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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商品化权

著作权中的商品化权
著作权中的商品化权

著作权中的商品化权

【案号:(2014)杭余知初字第221号】2014年8月26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世X公司为与被告首X公司、天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在该案件中,原告涉案《授权证明》对商品化权是如此理解:商品化权是指将本作品内人物形象的名称、商标、所包含的各形象以及关联设计形象等使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宣传等的权利,即复制权。

(一)基本事实

小X集英社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向版权局申请对其于1997年3月3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7年4月19日在日本东京首次发表的涉案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2012年9月12日,版权局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2012年12月1日,小X集英社出具《授权证明》,独占性授权许可世X公司为涉案作品商品化权版权总代理,包括涉案作品商品化的再许可权,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澳门除外)。此外小X集英社授权世X公司在授权地区以自己的名义保护涉案作品的商品化权。

2013年12月16日,经世X公司的申请,某公证处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法院当庭对世X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庭审中,世X公司确认其向天X公司投诉后,天X公司删除了涉案商品信息。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X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世X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天X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天X公司不具有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2、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首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世X公司损失。因世X公司对涉案作品并不享有著作人身权,故对世X公司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专家评议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就涉案作品本身在未投入商业使用之前来说,相关著作权人的确就虚构角色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

但在虚构角色被投入商业活动中,使用于商品之上,此时,其具有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服务的功能,同时具有一定的商誉保证的衍生功能。这时,准确来说,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虚构角色并不是以著作权这一权利形态被固定下来,而应是以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形态被固定下来,对其保护不应限制于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权利,对其进行保护时,更应从其客观表现形式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才能对虚构角色进行正确到位的保护。

动漫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动漫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一、动漫同人作品概述 (一)同人作品的含义由来 同人作品作为动漫文化的用词起源于日本,是指由动画、漫画、游戏、小说、电影等作品里的已知人物、设定衍生出来的漫画、文章、图片等。 由于许多动漫同人作品是以由商业动画或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在日常语汇的方便上,“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二次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作品的合称。这些同人作品大都是对在原创作品中被塑造的一

些虚拟人物进行的二次创作,展开不同的故事情节。而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这种对原作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二)同人作品的表现类型和形式 同人作品的类型有很多种:包括了同人动画,同人漫画,同人小说,同人游戏,同人电影等多种类型。如此多的创作类型可以让爱好者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发挥的淋漓尽致,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运用熟练的或者适合自己创意的载体来进行创作,同人作品的多元化和丰富性更是可见一斑。同人的形式也存在很多种类:第一种是原作品的完全演绎,比如小说的漫画版或者电影版。第二种是原作品原人物在原作品设定下发生的其他剧情,就是动漫中所谓的番外篇,也就是故事主干外的一些分支故事。第三种是原作品原人物在新的设定下发生的新

故事,也就是只借用了原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来创作出与原作无关的新故事。 不同的创作形式,关系到同人作品的内容对原作品的依附程度,而对原作品依附程度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对该同人作品包含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判定,而创作性劳动成果正是著作权保护价值之所在。二、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分析(一)同人作品的内容构成 根据同人作品内容对原作依附程度的不同,其同人作品可能与原作产生著作权冲突。如前面所叙述的第一种模式的同人作品,是对原作品已有故事的完全演绎。比如,由最近的人气轻小说作品《Sword Art Online》(下称《SAO》)改编的同名动漫《SAO》,我们假设其是同人作品,它就是使用了原作中已存在的大部分素材进行创作,虽然为了动画效果做了一些改动和删减,但是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基本与原作完全相同,对原作的再现还原程度很高,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第1~5章)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第1~5章)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依据《著作权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中的约定期限最多为() A 10年 B 7年 C 50年 D 没有规定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2.画家李某将其创作的一幅油画以23万元价格卖给A公司,A公司因此获得() A 油画的著作人身权 B 油画所有的著作财产权 C 油画的原件所有权和所有著作权 D 绘画原件所有权和展览权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3.知名画家甲把自己画的一幅画送给乙,乙一直珍藏在家中,在一次有关甲的专题画展中,乙将该画送展,乙的行为() A 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B 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C 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D 不侵权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4.小说《师长》的作者甲授权乙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制片人丙委托导演丁将该剧拍摄成电影。该片拍摄完成后,其著作权归属于()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5.刘某由所在工作单位安排,承接了一个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工作期间出版了一本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专著并获稿费15000元,此稿酬应归谁所有?() A 应全部归刘某所在单位 B 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所在单位缴纳所得税 C 归刘某所有,但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 归刘某所在单位,但应拿出一部分奖励刘某正确答案:C 单选题 6.电视剧《三国演义》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A 导演 B 主要演员 C 剧本作者 D 制片人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 A 用C语言编写的的计算机程序 B 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 建筑施工图纸 D 法院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8.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乙便委托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乙杂志社将署名为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A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丙未侵权 B 乙未侵权甲的著作权,丙侵权 C 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 乙和丙均未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9.下列各项作品中,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是()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很多人会问,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简答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1.简答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答: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以下几个特点a有保护期的限制,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b往往涉及著作人身权c、受到法律的专门限制。如合同的使用法定许可等。D受地域的限制。E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2.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

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1. 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那么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

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才便于人们认识作品、管理作品和使用作品。这种分析表面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的致命弱点就在于这是完全站在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来认识世界的,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当然不科学,因而是错误的。可以说,条例中的这种规定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在特征不吻合的,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条例并没有阐述出作品的真正内涵。《伯尔尼公约》(1971版本)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被作为重要特征加以使用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限制性条件,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进行描述的。出现这种差别,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远远地小于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许多国际公约中承认的作品在我国被排除在了作品以外;从实质上说,这反映出我国对作品的内涵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结果上分析,这样做只能制约我国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作品的特征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规定,是强加给作品的。如果站在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是落后的。2、作品应该是什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作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

同人小说商业化的著作权规制

同人小说商业化的著作权规制 摘要:在网络IP时代背景下,同人小说的商业化趋势已锐不可当,为了缓解原 作者与同人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势必要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论证 原作者获得利益的正当性。基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引入法定许可制度,确立 同人作品商业化的合法性,并参考集体管理模式,简化市场,平衡双方利益,为 引导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良性发展,以促进文化传播。 关键词:同人小说商业化;著作权规制;劳动理论;利益平衡理论;法定许可金庸诉江南案将“同人”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现行的著作权法的框架之下,因同人作品 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人小说面临着一个尴尬处境:同人小说的创作,也就是对原作的二次 创作,无法依据现有著作权法直接判定侵权,但是简单判定不侵权,明显对原创作品不公平。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同人作品定义、性质等内容的明确规定,使得其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并因此不断与原作品权利发生冲突。 一、同人小说的法律规制现状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 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同人创作者一般是 原作的爱好者,创作多是因为对原作的热爱和对原则作者的崇拜。在网络信息时代,新媒体 传播和旧媒体保护的冲突下,同人小说这种具有衍生性的创作形式,既丰富了文化市场和促 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又存在并不断涌现出同人作者和原作作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同人作品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具有一定 相当的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同人作品所借用的相关元素,如人物,故事背 景等都源于原作,因此未经授权的同人作品又可能与原作在著作权上发生冲突。因此同人小 说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著作权,同人作者取得著作权是基于作品创作,但其著作权的行 使是否受到原作作者著作权的限制则存在争议。 二、同人小说的商业化趋势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同人小说被商业化。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同人本义是一种不以盈利为 目的的志同道合的创作行为。同人小说一开始主要是为了分享自己的思想与快乐,然而部分 大获成功的作品,有商机可图,即出现作品存在意义的转变。网络文学越来越走向大众,影 响力越来越大,在IP时代大量作品影视化的当前,此间的消费市场和利益空间将是巨大的, 同人小说的商业化就是同人小说出让版权来吸引投资,从而让投资商进行的全方位开发,进 入IP运营或版权运营的情形。在IP时代这种将作品进行影视化这种商业方式日益红火,同 人小说商业化不可避免。 同人小说之所以能够大受欢迎走向市场、进入商业化阶段,是由于同人小说本身的市场 价值和原作的市场影响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同人小说是同人作者出于对原作的喜爱,通过个 人想象力的延伸所创造的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学价值;同人小说拥有广大受众,其内容 中对原作的另行解读或是全新阐述,能够满足同人作者和读者对原作的意犹未尽之感,因此 拥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同人小说的兴起也有原作的功劳,许多读者是出于喜爱原作才对同人 小说产生兴趣而予以关注。同时,不是所有的原作作者都如金庸先生一样具有深厚的影响力 和稳固的市场,同人作品的传播会对原作的宣传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使原作的潜在消费群 体进一步扩大,直接提升了原作的市场影响力,同时,同人小说的商业化又使原作的权利人 担心原先的消费市场会因此萎缩,而影响到自己的商业利益,这就使原作作者处于两难的境地。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1998年开始创作的作品,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此间的少年》前后四次出版,并曾经先后改编成南京大学版和北京大学版两个电影。金庸先生在2016 年才对江南提起诉讼,这此间是否包含了一个原作作者对同人作者的“容忍度”的问题,即超 出一条界线就采取措施对同人作者进行限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条界限,就是同人小说的 商业化与否。同人小说越过商业化这条线,突破“容忍度”,就进入了法律规制的领域。 在这里我们可以对同人小说借用原作元素的这一使用,作出对于“使用”和“获益”的区别

著作权复习资料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版权。作者权。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2. 其他基本法律3. 司法解释4. 国际条约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作 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 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可复制性。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精神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重要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收回权: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重要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还应当包括网站)。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五节 出版者权利 一、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权),该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第七章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定义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 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第四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诺成合同;(2)是双务合同;(3)是有偿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章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设计一系列的行为:首先,要将有关的作品数字化;要将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传输。第三,社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访问或者获取有关的作品,他可以获得他想获得作品,不必受制于他人的决定。作品在网上的传输,也会涉及了一系列的经济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作品的复制权。故要有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大体上两个方面:禁止规避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二是禁止制造或者提供主要用以规避或者破解的设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例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 《伯尼尔公约》 1886年签署,1972最后一次在巴黎修订,我国与1992年加入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该条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一样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如果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达不到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公约的规定;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独立原则;最低保护原则。该条约规定了一些实体问题,如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作品来源国,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保护期,执法等等。 《世界版权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只适用于已经出版的作品,对于未出版的作品,规定各成员国不得要求履行手续。版权标记应在作品首次出版时期标记。必须在作品的一切复制件上表明版权标记;著作权独立原则 我国与1992加入,1952该公约缔结。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有效利用作品,从而制约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单位)可以与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单位有效利用作品提供了空间,为协调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手段。但单位在与作者进行著作权权属约定时,常常忽略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常常错过缔结合同的合理时机,导致合同无法发生效力。因此,审判机关准确认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效力,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单位和作者有效约定著作权归属,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单位与作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并进而约定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比如一些高校通过内部的管理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判断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应该是授权性条款,而非效力性规范。但该条规定的授权是有条件的,作品必须是职务作品是限定条件之一。如果允许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取得非职务作品的精神权利,将会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相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这是由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的不可分性以及人格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决定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是具有强行性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单位与作者就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了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的审查还需要首先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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