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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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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万国版本)

万国培训的方式分三阶段:教材、真题、法条。

1.分析真题。

(1)确定题型分值。(2)发现重点。

2.教材

有的部门法需教材,如法理学,因为表述方式会发生变化,而常考的就是新提出来的东西。有的部门法无需教材。

3.法条

对应用法学,直接看法条就可以,关键在于看出法条背后的东西。

二、法理学的复习

首先,建立关于法理学的理论知识体系;然后,经常强化有关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

注意一点:法理学教材中讲的法律解释,是从规范性法律解释这个角度上讲的,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作出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最重要的一个分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就是有权主体作出的解释,具有规范性的效力。无权解释,就是无权解释,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甚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

例1 :婚姻法规定,“婚姻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这五种解释是什么解释?扩充解释。

例2:从民法来看,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女子,还包括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限制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

看一下即可,具体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注意:“这是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来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法律解释,而在作法律解释时,需有特定机关提出法律解释案。提法法律解释案的主体包括:中央军委、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较特殊的即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简单地说,法律推理无非就是前提加法律上的理由,然后达到一个结论。在法律上,其前提有两个:事实和法律。结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2.法律推理的类型

(1)演绎推理。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2)归纳推理。

例:有甲、乙、丙三个案例,存在某种相似性,把相似性抽象出来,形成一般的规则。这就是一个归纳的过程。

(3)类比。例:在先判例只有一个,现也审理这样的一个案件,这两个案件存在某种相似性。运用在先判例的同样的方法来处理现在的案件,就是类比。

在法理学上,前两章是重点,后两章是在前两章基础上的继续阐述。现在,梳理一下前两章的内容。

第一节法的本体

首先,法的定义,即法是什么。可从本质、特征、作用三个方面来认识法是什么,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来把握:一是正式性;二是阶级性;三是社会性。特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范性;二是国家意志性;三是普遍性;四是以权利义务的内容;五是强制性与程序性。作用分两大方面: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分五方面,社会作用分两个方面。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分为基本价值和一般价值。基本价值有三:自由、秩序、政。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可采纳的处理原则有三个:一是位阶;二是平衡;三是比例。

第三节法的要素。

有三个要素:法的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就法的概念而言,注意其分类。法律规则,注意其逻辑结构和分类。法律原则,注意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对法的渊源,首先要从效力渊源来理解。注意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这种分类。我国的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和国家政策。至于其他具体的渊源,把握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该国家机关的制定权范围,同时把握制定过程中有哪些批准程序。分类,并不很重要,注意一下即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这是从内容上来把握的。注意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式。把握法律体系时,注意两点,一是仅指国内的,不包括国外的;二是指现行的。

第六节法的效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无非是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而已。如果法律关系遭破坏,则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

二章法的运行

首先是立法,通过执行、司法、守法,法律规范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法律监督则是对法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是法律运行的一个环节。

第三章法的演进

(法的现代化是新增内容,法的传统是考查的重点,每年都会涉及到。)

教材中,我们强调以下几方面:

第一节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根源有:经济根源、阶级根源、社会根源。主要注意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一是国家的产生;二是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三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2.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见61页,实质上就是把握法的特征。)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在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其实是一种分类。分类标准为阶级性。具体而言,法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注意区别法的历史类型、法的体系、法的渊源这几个概念。

例:我国的法律渊源有民法、刑法。这不对。

资本主义法:

(1)注意,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商法的兴起,罗马法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三大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社会本位”现象。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注意二者的区别: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法的继承和根据和理由: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相对独立性、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法的发展历史看一下即可。

(3)这里强调一下法的继承的内容:

第一,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第二,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第三,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第四,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关于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的必要性,2002年已考过。(2)法的移植的类型:

第一,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相互移植;第二,落后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移植;第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第三节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法的传统是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中国法的传统:

(1)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表现为:

第一,在秩序的规范基础上,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第二,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第三,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第四,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第五,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追求无讼。

(2)现代法的传统。从文化的角度讲,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有:

第一,社会主义的;第二,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第三,中国古代法传统。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的因素。

2.法律意识的作用,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不必多说。

三、两大法系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这里强调一点:美国、英国属英美法系,但是在英国的某些地区,属大陆法系,如英国苏格兰具有很浓重的大陆法系因素,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保留着大陆法传统。

两大法系的区别:

(68页讲到,“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1)从法院体系来讲,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三大诉讼是一块儿受理的,但在大陆法系有独立的行政法院。

(2)法律概念上,如大陆法系有“物权”概念,英美法系无此概念,而是用“财产”这个概念。(3)法律适用技术上,大陆法系常用的是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常用的则是归纳和类比。

(4)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区别。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69页,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法。中国法的现代化属外源刑法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与特点:

(1)具有被动性;(2)具有依附性;(3)具有反复性。

第五节法治理论

一、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指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理,社会主义法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同时也包括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没有这些涵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制度条件:(1)法律体系;(2)法制机制;(3)司法系统、司法队伍;(4)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1)法律至上;(2)权利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经济

1.注意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进步对法的影响:

A.对立法的影响;

B.对司法的影响;

C.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D.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A.运用法律来调整科技管理活动;

B.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C.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第二节法与政治

1.这里着重把握的是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有:

(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法与国家

(1)法与国家的一般联系

注意: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换句话说,这里说的就是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法与国家权力构成互相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赋予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其次国家权力存在的基础有四:国家义务实惠,个体权利保护,社会整合,法的创设和实施的需要。

(3)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对权力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时也对权力予以约束和限制。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就在于“控权”。

第三节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区别:

(1)生存方式上的建构成与非建构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2.法与道德的联系:

(1)本质上联系,关注的是恶法与为法的问题;

(2)在内容上的联系,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3)功能上的关系,各具优势,形成互补。现代强调的是“法治”,法律为主要手段,道德为补充手段。

第四节法与宗教

1.法与宗教的联系

法与宗教的联系:

(1)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2)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总是借助于神的力量来支撑;

(3)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同善”。

(4)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2.法与宗教的区别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2)产生方式不同;(3)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

(4)调整方式和实现方式不同;(5)形式不同。

3.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宗教对法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司法;三是守法。

法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同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对各种宗教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第五节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含义

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成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1)人权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群体;

(2)人权的客体包括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最重要的基本人权是生存权与发展权;

(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成要素;

(4)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历史性。

二、人权的层次

分为三个层次;(1)应有权利(2)法律权利;(3)实有权利。

三、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注意: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

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欧出现了分析法学派的‘法理学’”。;法理学才由此而发展起来。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但有可以归之于后来称为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萌芽形态。”;“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出现,那是19

法理学资料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原则效力的层次,可以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 3.按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4.按原则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即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上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认为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也可以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定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被授权的机关依此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分类: 1.刑事违法 2.民事违法 3.行政违法 4.违宪 大陆法以近代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法典的编纂与适用贯串的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的理性主义法律观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社会形态及其阶级本质,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当代生活中存在着的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 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通过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利 简答题: 一.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律的滞后性 4.法律的非自足性 5.法律可能会导致个别非正义 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主要分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 4.实现的方式不同 5.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个人(法)的利益关系 2.作用方式不同.私法的作用方式以个人性的自行调节为主,公法的作用方式以国家强行干预为主 3.法的本位不同.私法自始至终以个人利益本位为坐标的;公法基本上以国家利益未本位的 4.价值目标不同.传统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和效益 论述题: 一.论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一般平等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表现形式不同.权利通常以”我有权””我有...的权利”等语句来表述,权利与义务对应;权力则除了与权利有类似的表述外,还经常以”职权”、”权限”等来表述,并且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我们通常称为”责任” 3.运行方式不同.权利主体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直接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力相伴,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 4.法律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选择行使、不行使、放弃或转让,但是一些帶有人身性的权利以及公法权利一般不得转让;法律要求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5.推定规则不同.权利主体可以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权力,否则就构成越权 6.社会功能不同.权利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自由与利益;权利的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和秩序.因此权利一般体现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着的个人利益,而是体现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联系 1.从权力的来源上看,权力来源于权利.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志. 2.从权力的目的看,权力应该主要是为实现个人权利服务的.这也是法治社会确认权力合法性一个最重要的伦理性原则. 3.从权力的功能看,权力能够维护有利于权利长远发展的社会秩序.这就是说,权利也离不开权力的存在.权利的维护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权力所具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正式权力需要权利的原因所在. 二.论述法治国家及其标志 答:今天我们所讲的”法治国家”,简单的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形式标志 形式标志也就是法治国家的形式条件,它主要表现为: 1.完备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3.正当法律程序的设定和执行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实质标志 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也就是法治的实质要件,它们指的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法治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对待公共权力、国家责任、个人权利、公民义务的原则和制度. 1.具有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2.具有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3.具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4.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 区别:△ (1) 意志属性不同?(2) 表现形式不同?(3)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理学提纲

法理学,也称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必考课程。 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的学科。它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即主要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历史、本质特征、方法以及地位等;其次是法的一般原理,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内涵论,主要介绍的是法的概念、价值、作用、资本主义的法等,这部分的内容是主要是基本原理,是本书的核心理论部分;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外延论,主要讲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相互关系;再次是法的制定,也可以称之为立法论,主要从静态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产生的过程以及相关问题;最后是法的实施和监督,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实施论,主要讲法律在产生后如何从静态的、纸上的、死的法变成动态的、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的过程。 考试大纲

【字体:大中小】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纲领性的一章,主要阐述法学学科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所包括的原理和原则,对其后各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是重点章。学习本章,应注重理解法学的性质和特征,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学科划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概括而集中地了解法学是门什么样的学问。 学习内容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一、法学释义 法学的含义和特征法学产生的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色 二、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各个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学的共性和个性西方古今法学及人们 对法学的不同认知中国古今法学及人们的认知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大一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 号内。 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形式渊源D.效力渊源 2、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 A.法律理论B.法律观点C.法律心理D.法律知识 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 4、属地原则是指()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 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 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A.《法经》B.《秦律》C.《九章律》D.《北齐律》 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B.具有被动性C.不告不理D.稳定性 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 A.与人治对称B.执法者严明C.法律和制度D.与专制对称 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 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 A.阶级性B.公开性C.普遍性D.规范性 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A.法的历史传统B.法的历史类型C.法的阶级本质D.法的立法体制 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 A.法律万能B.法律可有可无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D.法律有局限性 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 A.规范内容相同B.指导思想相同C.实施方式相同D.表现形式相同 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 A.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 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 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普通法和根本法D.普通法和一般法 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 17、法律编纂是一种() A.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 C.不是立法活动D.是一种立法活动 18、法的关系根源于() A.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人与物的关系D.物质生活关系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或非规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法理学(肖光辉2011版资料整理)

法理学资料整理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 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3)法德概念:是法学的起始范畴,是法学研究的研究的核心,是人们对认识的法律现象 的属性或观念的深层次把握。 4)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 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6)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7)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时间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 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①假定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 9)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含义)②强制性规 则和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0)法律原则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1)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实施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 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而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原则。②适用范围: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③适用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弹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 12)法律原则的作用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体系 的统一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弥补法律的漏洞;作为审判的依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③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13)法的形式渊源:法律上承认的发的主要形式。 14)法的渊源种类法的正式渊源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国际条约与协定 法的非正式渊源⑤公平与正义的观念⑥公共政策⑦法理⑧学说 15)当代中国发的渊源正式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法规④规章⑤经济特区法规和 规章⑥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⑦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⑧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非正式渊源⑩习惯 11 判例 12 政策16)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规范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即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人所制定的, 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17)对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方式①法律汇编②法律编纂③法律清理 18)法的效力等级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③新法优于旧 法原则 19)发的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完整word版,2018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 一、填空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用是法律推理。 3、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5、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 6、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7、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8、公元652年的《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9、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种基本成分。 10、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形式。 11、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1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14、我国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5、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 1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17、法学产生的前提之一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

18、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9、法的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部分。 20、法律后果大体上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1、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 22、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划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两个部分构成。 23、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自然法学学派。 24、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2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部落。 26、法的发展可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7、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习惯。 28、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29、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叫做法学体系。 30、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古代思想家孟子提出的 31、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 二、判断 1、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均可以对某种事实状态的法律意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 3、法律规则往往通过法律条文表达出来,两者是同义的。(×) 4、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都属于义务规则。(?) 5、判例法在我国也法律渊源之一。(×) 6、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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