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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

宁波海事局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
宁波海事局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

宁波海事局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及锚泊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能见度不良时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锚泊和作业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锚泊和作业

第四条船舶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掌握拟航经水域的能见度情况,提前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客运船舶要对开航条件进行充分评估,获悉航经水域能见距离不满足开航条件时,应及时采取停航措施。

第五条船舶航行期间遭遇能见度不良或航经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时,驾驶员应立即通知机舱备车,通知船长上驾驶台,使用自动舵的船舶应将自动舵切换为手操舵;船长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上驾驶台指挥。

第六条船舶航行期间遭遇能见度不良或航行在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时,应加强值班,保持目视和听觉了望,正确鸣放声号,及时开启航行灯,充分利用雷达、VHF、AIS等助导航设施,及早发现来船并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船舶在一类水域或通航密集区航行遭遇能见度不良时,应指派专人了头,备妥双锚,备车航行,并做好随时择地抛锚的准备;航经渔区水域遭遇能见度不良时时还应特别注意周边渔船动态。

第七条船舶航行期间遭遇能见度不良或航经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时,除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限速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使用适合当时能见度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

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第八条当一类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500米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蓝色预警信息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和大型拖带船组不得进入该水域内航行,已在该水域航行的船舶应保持足够的戒备并落实雾航安全措施。

第九条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黄色预警信息时:

(一)尚未开始靠离泊作业的危险品船舶不得进行靠离泊作业;

(二)占用航道的施工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让清航道;

(三)船舶不得进行试航作业,正在试航的船舶应立即停止;

(四)禁止船舶驶入金塘大桥桥区航道、象山港公路大桥桥区航道、下湾门航道和从虾峙门东口驶入虾峙门航道;

(五)在杭甬运河宁波段内航行的船舶应立即择地抛锚。

当虾峙门航道及附近水域能见距离下降到500米至1000米时,船舶因港口临时

特殊生产组织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确需从东口驶入虾峙门航道的,须由船方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落实引航和拖轮监护等安全保障措施,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十条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红色预警信息时:(一)在一类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立即择地抛锚;

(二)在通航水域内施工的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尚未开始靠离泊作业的船舶不得进行靠离泊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期间遭遇能见度不良且可能影响航行安全时,应优先考虑选择合适水域临时抛锚。锚泊时尽量远离航路、航道、通航密集区和其他禁止抛锚的水域,如条件许可,应到就近锚地抛锚。

第十二条在能见度不良期间锚泊的船舶应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值航行班,保持正规了望。一旦发现他船接近并致有碰撞危险时,应采用一切有效手段示警,如有可能还应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或减少碰撞损失的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在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宁波VTS中心)管理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如遇能见度不良需择地抛锚和在能见度好转后需恢复航行时,应提前向宁波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预警预控

第十四条船舶在宁波VTS管理区域内航行或锚泊期间遭遇团雾、阵雾或其他能见度不良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向宁波VTS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关于能见度不良情况的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能见度不良信息后,应及时分析评估能见度不良情况对船舶航行和锚泊的影响,适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视情采取预控措施,包括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六条船舶在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能见度不良预警预控信息后,应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四章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港口生产单位和船舶引航单位应建立健全能见度不良期间安全信息流转和生产组织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船舶交通流控制和安全信息服务,合理调度船舶和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和锚泊作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船员培训,督促其熟练掌握。

当所属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或锚泊时,相关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有关船舶的跟踪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船舶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和锚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切实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船舶代理单位应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的沟通,及时向代理船舶传递能见度不良信息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预警预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如下: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二)“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或其他类似原因引起

的水上能见度受到限制并可能影响船舶航行或锚泊安全的情况。

(三)“一类水域”是指:(1)《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所称的L4报告线(30°05′12″N,121°35′54″E与30°07′03″N,121°49′15″E两点连线)、29°34′30″N纬线(象山半岛以东段)与大陆岸线之间的宁波海事局辖区海上水域(海域或水域);(2)石浦港,即铜瓦门、东门、下湾门东口、蜊门港北口、三门口之间水域;(3)虾峙门航道及虾峙门南锚地、虾峙门北锚地;(4)甬江、奉化江、杭甬运河宁波段水域。

第二十一条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或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参与抢险救助等特殊任务的船舶,可不受本规定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宁波港船舶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及锚泊规定》(甬港监〔88〕监字第34号)同时废止。

浅析船舶明火作业的消防管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析船舶明火作业的消防管理 (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析船舶明火作业的消防管理(最新版) 船舶明火作业的消防管理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中火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明火作业,在日常生产中也叫动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烘烤、熬炼等热工作业,其显著特征是在作业过程中有明火焰产生。在船舶修理中,焊接与切割是最常见的明火作业。由于此类作业通常要与易燃易爆物质、可燃物质以及压力容器等在一起共同使用,存在着较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此,笔者对船舶明火作业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浅谈几点拙见。 一、气焊、气割及电弧焊的火灾危险性 气焊的设备和器具包括氧气瓶、乙炔瓶、回火防止器、焊炬、减压器、橡皮管等。气割的设备和器具除割炬外,其它与气焊相同。主要使用氧气和乙炔、丙烷和氢气,它们都是易燃易爆的气体。 氧气的化学性质活泼,既能助燃,又能促使一些物质自燃,它

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乙炔是不饱和的碳氢化合物,性能极其活泼,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燃烧爆炸: 1、温度达到300~450℃或压力超过1.5公斤/厘米2时,乙炔分子产生“聚合”发热而引起自燃。温度超过580℃或压力超过1.5公斤/厘米2时,会发生爆炸。 2、乙炔与铜、银长期接触,会生成爆炸性化合物乙炔铜和乙炔银,当受到剧烈震动或温度达到110~120℃时,就能引起爆炸。 3、电石中的磷化钙遇水会产生自燃点极低的磷化氢,当乙炔中的磷化氢含量超过0.15%时,就能引起自燃。 4、乙炔与空气混合,当乙炔含量在2.5~81%时,接触明火会发生爆炸。乙炔与氧气混合,当乙炔含量(按体积计算)在2.8~93%时,接触明火会发生爆炸。 在焊割金属材料作业时,大量高温的熔渣四处飞溅,在设备安装和检修中进行焊割作业,还会遇到许多可燃、易燃、易爆的物质以及各种压力容器和管道,其中隐性的火灾隐患较多,可以说在诸多的明火作业中气焊和气割的火灾危险性最大。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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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行业资料:________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10、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11、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种,并进防 第 2 页共 6 页

宁波镇海港告船长书及船舶进离镇海港区的航行路线

告船长书 尊敬的船长先生: 欢迎您驾船来到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区,近期镇海港区发生多起船舶与码头及码头设施的碰撞事故和搁浅事故。为了保障进出港船舶在甬江口及附近水域的航行安全及船舶交通畅通有序和港口正常生产运营,根据《关于“永盛化8”轮搁浅事故的通报》、《宁波招宝山大桥至甬江口码头群船舶靠离泊组织方案》、《关于宁波甬江口及附近水域近期连续发生多起船舶搁浅事故的通报》等规定,现对船舶安全靠离镇司17-23#泊位及招宝山大桥下游镇司1-16#各泊位提出以下要求: 1、危险品船、3000载重吨及以上其他船舶的船长首次靠泊镇海港埠公司1-23#各泊位时时,必须申请引航员进行靠离泊作业;总长90米及以上的首次抵港船舶、总长大于120米的船舶靠离甬江下游码头以及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靠离镇海港埠公司14#、14-2#、15#、16#、16-2#泊位时,必须申请拖轮助泊,船舶靠泊15分钟之前应至少有一条拖轮已带妥;在姚江大闸排水24孔及以上时段,船舶由船长自引靠离镇海港埠公司14#、14-2#、15#、16#、16-2#泊位时,应制定详细的靠离泊方案并向码头单位报备。 2、在抵达甬江口2小时前(航程不足2小时的在开航前),通过VHF06(联系电话86801531)向宁波海事局VTS报告船舶实际最大吃水和预计通过甬江口时间;船长在进口前应通过VHF06频道主动播报船舶航行动态,同时,在船头和驾驶台增派了望人员,确保进港航行安全。 3、同一泊位船舶靠、离泊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小时;抵甬江1#灯浮之前,进港船舶前后间距应至少大于0.5海里,靠离泊船舶务必按照港口靠离泊计划准确把握进出甬江的时间,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进出甬江。同时,船长应在进口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

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依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设有办事机构。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上海港籍自有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

海事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船舶概况: 船名:浙定1030;船舶种类:海船 船籍港:舟山;总吨1422;主机功率706KW;船舶登记所有人:刘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5月25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因浙定1030轮“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给予“王明”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壹万圆(10000.00),壹万贰仟圆元(12000.00)整的行政处罚。王明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管辖权及处罚金额表示不服,向海事处提出了异议。海事处以王名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直接加重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王明。

纠错情况: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试谈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地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机关名称 单位名称:安徽省地点海事局 单位类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物资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专门培训,并经海事治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刻(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治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治理机构申请护航。” (二)行政处罚(共 74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峻的,予以没收。”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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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燃烧的必要条件是( )。 A可燃物,助燃物 B.可燃物,着火源 C.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5.灭火的基本方法是( )。 A.冷却、窒息、抑制 B.冷却、隔离、抑制 C.冷却、窒息、隔离 D.冷却、窒息、隔离、抑制 6.根据物质燃烧的特性,B类火灾是指( )。 A.固体物质火灾 B.金属火灾 C.液体物质火灾 D.液化石油气火灾 7.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宜多于( )具。 A.2 B.3 C.4 D.5

8.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其顶棚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米。 A.2 B.1 C.1.5 D.0.5 9.设置的灭火器铭牌必须朝( )。 A.外 B.内 C.左 D.右 10.营业性场所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变更时,应当向当地( )机构备案。 A.上级主管 B.工商行政管理 C.文化部门 D.公安消防 11.设在走道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 )。 A.10米 B.20米 C.30米 D.40米 12.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应向( )开启。 A.外 B.内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10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 须知正式样本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 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规定》 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 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 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 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 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

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穿白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穿白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等从事的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依据本规定负责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四条宁波穿白水域为狭水道,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狭水道航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航行于穿白水域内的船舶,应特别注意航经水域的水上水下构筑物通航技术要素,并留有足够的富裕尺度。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实际速度顺流不得超过10节,逆流不得超过8节。 第七条船舶航经渡口、弯道、客船码头、显示慢车信号处、施工作业区、军事设施附近或遇有渡船时,应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并特别谨慎驾驶。 航行于岛间的渡船应避免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通行,需要横越顺航道航行船舶的船艏时,应与顺航道航行船舶协商一致,并距顺航道航行船舶的船艏200米外通过。 第八条船舶航行于西口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3000总吨以上船舶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相互间追越和交会; (二)500总吨以下船舶应不妨碍只能在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三)在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黄色预警时,禁止交会。 第九条船舶在北口航道和泗礁门航道航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在北口航道与泗礁门航道交汇水域航行时应避免交会,并加强了望,不得追越; (二)3000载重吨以上重载船舶靠泊北口航道大榭岛侧码头时,应选择缓流时段涨水右舷靠泊,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船舶从长腰剑岛南侧航道出北口,航经白峰车客渡码头附近水域时,或从长腰剑岛北侧航道出口,航经堍头沿岸油库附近水域时,应通过VHF14频道发布航行信息。 第十条3000总吨以上船舶在东口航道航行时应尽量避免与他船交会,并不得追越他船。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航行、停泊

山西地方海事局现有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现有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序号姓名 性 别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所在单位 (注明具体所在机 构的名称) 所在执法岗位 (注明具体所在 的部门) 执法资格批复日期、文号执法证编号 备 注 1 牛世骏男研究 生 工商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局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 410001000 1 由 于 我 局 人 员 编 制 少 , 下 基 层 执 法 都 是 抽 调 各 处 室 的 人 员 。 2 穆俊有男大专运输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局长助理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2000 2 3 毛世伟男本科土木工程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3000 3 4 张国民男本科交通运输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4000 4 5 黄驰男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船检处处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5000 5 6 王翠莲女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6000 6 7 杨文斌男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综合办公室主任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7000 7 8 宋海燕女本科会计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工会主席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8000 8 9 杨志强男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安全处处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09000 9 10 陈志强男本科计算机山西省地方海事局法规处副处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10001 11 郝开国男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综合办公室副主任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12001 2 12 刘军男本科经济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法规处负责人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13001 3 13 赵军男本科法律山西省地方海事局运管处副处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14001 4 14 原素娟女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15001 5 15 冯建祥男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船检处副处长2012.01.08海法规[2012]29号410016001 6 16 郭亮男研究 生 企业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运输管理处2011.01.13海法规[2011]18号 410272027 2 17 王志勇男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规划处副处长2011.01.13海法规[2011]18号410273027 3 18 马文丽女本科法学山西省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督处2011.01.13海法规[2011]18号410274027 4 19 陈晓红男本科海事管理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综治办副主任2011.01.13海法规[2011]18号410275027 5 20 安炎军男大专路政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综合办公室2011.01.13海法规[2011]18号410276027 6

安全教育平台交通专题活动

安全教育平台交通专题活动 点击登入>>>安全教育平台交通专题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资料 一、步行安全知识资料 1.步行时,走人行道,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3.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绿灯亮时,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4.设有自助式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要先按人行横道使用开关,等绿灯亮、机动车停驶后,再通过。红灯亮或显示“等待”信号时,禁止通过。 5.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6.无人行横道与通过设施的区域,横穿马路时,要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打闹、猛跑。 8.不跨越各种交通护栏、护网与隔离带。 9.路面有雪或结冰时,防止滑倒,造成摔伤。 10.上学路上、校园内禁止穿暴走鞋与飞轮鞋。 二、乘车安全知识资料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

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三、交通事故逃生常识 1.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困在所乘车辆中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生。 2.从所乘车辆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造成的伤害。 3.逃生后要迅速报警或拦截车辆救助其他未逃生人员。 4.所乘车辆着火时,应先防止吸入烟气窒息,再设法逃生。 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 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

浙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申报网上报名操作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

附件I: 浙江海事局危险货物申报网上报名操作要 求及有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申报培训网上报名注册方法 1、登录浙江海事局网站 (http://202.101.162.229/zjmsaDeclare/indexAction.a ction)进入用户注册页面。点击“用户登录”下面的“申请注册”后,进入注册页面,其中: 受理机构:选择“宁波海事局”(申请培训的学员在帐号注册、单位诚信备案、两员诚信备案、培训申报中所涉及到一律选择“宁波海事局”,不得选择浙江海事局或者海事处); 登录名:登录名只能为个人姓名小写全拼(如张三,登录名为:zhangsan;如果系统提示登录名已经存在,则登录名改为zhangsan+两位阿拉伯数字,比如:zhangsan88), 登陆密码:自行设置,无特殊要求; 姓名:为报名人员中文姓名; 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一栏不能录入,只能点击“查找”后进入下级页面,录入公司名称后,点击查询,查询之后双击即可;如果公司查询不到,需要点击“添加公司”,首先进行公司添加(公司名称必须是与公司公章名称一致);

申请单位为危险货物生产或装箱企业的,应注册本公司名称,而非公司合作的代理公司名称。 移动电话:该栏必须填写个人的手机号码; 备注:该栏需填写申请培训的种类和科目,种类包括:申报培训和装箱培训;科目包括:散装油品、散装化学品、散装液化气、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和包装危险货物(报考申报员的学员备注危险货物申报员培训,报名集装箱装箱员培训的学员备注:集装箱装箱员培训); 证书列表:该栏不需进行操作; 申请权限:本次申请的学员一律在“两员两单位”的方框中打V。在上述操作完成后,点击“提交注册”即可完成注册。注意:网上报名注册后请耐心等待审批完成后才能登陆,切记不要重复提交注册申请。 2、网上注册帐号开通后,即可登录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方 法如下: 第一步:在“用户登录”中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 网页中“危防服务”,查找业务列表中的“两员两单位”。 第二步:点击“两单位诚信备案”进行单位网上诚信备案。其 中界面中的“受理机构”选择“宁波海事局”,以后的操作中涉 及“受理机构”的同此操作。其中: 业务资料中的“申报单位”选择“装箱单位”或“申报单位”; 申报类别选择“货主”和“装箱单位”或“货代”和“申报单位”;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维护上海港水域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应急清污能力,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沿海一级、沿海二级、港口一级、港口二级。 沿海一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全部水域范围(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杭州湾北岸以及北纬30度40分至北纬33度之间的东海、黄海海域)内提供服务;沿海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内提供服务;港口一级、港口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

管辖的黄浦江水域提供服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等级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污染清除作业服务。 第六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与防治海洋污染管理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六个月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包括污染清除操作人员、现场指挥人员、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 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应急反应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明。现场指挥人员和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还应分别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应急反应方案策划、现场指挥技能和应急反应决策指挥的培训。 第八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本单位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每六个月自行开展或参加不少于一次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对自身的污染清除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及时修订、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 第九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充

市地方海事局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实施方案报告

市地方海事局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实施方案报告 市地方海事局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实施方案报告 市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海事窗口建设,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意见》(宿办发〔20xx〕1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局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实施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我局有14项行政审批以及具有审批性质权力事项。分别是:1、《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3、《船舶安全与防污证书核发》;4、《船舶法定检验》;5、《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及岸线安全使用许可》;6、《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及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7、《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认定》;8、《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验收认可》; 9、《国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10、《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11、《船员适任考试核准和船员培训班期备案》;12、《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3、《船舶登记及船名核准》;14、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人员和集装箱现场检验员资格认可》。 以上权力事项已从20xx年9月1日起全部进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事窗口,实施集中受理、集中审批和集中办理。 二、自查职能归并情况 一是局组织船舶船员科(船舶检验科)、安全监督科、运输管理科、港航管理科等科室对以上所有审批服务进行再一次自查梳理,理顺交叉职能,合并相近职能,做到权力事项自查的全覆盖;二是对权力事项了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在部海事局《海事业务执法流程》的基础上,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间,规范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三是鉴于我局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没有专门的行政审批科,经局研究,全局的14项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由局法规教育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加强海事窗口建设。 一是对市政务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设置的首席代表、船舶船员、船舶检验、船舶登记、港航审批等5个岗位进行分工细化。将涉及到的海事、运政、港口、航道、船检等5个门类的行政审批以及具有审批性质权力事项,根据业务性质和工作量大小统一分配授权给5个窗口岗位,由窗口集中受理

安全教育平台学习心得范文

安全教育学习心得1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日益发达,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元化。但是,我们也不可忽视一个重大问题交通安全。 我们的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我曾经就听说过这样几则交通安全事故:有一位司机载着两位乘客,由于酒后驾车,不幸撞上了大树,就因为这样,造成了车毁人亡:车辆断成了两截,并且、使两个人当场死亡,另一位身负重伤的惨状。 还有位司机,由于在路面上行驶时严重超速,无法及时躲闪转弯的汽车,最后与那两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还使两个人分别受重伤和当场死亡。这真是害人害己啊! 在生活中,我们不能学习罗伯特和刘翔:有些人为了追求速度,总是跨过马路旁边的护拦,还以极高的速度横穿马路。也许有些人可能会说:我经常这样子,但没什么事啊!那是侥幸心理,是在和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是在拿自己宝贵的生命作赌注啊! 遵守交通法规,人人有责。我们不仅自己要注意过马路走斑马线,不骑车带人等基本的交通法规外,还应时时刻刻在意身边的安全隐患,提醒我们身边的居民们安全驾车、遵守交通法规,让每位公民知法、懂法、用法,成为交通法的受益者。 青少年时代是人生最灿烂的季节,珍视生命,才能保证好的时光,而好的时光是需要生命去享受的,拥有健康的生命是拥有一切的前提。 这是人们的错。国家给了我们交通安全的保障,可是我们往往却只顾自己的方便,只顾自己的利益,并未能好好的遵守交通法规。大家想过如此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吗?看!人行道上,一辆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疾速行驶,将一位老奶奶撞倒在地,老奶奶立即气绝身亡。我不明白,摩托车司机为什么不按道行驶而偏偏要闯入非机动车道呢?只是图方便、图省事?却致使又一个珍贵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而这又会使多少人为受害者伤心泪流,而又会使多少家庭因之而破碎啊! 遵守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不仅要把这句话挂在嘴边,还要把它深深地记在心上,把安全放在首位,让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少。让我们在安全的包围下快乐、健康地成长,建设自己美丽的家园!谁没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规范样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规范(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8313船舶明火作业须知规范 Rules for ships' open flame oper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适用范围 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

浙江海事局水上事故案例教育进船员培训课堂

浙江海事局水上事故案例教育进船员培训课堂 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水上事故案例教育进船员培训课堂活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水上事故案例教育进船员培训课堂活动的通知》(海船员[2011]233号文)精神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决策,把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区域定位的良好契机,着力增强浙江海员的整体安全技能,优先营造良好的船员安全教育文化氛围。 二、活动主题 关注船员道德教育,强化船员安全意识。 三、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生动、形象、鲜活的水上交通事故案例进课堂教育活动,将预警预控措施前置到船员培训课堂,不断增强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团队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船员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知识和应变能力,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四、培训内容 (一)水上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典型案例讲解:介绍各类型事故危害、事故原因、经验教训、

应急和预防知识; (三)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团队意识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培训对象 (一)各培训机构的水上专业在校学生; (二)参加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受训船员; (三)参加再有效知识更新的受训船员。 六、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11月25日 七、培训地点 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 八、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浙江海事局水上事故案例教育进船员培训课堂活动领导小组,下设教学管理组和师资团队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周荣祥 成员:黄燕品、杨卫强、叶国鑫、朱玉宝;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大学、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 术学院、浙江海洋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台州市黄岩海洋 学校、宁波工程学院、象山县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校、温 州海运培训中心等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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