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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于201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颁布日期

2014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

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六条公路改建、扩建工程或者航道疏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调查;遇到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当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文件负责。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对桥梁、隧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风

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索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水下切割、混凝土浇注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并将主要建筑材料的信息记录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与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独立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桥梁、隧道、水上和水下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安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并经建设单位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安监管机构对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质安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质安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其有关责任人员自单位被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对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检举和投诉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质安监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明知转包、违法分包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查处的;

(二)违法压缩交通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的;

(三)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检举投诉后,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其中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中型以上独立桥梁、隧道以及相关的安全、服务等附属设施,水运工程包括中型以上港口、等级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以及辅助和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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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84 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 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技能(技术)和安全法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1.1安全思想教育 1.1.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 1.1.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1.2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施工概况;施工工艺流程和方法;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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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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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东方名苑1-5#楼工程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更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力争为社会建造出优质的精品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重在过程中管理,必须以人为核心,以人文本,积极调动各方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尽量避免工作上的失误,从而提高工程质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结合东方名苑1-5#楼工程自身的情况定期的对分部、分项进行质量检查,定期的进行质量分析,积极分析总结出有针对性的纠正预防措施,并认真落实,使施工管理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专业水平。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基础、主体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管理过程中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管理方式,保证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切实做好质量防范、综合治理、经建设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商讨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措施: 1) 施工不符图纸(规范)要求,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处于罚款100元/次; 2) 尺寸不符规范要求,梁、柱轴线位置偏差超规范的经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整改处于罚款100元/次;

3) 预埋件、预留管及预留洞遗漏或尺寸、位置不正确,经书面指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处于罚款100元/次; 4)现浇混凝土施工中,应有项目部值班技术人员及钢筋工、木工、水、电在现场护筋、护模、护管,若发现浇筑现场无以上人员,处于罚款100元。 5)钢筋下料、安装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过程中每发现一处50元,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发现一处100元,钢筋电渣压力焊焊接不符合要求,对施工班组处以罚款10元/根钢筋。 6)模板安装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过程中每发现一处50元,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发现一处100元。 7)现浇混凝土浇筑出现质量缺陷的(蜂窝、麻面、孔洞、烂根、缺棱、掉角、裂缝)视其严重性每处罚款50,500元。 8)现浇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养护,发现没有养护的,处于罚款50,100元。 9)墙体砌筑垂直度平整度水平灰缝墙顶标高观感质量出现质量缺陷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10)在关键部位施工,项目技术部未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技术上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处于罚款100元。 2、材料质量不符要求的处罚措施 1) 所有材料进场需经现场监理验收,如发现现场使用未报审的材料每批将处于200元/次罚款; 2) 材料未经送样复试而使用的每次处于罚款500元; 3) 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及不合格材料; 3、管理责任不到位的处罚措施 1)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提出的问题应积极整改落实,监理采取口头通知、工作联系单、工程例会以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限规定时间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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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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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管富明 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属典型的野外作业,工程施工往往伴随复杂的自然环境、复杂的天气因素、复杂的施工工艺和多样性的施工类型(水面、高空、爆破、开挖等),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风险高,加上施工中众多的机械设施和一线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决定了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高危行业,稍有不慎,容易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日益重视,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日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日渐规范,但工程建设中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安全事故不绝,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给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安全责任主体,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体人数原则上以3人为基数按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配备1人计算。但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普遍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在编不在岗的状况,主要原因是有些施工单位为节省成本减少人员投入;有些施工单位由于在建项目较多,安全管理人员缺少,无法按规定配置到位。如104国道大溪段改建工程第二施工标段,依工程合同价按规定应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在5名以上,而实际只配备了3人,其中2人还在兼职,以做其他工作为主,配备的专职安全员远远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控制的关键,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缺位,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状况不明、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易造成施工现场安全失控和事故的发生。因此,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到位上要严格把关,要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履职。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是基础 安全保障体系是为了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而建立、制订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措施。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主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是有效开展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的依据。目前,各建设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都有建立,但存在不健全的问题,缺项多,可操作性差,这就影响了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效性,造成安全管理工作不全面、重点不突出、可控性差。一套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本人认为至少包括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目标、组织机构、责任制、各参与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及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各种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的同时,应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清晰、组织到位、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三、用好安全生产经费是保障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其计取一般按工程合同价的1%计取(按最新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5%),安全生产经费不包括在工程价款内,是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安全投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支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安全费用的计取、使用、支付、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使用界限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就目前我市道路工程建设中安全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一、总则 1、为了搞好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制定本条例。 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3、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罚款。 4、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复检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5、施工生产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对项目部成员不敬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则每次罚款500元。 6、每道工序施工完毕自检后要及时通知项目部,并由项目部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罚款500元。 6、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100-500元。 7、各分项验收必须在施工队自检合格后再通知项目部检查,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 8、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它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我项目部进行罚款的,则由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班组承担,且采取监理罚款翻倍措施进行罚款。 二、模板工程

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或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未经项目部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新进模板,在使用前必须向项目部进行申请,如果造成浪费的则违者罚款200元/张。 3、墙身大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因松动丝杆过早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平方米罚款30-5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每处罚款30元。 4、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以上者,每处罚款50元。(返工费责任者承担) 5、混凝土墙、梁、板、柱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损失大小,处以100-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该班组承担。 6、混凝土墙、梁、板、柱模板接缝不能大于2mm,违者视其后果,每处罚款5-50元。 7、梁、柱等几何尺寸超过+4mm、-5mm者,罚款10-50元; 8、模板拆下后下次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并维修好,违者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 9、混凝土墙角模板支撑不牢,造成墙体位移者,每道墙罚款50-100元。 10、私自将插筋抽动、挪位、打弯者,每根罚款20元。 11、每次模板安装完毕必须清理干净并刷好脱模剂,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钢筋绑扎,凡是不进行该道程序的罚款300元/次。另外,每根柱子要留有清理口,保证柱内的卫生,避免出现烂根情况。 12、模板支撑体系每次搭设好后,必须报请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模板铺设施工,否则罚款100元/次。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2014.9.17 根据2014年第三季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例会精神,我局认真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回头看”、桥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等安全生产工作,节假日期间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三季度以来我市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可控。未发生交通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季度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日常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对“平安交通”“打非治违”、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以及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等进行了专项整治。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省交通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数据库的通知》(闽交质监〔2012〕393),我局质监站严格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专人负责,每月定期由项目业主向我局质监站站报送隐患排查数据,由局质监站专人汇总后根据安全隐患的情况组织现场抽查,1至8月份共排查43个项目的325个隐患,其中较大隐患3个,均已经100%整改到位。通过专项抽查,各参建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基本能够第一时间整改消除,从而杜绝了安全隐患,但仍

存在各参建单位安全隐患自查不彻底、不够深入。 (二)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预防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4]27号),我局立即部署,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3〕46号)及《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交通建设工程“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交总工办〔2013〕56号),以预防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反三违为重点,开展工程现场风险辨识与防控,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检查,发现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在重大隐患未排除,不能确保施工安全时,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或暂时停止施工。 主要排查内容如下:①桥梁工程:深基坑临边防护与监测,墩台身临时支架和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整体钢模的安装、保养及验收,连续梁挂篮施工,梁场制运架梁,梁板吊装及固定,现浇梁模板、支架的搭设与拆除,跨线施工安全防护等。 ②隧道工程:掌子面与洞口开挖坍塌预防,超前地质预报与监控量测不规范整治,小导管、锚杆等超前支护、初期支护施工、锁脚锚管与钢拱架施工不规范、初期支护封闭成环不及时、仰拱初支与掌子面、仰拱与掌子面、二衬与掌子面安全步距超标整治。 ③路基工程:路堑高边坡坍滑、抗滑桩施工坍塌。 ④特种设备:提梁机、架桥机,塔吊,龙门吊,重型汽车吊,履带吊,翻模系统,施工电梯坍塌预防。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一、总则 1、为了搞好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制定本条例。 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技术交底,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3、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罚款。 4、凡是公司或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复检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5、施工生产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对项目部成员不敬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则每次罚款500元。 6、每道工序施工完毕自检后要及时通知项目部,并由项目部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罚款500元。 6、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100-500元。 7、各分项验收必须在施工队自检合格后再通知项目部检查,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 8、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它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我项目部进行罚款的,则由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的班组承担,且采取监理罚款翻倍措施进行罚款。 二、模板工程 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或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未经项目部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新进模板,在使用前必须向项目部进行申请,如果造成浪费的则违者罚款200元/张。 3、墙身大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因松动丝杆过早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平方米罚款30-5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每处罚款30元。 4、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以上者,每处罚款50元。(返工费责任者承担) 5、混凝土墙、梁、板、柱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损失大小,处以100-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该班组承担。 6、混凝土墙、梁、板、柱模板接缝不能大于2mm,违者视其后果,每处罚款5-50元。 7、梁、柱等几何尺寸超过+4mm、-5mm者,罚款10-50元; 8、模板拆下后下次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并维修好,违者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 9、混凝土墙角模板支撑不牢,造成墙体位移者,每道墙罚款50-100元。 10、私自将插筋抽动、挪位、打弯者,每根罚款20元。 11、每次模板安装完毕必须清理干净并刷好脱模剂,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钢筋绑扎,凡是不进行该道程序的罚款300元/次。另外,每根柱子要留有清理口,保证柱内的卫生,避免出现烂根情况。 12、模板支撑体系每次搭设好后,必须报请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模板铺设施工,否则罚款100元/次。 13、未按要求随意拆除模板支架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结构裂缝等后果严重的,除赔偿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何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何规定 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 高级。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越高, 工伤保险费率越低。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可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2、提高专职安管人员比例2016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此次出台的《实施条例》,将专职安管人员的比例大大提高: 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3、强化“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增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证券融资、财税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 限内予以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将纳入国家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登记系统。 5、从业人员与劳动合同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外,还 应当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作出规定。 6、停产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采取责令限期 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重 大事故隐患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2)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保证思南乌江文化健康产业园(新悦·滨江花城)工程质量,项目部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处罚条例,特制定以下条例,并根据本例执行罚款金额。 1、因施工队伍或劳务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监理对总包单位给予的经济罚款,总包单位将加倍对责任班组处罚。 2、施工不符图纸(规范)要求,经检查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改正的处于罚款100元/处,且负责承担所有返工费用; 3、尺寸不符规范要求,梁、柱轴线位置偏差超规范的经书面指出的时间内不整改处于罚款100元/处; 4、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100至200元以下罚款; 5、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队伍整改外,处以200至500元罚款,且承担全部返工费用; 6、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7、自检合格报验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给予罚款处理,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二次报验仍不合格的,一次性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一次性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8、钢筋规格、型号错误,按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500元,另加所发生的错误品种钢筋重量计算,每公斤钢筋处以50元罚款,两项合并计算。 9、竖向钢筋数量缺少,按每一处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100元,另加缺少钢筋数量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 10、梁、柱(包括梁、柱加密区未加密的、暗柱及梁柱节点)箍筋缺少,按箍筋缺少数量计算,每少一个箍筋处以50元罚款,按规范要求每多一个箍筋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 11、水平钢筋数量缺少,按每一处所发生规格、型号品种计算,每个品种每次罚款100元,另加缺少钢筋数量每公斤钢筋处以10元罚款。 12、竖向钢筋移位3㎜以内,责令整改。竖向钢筋移位移位达30㎜以上的,上报整改方案,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并处每处50元罚款。 13、搭接、锚固长度不足的,责令整改,并按所发生的点数计算,每个点处以50元罚款,累计计算。 14、预埋钢筋遗漏,每一处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15、梁、柱截面尺寸、墙宽、板厚尺寸错误,按构件数量计算,每个处以500元罚款,累计计算,并责令整改。 16、擅自用气割、电焊割断已绑扎的钢筋,每个割断点处以100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用版

YF-ED-J212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了全面提高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正常地进行施 工,实行逐级安全检查,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检查的类型 1.1定期安全检查。施工处月查,主要领导 带队;施工队周查,队长组织带队;工段(班 组)日查,工长(班组长)负责;作业人员班 查。

1.2经常性安全检查。经常性检查则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及时给予消除,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1.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由各级施工作业队伍,根据季节、节假日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1.4专业性(专项)安全检查。是对某个专业、专项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向定性检查。 对危险性较大的车辆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者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性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要求,用于难度较大的项目。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施工质量处罚标准 一.总则 1、为了搞好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定本标准,请劳务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及国家相关规范等严格施工。 2、施工中由于施工班组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劳务公司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每处500元罚款。 3、凡是项目部要求限期整改返修的而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返修完毕或整改返修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对拖延整改期限的,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 4、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工序出现问题,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所造成的待工,劳务公司自行承担损失,并承担由此给项目部带来的损失。 5、每次要求项目部进行质量验收前,劳务公司必须做好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项目部在验收过程中发现3处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则视班组未做到三检制度,将不予验收,并处以500元罚款。 6、针对主体分部三大分项工程特制订如下处罚标准(罚款的金额未含整改返修及造成损失的费用)。 二.模板工程 1、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及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必须

立即整改并每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墙身大模板不按规定穿塑料管、丝杆,因松动丝杆过早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每处罚款50元。 3、混凝土墙体、板面等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30mm以上者,除按照规定返修合格外并接受每处100元罚款。 4、混凝土墙、梁、板体发生爆模,除返修合格外并接受每处200元的处罚。 5、墙、梁、底板模板接缝不能大于2mm,违者,每处罚款20元;模板拼缝位置不得错台,对发生错台必须进行剔除修补,并接受每处20元的处罚。 6、梁、墙等几何尺寸及轴线位移偏差在5㎜-10㎜者,每处罚款50元;偏差10㎜以上的,每处罚款100元;偏差20㎜以上的每处罚款200元。墙身起拱的,每处罚款100元。剪力墙墙体垂直度、平整度超过4㎜的除按规定整改合格外,还需接受每处50元的处罚。 7、模板拆除后下次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并维修好,违者每平方米罚款30元。 8、混凝土墙角模板支撑不牢,造成墙体位移者,每道墙罚款200元。 9、私自将插筋抽动、挪位、打弯者,每根罚款20元。 10、封模前必须对模板内的锯末、杂物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未清理干净的,处以500元罚款(按栋号、层数划分单位);封模之后不得在模板面锯方木、模板,一经发现,每人每次200元。

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 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新 版) 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技能(技术)和安全法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1.1安全思想教育 1.1.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 1.1.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1.2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施工概况;施工工艺流程和方法;工程施工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机械设备的相关安全知识;沟槽、基坑等作业安全知识;消防、保卫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面的知识等。 1.3安全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本工程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预防事故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求。安全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实际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事故教训中汲取有益的东西,防止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1.4安全法制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类型条例条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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