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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人身保险怎么买 短期人身保险投保攻略

短期人身保险怎么买 短期人身保险投保攻略
短期人身保险怎么买 短期人身保险投保攻略

短期人身保险怎么买短期人身保险投保攻略

目前市面上的人身保险有长期的和短期的,对那些短期外出或者经济一般的人来说,一份短期人身保险是非常适合选购的。那么短期人身保险该怎么买呢?

若果你短期出行,时间虽然短,但意外风险还是存在的,出发前买份合适的短期人身意外险很有必要,购买此种保险时需明确保障期限,必须包含你的实际出行天数。若你的短期出行中要坐公共交通工具,可选份附加公共交通工具保障的短期人身意外险。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1361575.html,/product/ins-19-0-22_97/?id=hz5

如果你想在周末或小长假外出旅游,不妨在出发前买份短期人身旅游险。购买此种保险需结合你的实际出行计划,有针对性的挑选产品。安全系数较大的旅行者课买份涵盖旅行期间的短期旅游意外险,若你的短期旅游计划中有高风险运动项目,此时要查看所买的旅游险是否承保常见的高风险运动。

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大部分人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对那些经济条件一般的个人或家庭来说,不妨买份短期人身健康险来转嫁风险。若你想性价比高的产品可选择消费型卡单式产品,这种保险一般为一年期的,不过别忘记及时续保,若你想要缓解因住院造成的经济压力,可单独购买份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短期人身保险对那些经济能力一般且很想要保障的人来说无疑是非常不错的选择,人身保险对每个人来说都应该要必备的,这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短期人身保险怎么买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范本

兹拟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容如下:投保单编号: 保险种类 投保人情况 与被保险人关系 地址 邮编 被保险人情况 年龄 性别 地址 邮编 保险年期 保险份数 受益人 领取日期 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领取金额 保险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止 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保额 意外身故保额 疾病伤残保额

疾病身故保额 满期保险金额 生存给付金 费率 附加险别 保额 费率 附加险别 保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本金 缴费形式 一次性缴费□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其他: 付款方式 币种 开户银行 帐号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1.目前尚在病假中? □有□无 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 □有□无 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 □有□无

4.有无严重病史? □有□无 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 □有□无 投保人是否健康? □是□否 投保声明: 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投保单方格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 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确实年龄,保户年龄计算以为根据,计算办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 投保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由保险公司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________公司章____ 保险单:________签单人代码:____ 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秉承“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和“造福社会大众,振兴民族寿险”的企业使命,竭诚为您服务。 为帮助您充分了解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敬请您在投保人身保险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本公司为依法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依法经营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您从本公司销售人员处购买保险时,请您关注销售人员是否持有本公司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您如需查询本公司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监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请登录(此处由各分公司填写能查询销售人员展业资格内容的当地保险网网址)或拨打客户服务专线95519。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如果您选择的保险产品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险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销售人员的口头或书面解释、保险计划书和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等通常是对保险产品的简要介绍,其作用是帮助您理解您可能享受的保障利益,具体权益应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请您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

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并认真阅读。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交费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本公司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为犹豫期)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退保,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自当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根据保险条款中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退还现金价值或相应保险费,您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请您详细了解,谨慎决定。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人为投保人,在红利派发日(即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合同终止,将不享受当年度红利;若在红利派发日合同效力中止,您的红利将暂留本公司,在您办理复效手续,并补交欠交的保费和利息后,本公司将予以补发;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1.pdf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 编码: 名: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其他 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周岁别:□男□女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其他与被保险人关系: 址:邮编:□□□□□□电费地址:邮编:□□□□□□电话:作单位:电业(工种):兼职:职业代码:□□□□□□□类别:名: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其他 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周岁别:□男□女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其他 址:邮编: □□□□□电话: 费地址:邮编:□□□□□□ : 作单 : : 业(工种):兼职:职业代码:□□□□□□□类别: 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姓名:性别:□男□女与被保险人关系: 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 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性别:□男□女与被保险人关系: 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受益人超过一人,请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除另指定分配方式外,本保单之利益由相对应的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附加家庭保单时,偶及子女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别:□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趸交 费交付方式:□自动转帐:_________________□自交□人工收取 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差返还方式(本项仅适用于“利差返还”型险种): □抵交保费□储存生息 (本栏如未选择,本公司按“储存生息”方式处理) 险起期:自年月日起保险期限:□终身□定期( 年) 交费期:年约定领取年龄:周岁 业务员姓名:投保单号码:业务员代码: 险别:营业部:暂收收据号: 业务员BP机: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规定的相关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 全文 编码: ------------------------------------------------------------- ||姓名:有效证件类型:□XX□军人证□护照□其他| ||---------------------------------------------------------| |投|-------------------------------| ||证件:||||||||||||||||出生日 期:年月日周岁| ||-------------------------------| |保|---------------------------------------------------------| ||性别:□男□女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其他与被保险人关系:| ||---------------------------------------------------------| |人|------------

-| ||住址:邮 编:|||||||:| ||------------ -| |资|---------------------------------------------------------| ||------------ -| ||收费地址:邮 编:|||||||:| |料|------------ -| ||---------------------------------------------------------| ||工作单位::| ||---------------------------------------------------------| ||-------------- -| ||职业(工种):兼职:职业代 码:||||||||类别:| ||-------------- -|

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案例一: 刘辉于1997 年12 月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 年期简易人 身险 15 份,受益人是李某6 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 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 年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

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法 律 稽 核 部

目 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 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 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 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 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 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 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 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 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 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 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 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 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 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 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 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主体资格合法;

人身保险投保单

人身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编号: 第一部分 代理人代号: 组别: 营销服务部: 主管姓名: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可免填本栏) C.通讯地址(若未勾选,以投保人住所为准) D.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子女、配偶或法定监护人,除另有声明外;若不填写受益份额,身故保险金将被平均分配) E.年金领取(保险责任中不包括年金利益的免填本栏) F.可申请保险项目(月付年金金额和年金领取年限仅供投保年金保险时使用)

G.以下各项未勾选者,以第一格为准 第二部分 A.被保险人告知各事项 B.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如为体检件,不需填写此部分)

C.投保人健康告知

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 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下简称立授权书人)对本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下述勾选银行(以 下简称授权银行)授权如下: 一.立授权书人同意授权本公司与授权银行从立授权书人,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授权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内扣取下列保险合同编号的投保申请或保险合同的初算保险费或合期到期保险费。 二.立授权书人同意于此账户中扣缴下列投保申请或保险合同的初算保险费或各期到期保险费优先于其他任何用途的支付。三.立授权书人同意划账金额以初算保险费为准,并从授权账户中转账。以下投保申请一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转账成功后,本公司将缮发保险合同,首期保险费发票将连同保险合同经代理人送致投保人。 四.立授权书人同意在签署投保单后一天内将初算保险费存入自动转账账户内,而每期收保险费以本公司邮寄之《缴付保险费通知书》为准。如账户内无足够余额时,授权银行将不予转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将由立授权书人承担。五.立授权书人同意此账户用作扣取以后各期到期保险费,除经新生意一同申请外,至少在当期保险费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自动转账手续,并同意于当期保险费到期日前一周内将足额的保险费存入自动转账账户内。如账内无足够余额时,授权银行将不予转账,由此产生的保险单终止责任将由立授权书人承担。 六.每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后,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档案内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邮寄保险费发票联致投保人。立授权书人如因授权银行自动转账与应缴保险费金额不符或对保险费率计算有异议时,应自行向本公司洽询理清。七.立授权书人同意如授权书人在同一指定自动转账付款账户内同时授权自动转账交付两张或以上保险单之保险费或其他自动转账业务时,依照本公司规定的转账顺序转账。 八.立授权书人同意每期保险费转账后,需在账户中保留至少一元人民币作为余额,否则,此账号将被视为自动清账并终止授权。 九.立授权书人欲终止使用授权账户缴付保险费时,应于当期保险费到期日一个月前向本递交书面终止授权申请,由本公司转知会授权银行停止转账,但投保保人仍负有以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十.立授权书持续有效直至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自动终止: 1)立授权书人申请终止授权2)授权账户终止3)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什么是人身保险投保人身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什么是人身保险投保人身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依照《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躯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些基本上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紧密的险种。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或“寿险”。寿险可分为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后两种是较为普遍的险种。寿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等特点,很受社会欢迎。 意外损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意外损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普通别超过一年。 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躯体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治疗时,保险人赋予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有时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投保,有时单独承保,保险期限普通为一年。 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彻底别同的性质,因此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咨询题。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别能用货币反映。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躯体,不管从科学角度依然从国际保险惯例,均别能以货币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躯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所以人身保险采纳定额保险方式,而别存在定值与别定值保险方式。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其实是一种约定给付,它别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真实的价值,也别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别适用“补偿原则”及派生的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单位衡量,别适用于“伤害补偿学说”,因而也别适用于“补偿原则”及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所以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能够投保多种、多份人身保险,能够从保险人和其他有关的关系人处得到多重补偿,而保险人别得享有代位追偿权。如在“航空人身意外损害险”的赔付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能够从承运人处得到赔偿,还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若买两份“航空人身意外险”还能够获得双重补偿。 人身保险中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呈多样化。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相对简单。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别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复杂。有可能是同一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致残的事情;有可能是分属两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死亡的事情;还有可能分属三人,如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本人又非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事情。别管怎么样,《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52条具体列明了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的范围,并且表明法人、自然人都可为投保人,但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 人身保险有许多别同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条款,如: ①年龄误告条款。依照《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别真实,同时其真实年龄别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能够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为了限制保险人滥用由于年龄误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法》又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一条款也称“别可争”或“别可抗辩条款”。该法条还相应规定了申明年龄别真实妨碍保险费收缴的处理办法。 ②交纳保险费条款。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之一,在人身保险中尤甚,因为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56、第57、第58、第59、第68条涉及的是人身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和中止、复效条款,分别规定了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因保险费产生的合同中止、复效、合同解除的退费处理以及保险人对保险费支付请求的限制等。 ③对投保死亡人身保险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保险法》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转让或质押作了严格规定。第54条规定,投保人别得为无民事行为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兹拟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投保单编号保险种类投保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地址邮编电话被保险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保险年期保险份数受益人领取日期领取年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止基本保险金额附加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额意外身故保额疾病伤残保额疾病身故保额满期保险金额生存给付金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本金缴费形式一次性缴费□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其他付款方式币种开户银行帐号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健康状况1目前尚在病假中?□有□无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有□无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有□无4有无严重病史?□有□无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有□无投保人是否健康?□是□否投保声明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投保单方格内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 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确实年龄,保户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根据,计算办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 投保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由保险公司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人签章________公司章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__签单人代码____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基准内容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基准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678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

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

什么是人身保险投保人身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什么是人身保险?投保人身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险种。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或“寿险”。寿险可分为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后两种是较为普遍的险种。寿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等特点,很受社会欢迎。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医疗(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治疗时,保险人给予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有时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投保,有时单独承保,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所以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不能用货币反映。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国际保险惯例,均不能以货币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因此人身保险采用定额保险方式,而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保险方式。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它不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真实的价值,也不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2)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及派生的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单位衡量,不适用于“损害补偿学说”,因而也不适用于“补偿原则”及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投保多种、多份人身保险,可以从保险人和其他有关的关系人处得到多重补偿,而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追偿权。如在“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从承运人(航空公司)处得到赔偿,还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若买两份“航空人身意外险”还可以获得双重补偿。 (3)人身保险中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呈多样化。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相对简单。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复杂。有可能是同一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致残的情况;有可能是分属两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死亡的情况;还有可能分属三人,如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本人又非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不管怎样,《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52条具体列明了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的范围,同时表明法人、自然人都可为投保人,但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 (4)人身保险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条款,如: ①年龄误告条款。根据《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为了限制保险人滥用由于年龄误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法》又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一条款也称“不可争”或“不可抗辩条款”。该法条还相应规定了申明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费收缴的处理方法。 ②交纳保险费条款。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之一,在人身保险中尤甚,因为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56、第57、第58、第59、第68条涉及的是人身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和中止、复效条款,分别规定了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因保险费产生的合同中止、复效、合同解除的退费处理以及保险人对保险费支付请求的限制等。 ③对投保死亡人身保险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保险法》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本提示适用于1年期(不含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尊敬的客户: 为维护您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敬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温馨提示: 您可登录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诚信纪录信息。(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1361575.html,) 二、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1361575.html,) 三、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四、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五、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七、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范本.doc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范本 兹拟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投保单编号:保险种类投保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地址邮编电话被保险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保险年期保险份数受益人领取日期领取年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时止基本保险金额附加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额意外身故保额疾病伤残保额疾病身故保额满期保险金额生存给付金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本金缴费形式一次性缴费□ 年缴□ 半年缴□ 季缴□ 月缴□ 其他:付款方式币种开户银行帐号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1.目前尚在病假中? □有□无 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 □有□无 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 □有□无 4.有无严重病史? □有□无 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 □有□无投保人是否健康? □是□否投保声明: 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投保单方格内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 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确实年龄,保户年龄计算以身份证

为根据,计算办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投保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由保险公司填写) 审核意见:审核人(签章)________公司章 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签单人代码:____ 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兹拟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投保单编号:保险种类投保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地址邮编电话被保险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保险年期保险份数受益人领取日期领取年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时止基本保险金额附加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额意外身故保额疾病伤残保额疾病身故保额满期保险金额生存给付金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本金缴费形式一次性缴费□ 年缴□ 半年缴□ 季缴□ 月缴□ 其他:付款方式币种开户银行帐号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1.目前尚在病假中? □有□无 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 □有□无 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 □有□无 4.有无严重病史? □有□无 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 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 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1361575.html,)。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 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 10 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 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 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 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 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案例分析】 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案例二: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因王某未按期交纳续期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9年5月2日中止。2000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2000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案例分析】 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自杀条款则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或三年),被保险人的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补缴了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复效。而且王某自杀身亡,涉及自杀条款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另外,《保险法》第59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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