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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内容摘要:我国刑诉法从1996年修改以后已经8个年头,刑诉法在实施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应该吸收国外刑事诉讼规则的合理因素,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主要吸收借鉴的规则有:正当程序规则、有关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规则。关键词:吸收合理因素实现公正平衡一、从两则报道中看到的现象与思考喧天的锣鼓,雷鸣的掌声,响彻在开封火车站广场。昨日下午,当“8.1”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犯罪嫌疑人潘如海被押回开封时,广大群众以这种方式为公安民警庆功。17时许,潘如海在两名民警的押解下走下了从厦门方向开来的火车。广场四周,群众自发打出的欢迎标语格外醒目。看到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民警威风凛凛的步上军车,在场群众由衷地爆发出了经久不息地掌声。一位年轻地出租车司机振臂高呼:“为民除害,公安万岁!”在市公安局门口,被害人亲属眼含热泪,将一面绣有“公安刑警破案神速”地锦旗交到市公安局局长吕立志手中。(见2004年8月24日《开封日报》第一版《公安万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打击犯罪,是人民警察和政府的光荣职责,是法定义务。为什么当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这样一个很平常的事情发生后却产生这么大的影响,甚至有的群众喊出了“公安万岁”的口号?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人民群众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不良状况的痛恨和对惩治犯罪、渴望社会安定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期盼。四川省彭水县,三个多月前,在派出所便衣民警和手持棍棒的村民的追赶下,四名少年被迫跳江,警察因“不识水性”见死不救,因此,17岁的张小红再没能爬上岸来。在5天后,他的尸体浮出江面……悲痛之余,张小红的父母希望派出所能出面掩埋尸体,然而,尸体在被搁置43小时后,派出所竟雇人抛尸垃圾堆。(2001年8月19日《法制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生命权是重要的人权,以上报道一方面反映出部分警察执法不当,对普通人民群众没有感情,不懂得人的生命的宝贵,反映了对人权的漠视;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从社会发展的长远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应该完善,应该吸收国外刑事诉讼规则合理因素,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empirenews.page--]二、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宪制化的刑事诉讼,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将实施犯罪的人绳之以法是一个法律过程,要经由不同的阶段。由于刑事诉讼需要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各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何实施都做了严密的规定。我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以225条的篇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美国,由于各州的刑事诉讼程序各不相同,联邦的要求更不同于各州,因而美国并没有统一的刑事诉讼程序。这是不是说明美国对此不重视?答案恰相反,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许多权利是由宪法保障的,这使得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与美国宪法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美国人的心目中,自然权利意味着“生命、自由、财产”,法律首先是为反抗政府滥用权利、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而建立的,宪法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赖以存在、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1789年制订并于1791年加进修正条款的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规定了政府的权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讼权利,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被称作“权利法案”,这使得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能够在宪法的指导下得以架构和发展。权利法案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以下权利:获得律师帮助辩护、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由陪审团审理、获得公正公平审判、质询对方证人、以强制手段获得于被告有利的证据、反对自我归罪、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防止双重危险的权利。由于权利法案

最初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只是经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及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才广泛适用及各州政府。尽管用于保障被告诉讼权利的权利法案曾经是一纸空文,但对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巨大影响、并波及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正当程序革命之所以能够如火如荼地开展,却不能不说是其“宪法先行”的结果。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到了宪法的规定,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三、借鉴美国的正当程序规则,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美国,联邦宪法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方面,联邦宪法的影响极为深刻。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及其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逐步吸收了“权利法案”的内容,对联邦和州都有约束力。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加入合众国国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有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规定,由于最初“权利法案”中的内容仅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对各州并不直接适用,该规定主要在于保护公民免受州政府的侵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它将正当程序保护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人“,而不仅是“公民”,是公民反对政府滥用权力、维护人权的武器。1932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Powell v. Alabama 一案,首次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州的刑事司法中。不管被告被指控的是什么罪行,在他们被定罪以前都应被推定为是无罪的,法院有义务保证指控的案件得到公平的审理。[!--empirenews.page--]在我国,有个认识误区,认为控诉方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辩护方代表被告人个人的利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原则决定了控诉方的诉讼地位要高于辩护方的诉讼地位;另外,由于侦查犯罪的复杂性,确实需要赋予控诉机关较大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是必要的,这也成了控诉方应高于辩护方的理由;再者,刑事追诉具有容易产生有罪推定观念倾向的固有缺陷,因为控诉方在立案的时候,首先接触到的均是被害人的有罪控告,而接下来的侦查、调查似乎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进行的补充性活动。比如有的公安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没有罪为什么把你抓到这儿来,我们已经掌握了你的犯罪证据”等的说法正反映了这种倾向。不仅如此,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官首先看到起诉书,也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最后,人民群众对日益恶化社会治安形势痛恨和对惩治犯罪、渴望社会安定的强烈愿望及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也导致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1][2][3][4]下一页;(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高中文化程度就可以担任警察,门槛过低导致部分警察素质过低,再加上犯罪分子的凶残,完全按照正当程序办案似乎在现在中国还不现实。中国老百姓对犯罪的痛恨和对和平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导致了即使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行为也拍手称快。但从长远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制定和遵守,会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的。四、借鉴美国刑事诉讼中有关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规则,逐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包括侦查在内的许多审前程序均受宪法和相关判例的约束,具体到逮捕、搜查、扣押等取证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时,警察必须保证其行为是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的,否则,其收集的证据便可能被法官依排除规则而加以排除。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只有基于宣誓或确认所支持的合理根据,并且详细描述所要搜查的地点、要逮捕的人以及要扣押的物品后,才签发司法令状。确立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阻止警察滥用职权,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通常认为,违反第四修正案获取的证据即以非法手段

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得被法院采纳。“拒绝采纳政府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因为,这是个人对抗政府非法行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存在强迫性供述时,无论警察行为影响范围有多大,证据的相关性规则就被破坏了。如果政府的行为不加以限制,普通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即使罪犯逍遥法外不可避免,那也是法律使然。没有什么比不遵守自己得立法更能快速地摧毁一个政府。”后来,为使真正的罪犯不逍遥法外,最高法院先后确立了诚信、公共安全、必然发现和独立来源例外规则,其刑事诉讼制度价值取向完成了从重打击犯罪到重保护人权直到向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的变迁。[!--empirenews.page--]在美国,警察在申请司法令状时,必须证明存在搜查、逮捕或扣押的合理根据,否则治安法官不签发司法令状。被告人还可以基于事实上不存在足以签发司法令状的合理根据而主张适用证据排除规则。长久以来,联邦最高法院都要求优先使用搜查令和逮捕令,司法令状的申请必须有合理根据,其根据是居中裁判的治安法官来判断的。如果将这一决定授予警察,就会导致警察因求功心切而匆忙行动。只有在警察遇见紧急情况,需要侵犯当事人不太重要的权益或者当事先司法审查对执法行动毫无用处时才可以进行无证搜查或扣押。最高法院在培顿诉纽约州一案中认为,入室逮捕须持逮捕令;在丰乐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中认为,基于合理根据的入室搜查通常得事先获得搜查令。在多尔曼诉美国一案中,里文叟法官强调了一个早已被认可的前提,“在十分紧急得情况下,即使发生了重罪案件而且有合理根据确信能够找到犯罪证据,警察无证入室搜查武器或违禁品的行为也是违宪的。”我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被盘问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警察不需要居于第三位的法官签署司法令状就可以以“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为由进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4小时;进行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进行逮捕,作为控诉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可以决定,不需要独立第三方决定。进行搜查的搜查令是公安机关签发的,进行扣押无需要扣押证的规定。对于无证入室搜查、扣押,我国法律无相应的规定,似乎警察对于无证入室调查案件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在我国,长期以来,国家过分要求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关注犯罪,导致实践中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追求高效率的定罪,从而造成人权无法保障;另外,公安机关还有“命案必破”的要求、破案率的指标考核,这种考核是不科学的,没有绝对的事情,真正的“命案必破”是不可能的,为了完成指标,一些部门破案后再立案或侵犯人权办案,这样的规定如何能保障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权利,只有被迫丧失自由的“义务”了。[!--empirenews.page--]五、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赋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沉默权),确立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行使沉默权的时间,最初限于法庭审判阶段,后来扩展至警察讯问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时,审讯人员不得强制其陈述,并不能从其保持沉默中得出不利于他得推论。法院可以利用“反对自我归罪”条款,判断正式起诉前警察讯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在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警察讯问米兰达(Mirranda)

之前,没有告知他有请律师的权利和律师在场的权利,侵犯了他享有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由此得到的被告人陈述不可接受。此案确立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则---米兰达规则(Mirranda Rule),也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延伸适用,成为美国现代文化的一部分。按照该规则的要求,在羁押讯问之前,嫌疑人必须被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任何事都将并且能够被运用法庭上作为反对你的证据;讯问时,你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时为你提供帮助。”他们认为,对保护被审讯者的合法权益和消除警察的暴力好处甚多。该规则在美国确立后,不仅警察违反该规则获得的口供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而且警方根据该规则获得的其他物证也一律能采用,沉默权制度在美国发展到了顶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沉默权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如实回答是法定义务,没有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否则,被认为心虚,会得出不利于他得推论,把他作为重大嫌疑人处理。我们在电视里经常看到警察侦查案件的程序一般是首先确定嫌疑人,然后根据此传讯,第一句话就是:“知道为什么叫你来吗?”嫌疑人回答:“不知道。”第二句话:“再想想。”嫌疑人回答:“不知道。”第三句话:“我们已经掌握了你参与XXX案件的犯罪证据,给你一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问你一些问题,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标准的有罪推定的思路。在讯问中上一页[1][2][3][4]下一页,采取多种威胁和虐待方式或长时间轮流讯问被告人,打疲劳战,逼取口供。如果被告人是在警察的持续压力下所作的陈述,肯定不是自愿的。从长远来看,依赖于被告人“口供”的刑事执法,与那些通过独立的技术性侦查来获取外部证据证明犯罪的制度相比而言,更不具有可靠性,也更容易被滥用。警察不应该拥有无限的权力抓捕犯罪嫌疑人,不应可以秘密羁押这些嫌疑人,不可通过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式套取口供,然后以此作为证据定罪。[!--empirenews.page--]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加之长期封建遗毒的影响和建国以来片面追求打击犯罪这种“左“的思潮的侵蚀,“有罪推定”有很大的市场。在事实未查清情况下,推定被诉者有罪,严重残踏了人权,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动摇了人民对公正司法和法律权威的信心。如果没有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无罪推定将是一个空洞的承诺。六、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刑事案件几乎所有的程序中,嫌疑人都有获得律师的现场帮助。这些阶段包括某些要求被告人指证的程序、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引诱被告人提供有罪证据的场合、第一次出庭、传讯程序、初次听证程序、正式审判以及处刑程序。在那些没有律师帮助将会影响到被告人实体权利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得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案件判决:除非有指定律师得帮助,否则涉嫌重罪而无法聘请律师得穷人不能被法院审判;在将有可能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时,穷困得被告人享有获得免费律师帮助得权利;在第一次上诉时,法院必须为穷困原审被告人指定律师。他们认为,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公诉律师是保护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的一群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必不可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在警察讯问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范围相比而言太小了,目前应该从以下方面改进:(一)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尽管辩护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不能与控诉方匹敌,但保留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可以确保在辩护方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收集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护方庭外收集证据权应包括请求法官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的权利。这种法律上的赋权是符合国际刑事法律文件和司法贯例的。律师诉讼权利的国际标准表现在:从侦查阶段,律师即享有调查取证的任意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律师在该阶段享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可以增加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力度,增加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实效,有效地与侦查机关制衡,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刑事诉讼活动一开始便趋向科学性、文明性和公正性。[!--empirenews.page--](二)赋予律师在侦控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在场权。赋予律师该项诉讼权利是许多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所采取的重要刑事诉讼制度。在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的帮助的权利,当警察第一次正式讯问被告人时,当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辩认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利处境,应承认他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关键是侦控人员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会见律师的权利。这样,可以确保侦控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在场,协助他们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侦控人员串改,从而导致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后果的情况出现,意义更为突出。(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会见律师的权利。这是现代世界法治化国家和地区几乎毫无例外地予以确认的。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设置呈现了一个有趣现象,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员有权在场监督,而侦查员讯问嫌疑人律师却不能在场。(四)赋予律师有刑事诉讼中的特别人身权利保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真相,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的一切活动包括调查取证、辩论等,均不受刑事追究,包括不被采取强制措施。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特别人身权利,对维护刑事司法的科学性、文明性和公正性,对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特殊的意义。七、吸收国外刑事诉讼其他规则的合理因素,弥补我国刑事诉讼规则的不足(一)庭前审查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应参照国外实行的庭前审查起诉书一本主义,控诉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诉书,不得移送任何证据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诉书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的材料,法官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否则,法官是在研究了诉讼机关移送材料的基础上审判,易受有利于控方的不当影响,造成先入为主,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另外,法官易忽视从另外的角度对同一证据进行审查,法官可能预先得到结论而从实质上破坏其中立地位和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二)法庭调查实行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直接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审理时不在

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及例外情况。以防止控诉方任意以提交书面证言代替传唤证人出庭,使被告方反询问无法实施或被告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难以促使法庭将其证人纳入法庭调查范围,使辩护方抗辩能力偏弱的现状得以改善。[!--empirenews.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应参考国外直接言词原则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为实现这一原则,首先应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应赋予法官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上一页[1][2][3][4]下一页。(三)真正平等的法庭辩论原则和诉讼权利的程序的对等真正落实规定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一般由起诉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如此反复辩论几轮。我国关于庭审法律规定中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程序不对等依然存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应经审判长许可,而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没有此项限制。”又根据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如果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将受到警告、强行带出法庭和拘留、罚款的处罚,但公诉人不受此限。这些规定体现了明显的不平等。(四)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以进一步改善控辩双方的关系,基本内容包括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应向对方展示拟在法庭上出示的除言词证据以外的所有证据,法官负责监督,如一方不展示则法官可禁止该证据在审判出示或请对方请求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否则,审判前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证据,容易诱发庭上的“突然袭击”,损害案件真相的发现或降低审判效率,不利于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另外、控诉一方一旦任意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结唤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对控方证人的多询问将无法实施,而且一旦被告人向法庭提出的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辩护方也难以促使法庭将该证人证言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这会直接影响辩护效果。(五)建立严格科学的评议程序西方国家陪审团评议的形式已经历了很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已很成熟和完备。我国虽然也设立了人民陪审员,但形同虚设、只陪不审,甚至审判时随意离开,没有做到到真正陪审。另外在合议时也可借鉴西方国家的评议方式,由合议庭成员无记名投票,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罪名确定后再从审判长提议判处的最高刑开始,逐次无记名投票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最先出现多数票的刑罚即应当判处的刑罚,以消除评议阶段主观随意性大的问题,使审判的最后阶段建立在群策群办、理性选择的基础上,并逐渐消除审判委员会对法官独立所造成的干扰,做到审案的人判案,不审案的人无权判案。我国刑诉法从1996年修改以后已经8个年头,刑诉法在实施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同时,我国于2002年已经批准了《经济与社会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刑诉法与两公约要求还有差距,我们应该吸收国外刑事诉讼规则的合理因素,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参考书目:(1)任东来:《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2)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第19页,中国检察出版社。[!--empirenews.page--](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4)周国均:《控辩平衡与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5)马贵翔:《刑事诉讼法控辩平等的追求》,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

八年级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集体备课教案 主备人:任娟 授课时间2019年 3 月 7 日星期三 授课人 授课班级 课时授课方式 1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知道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能力目标: 提高对人权内涵的认识,自觉维护个人的人权。 情感态度价值观: 认识人权、珍惜和热爱自己的人权。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产生敬意。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难点 对人权内涵的认识和理解。 教学基本内容方法及手段

一、导入: 二、自学指导:自主学习教材P6-P9页,完成下列问题: 1、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2、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时间? 3、宪法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 4、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教学过程: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阅读教材第6页四幅插图,思考问题: (1)以上图片分别说明公民享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是如何实现的? (2)请列举自己感受到的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实例。 教师总结:(1)分别是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文化权、劳动就业权。(2)示例:高中、大学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制度等。2.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出示提前制作的幻灯片:内容为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学生独立完成自学问题,初步了解教材。知道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1.思考:我国是怎样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公民权利的? 提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的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行政(执法角度)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过渡语】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那么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国家机关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权呢?为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人权的主体和范围。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角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守法角度)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通过探究分享知道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学生讨论思考,能力得到提升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中国人权状况》 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越重视,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 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 人权是个舶来品,而不是个土特产。人权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种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就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

社会权、参政权等等。人权也有许多的代名词,比如法国人讲“公共权利”,英国人说“臣民之权利”,美国叫做“公民权利”等等。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联合国宣言》第2条写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英国人权学者M?G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的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描述是“人权,或称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哪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的授予或取消。”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对这三者的关系做了细致和详尽的考察。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人权的概念之所以会如此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其本质和外延的理解不同。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

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汇报

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 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XX]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XX]80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于XX年7月至8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执法活动的重大意义。 上级对专项执法活动高度重视,相继召开专题会议,省、市政府分管领导做了具体部署。在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之际,为体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理想,以人为本的理念,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重点保障弱势群体和示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专项执法活动十分及时和必要。我县在收到有关文件后,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批示,分管领导部署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学习。在第一时间内将文件宣传、传达到位。

二、思想重视、组织落实,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 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迅速组织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劳动保障等九部门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及计划,政府办于XX年7月5日将行动方案转发到各乡镇、各县委办局及直属单位。要求各乡镇、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召开了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会议,要求各乡镇在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以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公安、国土、安监、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二是责任落实到位;抽调精干力量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三是全面排查到位;对辖区的用人单位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四是依法查处到位;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求各乡镇建好台帐工作,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从而达到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着力营造浓烈舆论氛围 我县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印制了《致各用人单位的公开信》和《致广大劳动者的公开信》宣传材料XX份,在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地方张贴和散发,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姓名:张鑫 学号: 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2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4)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 四、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 ① 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 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 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 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

年 3 月 27 日 XX县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立“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摘要】刑法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后盾,发挥 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刑法的功能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二者之间如何定位、孰轻孰重,究竟应当优先考虑通过 惩罚犯罪来达到社会正义还是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前学术界对此的探究呈 现出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所达到的平衡才是我国刑法价 值追求的所在,我们所应当关注研究的是在这个现代社会两者关系是如何配合的。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正义、正当程序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涉 及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限制和剥夺,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最为严 厉的刑罚。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即入罪功能),而人 权保障则是体现了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即出罪功能)。二 者对刑法价值功能的体现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甚至是悖论。有学者认为刑 法既具有法益保护功能,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二者并重。学生认为考虑 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并无太多价值,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但鉴于国家权力的 强大,我国目前应当更注重其人权保障功能。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法的惩罚功能,即制裁功能,是指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权益施加法定范 围内的限制或剥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由于刑法的制定是从有损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制裁方面考虑,因此刑法更看 重的是要防止不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提供各种保护,使社会各种利益免遭侵害。从这一点看,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的保护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指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一般民众和罪犯免受刑罚权的任 意发动而引起的灾难的机能。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 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 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因此刑法在设置国家刑罚权的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这就出现一种悖论:刑 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正如德国法学家李 斯特曾经指出,“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 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 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决不可置一般公民个人或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在任何一个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应 当尽可能协调统一,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的功能。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于对方的理论根据。但要指出这里的并重 不是二者完全等价,是要针对具体情况有侧重点的并重。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犯 罪而漠视人权保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侦查机关就会将重心放在寻求 案件“真相”,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冤案,如“佘祥林案”、“孙志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

摘要: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主导推进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尊重个人自由;强化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制度;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优先相结合;对少数人群权利实行积极差别待遇和特殊保护;在权利救济上强化人大职能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等。 关键词:人权,人权保障,权利救济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十届二次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我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事业在今后将有更大的进展。“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人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本文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作一些讨论。由于人身权保护有其特殊性,讨论也较为充分,故本文未加涉及。 一、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 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2013年XX 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 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XX县综治办 XX县委宣传部XX县人民法院 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 XX县民政局XX县司法局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X保监局 2014 年3 月27 日

XX县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 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2013年XX 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89号)和《XX 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2〕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

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总结doc

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总 结 篇一: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牡丹区人民政府 省督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各位领导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XX]96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电[XX]189号)后,我们迅速召开了由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民政等12个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区劳动用工现状,研究制定印发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菏区政办发[XX]84号),决定从8月1日开始,集中1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长丁志刚主持召开了全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并发表重要

讲话,指出在当前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牡丹区,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 为加强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邓露同志任组长,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安监、工商、工会、文体、广播电视、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交流信息,加强联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检查实行劳动用工属地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对在自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用工及非法使用童工问题,要立即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每周汇总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我们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律思考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 律思考 「摘要」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应当加以改进。 「关键词」刑事侦查、犯罪、监听、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定。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立法的建议。 —、界说:监听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侦查与犯罪本是共生共存的一对社会历史现象,国家设立刑

事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刑事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这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同时也在客观上迫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观念,着力寻求侦查方式的突破与变革。正是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开始向高技术化、高隐密性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国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其中,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技侦措施,它在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打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指出,在毒品案犯与收受贿赂的侦查中,如果没有有效侦查方法时,必须依靠监听侦查手段。”[1] 所谓监听,指的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通话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wiretapping);一种是不利用电话线、只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bugging)。从法律上来讲,则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和经其中一方通话当事人同意的同意监听。[2]但是,无论监听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何种分别,作为一项现代刑事侦查措施,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案 八年级道德与法制 教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案 【教学目标】 1.认识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知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2.知道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 3.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知道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4.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推动人权的实现而努力。 【教学重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教学难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 【教学方法】 自主学习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情境导入生成问题 ,发展义务教育,提供营养 午餐

,开办农家书屋,开展再就 业培训 以上四幅图的共同点是什么? 请列举自己感受到的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实例。 师:从以上事例中,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我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人民生活得越来越幸福,越来越有尊严。本节课我们来学习我国人权方面的知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自主学习梳理新知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__自由__、__平等__地生存和发展。 2.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__尊重和保障人权__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3.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__我国公民__,也包括__外国人__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__群体__。 4.__尊重和保障人权__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5.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__宪法__,规范立法权的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__科学性__、__民主性__。 6.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__依宪施政__、__依法行政__、__简政放权__。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太原市警官职业学院(培训民警) 2014年12月15日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保障;分析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1,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被告人、法人被害人以及证人。 2.从人权保障的客体来说,应指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

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方案

晋城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更新日期:2011-10-24 16:50:33 索引号:530122-010028-20111024-0007 发布机构:晋城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1-10-24 名称:晋城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文号:晋镇政发〔2011〕124号 主题词:食品安全严厉打击“地沟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居)委会、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安排和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晋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食安委办…2011?12 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将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单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油脂,以及泔水油、餐饮油、煎炸油、各类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植物油厂提取植物油后剩余的下脚料等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地沟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面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彻底摧毁“地沟油”生产加工网络。加强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收集、回收、清运、处理的管理,严

格落实监管责任,有规划地对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彻底摧毁违法制售“地沟油”网络。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粗炼、深加工、批发、销售等环节,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取缔非法制售窝点,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 (二)严把食用油生产环节关。以辖区内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的单位和个人;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小食品厂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地沟油”的黑窝点。 (三)严把食用油流通环节关。以储运、经营食用油的企业、食杂店,集贸市场和各类商场超市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查处无证经营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来源不明,资质不齐和篡改包装及标示食用油的行为。 (四)严把餐饮服务环节关。以小餐馆、快餐店、餐饮摊点、火锅店、农家乐、旅游景区餐饮店以及学校、幼儿园、工地、医院、企事业单位等的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店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餐饮经营,严厉打击使用来源不明,资质不齐和包装标示不全的行为。催促餐饮服务单

惩治违法犯罪行动通知与感恩与责任演讲稿3篇汇编

惩治违法犯罪行动通知与感恩与责任演讲稿3篇汇编 惩治违法犯罪行动通知 一、时间安排(6月1日——7月31日) 6月1日-6月10日宣传发动阶段 6月11日-7月25日执法检查阶段 7月26日-7月31日分析总结阶段 二、人员安排 1、成立执法检查组,其中:区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6人,其他成员单位(见附件)各1人,分2个联合执法组,由区劳动保障局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安排执法检查活动。同时,执法检查组也作为专项行动督查组,负责到各街镇指导、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按责任分工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2、成立宣传统计组,由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和监察大队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和全区专项行动各阶段情况的汇总和统计等工作。 三、检查对象 主要负责查处我区各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的案件。对我区工业集中区、投资区、科技园等辖区内的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餐馆、小砖厂、小矿山、小作坊等单位开展排查和检查工作,特别是地处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个体工商户开展排查和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3、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五、工作要求 l、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做到一事一报。 2、加强领导,分工负责。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决定成立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对检查对象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论引导。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案例,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避免个案炒作。

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护

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护 2002年8月26日晚,在福建省龙海市打工的严跃宇、王学东、甘波、刘洲等十余名四川人商议向在此地打工的四川老乡每人收取50元保护费,以对抗在当地打工的湖南帮,随即他们就上门挨户向在出租屋的四川老乡收钱,并声称要为他们提供保护。当时有些四川人见他们人多就立即掏钱,而有些表示没钱时,严跃宇等人即上前威胁,这部分人见他们人多,不敢反抗,也被迫交钱,没钱的也马上出去借钱来交。当晚十时多收到刘某某家时,刘某某即表示小孩生病家中没钱,而且时间太晚没地方借钱,刘洲即出言威胁并出拳打刘某某的面部,甘波亦出脚踢刘某某,刘某某之妻见状害怕求情,并向一同前来收钱的王学东借了100元钱交了保护费。严跃宇等人共向十二户住户收取保护费1250元。后严跃宇等人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严跃宇等人在收取保护费时,如果对方不交,则以暴力相威胁,威胁无效则当场实施暴力,而且从威胁的效果看,由于他们人多势众,被害人除了交钱,别无选择,从这个角度说,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相符。但是从以收保护费为取财的借口以及收取钱财的数量上看,似乎又与抢劫罪有所不同,但抢劫罪并不排除寻找借口和只占有少量财物的情况,而学界对敲诈勒索罪不应当场使用暴力则有此共识。故严跃宇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但这样的适用刑法定罪只是停留在很单纯的技术分析层面上,它忽视了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其起点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有情节加重或者结果加重情形的(例如本案就有"入户抢劫"和"多次抢劫"两个情节加重犯)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严跃宇等人的行为不过是到十二户老乡家中收取每人50元的保护费,即便老乡不交,可能引起的暴力程度亦可想像不会太严重,而从他们实施的暴力的程度也确实不是很严重,何况他们所取的财物亦有限,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说是很严重的。对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的行为适用以最严厉的刑法条款定罪,固然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但这样的适用往往可能导致罚不当罪,轻罪(行为)受到重罚。也就是说,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在这里已经荡然无存,有的只是所谓的"罪刑法定"。 那么,我们所谓的罪刑法定是什么呢?它和人权保护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法典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便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本原则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 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态势,查明打击对象的底数等情况。 (二)集中打击阶段(7月下旬-11月),采取集中行动和专案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窝点,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网络,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包括案件查办情况、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积极发现和确定线索。各级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摸底,通过群众举报、网上巡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方式,发现和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一、当前违法犯罪形势与法治进展 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地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党和政府向来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犯罪,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国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也有上升态势。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普遍缺乏社会安全感。违法犯罪行为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公安干警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尤其是在严打活动中,也发生了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象,如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地侵犯了由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人权,杜培武案便是其中一例。(加上该案基本情况介绍)这些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丑恶现象玷污了公安干警作为“人民卫士”光荣称号,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同时,以这样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与“以暴制暴”没有本质的区别,违反了法治的要求,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相并重的理念相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应遵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一条相当重要的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体现了当代社会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最低要求。 二、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 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如何定位,是公安干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应予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分为三类,一类是打击犯罪型,即执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其极端形式表现为:为了打击犯罪,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践踏人权。第二种是保护人权型,即把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看做刑事执法活动的基本目标或最高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让位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其极端形式表现为:为了保护人权,不惜牺牲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放纵犯罪。第三种可以称作折中型,即认为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或保护人权均不可取,主张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既兼顾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兼顾保护人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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