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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证——(司法行政,公安强制措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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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老边区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和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2、对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三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毒、强制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9、对屡教不改人员的强制措施 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1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 篇一: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 存根 交被传唤人 附卷 存根 交被侵害人 篇二:行政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

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回避/不回避决定书…………………………………… 4.传唤证………………………………………………… 5.询问笔录……………………………………………… 6.检查证………………………………………………… 7.勘验/检查笔录……………………………………… 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2.举行听证通知书……………………………………… 13.听证笔录……………………………………………… 14.听证报告书……………………………………………… 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6.当场处罚决定书……………………………………… 17.不予处罚决定书……………………………………… 18.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19.扣押物品清单………………………………………… 20.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2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24.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25.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26.限期戒毒通知书……………………………………… 2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28.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9.担保人保证书………………………………………… 30.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4、当场处罚决定书版心尺寸为125毫米×160毫米,文书中的存根版心尺寸为130毫米×225毫米,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225毫米。误差不超过1毫米。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使用文书是应当以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称。文书中“(办案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印章)”、“(被移送单位印章)”、“(传唤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印章)”、“(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处罚机关印章)”、“(收容教育所印章)”、“(执行单位印章)”、“(银行印章)”、“(印章)”等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填写时由单位加盖印章。 7、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听证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纪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办案人员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公()行移字〔〕第号”、“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小括号“()”处填写供你管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

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 法》的法律思考 作者:阳亚 摘要:《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全国公安部门正在开展与公安行政强制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本文将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法》等方面进行阐述,为我们公安交警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交通安全管理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宣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于2005年12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期间又经过了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先后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共经5审,历时12年,我国行政法制界的这一力作终于问世。这部法律的问世,无疑对担负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交通警察的执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将成为交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准则。为了深入理解这部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并在实践中准确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对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要理解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首先要理解它的上位概念即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为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采用强制方式督促交通安全管理行政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行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强制性和违意志性。按照《行政强制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平行概念,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下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对有关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O—二年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RR〕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 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X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 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岀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 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 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 R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 写:“ R”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 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 ?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 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13665981.html,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人身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于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1)强制隔离,是指对拒绝按法律规定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患有某些传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再如,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003年4月卫生部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其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强制治疗,是指对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监管的措施。除了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卖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 (3)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机构是各级政府设立的收容教育所,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收容教育所还要对被收容人进行强制性的医疗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要进行强制治疗。同时还要对被收容者进行强制性的法律、道德教育,并迫使其进行一定生产和劳动,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4)强制戒毒,是由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采取强行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措施。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经过延长后一般不得超过1年。经过强制戒毒后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对其采取劳动教养措施。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一)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概览 受案后,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案民警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要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投案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先行处置,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单位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传唤证》,进行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规定》第五十三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

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办案单位向被侵害人、证人了解案情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规定》第五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第五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公安消防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示例模板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单位名称及单位地址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必须与调查取证中《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单位全称相符,禁止填写简称、略称等不规范名称。 4.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范本中涉及到红色字体标注的均为手工填写。 6.文书底部发文日期中文格式应为“二〇九〇年二月二日”,不

得填写阿拉伯数字“0”或采用汉字“零”如:“二0九〇年二月二日”及“二零九〇年二月二日”。 二、具体要求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均采用A4纸正反面印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送达回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送达文书时使用的文书。 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仅适用于拘留案件的行政审批,具体要求延续总队《关于规范行政拘留处罚网上流转程序的通知》(武X消防字[20XX]280号)文件要求执行。 9.《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 “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询问/讯问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人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询问/讯问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被询问/讯问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讯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否为各级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哪些程序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哪些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 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一、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的,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 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必须派员维扩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 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 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辑,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 协查通报。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 织查缉,并将直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逃逸或者驶离现场的车辆查 获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通报。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 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 设明显标志。 二、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 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 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中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doc

中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由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构成。而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非处分性。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无论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还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都不具有“处分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 第三,临时性。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暂扣证照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 第四,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正因为这样,境外有学者把行政强制措施类的行为视作“事实行为”。

中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没有单一的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与规章之中,并且远比行政强制执行广泛。所有涉及行政强制行为的法规,都同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依法设定,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哪一级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这一问题需要由行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来解决。目前的情况是,法律、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 根据这一立法现状,中国现行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主体几乎布满了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说,只要对社会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它就同时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些机关包括:公安、安全、工商、司法、狱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卫生、药品监督、审计、海关、税务、环保、质量监督、证券监督、外汇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亦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范的手段、形式或名称上统计,共有近300种(不含重复部分)。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这种手段表现为“散”、“杂”、“乱”、“滥”、“重”。另外,哪些手段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独有的手段,哪些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哪些是与其他行政行为共享的手段……这还有待于理论上的梳理。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doc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

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 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3.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

传唤,行政强制措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传唤,行政强制措施 篇一: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46小时。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盘问”与治安“传唤”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 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 当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于不批准盘问的,应当释放。” 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

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2—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

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题要 一是扣留车辆;二是扣留驾驶证;三是拖移机动车;四是收缴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非法装置、牌证;五是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六是强制排除妨碍。 不管是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还是查出交通违章行为的时候,对于一些不配合处理的当事人来讲,法律允许交警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那具体来说,▲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 进行了解。 ▲一、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二、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 交警若需要对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话,也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的话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管理系统

范、卷面整洁洁 范、卷面整 书规范、卷面整 一、文书规 书规 一、文 该系统所列法律文书完全比对公安部颁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采用数字控制技术,认真细致制作而成,精确度达0.1mm,打印制作出的法律文书美观大方,绝无涂改之处,所有文书经过计算机制作后,整个卷宗整洁规范。手工填写无法相比。 便,一看就懂懂,一 ,一学学就会。 二、界面友好、操作简简便,一看就 二、界面友好、操作 该项软件常用操作仅“录入”、“打印”两个按钮,使用方便,并且配有详细帮助文件和操作演示。 三、快速录录入,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快速 如果一个软件系统的使用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能快于传统方式工作水平,这个系统就没有生命力,经过测试用我的这两个系统录入法律文书总体速度明显高于手工填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过对整个执法办案流程分析,系统采用数据关联技术,涉案嫌疑人信息一次填写、全程共享,一个嫌疑人从受案到处罚的执行至少要填写七八种、二十余联法律文书,每次都要大量填写重复信息,运用本系统制作一次填写多次调用,减少重复劳动。 2、录入栏大量采用下列菜单选择填充,对下拉菜单可以根据各单位情况进行编辑,使填写变得非常方便。 3、系统对一些默认字段采用自动(强制)填充功能。 4、系统自带字典、代码功能,相关内容可以调用字典信息,提高录入速度、保证信息的规范统一; 5、采用数据导入、导出功能,同类信息可以进行复制、粘贴、修改,节约录入时间。 6、填好法律文书后,系统自动将有关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在日后的工作中无需再次填写对应信息,充分体现公安工作的连续性。 四、灵灵活多 活多样样的数据统计 四、 1、系统附加了十余种统计报表,这些统计表无需额外填写,在你录入法律文书内容时,自动生成统计表内容; 2、通过修改报表,可以以此报表为模板,自定义报表格式、和报表内容; 3、通过查询给予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各种口径的统计,生成对应的报表; 络运用更加 用更加 用更加灵灵活。 方案,使网网络运 五、 五、设设置了三 置了三种种网络方案,使 1、单机版:民警个人(派出所)单机使用。 2、全面共享版:以一个执法主体为单位,建立中心数据库,各基层执行单位客户端通过网络直接连接中心数据库,每个执法单位都能看到整个执法主体的数据,全面共享执法信息,相互监督,相互学习。 3、单机上传版:以一个执法主体建立中心数据库,各执法单位建立客户端,同时建立自已的数据库,定期不定期的将自已的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到中心数据库,中心数据通库管理员(法制科)可以完全操作中心数据库,各执法单位只能操作自已的数据库。 据交换换和安全: 六、数数据交 六、 1、系统自身为ACCESS数据库,并且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接口,数据可以升迁到各种大型数据库中(如:SQL、ORACLE等),只要你的中心服务器是安全的,客户端即使被格式化数据也不会丢失。同时系统设置了用户和权限,不同的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自动记录当前用户信息,以明确了责任和备忘。 2、基于同一数据库系统一方面以此程序不工作平台,同时基于该数据库可以做成B/S模式的信息查询平台,克服C/S和B/S模式各自的不足,实现C/S和B/S完美结合; 七、支持二次 开发 开发。。 七、支持二次开发 法律全国只有一部,但执法单位全国成千上万,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些差别,系统提供了强大的二次开发功能,在通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使之更符合你的要求,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欢迎大家下载试用,并请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第六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章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长期以来,公安行政法乃至行政法学著作中一直没有独立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合在一起,①有时则与公安即时强制相混。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或扩展,依法对违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所采取的暂时性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同违法分子作斗争,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特定权力。它对于及时揭露、证实违法行为,预防和制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和继续,挽救教育违法人员,确保调查取证和有关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紧急性和暂时性。 一旦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得以排除,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即应消灭。例如,对于怀疑有违法嫌疑所携带的物品即 ①惠生武主编《警察行政法概论》,1991年,第156页。 87 时扣押以便于核查,这就具有紧急性;如果己查明特定相对人没用违法行为,其扣押的物品即应发还;如已查明特定相对人确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则对被扣押的物品依法再作出没收等处理。 2·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通过说服、教育实现的,也不需要相利人主动申请或自觉接受,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对违法人员采取时强制性行为。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照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赋予而依照法定程序施行的。公安机关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法办事。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 要进一步明确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我们需要把它同几个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区别: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 1·适用主体不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适用的,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机关无权行使。 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其种类和适用条件不同。而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其种类和适用条件有明确规定。 3·目的不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防范、制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或发生新的社会危害,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88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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