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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通过实行聘用制,

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也允许低职高聘。

第八条完善和强化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需要,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到工勤人员岗位。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第三章聘用和聘用合同签订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对现有正式职工的聘用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

选拔人员以外),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或择优直接选聘。公开招聘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

检监察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二)岗位工作条件;

(三)岗位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岗位纪律;

(六)聘用合同期限;

(七)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单位出资培训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条件选择签订何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军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七条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

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报酬与待遇

第二十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应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相应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管理、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单位的工资总额。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来源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主要以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有条件的经费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工资总额由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资政策指导下以及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工薪报酬应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岗位(职务)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做到以岗(职)定薪,岗(职)变薪变。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退休,以退休前最后一个受聘岗位(职务)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休费。受聘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

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考核与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中)止、解除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必要时聘用单位还可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的具体实施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是奖惩和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岗位变化后,其岗位工资待遇应相应改变,并对其聘用合同条款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

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精简或被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应征入伍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脱离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

(二)遭遇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暂不能依法履行聘用合同的。

中止的时间不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患严重职业病或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

(五)接收的军队转业军官在适应期内的;

(六)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法定工作日5日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履行有关手续。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履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市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

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且本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聘用规定约定解除合同的,应按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数额给予赔偿。合同未约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违约费用。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一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按约定收取引进和培训费不得超过引进和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引进和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没有约定的,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引进或培训费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1.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2.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五)款、第三十三条(一)、(二)、(三)款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第四十三条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失业人员未有新工作之前要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在已经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按失业保险规定发给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由原聘用单位参照失业保险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发给失业救济金。

第七章鉴证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第四十五条人员聘用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六条仲裁申请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人事争议申请后,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人事争议处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按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未聘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未聘人员待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至少为未聘人员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单位应与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已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未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原单位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中心管理。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本着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组织未聘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开辟各种渠道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要清退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空出岗位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单位补岗时,在未聘人员与新进人员条件相同时,应优先聘用未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所属事业单位多、人员数量较大的主管部门要对未聘人员集中进行管理,对未聘人员进行专业和技能培训,为未聘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帮助未聘人员再就业。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明确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法,对各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经验。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结合推进行业体制改革积

极推进事业单位以人员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的指导,从政策措施上为各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为使人员聘用工作规范、严密,保证聘用的公正性,各单位应组成相应的工作组织,由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市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XX〕7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XX〕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及待遇的问题 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10年的(在《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工作需要且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受聘不满10年的,则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并按照之前所聘工勤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认定依据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年限。其认定依据为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聘任相应等级岗位以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受聘年限从兑现相应级别工资的上一个月开始计算。 附件:1.《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 20XX年3月28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范车辆段特种机械设备、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建 立段稳定的安全生产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特种机械设备是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常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锅炉司炉(水处理工电焊工、天车司机、 电力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明确规定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测、监督检查、以及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奖惩具体 事宜。 第二章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 第四条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应按购置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按审批权限报分局、局质量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抄送段安全科、设备车间, 购置应与供货厂家签订保证质量合同。供货方必须是国家认定生产特 种机械设备的正规厂家,并持有生产特种设备的资格证。 第五条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除标有技术参数外、还应 标有安全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有效的试验合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改造业务、必须是有安装和维护特种机械设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验证施工方的资格证书,并经路局 审批合格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特种机械设备的电源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0.5t及以上起重设备应在司机室,机架结构适当位置标明起重机械 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组护板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起重机械必须设 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 断电开关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位置。 第八条新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后。应报路局安全监察室进行检查,并报自治区质量安全技术监督局审批,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第九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规定定期检验的特种机械设备由安全科、技术科负责提前一个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一份报 自治区设备检验所业务科申报检验,一份报路局劳动安全监察室、一 份备案、特种设备检验后,应将检验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条特种机械设备到规定报废年限或经检验部门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不能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由设备车间填写《固定资产拆除、 报废申请表》并附检验报告一式七份,向设备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申 报。特种设备报废后,不能转卖,不允许转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车间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安全科负责对起重设备安全监察。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 __________ (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1、自____ 年 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共—年。(其中 ____ 年—月—日至 ____ 年 ___ 月 ____ 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 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 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 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 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 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 成工作任务。J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 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 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 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123-77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篇一】 甲方(聘请方): 乙方(应聘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注入资金人民币20xx万元,作为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转账、电汇、现金)方式注入该专用账户; 4、乙方有权使用前述启动资金,但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5、甲方承诺:将公司每年利润的25%以及公司当年总产值的3%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乙方可自本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处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月,待年终结算绩效奖金时,再将已领取的工资从绩效奖金中进行抵扣。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制

乙方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勤人员。根据国家、本省、林区神办发[2008]30号文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月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

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 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 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 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 培训,不断提高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 准的内容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 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 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规定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 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 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意见试行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休息 (3)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 第三章休假 (4) 第一节年休假 (4) 第二节探亲假 (5) 第三节婚假 (7) 第四节丧假 (7)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8) 第六节病假 (8) 第七节工伤假 (10) 第八节事假 (10) 第九节公假 (10) 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1) 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12) 第六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范本)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 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印制单位:

乙方基本情况:

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本省、市(州)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三)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未竞争上岗位,符合本省“未聘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

公司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 员工职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营造我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用人氛围,激发员工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提升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建立具有公司特色的人员晋升通道,规员工职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二、围 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原则:以德为先、以德为本,同时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 2、机会均等原则:晋升通道对所有员工敞开,晋升考核公开进行,公平竞争; 3、“阶梯晋升”和“破格提拔”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需逐级晋升,但重大特殊情况下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可破格提拔; 4、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原则:晋升结果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每年考核结果,进行优胜劣汰; 5、“控制总量”和“择优而用”的原则:每年晋升的岗位、数量是有限的,提出晋升申请的人员需要公开竞争,公司最终择优而用。四、监督执行 由人力资源部全权负责监督执行。 五、管理权责划分 1、成立公司职业发展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班子成员、分管

领导、各县市公司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资深技术人员为组员,其主要工作职责为:审核确定职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开展晋升考核管理工作;评审确定最终晋升结果等。其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人力资源部负责晋升方案的起草、晋升资格最终审核、组织实施、结果跟踪公布、对晋升人员的年度考核等。 3、各相关部门负责培养、推荐晋升员工,负责对提出晋升申请员工进行初步资格审核、负责提供晋升考核的专业笔试题库、安排实操场地和流程、对晋升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等。 第二章员工职业发展通道 根据我公司行业特性及实际情况,针对全体员工开通职务晋升通道和技能晋升双通道,确定各自不同等级,享受不同待遇。 一、职务晋升(管理通道) 开通由普通员工逐步走向管理岗位的晋升通道,其发展通道为:普通员工→专员或部门主管→部门副职→部门正职→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集团董事会(高层) 二、技能晋升(技术通道,部职称评定) 对于技术精湛但不精于管理的人员开通技能晋升通道,通过部职称评定确定其技能等级,享受与对应管理岗位相当的待遇,其发展通道为: 普通员工→初级技师→中级技师→高级技师→资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

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精心整理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 位: 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

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 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 用期 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 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

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员工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章奖励与晋升 第三章处罚与解聘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员工敬业爱岗,忠于企业,引导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同时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的利益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切实达到上岗标准要求,诚实信用、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严格规范、奖惩分明的员工管理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湛江瀚艺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与晋升 第五条对忠于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员工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评优(优秀管理者、

优秀工作者)、工资晋级、职务晋升。为最大限度鼓励员工降本增效,节能减排,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执行公司有关评比奖励制度): 1、对公司经营、资本运营和项目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对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或抢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检举揭发不法行为,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8、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敬业奉献,为公司楷模的; 9、获得社会重大荣誉,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公司依据员工综合表现、专业技能、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对优秀员工予以培养和晋升机会,并相应予以工资晋级。 1、对于敬业爱岗、技能水平好、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评优秀的员工,予以晋升技能等级; 2、对于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强、敢于管理、业绩贡献大、具有高度责任心的管理人员,予以职务晋升; 第三章处罚与解聘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采用降薪、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方式予以处罚。对员工的处罚分为:降薪、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完整版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____ 性别: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正 式版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篇一】 甲方(聘请方): 乙方(应聘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

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注入资金人民币20xx万元,作为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转账、电汇、现金)方式注入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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