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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农办[2013]2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有关

事宜的通知

(国农办〔2013〕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积极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是促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布局的重大举措。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

190号)等有关规定,2014年将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试点期为2014-2016年。现就2014年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四化同步”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大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大力扶持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竞争力;大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二、目标任务

通过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采取政府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等措施,加大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用规模化理念开发农业、低碳化理念改良农业、标准化理念提升农业、产业化理念发展农业、工业化理念装备农业、市场化理念经营农业,力争到2016年,园区内建设规模较大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形成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培育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建成规模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粮食等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生态观光、农村居民安置和休闲等各类功能区,在全国打造成一批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水平高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三、选项范围和条件

2014年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安排1个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黑龙江省是否安排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由该省根据《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通知》有关精神,自行研究确定。西藏自治区、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不开展现代农业园区试点。

2014年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入规模为: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00万元;天津市、山西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00万元;北京市、上海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1000万元。

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选项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园区区域规模(指园区内的国土面积),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3万亩;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2万亩;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1-1.5万亩。(二)园区内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75%。

(三)园区内拟扶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至少有2个以上。

(四)园区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的选择不应与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重复。

现代农业园区内农民合作社(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下同)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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