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
1、健康检查对象
应接受健康检查的出入境人员包括:
(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2、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1)中国籍出境人员: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
(2)回国人员: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3)来华外籍人员:其重点检查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五种传染病即,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
多选题:
具有下列()的外国人禁止入境。
A、艾滋病
B、性病
C、麻风病
D、开放性肺结核
E、精神病
答案:ABCDE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二)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1、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
(2)外籍人员
(3)国际海员和其他途经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4)边境口岸有关人员
2、预防接种的项目(可分为三类):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预防接种项目。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2)推荐的预防接种项目;
(3)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
多选题:
申请国际预防接种的项目,包含下列的内容()
A、黄热病预防接种
B、前往地区或机构推荐接种项目
C、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
D、口蹄疫的接种项目
答案:ABC
3、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
(三)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
1、常态管理:当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2、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
(一)携带物的检验检疫范围
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物品中,属于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废旧物品,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物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
(二)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要求
1、携带上述检验检疫范围内的物品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的,须提供事先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科学
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3、携带特殊物品入境的,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入境的,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
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论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测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允许携带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3、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5、尸体、骸骨、骨灰经检疫和卫生检查合格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6、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一)伴侣动物的申报要求
1、入境人员携带伴或托运伴侣动物进境时,每人限一只,还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
2、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出境人员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二)伴侣动物的入境检疫程序
1、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伴侣动物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当场予以放行。
2、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单而暂时截留的,在截留期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放
行。
第八节出入境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范围(了解)
(二)报检要求:
1、报检的时间与地点
快件运营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1)入境快件在到达特殊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3、检验检疫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了解)
(二)邮寄物检疫审批(了解)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实施现场检疫,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
(2)检疫
对需拆包检的入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
(3)放行和处理
2、出境检疫
(1)申报
出境邮寄物需报检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电子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发建设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系统工程。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是国家质检总局推出的“三电工程”。
第一节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包括:电子报检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电子申报。
一、电子报检的申请
1、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2、报检企业申请电子报检时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同意其开通电子报检业务。
二、电子报检的开通
1、报检企业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电子报检软件有两种:有企业端安装版和浏览器版两种。
三、电子报检的工作流程
(一)报检环节
1、电子报检,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2、受理出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
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受理入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
(二)施检环节
(三)计收费
报检单位应持报检单办理计费手续并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
(四)签证放行
对电子报检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检疫后,按规定办理签证放行手续。
四、报检应注意的问题(重点)
1、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2、电子报检人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电子监管
一、电子监管的内容
1、建立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标准和风险预警管理信息系统。
2、建立企业及产品管理系统
3、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系统
4、完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系统
5、建立企业出口产品过程监控系统
6、建立进出口货物合格评定系统
7、建立进出口货物质量分析系统
8、完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交流,强化对出口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管、对货物核放情况的监控和对进口货物的后续管理。
9、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抽样评定规则库
10、实现电子监管系统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其他系统的充分整合,以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全过程电子化进程,形成完整的检验检疫电子网络。
二、进口快速查验
(一)海港电子验放系统
(二)陆运口岸电子申报快速查验系统
(三)空港普通货物和快件电子验放系统
第三节电子放行
一、电子转单
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一)出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3、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电子转单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报检及相关其他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2、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目的地检验检
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并缴纳相应的检验检疫费。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三)暂不实施电子转单的情况:(重点)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例如活动物)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四)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和更改
1、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
2、更改:(重点)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换证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1)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2)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3)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4)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二、电子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