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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 17020:1998)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目 录

前言 (2)

引言 (3)

1、范围 (4)

2、定义 (4)

3、管理要求 (4)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5)

5、保密性 (5)

6、组织和管理 (5)

7、质量体系 (6)

8、人员 (7)

9、设施和设备 (7)

10、检查方法和程序 (8)

11、检查样品和项目的处理 (9)

12、记录 (9)

13、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0)

14、分包 (10)

15、申诉、投诉 (10)

16、合作 (10)

附录A A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11)

附录B B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11)

附录C C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11)

附录 D 质量手册中应包括或涉及的信息 (11)

前 言

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认可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0:1998和GB/T 18346—2001。

为支持各个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同时制定一系列《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通用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准则的要求。

申请CNAS认可的检查机构应同时满足《检查机构认可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引 言

本准则所依据的国际标准ISO/IEC 17020:1998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起草的EN45004标准,通过ISO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一个特殊的“快速通道程序”被采纳,并获得ISO成员机构和IEC各国家委员会批准。为满足市场对检查机构国际协调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需要,ISO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经授权制定国际标准,选择EN45004标准取代ISO/IEC指南39:1988《检查机构认可的通用要求》和ISO/IEC指南57:1991《检查结果表述的指南》。 EN45004标准是在总结欧洲检查机构依据欧洲和国际有关文件,例如ISO 9000(EN/ISO 9000)标准系列和ISO/IEC指南 39的要求和建议,以及实施检查活动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旨在促进检查机构的信任度。

检查机构代表私人客户、其母体组织和(或)官方机构实施评审,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对法规、标准或规范符合性的信息。检查参数可包括数量、质量、安全性、适用性和运行中的工厂或体系的持续安全要求。为了使他们的服务被客户、监督机构所接受,有必要将这些检查机构应遵守的要求统一成一个通用准则。

本准则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职能含检查材料、产品、安装、工厂、过程、工作程序或服务,并确定其对于有关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随后向客户报告这些活动的结果;需要时,向监督机构报告。产品、安装或工厂的检查会涉及检查项目周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在提供检查服务,尤其是进行合格评定时,通常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具有专业判断经验。

本准则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实施技术协调指令决议中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相一致。

适用于检查机构质量体系的EN/ISO 9000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已纳入本准则。

对检查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依法规和市场需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本准则在附录A、附录B、附录C中包括了独立性准则。

附录A至附录C是本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录D是提示性的附件。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1.目的与范围

1.1本准则规定了公正的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而不考虑其所涉及的行业,同时规定了独立性要求。

1.2本准则供检查机构、检查机构的认可机构以及承认检查机构能力的其他机构使用。

1.3 当本准则应用于特殊行业或运行检查时,可能需要做出解释。

1.4本标准不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或供方的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2.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引用ISO/IEC 17020 和ISO/IEC指南57并采用下列定义。

2.1检查 inspection

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注1:过程检查包括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

注2:检查结果可用于支持认证。

2.2检查机构 inspection body

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注: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或一个组织的一部分。

3.管理要求

3.1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3.2如果检查机构所在的母体组织还从事检查以外的其他活动,该检查机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应予以明确。

3.3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职能和从事技术活动的能力范围。具体检查的范围,将通过合同条款或工作指令来确定。

3.4检查机构应有适当的责任保险。除非检查机构的责任由其母体组织承担或依据国家

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

3.5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开展检查业务的条件。除非检查机构是某组织的一部分,并只对该组织提供检查服务。

3.6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有独立的经过审计的账目。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1总则

检查机构的人员应不受可能影响其判断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应严格执行程序,确保检查的结果不受检查机构以外的人员或组织的影响。

4.2独立性

检查机构的独立程度应满足所提供服务的要求。

基于这些要求,检查机构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三者之一所规定的最低要求。

4.2.1A类检查机构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2.2B类检查机构

作为某个从事与被检查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组织的一个可明确区分和识别的一部分,并为其母体组织提供检查服务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3.3C类检查机构

涉及所检查项目或相类似的竞争性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并可能向其母体机构以外的组织提供检查服务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5.保密性

检查机构应确保对检查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受到保护。

6.组织和管理

6.1检查机构应具有一个组织结构,以确保其能令人满意地履行技术职能。

6.2检查机构应规定其组织内部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并形成文件。

当检查机构还从事认证和(或)检测服务时,应明确界定检查与认证、检测职能间的关系。

6.3检查机构应任命一名技术主管,不论称谓如何,其在检查机构运作方面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历,并全面负责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活动。该技术主管应是一位长期雇员。

注:如检查机构是由从事不同活动领域的几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都可以有一位技术主管。

6.4检查机构应由熟悉检查方法、程序、检查目的和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的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

6.5检查机构应指定主管(不论其称谓如何)缺席时对检查服务负责的主管代理人。

6.6检查机构应对任何影响检查机构服务质量的岗位进行描述。这些岗位的描述包括对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

7.质量体系

7.1检查机构的管理层应规定本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并确保其在本组织的各级人员中能够被理解、执行和保持。

7.2检查机构应运作与其从事的检查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有效的质量体系。

7.3质量体系应文件化。应编制覆盖本标准和附录D(提示性附录)要求的质量手册。

7.4检查机构管理层应指定一人,无论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其在检查机构中应有明确对质量保证负责的授权,并能与最高管理层沟通。

7.5上述指定人员应负责维持质量体系,保证现行有效。

7.6检查机构应保持一个控制与其活动相关的文件体系。确保:

a)在所有相关场所和人员均可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b)文件的所有变更和修订都有正确的授权,并且确保在相应的场所可以及时获得。

c)作废文件除一份按规定期限存档外,应从组织中全部撤出;

d)必要时,文件的变更应通知其他有关方。

7.7检查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计划的和形成文件的内部质量审核体系,以验证其质量体系与本准则要求的符合性及有效性。执行审核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独立于被审核部门。

7.8检查机构应有处理反馈和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文件,以处理在质量体系运行和(或)实施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7.9检查机构的管理层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评审结果应予以记录。

8.人员

8.1检查机构应有足够的专职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正常实施检查职能所需的专业技能。

8.2负责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并熟知所执行检查的要求,并有根据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这些人员还应具备所检查产品制造技术的有关知识,所检查产品或过程的使用或拟使用方式的知识,以及在使用或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方面的知识。

他们还应了解发现的偏离对于所检查产品或过程正常使用的重要性。

8.3检查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培训体系,以确保其人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并能按质量方针不断更新。

培训应基于有关人员的能力、资格与经验。检查机构应为每个人规定必要的阶段培训计划。其中可包括: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检查员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8.4检查机构应保存每个人员的学历或其他资格、培训和经历的记录。

8.5检查机构应为其人员提供行为指导。

8.6从事检查活动人员的报酬不应单纯依据实施检查的数量,更不能依据检查结果。

9.设施和设备

9.1检查机构应获得足够的、适用的设施和设备,以适应与其检查服务相关的一切活动。

9.2检查机构对获得和使用特定设施和设备应有明确规定。

9.3检查机构应确保9.1中提到的设施和设备的持续适宜性,以满足拟使用的要求。

9.4上述所有设备均应正确标识。

9.5检查机构应按照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确保所有设备得到合理的维护。

9.6适当时,检查机构应保证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校准,以后按照规定的计划校准。

9.7应制定并执行设备的校准计划,以确保检查机构进行的测量可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查机构应提供检查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充分证据。

9.8检查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只用于校准,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测量参考标准应由能够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校准。

9.9可能时,设备在定期的校准周期之间,应进行运行检查。

9.10可能时,参考物质应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

9.11在与检查服务的质量有关时,检查机构应有如下程序:

a) 选择合格供方;

b) 签发适当采购文件;

c) 进货检验;

d) 确保适宜的贮存设施。

9.12必要时,对贮存物品的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以检出变质物品。

9.13如果检查机构在检查时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应确保:

a) 计算机软件得到测试,以证实其适用性;

b) 建立并实施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

c) 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得到良好的维护,以保证其功能正常;

d) 建立并实施维护数据安全性的程序。

9.14检查机构应制定处理有缺陷设备的程序文件。有缺陷的设备应予以隔离、做明显的标识或标记,以免误用。并检查缺陷是否影响以前的检查结果。

9.15应记录与设备相关的信息。通常包括标识、校准和维护的信息。

10.检查方法和程序

10.1检查机构应使用对符合性做出判断的要求中规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

10.2当缺少文件化的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查过程的效果时,检查机构应制定和使用针对检查计划、标准抽样和检查技术方面形成文件的指导书。必要时,要求充分运用统计技术知识,以确保统计学上合理的抽样程序和对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解释。

10.3当检查机构必须使用非标准的检查方法或程序时,这些方法和程序应合理并形成完

整的文件。

10.4检查机构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所有指导书、标准或书面程序、工作表格、检查表和参考数据保持现行有效并便于员工获得。

10.5检查机构应有合同或工作指令控制体系,以确保:

a) 在其能力范围内从事工作,并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要求;

b) 应充分明确顾客对检查机构服务提出的要求,并能正确理解其特殊要求,以确保向负责实施的人员下达明确的指令;

c)通过定期评审和采取纠正措施,使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d)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评审,以确认满足要求。

10.6应及时记录检查过程中的观察和(或)数据,以防丢失有关信息。

10.7所有计算和数据的传送应予以适当的核查。

10.8检查机构应有安全实施检查的指导书。

11.检查样品和项目的处置

11.1检查机构应确保被检查样品和项目标识的唯一性,以避免在任何时候混淆。

11.2在开始进行检查之前,检查员应记录发现的或被告知的任何明显的异常情况。当对拟检查的项目适宜性有疑问,或该项目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符时,检查机构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前,应向客户问询。

11.3检查机构应确定项目是否已做好必要的准备,或者客户是否要求检查机构做相应的准备或安排。

11.4检查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和适当的设施,以避免检查项目在其负责期间的变质或损坏。

12.记录

12.1检查机构应保持一个适应其特定环境和满足法规要求的记录体系。

12.2记录应包括足够的信息,以对检查活动进行正确评价。

12.3除非法律另有要求,所有记录在一个规定的时期内,应安全地保存、持有,并为顾客保密。

13.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3.1检查机构完成的工作应体现在检查报告和(或)检查证书中。

13.2检查报告和(或)检查证书应包括所有检查结果、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以及理解和解释这些结果所需要的所有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应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述。当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中包含有分包方所提供的结果时,应明确标明。

13.3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只能由授权人员签发或批准。

13.4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并按本章的有关要求进行确认。

14.分包

14.1通常情况下,检查机构应独立完成合同中要求的检查工作。

14.2当检查机构分包检查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其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服务。适当时应符合相关标准中的规定要求。检查机构应向客户说明将某一部分检查工作分包的意图。分包方应被顾客接受。

14.3检查机构应记录和保留对分包方能力与符合性调查的详细情况。检查机构应保存所有分包工作的记录。

14.4检查机构分包某些特殊业务时,应配备具有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对分包活动结果进行独立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要求的责任应由检查机构自身承担。

15.申诉和投诉

15.1检查机构应建立处理客户或其他方对检查机构活动的投诉程序,并形成文件。15.2当由法律授权实施检查时,检查机构应制定研究和解决对其检查结果申诉的程序,并形成文件。

15.3应记录所有投诉、申诉以及检查机构对此采取的措施。

16.合作

检查机构间应进行经验交流,适当时参与标准化活动。

附录A

(准则的附录)

A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4.2.1中所指的检查机构应满足以下准则:

A1检查机构应独立于所涉及的各方。

检查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人员、制造商、供应商、安装者、采购者、所有人、用户或维修者,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A2检查机构及其人员不应从事任何可能违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尤其不得直接参与检查项目或类似的竞争性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

A3所有相关方都应能获得检查机构服务,不应有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检查机构运作的程序应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管理。

附录B

(准则的附录)

B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在4.2.2中所指的检查机构应满足以下准则:

B1检查人员与承担其他职能的人员应通过组织标识和(或)检查机构在母体组织内的隶属关系明确分开。

B2检查机构及其人员不应从事任何可能违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尤其不得直接参与检查项目或类似的竞争性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B3检查服务仅提供给检查机构的母体组织。

附录C

(准则的附录)

C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在4.2.3中所指的检查机构应满足以下准则:

C1检查机构应在组织机构内采取防范措施,通过组织机构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在检查服务的条款中,确保各项检查服务的职责完全分离。

附录D

(提示性附录)

质量手册中应包括或涉及的信息

一般信息(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法律地位)。

管理层就质量方针、目标、承诺的陈述。

管理层指定7.4中人员的声明。

检查机构活动与能力范围的描述。

检查机构与其母体组织或(适用时)有关组织关系的信息。

组织机构图。

相关工作描述。

人员资格与培训的方针说明。

文件控制的程序。

内部审核的程序。

反馈与纠正措施的程序。

质量体系管理评审的程序。

其他程序和指导书或本标准中要求的这些程序和指导书的引用文件。质量手册的分发清单。

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AS-CL5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 特别声明:本文来源于国家认可实验室微信号:CNAS-CMA(微信公众号:CNAS实验室认可中心)仅用于学习交流,不得用于谋求商业利益,亦不得损害原作者权益! 前 言 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 体实施要求。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 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是2014年首次制定。 CNAS-CL52:2014 第 2 页共 11 页 2014 年05 月20 日发布 2015 年05 月20 日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 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 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 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 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 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 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 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4 当实验室所属的机构还从事检测或校准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质量手册中不仅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 一、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书面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部门之间的接口关系,并在组织内公布传达。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流程见图1。 1.文件编制 文件编写小组按ISO/IEC 17025:2005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层次一般分为四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见图2)。

cnas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20200919214248)

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 2013-07-09 、关于认可规则 1. 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O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 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 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何解释?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CNAS-RLO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关于CL10 1. 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 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2. CNAS-CL1C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 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 答:CNASX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 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 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 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5. CNAS-CL10:2012 5.2.1 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历,或者具有10 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 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 6. CNAS-CL1:02012 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在2013年1月1日前,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 g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①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②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 7. 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在CL01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进行… , 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 答:应执行CL10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于通用认可准则。 8. CL10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CNAS-GL019:2018《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CNAS-GL019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Guidance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为指南性文件,旨在便于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以下简称PTP)及其相关方了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PTP认可制度,以及如何申请认可,并不是PTP认可的依据。对PTP的认可要求请参见CNAS的PTP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本文件为第一次编制。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认可的机构。CNAS PTP认可的评定和评审人员、CNAS工作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J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3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4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5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6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7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2.8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9 GB/T 2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43,IDT)2.10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等同采用ISO/IEC 17000)和GB/T 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及CNAS-RL01和RL06中界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 CNAS等同采用ISO/IEC 17043(即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作为对PTP的认可准则。 CNAS PTP的认可领域采用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领域分类。详细内容可从CNAS网站获得,或垂询CNAS秘书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认可的能力范围时,如果其中某项能力同时涉及多个领域,例如该项目既包含在实验室领域分类中,又包含在检验机构领域分类中时,可根据自身需求同时填写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两个领域的相应代码。

CNAS 能力验证常见问题

附件:能力验证常见问题及解答 (第二版) 一、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中基本要求的相关问题 1.申请认可时,是否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是什么?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3款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视同初次申请,故此要求适用于初次申请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认可。 本条款中的子领域和频次要求见CNAS-AL07《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CNAS-AL07中所规定的子领域中都有可获得的CNAS 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 2.合格评定机构涉及到多场所,如何参加能力验证?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每个场所视同单独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分别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6款的要求。 3.申请认可的项目,参加能力验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以结果报告时间为准)

4.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能力验证子领域范围内, 怎么办? 初次/扩项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子领域范围内,可不提交参加能力验证的材料。 5.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怎样满足能力验证的领域频次要求?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根据CNAS-AL07中领域频次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频次的计算参见问题“18. 参加能力验证计划频次如何计算?”),同时,参加能力验证要取得满意结果,若结果不满意,应按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7款和4.2.8款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验证措施为有效。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还应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如CNAS组织的专项计划。 6.机构搬家了,必须重新参加能力验证吗? 搬家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不一定要求额外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但如机构扩地点认可,必须提供新地点的PT经历证明。 7.合格评定机构刚参加完测量审核,是否有必要参加同项目的能力 验证计划? 合格评定机构在满足领域频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但获准

CNAS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能力验证规则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1.2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是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本规则阐述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CNAS对能力验证的组织、承认和结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于寻求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2 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3 CNAS-CL0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2.4 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2.5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IDT) 2.6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IDT) 2.7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APLAC互认协议的程序》 2.8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9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2700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ISO/IEC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ISO/IEC17043, 3.7) 注1: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EQA(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 N A 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 一、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书面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部门之间的接口关系,并在组织内公布传达。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流程见图1。 1.文件编制 文件编写小组按ISO/IEC 17025:2005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层次一般分为四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见图2)。 文件编制的工作量较大,关联性强,切忌照抄照搬,要量体裁衣。文件编制过程实际上也是规范流程的过程。文件编制时,应同步考虑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文件发布 发布前要将旧文件和旧记录表单进行清理。经过管理层审批,发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第二层和第一层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也要陆续发布生效。

CNAS-RL02 2018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录 前言 (2)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4) 5 对CNAS的要求 (7) 6 其他说明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10)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为了确保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对CNAS的要求。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0年换版修订,2015年6月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6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标准的变化,对第4、5和6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为方便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将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作为本规则的附录B,本文件实施之日起,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废止。

能力验证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含医学领域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以及检验机构(相关时)。 2 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2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 2.3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2.4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 2.5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APLAC互认协议的程序》 2.6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ISO/IEC 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ISO/IEC 17043, 3.7) 注: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EQA(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3.3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验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次能力验证。(ISO/IEC 17043, 3.11) 注1: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对能力验证物品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验。 注2:测量审核是能力验证计划的一种,有时也称为“一对一”的能力验证计划。 注3:本规则中的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力验证计划和其他类型的实验室间 比对,但不包括实验室自行开展的比对。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规范、有效地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监测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组织、运作、纠正措施和结果利用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水利系统水质监测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并按规定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条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受水利部水文局的委托,负责编制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各级监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活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属的水质检测实验室,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自愿申请参加。

第三章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水利部水文局下达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建专家组,按《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GB/T 15483.1)》的有关要求,编制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 第八条部中心作为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机构,根据专家组编制的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能力验证样品,并按《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ANS-GL03)》要求进行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 第九条专家组负责审核实施机构起草的作业指导书和制备的能力验证样品。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能力验证计划。 第十条各级监测机构根据要求,自愿报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向部中心提交《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第十一条部中心向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及时寄送《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能力验证试验结果报告单》和能力验证测试样品。 第十二条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应尽快进行测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报告单等材料。 第十三条部中心会同专家组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要求,对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定能力验证结果。 第十四条能力验证监测机构收到部中心寄送的《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后,若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结果的,可要求进行补测,并应同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报部中心确认。

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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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是2014年首次制定。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 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 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 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 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 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 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4 当实验室所属的机构还从事检测或校准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质量手册中不仅应明确实验室自身的组织结构,还应明确母体机构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实验室在母体机构中的位置,并说明母体机构所从事的其他活动。 4.1.5 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 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监督人员应有相应的检测或校准能力。 4.1.5 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4.2 管理体系 4.2.1 如果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的管理体系已覆盖了实验室的活动,实验室需将该组织管理体系中有关实验室的规定予以提炼和汇总,形成针对实验室活动的质量手册和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果针对实验室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还应覆盖所有为支撑体系运作的所有相关部门,质量手册应由对实验室和相关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该组织的负责人批准。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 必要时,实验室应给客户提供充分说明,以便客户在申请检测或校准项目时能更加适合自身的需求与用途。

CNAS-CL03-A001:2019《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在微生物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03-A001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 在微生物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s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技术要求 (4) 5 管理要求 (8) 附录A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 (10) 附录B统计分析和能力评定 (14) 附录C微生物能力验证统计分析示例 (17) 附录D 修订差异对照表 (21) 参考文献 (22)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依据特定领域微生物能力验证计划特性而对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所做的进一步说明及具体解释,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对特定领域微生物能力验证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及结果评价等质量管理特定要求做出说明,明确了特定领域开展微生物能力验证应遵循的要求。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3: 2010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解释和说明内容在相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与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在微生物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食品、饮用水、饲料、化妆品、环境样品、玩具、纺织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抗菌材料等非医学检验领域微生物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405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微生物检验 GB/T 28043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进行能力验证的统计方法(ISO 13528, IDT) GB/T 6379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和精密度)(ISO 5725,IDT)SN/T 1800食品与动物饲料微生物学微生物计数水平法30℃时的菌落计数方法(ISO 4833,IDT) ISO/TS 22117 食品和动物饲料微生物能力验证特定要求和指南(Microbiology of food and animal feeding stuffs-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by 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目标微生物target microorganism 能力验证样品中作为指定分析物的微生物。 3.2 背景菌群background flora 能力验证样品中与目标微生物竞争或相似的微生物。 3.3标准菌株reference strain 至少定义到属或种水平的菌株,按其特征分类和描述,有明确的来源(GB/T 27405)。

能力验证常见问题解答

能力验证常见二十问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中基本要求的相关问题 1. 申请认可时,是否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是什么?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款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 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视同初次申请,故此要求适 用于初次申请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认可。本条款中的子领域和频次要求见CNAS-AL07《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CNAS-AL07中所规定的子领域中都有可获得的CNAS 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 2. 合格评定机构涉及到多场所,如何参加能力验证?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每个场所视同单独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分别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款的要求。 3. 申请认可的项目,参加能力验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以结果报告时间为准) 4. 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 规定的能力验证子领域范围内,怎么办? 初次/扩项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子领域范围内,可不提交参加能力验证的材料。 5.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怎样满足能力验证的领域频次要求?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根据CNAS-AL07中领域频次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频次的计算参见问题“15. 参加能力验证计划频次如何计算?”),同时,参加能力验证要取得满意结果,若结果不满意,应按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款和款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验证措施为有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还应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如CNAS 组织的专项计划。 6. 合格评定机构刚参加完测量审核,是否有必要参加同项目的能力验证计划? 合格评定机构在满足领域频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但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7. 获准认可的机构在CNAS-AL07 规定的子领域之外的认可项目,是否要满足CNAS 能力验证规则要求? 根据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款规定:在CNAS-AL07规定的子领域之外的领域,只要有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在认可周期内至少参加1次能力验证活动。 8. CNAS 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有哪些? 1) 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 2) 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在获准的认可范围内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 3) 签署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并在CNAS备案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的能力验证计

CNAS-RL06:2018《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CNAS-RL06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录 前言 (2)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认可准则及认可领域分类 (4) 5 认可条件 (4) 6 认可流程 (4) 6.1 初次认可 (4) 6.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 6.3 监督评审 (9) 6.4复评审 (10) 7 认可变更 (10) 7.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 (10) 7.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1) 8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1) 8.1 暂停认可 (11) 8.2 恢复认可 (11) 8.3 撤销认可 (12) 8.4 注销认可 (12) 9 权利和义务 (12) 9.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2) 9.2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的工作原则。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认可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10年制订,2014年修订换版,2015年修订换版,2016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的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CNAS-GL003-2018 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pdf

CNAS—GL003 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Guidance on Evaluating the Homogeneity and Stability of Samples Used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 1.前言 比对样品的一致性对利用实验室间比对进行能力验证至关重要。在实施能力验证计划时,组织方应确保能力验证中出现的不满意结果不归咎于样品之间或样品本身的变异性。因此,对于能力验证样品的检测特性量,必须进行均匀性检验和(或)稳定性检验。 对于制备批量样品的检测能力验证计划,通常必须进行样品均匀性检验。对于稳定性检验,则可根据样品的性质和计划的要求来决定。对于性质较不稳定的检测样品如生物制品,以及在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中传递周期较长的测量物品,稳定性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均匀性检验或稳定性检验的结果,可根据有关统计量表明的显著性或样品的变化能否满足能力验证计划要求的不确定度进行判断。本指南为这种判断和评价提供了指导。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CNAS能力验证计划中的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也可为其他机构实施能力验证计划提供参考。 3.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适用仅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ISO/IEC指南43-1《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GB/T 15483.1) ISO 13528:2005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所用的统计方法》 ISO指南35 《标准物质定值——一般原则和统计原理》 APLAC PT001 《校准实验室间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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