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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

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

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到位。

5、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6、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7、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9、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0、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1、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1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四、严格遵守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对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在井底交接班硐室。

2、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五、坚持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下井带班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的部门(包括时间)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中进行详细登记,一式二份,安检科负责收

集第一联,并由专人将带班人员填写内容落实责任单位按流程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经复查合格后,由安检科存档。调度室负责收集第二联,并存档备查。

2、凡下井带班人员不填写下井带班登记档案者,视为下井带班无效,不予承认。

3、矿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用于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六、群众监督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在副井口信息站LED显示屏上公示。职工如果发现带班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入井时,可以向煤矿公司举报(公司安监局电话:0370-*******,公司调度室电话:0370-*******)。

2、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及时在矿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及相关规定

1、下井带班的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表》中排定的班次下井带班,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下井带班的人员,可以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存档备查。若因个人原因出现空班者,罚款500元/次。

2、由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3、入井带班每少1次罚款500元;入井时间不够8小时罚款200元/次;未及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的罚款200

元/次;未对手交接班的罚款500元/次;未及时或未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上登记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当班没有与员工同进同出的,罚款1000元/次。

4、对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在零点、十六点班带班下井次数比规定次数每多一次奖励200元。

5、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按照比例核减带班下井次数。

6、每月月末,生产技术科负责列出下月采掘地点,机电科负责列出下月机房硐室及机电设备放置地点,由调度室统一汇总后发给带班下井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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