现案件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经受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调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三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合法的原则。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见附件三,主要适用于询问当事人、证人。根据案件情况,并应制作《取证笔录》(见附件四,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询问笔录》和《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所作笔录无效。收集物证、书证时,一般应当收集原物或者原件,因客观情况不能收集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用拍照、复印等方法复制原物或者原件,并由其持有人、保存人签名或者盖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复制的物证、书证无效。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提供书面证词的,可以使用统一式样的《证人证言》(见附件五。

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附案件全部调查材料,应先送受案机关指定的案件审理人进行审理,再送受案机关负责人审查,并应制作《审查决定意见》(见附件七。经审理审查,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判定:

(一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理案件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违法事实轻微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否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

(六是否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指定的案件审理人,应当是未参与本案调查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者政策尘土代作人员参与本杂调查的,直接由受案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案件审理人应对案件全部调查材料进行审理,并如实将审理结果填入《审查决定意见》相应位置。

第十二条经受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征告知,并制作《告知笔录》[Ⅰ]或者[Ⅱ](见附件八、九。

经行政告知后,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听证程序举例听证,并庆分别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见附件十、十一、十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

(五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

(六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听证的,不得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告知及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实施征费者处罚无异议,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受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十三、十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征费或者处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情况;

(三征费或者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四征费或者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

(五征费或者处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六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

(八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日期。

经行政告知及听证程序,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根据补充或者重新调查结果,提出新的处理意

见. 第十四条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直接送达当事人, 并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十五. 执行直接送达时,如当事人拒绝签收,可以实行留置送达;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实行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第四章征费和处罚的执行第十五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 作出征费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件十六.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 在收到征费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请分期缴纳的, 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单位出具有证明其上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的材料: (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二属于民营企业经营者或者个体劳动者的,由其经营所在地

的工商行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出具; (三属于城镇无业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 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征费决定机关经审查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应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查决定书》(见附件十七. 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缴纳的, 征费决定机关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协议. 第十七条征费决定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在四日内将代收代缴的费款缴入指定的机构. 收到费款或者罚款后,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个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费或者罚款票据.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当事人对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在其单位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由征费决定机关发给其《河产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见附件十八.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程序自二 OO 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印发的《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3 年 9 月 22 日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章一般程序 第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划分: (一)对属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属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三)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

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四)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五)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六)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八)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在一地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缴纳不到位的,另一地可协助将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九)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的处理低于《条例》规定最低限度的,可由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到位。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应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1-

本规则是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不直接或间接作为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北京市政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六条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改正措施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重点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或资格; (二)是否属于超出相关资格、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法产品是否合格; (四)违法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数量; (五)违法产品的价格、货值金额,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六)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七)检验不合格项目检测指标与标准规定之间的差距程度;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摘要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果说年龄没有达到25周岁的话,那么将会经收50%的比例,所以说这个进行一定的征收的话,它是要考虑到年度的总收入的状况的,就是用这样的一种惩罚的措施来规制他们不再多生孩子。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下所述,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2)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3) 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13)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4)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5) 6.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16)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9) 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0) 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1) 1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1) 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2) 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3) 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4) 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 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6)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6) 1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7) 2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8) 21.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9) 22.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29) 23.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0) 24.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31) 25.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2) 26.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32) 27.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33 1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将对医师施行定期考核的内容是(2分) A.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外语水平 B.业务水平,工作效益,职业道德 C.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D.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人际关系 E.业务水平,外语水平,职业道德 标准答案:C 2.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2分) A.定期考核 B.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C.继续执业 D.注销注册 E.予以取缔 标准答案:B 3.被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依法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2分) A.10日内 B.7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E.30日内 标准答案:C 4.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2分) A.允许申请注册 B.重新注册登记 C.试用半年 D.允许继续执业 E.试用一年 标准答案:D 5.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2分) A.再次接受培训 B.试用3年 C.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D.暂停执业活动3年 E.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标准答案:E 6.医师考核不合格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2分)

A.1~3个月 B.1~2个月 C.3~6个月 D.6~12个月 E.12个月以上 标准答案:C 7.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中,每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是(2分) A.1次常用量 B.1日常用量 C.1日最大量 D.3日常用量 E.3日最大量 标准答案:D 8.需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2分) A.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B.麻疹、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C.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 D.霍乱、脊髓灰质炎 E.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 标准答案:A 9.对患有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产妇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生活中,一些违返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下面,请跟随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2.卫生执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只能执行卫生执法主体的意志,而不能承担卫生执法活动产生的后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后,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导读:本文是关于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您!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一: 一、全面清理清查漏档、漏报、漏管。 依据公安、卫生提供的信息及本村所掌握的情况,全面摸实本村20xx 年1月1日以来漏档、漏报、漏管人员,如实上报分档归类,分析原因。如不能如实上报,至今还故意隐瞒每发现一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俩个月工资;每发现两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半年工资;每发现三例及三例以上,对计生包村指导员调离计生岗位,对村支部书记免职、村计生专职副主任解聘。 二、完善村级硬件建设 1、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有三间计划生育服务室,对无服务室或现有服务室比较差的、要在村显要位置临时租用,村服务室必须做到内外环境整洁。 2、健全村级计生组织,要有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村计划生育协会、配齐育龄妇女小组长(名单上墙),人口学校领导小组。 3、村服务室应有办公桌椅、资料橱、孕检床等设施。 4、各项制度齐全,牌匾上墙,包括村民自治章规、村规民约、“三个五”工作制度及其他各种工作职责制度。 5、醒目位置应有3-5幅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以上1-4项必须五天内准备到位,第5项由镇政府统一安排粉刷,以

所在管区及村两委为主做好这项工作。如五天内不能落实到位的,对包管区副科级领导及村两委全镇通报批评。 三、完善落实各种材料及软件建设。 各行政村应准备以下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0xx年1月1日以来的人口统计报告单、村级利导政策报告单、药具报告单。 2、计划生育协会有关材料,包括协会会员花名册、活动记录。 3、流动人口有关材料,包括外出人口登记本、查体反馈证明、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签订、保证书。 4、药具有关材料,包括服药人员花名册、领取药具记录、服药人员随访记录。 5、利益导向有关材料,包括办理优待证人员花名册、已享受55岁以上奖扶花名册、享受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奖励费花名册、减免新农合、新农保人员花名册、享受自愿放弃二胎及双女绝育户人员奖励花名册。 6、村级三为主有关材料,包括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具备五稿)、计划生育行政合同、镇与村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村干部计划生育承诺书、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保证书。 7、人口学校有关材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材、教案、教学计划。 8、查体及随访服务有关材料,包括20xx年1月1日以来查体记录、产后术后随访记录、优生检测人员名单。 9、村两委研究部署计划生育有关材料,包括村两委计生工作会议记录、计生专职副主任工作笔记。 10、政务公开,包括内容有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享受各种奖励奖扶人员名单。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填写立案报告,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2、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填写合议记录。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2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2020-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2020-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超生的; 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会不会进一步调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杨文庄表示。 不过,随着近些年人口形势的变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备受关注。国家卫生计划委也很关注,也 反复强调,要求依法规范征收主体和征收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信息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我们收到全国很多意见,有赞成的,有反对的,有希望对某些条文进行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据 社会的反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正在继续推进有关的工作,具体什么时候能实施,我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杨文庄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 意见。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 新变化引发热议。 “老谋子的运气不好啊!”不少网友调侃道,如果张艺谋的3个 孩子是新条例实施后被发现的,就不用交700多万的“天价”社会 抚养费。也有人将此解读为是在变相放开二胎。

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利、义务和委托期限等。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立案 通过群众举报、走访调查、查阅报表或其他途径,发现有违法生育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立案。经批准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生育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1、调查笔录中询问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当事

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户籍类别等;婚姻情况,如是否领取结婚证,何时领取的,初婚还是再婚;生育情况,如生育过几个孩子,每个孩子的出生年月、性别、出生地;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2、调查笔录填写的注意事项:调查笔录是对违法生育行为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询问有关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记录;调查笔录中不应有违法生育行为应处理的标准等定性的内容;调查笔录每页均需有被询问人签名并按右手大姆指印,每页还需有调查人签名,结尾处标明调查时间;笔录要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如有涂改,须请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按手印。 (二)对当事人违法生育的行为需要搜集佐证材料: 1、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2、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婚姻证明 3、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人证言应当由本人签名。 5、收集书证、物证,应当取得原物或者原件,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原物、原件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印等方法复制原物、原件,并由持有人、保存人签名。 以上有关佐证材料应在案件合议之前搜集到位。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领导批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 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 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 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 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 办等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 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 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作出的行政处罚涉 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内容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并归档。

2018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还征收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9937531.html, 2018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还征收 社会抚养费一般是未按照规定具有超生规定的行为才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社会抚养费最新规定 20余省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 采取多生多罚的政策,存在了数十年的社会抚养费政策正处在一个历史转折点。是废除还是修正后继续存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社会抚养费再度陷入存废争议中。全

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社会抚养费的主要征收目标将转变为三孩以上超生家庭。9月18日,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 据悉,此次《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改动取消了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对于“超生罚款”问题,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外,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另外,上海方面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天津、江西、青海、甘肃等省份都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流程图 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举报、投诉、交办、移送的线索 进行初审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卫生计生行政强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调查取证 审查调查报告及证据 事实清楚、证件充分 不予立案 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申请复议或 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当事人 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服 逾期不履行 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提醒当事人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告知当事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当事人 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服 逾期不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醒当事人 拟定处罚决定书 审批 撤销案件 重新调查 立案调查,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或造成卫生安全事故 逐级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卫生行政强制 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卫生计生行政征收权力运行流程图 展开执法调查,分类处理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 调查(如检验或鉴定等)后确认存在问题,可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直至作出卫生行政处罚 封存的食品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销毁或解封);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作出延长封存期限的决定 紧急情况下可立即实施卫生行政强制,但事后应及时备案 送 达 当 事人 经调查(如检验或鉴定等)未发现问题,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书面决定,即制作“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如在作出处罚 前已超过控制期限的,卫生监督员应重新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且送达当事人。 风险点:对卫生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学法用法的能力不强,工作程序不明,标准把握不严,或受人情因素和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防范措施:加强业务培 训,增强执法人员的业 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 到政策清楚、程序明白、标准把握准确,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开展爱岗、廉政教育,提高自身廉洁自律意识。强化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作安排及时,督导到位。规范工作程序及流程,按规定增强卫生行政强制的公开透明度。 调查发现、举报、投诉、交办、移送等线索 不符立案条件的, 立案审核 初审,建议立案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调查报告12页word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熊春明周国定发布时间:2008-09-08 12:59:58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正处于新老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的重要转型期。刚从过去激风暴雨式的行政管理措施下解脱出来的育龄群众普遍感到计 划生育放松了,违法生育因而出现反弹。特别是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从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保守统计约有1.67亿元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到位),负面作用相当大。在人口计生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乡镇基层干部普遍感到迷茫困惑,稍有不慎就会好心办错事,担心出乱子,普遍感到压力大,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两难境地。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推进人口计生工作,探索新形势下破解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办法,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4月10日至14日,市中级法院、市人口计生委组织联合调研组,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冷水滩、祁阳、道县、宁远四县区就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难是制约人口计生工作的一大瓶颈,如果违法生育得不到追究,该处罚的得不到处罚,势必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在调查中发现当前我市下列几个问题比较突出: 1、被征收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淡薄,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氛围没有形成。违法生育者总认为自己仅仅是多生了一个小孩,又没犯罪,

对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往往采取拖欠、讲价钱、打折扣或托人情疏通关系的方法,想方设法逃避社会抚养费的交纳。有钱的想少交,无钱生活困难的想逃交,“钉子户”干脆抗交,这种现象在全市比较普遍。 2、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现象抬头且处罚难到位,负面影响大。调查发现,各地都存在一部分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现象,并且往往因为名人富人社会交往能力强,上层关系多,处罚起来更加难。基层的同志普遍反映,真正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交不起社会抚养费或者缓交的群众只占20%的样子,而且这部分弱势群体少交或缓交并没有什么负面影响。名人富人违法生育又受不到处罚影响恶劣,而且显失公平。 3、征收社会抚养费环境差。 一是村梗阻严重。首先,大村、难村、后进村难征收。宁远县乡镇党委书记普遍反映,一些两三千人口的大村和计划生育后进村,征收社会抚养费更难,老百姓对违法生育对象往往持同情的态度。其次,部分地方村干部思想不通,拖后腿。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说情风最厉害的往往来自村里的支书和主任。祁阳县龚家坪镇钟书记在座谈中反映,乡镇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阻力大,村干部同情违法生育对象帮着说情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违法生育村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目由村干部说了算,有的村干部甚至成了违法生育者的保护伞。 二是乡村干部和计生专职工作人员遭围攻殴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参加座谈的多个乡镇党委书记反映:目前在乡镇基层从事计生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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