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诉讼时效P11-P27

一、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1.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规规定和调整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包括三方面含义: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主体是经济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3)经济法律主体能独自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主体资格: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

能力,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3)范围: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

主要有三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2)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种类:①企业法人②机关法人③事业单位法人④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特殊主体:国家——主要参加财政经济法律关系

4.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权利:

1)经济法律关系主题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给予强制性保护。

(2)义务: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就不受限制和约束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法律的制裁。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5.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二、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符合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 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2. 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想象和社会现象,它能够引起经

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三、诉讼时效

1.时效概念:法律规定的一定实时状态在法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实时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

2.时效种类: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3.诉讼时效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

胜诉权的一种制度。(消灭时效)

4.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特别诉讼时效: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1)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实现未申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2)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3)180天: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事故赔偿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苏总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是权利人不能行

使请求权,则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带不可抗力或者找爱消除后,继续计算。

6.诉讼时效的中断

(1)中断法定事由(主观原因):1)一方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后果:从中断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7.诉讼时效的延长:时效期间届满,但存在特殊情况,由法院延长时效的期间,但时效期间

的延长不能突破20年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

(1)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名称、场所和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人:2-50个,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场所和其他条件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的,按约定;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决议办法: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下列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享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插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让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出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入伙与退伙

1.普通合伙企业

(1)入伙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种类: 1)任意退伙 2)自然退伙 3)强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效果:退伙人仅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责任上: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设立条件上:有限合伙人不允许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允许;

3、事务执行上: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和对外代表;

4、财产转让上:允许有限合伙人转让和出质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则不允许

5、权利义务上: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自我交易和竞业行为,普通合伙人则不允许

七、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确定清算人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制定一个或数个合

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为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和清算有关合伙企业未了解事物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算顺序

八、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P69-P73

公司法

一、种类

1、依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依照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

3、依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4、依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5、依照公司的组织管辖关系不同,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二、股东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权利

1)财产权

2)出资转让权

3)分红权和公司增资优先权

4)查阅复制权

5)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6)股东会召集权

7)股东代表诉讼权

8)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申请权

9)解散公司申请权

10)退出权

自益权-财产性权利

1、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

3、剩余财产分配权

4、股份转让权

共益权-管理性权利

1、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的权利

2、知情权:

3、建议和质询权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5、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6、临时提案权

7、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8、股东诉讼

(2)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10)诚信义务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三、公司的司法解散

1、概念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2、解散种类

(1)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

1)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新第181条)

2)破产

3)司法解散(判决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新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四、有限与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资本、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以下,取消了下限

2)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3万,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子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在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经营条件

6)程序

7)订立章程

8)缴纳出资

9)验资

10)项目审批

11)设立登记

12)公司向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2.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2)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一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人族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构成为违约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的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内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定资本制)

7)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8)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9)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0)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设立程序

1)设立筹备

2)设立申请和审批

3)筹集资本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该机构出具证明

4)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公司组织机构

5)设立登记

6)公告

五、有限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监事会职权)

(1)股份公司P131-135

1)设置:

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200个的发起人股东)

执行机构(常设和对外代表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19人

监督机构(董事和高管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3人以上,其中,职工:不低于1/3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表决权:按所持股份,一股一权

2)决议:资本多数决原则

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变更(包括合并、分立、公司形式的变更)、解散、章程修改、

注册资本的增减

3)财务检查权

4)业务监督检查权

(2)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股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职权:监督权(54条)

1)罢免建议权

2)质询权

3)提案权

4)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权

5)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权

六、董事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七、一人公司

(一)概念: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二)设立

1、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且须足额缴纳;

2、股东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登记的特别要求: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

明。

(三)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

2、其余未作规定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法律特征

1、投资主体仅为一家。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

2、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的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

(三)法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不设股东会

2、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3、国有独资公司转让资产,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九、有限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等的规定);

转让限制

(1)公司法(142条):

1)发起人:1年(旧:3年)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旧: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25%,所持股票自公司上市交易起1年内

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章程可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的的收益。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其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2)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同时,在上述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或成为公开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专业人员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

合同法

一、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

1.要约:

(一)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约的意思表示

具备下列要件:

(1)是特定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2)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3)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4)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二)邀请: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事实行为,无法律效力)

(三)生效时间:

口头要约:从相对人了解邀约时开始。

书面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是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法律效力:

1.对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若接受要约,要约人就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只有权力没有义务。

(五)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六)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七)要约失效:要约丧事法律效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一)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现。

具备条件:(1)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想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二)方式

(1)通知:可以口头或书面(2)行为

(三)生效和撤回

(1)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承诺生效前,承诺人组织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四)逾期承诺

(1)受要约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的承诺延迟到达:作为善意第三人。若及时通知,则承诺无效;若怠于通知,则承诺有效。

二、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一)缔约过错责任

1.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缔约过错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

2.缔约过错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

4)泄漏或不正当的适应商业机密

3.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责任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已违反合同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2)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的原则。

3)发生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

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多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定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人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重新归于无效

(二)确认依据:表意不真实

(三)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四)进行方式:

1.行使主体: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

2.在法定期间内行驶

3.变更优先于撤销

4.不一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

(五)法律后果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回;

不能犯换货不必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四、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及种类

(一)概念:因主体不合格使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并等待着追认权人的追认或拒绝而使其有效或无效的合同

(二)确认依据:主体不合格

(三)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

(1)但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合同有效

(2)注意: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

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行为注意: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由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或拒绝)

(四)相对人的催告和撤销权:相对人有权催告权利人在1个月内追认或拒绝,也可以主动申请撤销合同。

(五)后果:经追认有效,未经追认无效

五、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

1.概念:债务人怠于行使责任,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2.条件:

(1)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因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行使债权,债权人无行使代物权的必要。

(2)债务人怠五行使其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债权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而没有得到,从而使找无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

2.撤销权

1、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

价转让财产),可行使撤销权。

2、条件:(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

(3)低价(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为恶意

3、形式:须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4、消灭时效 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

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六、不安抗辩权

1.概念:双务合同一方方式人已约定履行其债务时,若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当事

人财产状况恶化,则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债务只履行。

2.中止履行的证明: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条件:1)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前提)

2)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限

4)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有丧事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情形。

七、合同的担保

一、概述

(一)概念:和他的当事人为了表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担保合同的形式:应当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的担保合同,也可以是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担保的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

保证人的资格: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绝对不能: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相对不能:国家机关(政府)为国际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时作担保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得到法人的书面授权时,在授权范围内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定金

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特点:(1)预先给付性:在合同订立时交付

(2)惩罚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具有双重作用:担保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3.抵押

概念: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方式

质押: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于债权人占有的方式

特征:(1) 保证是用信用担保方式,抵押则是财产担保方式。

(2) 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抵押则既可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亦可在第

三人的财产上设置。

(3) 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以自己事先不确定的财产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抵押人则以事先确定的抵押物对担保债权承担责任。

抵押的种类:单个抵押:是指以抵押物对某一个具体的债权所做的担保

重复抵押:以一个抵押物对数个债权在抵押物价值以内所做的担保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物的选定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益性的设施等

抵押的生效规则

(1)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抵押合同的生效 :自成立时生效

(3)抵押权的设立

1)签订设立: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可自愿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登记:不动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浮动抵押

抵押登记 (1)强制登记:抵押权的设立

(2)自愿登记:一是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是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人时,已登记的优先

于未登记的得到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直接折价、或从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质押

权利的种类(1)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

(2)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4)其他:如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

质押的生效规则

(1)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质权的设立1)需登记的:实践性,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需登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的实现:同抵押权

5.置留

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特点:(1)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不需当事人约定

(2)适用的前提为一方按照合同合法的占有了对方的财产

留置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不少于2个月

留置权的实现:同抵押、质押

八、合同的解除与提存

1.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主体混同)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解除

(一)概念: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前提下使合同终止

(二)种类1、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通知解除)—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通知对方解除。(二)法定解除

1、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权的行使

(1)方式: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后果: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提存

(一)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受领标的物

(二)提存机关:一般为公证机关

(三)提存后标的物的归属: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四)风险、收益、费用:归属于债权人

九、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一)违约行为

(二)主观:过错问题(无过错责任是原则,过错责任是例外)

2、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约定

4.违约金、赔偿金、定金问题

(一)赔偿金

1、未约定违约金

2、补偿性:相当于损失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违约金

1、事先约定

2、补偿性兼具一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

(三)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

(四)三金的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适用

2、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事先有违约金约定的,适用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赔偿损失

3、定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

专利及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一、专利及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专利侵权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仲裁的原则、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仲裁原则

2.公平、合理、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的原则

4.或裁伙审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572-573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 动,它包括经济守法、 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电大专科法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专科法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试卷代号:209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经济法学试题 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C)。 A、责任 B、要求 C、资格 D、权力 2、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最基本、存在最广泛的一类是(B)。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内部组织 D、个人 3、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当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 成员的(C)。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D、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4、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策取的原则是(D)。 A、自由主义 B、准则主义 C、许可主义 D、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许可主义为补充 5.中国增值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B)。 A. 购进扣税法 B.简易征收法 C. 累进扣除法 D、复合计税法 6、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佣金的人被称为(B)。 A.投保经纪人 B.保险经纪人C、投保中介人D.保险代理人 7、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的依据是(C)。 A、全社会所有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B、全社会大部分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C、该商品现相关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 D、是否为有关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9.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品 B、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 C、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经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10、王某在A商场购买皮鞋,因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王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王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A公司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王某的行为属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绝密】之欧阳索引创编

第一章总论 欧阳家百(2021.03.07)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 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 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 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 和特别法)”。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 1. 经济法与民商法 2. 经济法与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渊源 1. 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 1.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3. 国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反垄断法 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 一、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作用: (1 )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 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 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 3. 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 4. 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市场 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垄断的主要类型(一): 1.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 ?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P91 ?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P91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P92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P92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P93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三)独家交易协议 垄断的主要类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 期末考试试卷 考生注意:1.本试卷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90分钟。 3.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4.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密封线。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 共30分) 1.经济法律事实中,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 ) A .合法行为 B .事件 C .事故 D .违法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 )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法律 3.下列物或行为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 .枪支弹药 B .海洛因 C .太阳 D .自有黄金 4.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的名称有( )。 A .厂 B .中心 C .公司 D .工作室 5.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 了一份标的额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 .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失,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们法院予以撤销; D .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 有效。 6.合伙人( )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A .不得 B .可以 C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D .合伙协议约定就可以 7.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 )。 A .土地使用权 B .其他财产权利 C .劳务 D .家庭共有财产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企业的关系中,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D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用于清偿 9.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 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 .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0.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引导语: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法。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市人大; 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 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 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

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整理

市场竞争: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经济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的萌芽时期哈佛学派为代表的产生时期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发展时期 市场结构:分析、判断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基础, 市场行为: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总称 市场规制:依规而制,制以达规。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在调整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在市场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初级: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市场规制法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本准则 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用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垄断高价/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高于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 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附答案

公司法简答题(两题) 1.2014年1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4年2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即可。 (2)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2009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4年3月5日不在两个时间限制内,故甲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2)A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3道) 简答题 【资料】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一份互联网电视机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互联网电视机,乙公司于12月11日前交货,每台电视机单价5000元,乙公司负责送货,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12月 8日发出了该100台电视机。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12月10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12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购买100台托运中的电视机,每台单价4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2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12月20日,运输公司在运输该批电视机的过程中遇上泥石流,其中有30台电视机毁损。丙公司于12月25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电视机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电视机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电视机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同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可否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视机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不返还定金并要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可以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乙公司12月11日交货前,甲公司明确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因此解除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