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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岔沟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类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大沟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二零一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7)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1)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3)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5)

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7)

第八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8)

第九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0)

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22)

第十一章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3)

第十二章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4)

第十三章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26)

第十四章煤矿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28)

第十五章粉尘综合治理措施 (31)

第十六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

第一章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陈培开(法人)

副组长:陈昆(矿长)

组员:陈飞、张光明、陈金平、李学良、陈兴开

张文良、陈国生、陈树荣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机构设臵、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

(四)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五)制定和及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上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成立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机构

组长:陈昆(矿长)

副组长:张汝飞(技术副矿长)孟省良(安全生产副矿长)

组员:陈石平、郭平、陈见良、张见良、张稳良

杨所青、陈老德、张绍虎、陈金平、胡光成

张家德、周小六

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健康科。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

(六)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七)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八)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九)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责任制

(一)职业健康科

1、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具体工作;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

2、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

5、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

7、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8、负责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监督和考核;

9、负责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10、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制度等十四项管理制度。

(二)安全科

1、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2、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3、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制度。

4、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三)办公室

1、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

2、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3、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

与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5、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臵。

6、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健康监护档案。

7、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四)机电科

1、负责矿井通风机及系统的维护、管理;

2、负责井下职业病危害机电设备、监控仪器仪表的管理。

(五)财务科:

1、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渠道,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做到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2、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管理制度。

(六)工会

1、负责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臵醒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告知公告;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2、负责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告知制度。

(七)采煤队、掘进队

1、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

2、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和事故时,应及时汇报并正确抢救伤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避免发生重复事故。

4、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二0一二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12 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 、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 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

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键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关键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 、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6、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在没有解决湿式凿岩的地段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防尘口罩工作。

8、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喷雾洒水,进行降尘。

9、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0、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和防燥耳塞等。

2)煤矿要结合本采区实际,配合做好本采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采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2年度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煤矿应当及时告

知职工本人,并采取措施,调离工作岗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能职责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二)培训形式:

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具体分为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1)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2)员工在岗期间一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

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2、外部培训

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及时送培取证,按期复证,规范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五、记录

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臵、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臵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臵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臵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

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二、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除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臵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和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臵或借用。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6、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四、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要求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

、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 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使用范围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煤矿按照国家、省局等相关要求标准配备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场所,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使用,人员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如实记录。

2、加强对井下监控监测系统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每年由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5、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6、测尘、测噪声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第八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使用范围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二、职能职责

办公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

工会负责督促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维权;

各队负责组织职工定期体检。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采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定期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三)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四)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即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七)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八)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九)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喃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一)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目的和使用范围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

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二、职能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申报;

安全科负责监督、督促。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按照规定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其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二)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生产工艺或材料;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仪表配备情况;

7、预防、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8、预防、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生产技术科按要求及时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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