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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3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3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3

21、 [陈矫赦孝子案]

东汉献帝建安(公元196-220年)年间,陈矫受曹操征召,任魏郡西部都尉。当时缺少耕牛,凡杀牛的要判死罪。曲周县有个人的父亲病了,便杀了一头牛祈祷神灵,县衙判处他死刑,报到陈矫那里。陈矫说?quot;此人是个孝子啊!"于是上表奏请朝廷赦免了他。

[案例分析]这是礼、法冲突的典型案例。

22、[毋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当时司马师辅政,镇东将军毋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毋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毋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热字:YI音,古时多用于人名。)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毋丘氏离婚,;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热字:JIAO音,古代结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案例分析] 此案例使中国古代的妇女从坐制度得以改革。

23、[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中国古代儒家讲"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案例分析]隋文帝"不悦儒术,专尚刑名"。但是他还是要寻找各种借口突破自己制定的法律。可见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受到重重束缚。

24、[杨素妄言案]

开皇四年(公元584年),杨素官至御史大夫。他的妻子生性凶悍。一天,夫妻反目,杨素气愤之中说:"我若作天子,你定不堪为皇后"。他的妻子将夫妻吵架的气话奏报给皇上,杨素因此被免官。

[案例分析]所谓"妄言",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封建统治的言论,封建王朝多使用。在此案中,即便杨?;妄为狂悖之语",也属于"谋反",为"十恶"之首,须"流二千里"。

25、[苏味道侵毁墓田案]

唐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二月,宰相苏味道因父亡而归故乡赵州娈城,安葬父亲。武则天下制该州及县供给他丧事所需的东西。苏味道因而侵毁了乡人的墓田来盖他父亲的陵墓,而且役使丁夫超过了规定。被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唐律规定:凡盗耕他人墓田者,杖一百;伤他人之坟者,徒一年;葬尸于他人田者,笞五十;葬于他人墓田者,罪加一等,皆令移葬。苏味道依势侵毁他人墓田而营建其父的陵墓,性质同盗耕他人墓田。苏味道被贬为坊州刺史。

[案例分析] 唐律中规定了比况类推的原则。此案中,苏味道的行为依据比况类推的原则,已触犯唐条,应按盗耕之罪,处杖一百。唐律官员犯笞、杖之罪,常以贬降当刑,于是苏味道被贬为坊州刺史。

26、 [崔湜(SHI)、郑愔(YIN)受财枉法案]

唐中宗时,宰相崔湜与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郑愔,同掌吏部铨选。二人媚附权要,收受贿赂,受人钱而与人官,以至官缺不足。景龙三年(公元709年)四月,侍御史靳恒与监察御史李尚隐当廷弹劾崔湜、郑愔二人,中宗命将二人下狱,令御史台立案审理,由监察御史裴漼(CUI )主审。崔湜、郑愔都是安乐公主党羽,崔湜又与上官昭容私通,于是安乐公主等暗中要裴漼从宽发落二人。裴漼当朝弹劾安乐公主请托之事。崔湜、郑愔二人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而曲法授与官位已构成"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二人所受之财,大大超过十五匹。后按照唐律,御史台判处二人死刑。其年五月,安乐公主和上官昭容等人求情,中宗免二人死罪,崔湜被贬为江州司马,郑愔被流放到吉州。安乐公主、上官昭容和武延秀又向中宗求情,再次改以崔湜为襄州刺史,郑愔为江州司马。

[案例分析] 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唐律又规定:官员受财枉法者,不?quot;八议"的范围内。所以依据唐律,崔湜、郑愔被判处死刑。

27、[裴景仙乞赃罪]

唐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22年)八月,武强县县令裴景仙向人乞索财物累计合五千匹绢帛。事情暴露后,畏罪逃亡,被捕获。玄宗得知大怒,召集百官,当众处斩。大理卿李朝隐进奏到:裴景仙的赃物都是向人索取的,罪不至死。按照唐律规定,裴景仙倚势向人索取财物,应按"坐赃罪"处罚,坐赃罪最重的处罚是三年徒刑,而无死罪。李朝隐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玄宗免裴景仙死罪,改为杖一百。

[案例分析]唐律规定,凡因赃获罪者,分为六等:强盗罪、窃盗罪、官员枉法赃、官员不枉法赃、官员受所管辖者赃、坐赃。对"坐赃"罪处罚较轻。律文规定:

凡坐赃致罪者,一匹以下笞二十,满一尺笞三十,十匹徒一年,以上每十匹加半年,罪止三年(即最高处三年徒刑)。

28、[杜镐比附断罪案]

杜镐初任南唐,后入宋,受诏预修《州府元龟》,曾官至礼部侍郎。年幼时,其兄在南唐作官,曾遇一案:一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到官府,因法律没有规定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该如何处治,令杜镐之兄大费脑筋,始终不知该如何断案,案子一直悬而未决。杜镐偶然得知此事,问清案情,认为以僧尼、道士毁坏天尊和佛像之法比附就可裁断。

[案例分析]中国古代允许以律文或案例比附判罪,但通常所比附的事情必须是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的,不能风马牛不相及的。此案中的子毁父像与僧毁天尊佛像在道义上是一样的,所以可比附断案。

29、[典主迁延入务案]

南宋年间,阿龙将田四顷作价九十八贯,典给赵端,八年后阿龙备齐赎钱,经县陈清赎田,知县孙某于十二月间令阿龙于开务之日,收赎典与赵端之田,而赵端以施工耕种为辞,一再拖延。宋代有务限之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入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限期间。为了不违农时,不废农事,限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争讼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这类词诉。豪民地主为了图谋农民田产,以各种借口百端推托,及至民户诉于官府,又想方设法通过幕僚属吏拖延审断,展转数月,已入务限,遂使典田之家终无赎回之日。受理此案的胡石壁认为赵端正是以此为计,侯秋成而退业,使阿龙于半年之后,一旦钱为他用,欲赎而无钱。阿龙是于务限之前诉官取赎,又经知县判凭的,依宋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赵端本当依法勘断,因年老免。并免其伪写税领,欺罔官司之罪,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案例分析]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但有关土地的典卖,直到唐中叶时才零星出现,个别皇帝的诏令中偶然有"贴典货卖"的字样;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30、[户绝财产处理案]

北宋年间,邢州,有绝盗入户行抢,遭主人抵御,强盗将一家人尽杀,当时夫妻二人先亡,次日唯一的儿子也身亡。宋代户中人死绝而无男子即为户绝,户绝者的家财,营葬功德之外,三分之一是给出嫁女,其余财产入官。州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财产断给了已经出嫁的女儿。此案报到刑部后被驳回,理由是这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财产应当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女儿是儿子的出嫁姐妹,无权分得兄弟的财产。

[案例分析]在古代,女子的法律地位是非常低的。汉朝之前,女儿没有继承权;到了汉朝,女儿有了继承权。但是,女儿和儿子的继承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

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1.2.3.4.5.6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03-05 19:47:45 一、单选题 1. (5分) ? A. 《大清律例》 ? B. 《大清现行刑律》 ? C. 《大清新刑律》 ? D.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得分: 5 知识点: 13 鸦片战争后清朝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C 解析 2. (5分) ? A. 嫡长子 ? B. 父母 ? C. 兄弟姐妹 ? D. 所有儿子 得分: 5 知识点: 1 夏商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3. (5分)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制定的刑法典是:( )。 西周时,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 )继承。

? A. 《公司律》 ? B. 《商人通例》 ? C. 《大清商律草案》 ? D. 《破产法》 得分: 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4. (5分)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的朝代是() ? A. 隋朝 ? B. 西晋 ? C. 唐朝 ? D. 北齐 得分: 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5. (5分) 清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上报的的死刑案件由管辖各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下属的()负责审理。 ? A. 慎刑司 ? B. 理刑司 ? C. 宗人府

? D. 三法司 得分: 5 知识点: 11 清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6. (5分) ? A. 新律 ? B. 晋律 ? C. 北齐律 ? D. 魏律 得分: 5 知识点: 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7. (5分) ? A. 唐六典 ? B. 大明会典 ? C. 永徽律疏 ? D. 贞观政要 得分: 5 知识点: 7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8.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 )。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刑事法律制度而言的,意思说商朝刑罚种类多,而且残酷,对后世影响较大。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在西周,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使他们“受民受疆土。”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二、问答题 1、简述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继承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并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商朝刚才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而儿继辅之,无弟则传子。兄终可以弟及的情况下,还不致发生纠纷,但到了最后一个弟弟死后,王位应该传给谁呢?所以武乙之后,又规定了父死子继。 商朝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但妾也有高低贵贱之分,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所有“子以母贵”,是非为长子则不再考虑。后世的王位和财产继承基本上沿用商朝末期确立下来的嫡长继承制。 2、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制定的。(3)它在篇目结构上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4)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来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 (2)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奴隶主把上天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天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商王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天的意思,商朝的统治者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就连对人民的宽容也说成是奉天之意。 (3)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基础上,发展了“德治”、“礼治”的思想原则,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体系。“君权神授”说依然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具体宣传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即“以政为德”是“获天命”的关键,从而形成了以德为核心的新理念。当这种主张行用于法制方面,便产生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表明周初神权学说与现实政治、天上的至上神与地上的君主专制融为一体,标志着奴隶主阶级政治上的成熟与思想理论体系的严密。另外,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

法制史案例分析

法制史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中国法制史试卷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中国法制史》答卷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__ ____ 学号_______专业______ _______学习中心_____ ___ 试题: 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100分) 答: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拾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第二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根据《春秋》之义,女子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遵从父母之意改嫁实为孝顺而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一)上述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审判方法中“春秋决(绝)狱”的“原(论)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两个原则。 (二)“春秋决狱”又称“春秋绝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上述三个案例都运用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上述三个案例)。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春秋决狱”及其“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重要作用:(1)“春秋决狱”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春秋决狱”的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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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审计案例研究分析网络课程任务-(年)

审计案例分析网络课程任务1-3(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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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分析-网络课程-任务1-3(2014年本科会计学). 1.. 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已经Y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5月1日审验确认,并出具Y验字(2005)008号验资报告。 (1)截止2006年1月1日,B公司的股本为7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 600万元(其中;股本溢价为500万元,其他资本公积2 100),盈余公积为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4 500万元。 (2)2006年3月5日,B公司宣告发放股票股利1 000万元。 (3)2006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6 ]XX号文核准,B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上网定价发行的方式首次对社会公众发行3 000万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8.28元。2006年4月24日,在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上网发行手续费等后,主承销商将人民币23800万元划入B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C市营业部的银行账户。2006年4月26日,B公司收到申购新股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1600万元。为了本次股票发行,B 公司与Y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费用为200万元(包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审计与审核服务费用,在发行前已支付150万元,2006年4月26日支付了剩余的50万元),与Z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业务约定书。约定律师费用为100万元(在发行前已支付70万元,2006年4月26日支付了剩余的30万元)。 要求: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①2006年3月5日,公司宣告发放股票股利1000万股。是否需要调整2005年财务报表?宣告发放股利后,股本是增加还是减少?假定股票的市价是2元/股。 ②2006年4月所增发股票的形成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分别为多少? ③截止2006年12月31日,B公司的资本公积的余额为多少? ④截止2006年4月30日B公司可用于转增股本的盈余公积的最大额度为多少? ' 答:①不需要调整2005年会计报表?应作为2006年的交易事项记录?宣告发放股利后?股本增加1 000万元?会计处理是 借利润分配——转做股本的普通股般利 2 000 贷股本 1 000 资本公积 1 000 ②股本=3 000万元;资本公积=23 800+1 600—3 000=22 400(万元)? 对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直接计入到当期损益不影响资本公积的数额? ③2006年末的资本公积的余额=2 600+200+1 000+22 400=26 200(万元)? ④按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显然B公司的盈余公积不能转增资本 2.财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徐文进和高永涛负责执行X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在按规定实施了所有审验程序后,于2007年3月2日结束外勤工作,并于2007年3月4日签发了下列验资报告,请指出验资报告中的不妥之处,并予以更正。 验资报告 X公司(筹)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07年2月28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 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5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5 交卷时间:2016-02-10 15:42:24 一、单选题 1. (5分)“顾山”是()朝的刑罚制度。 ? A. 汉 ? B. 西周 ? C. 秦 ? D. 东晋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2. (5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 ? A. 《大明律》 ? B. 《宋刑统》 ? C. 《元典章》

? D. 《大清会典》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3. (5分) 《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 ? A.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B. 死、流、徒、鞭、杖 ? C. 死、流、徒、杖、笞 ? D. 死、流、宫、徒、鞭 得分:5 知识点: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4. (5分)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谋危社稷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 (5分)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 ? A. 《元典章》? B. 《大明律》 ? C. 《大清会典》 ? D. 《宋刑统》 得分:5 知识点: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

? A. 北宋 ? B. 隋朝 ? C. 五代时期 ? D. 唐朝 得分: 5 知识点: 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7. (5分) ? A. 西汉 ? B. 唐代 ? C. 晋代 ? D. 西周 得分: 5 知识点: 2 西周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D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形成于哪朝:( )。 婚姻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始于哪个朝代?( )

2016春电大形成性考核审计案例分析任务一

形考任务一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25 分。)得分:25 1. ()是非常重要的原始凭证,是向顾客收取货款、登记有关销售账户和应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的依据。 A. 购销合同 B. 销售发票 C. 收据 D. 函证件 满分:5 分 2. 对应收款项通过()是为了确定应收款项存在的有效方法。 A. 函证 B. 了解 C. 取证 D. 对账 满分:5 分 3. 对销售和收款审计重点是发现存在的()问题。 A. 虚增 B. 虚减 C. 虚记 D. 都不是 满分:5 分 4. 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账龄分析法时,应密切关注()的确定是否正确。 A. 账龄 B. 应收账款余额 C. 坏账提取率

D. 坏账额 满分:5 分 5.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时,首先要对被审计单位实施(),评价客户可审性。 A. 前期调查 B. 中期调查 C. 后期调查 D. 追踪调查 满分:5 分 二、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25 分。)得分:25 1. 在购货和付款业务循环中()是主要内容。 A. 应付账款 B. 应收账款 C. 固定资产 D. 存货 满分:5 分 2. 销售与收款业务循环审计中的应收款项包括()等内容。 A. 应收账款 B. 预付账款 C. 其他应收款 D. 预收账款 满分:5 分 3. 审计分析程序的常用方法包括()。

A. 简易比较 B. 比率分析 C. 结构百分比分析 D. 趋势分析 满分:5 分 4. 财务报表审计可分为()阶段。 A. 接受审计委托阶段 B. 计划审计工作阶段 C. 执行审计工作阶段 D. 报告审计结果阶段 满分:5 分 5. 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要符合()。 A. 公司将产品使用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B. 公司不再对该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 C. 相关的收入已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 D. 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并确认营业收入 满分:5 分 三、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25 分。)得分:25 1. 被审计单位保管应收票据的人不应该经办有关会计分录。()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5 分 2. 如果被审计单位首次接受审计,审计人员需要对固定资产期初余额进行审计,仔细 审查各次固定资产的盘点记录是最佳的审计方法。() A. 错误 B. 正确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6 交卷时间:2017-09-23 08:36:47 一、单选题 1. (5分) 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谋危社稷的行为 答案C 2. (5分) 太平天国分配土地的标准是:()。 ? A. 按职位 ? B. 按资产 ? C. 按丁男数 ? D. 按人口 答案D 3. (5分)

《大明律》完全定型时的律是()。 ? A. 《吴元年律》 ? B. 《洪武七年律》 ? C. 《洪武三十年律》 ? D. 《洪武二十二年律》 答案C 4. (5分)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为:()。 ? A. 圆审 ? B. 三司推事 ? C. 三司圆审 ? D. 三司会审 答案B 5. (5分) 元代的()自成系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 A. 理藩院 ? B. 大宗正府 ? C. 宣政院 ? D. 大理寺

答案C 6. (5分) 汉代政府调剂物价的措施是()。 ? A. 算缗令 ? B. 均输法 ? C. 平准法 ? D. 专卖法 答案C 7. (5分) 《法经》六篇中类似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篇的是()。 ? A. 杂法 ? B. 具法 ? C. 囚法 ? D. 贼法 答案B 8. (5分) 对于埋藏物的归属,明律在“得遗失物”条规定:埋藏物完全归()所有,古器、钟鼎、付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 A. 官府

? B. 发现人 ? C. 官府后经公开告示后仍无人认领其一半归发现人 ? D. 原主人 答案B 9. (5分) ()是明朝最重的死刑,一律“决不待时”,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犯罪。 ? A. 枭首 ? B. 腰斩 ? C. 凌迟 ? D. 斩立决 答案C 10. (5分) 清律明确规定抢劫案的破案期限是()。 ? A. 4个月 ? B. 6个月 ? C. 无限期 ? D. 1年 答案A 二、多选题

16秋季学期审计案例分析任务2

C. 审计案例分析 任务 2( 已评阅 ) 学号: 1535001254848 姓名:吕清福 总共 45 题,客观题 84.0 分,主观题 0.0 分 题 重做全部 申请退回重做 这是第 1 次答 题,你共有 3 次机会。 客观题 共 45 题(满分 100 分) 第 1 题( 已答 ). 企业验收商品时,首先应将所收商品与( )相 核对 A. 订购单的要求 B. 验收单的记录 C. 付款单的金额 D. 卖方发票的数量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1 第 2 题( 已答 ). 存货监盘程序所得到的是 A. 书面证据 B. 口头证据 、单项选择题(共 15 题,每题 2 分) 试卷号: 7838 课程:审计案例分析 总分 84 退回详情 保存 提交 重新做题 重做客观

环境证据 D. 实物证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1 第3 题(已答). 审计人员抽点存货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A. 20% B. 10% C. 15% D. 5%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1 第4 题(已答). 资产类账户审计与负债类账户审计的最大区别是 A.前者侧重于审查所有权,后者侧重于审查义务 B. 前者侧重于应收账款,后者侧重于应付账款 C.

前者侧重于防高估和虚列,后者侧重于防低估和漏列D. 前者与损益无关,后者与损益有关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1 第5 题(已答). 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估计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和残值是否合理,有助于实现()审计目标 A. 计价和分摊 B. 完整性 C. 权利和义务 D. 存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1 第6题(已答).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日,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采用单项比较法。该公司2012 年12 月31 日A、B、C三种存货的成本分别为:130 万元、221万元、316万元;A、B、C三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128万元、215万元、336万元。该公司当年12月31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万元。 A. 659 B.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甘誓》规定:“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弗用命,戮于社。予帽孥戮汝。’” 分析:夏启在征讨有扈氏大战于甘,发布了《甘誓》,上述是其中的一项规定。古时战车,每车配备甲士三人,其中一个甲士居左,主射;一个甲士居右,主刺;一个甲士居中,主驾驭。每位甲士在各自岗位上都要努力杀敌,报效夏王。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给予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则在土地神主前受到惩罚,不公本人被杀戮,妻和儿子也要沦为奴隶。 《尚书。盘庚中》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分析:商王盘庚在迁都过程中遭受很大的阻力,但他决意迁都,为此他发布迀都命令,任何人不得阻碍迁都。规定:如果有谁的行为不善,不守法纪,不尊重国王,曲七诈伪,犯法作乱,盘庚就要杀掉谁,还要把违法者的后代杀绝,使违法者的后代不在新邑这个地方繁衍。 《尚书.康浩》规定:“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以上是周公指教即将统治殷周遗民康叔的训导。其中,“告”指过失,“非青”指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周公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小,但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也不可不杀。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大,但属过失行为,而且偶然为之,也不能杀。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则从轻处罚。这一史料说明,西周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国将亡,必多制。其些之谓乎!” 分析:春秋末年,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兴起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郑国子产鉴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因而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内容如上《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叔向认为先祖不公布法律是因为害怕人民争讼。平民一旦知道法律的内容,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希望能够侥幸得到支持。古代周文王执政,从来没有成文的法律,却四方威服;现今平民知道了法律,必然抛弃礼仪而倾向对很小的事情也进行诉讼,这样会使社会秩序紊乱。基于此,叔向认为郑国迟早要灭亡,正所谓“国将亡,必多制”。显然,叔向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出的议论。 《史记。李斯特传》记载:“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分析:这是秦朝统一天下后,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的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本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统一后,以此为指导,达到思想文化的统一。李斯等认为,古代天下纷争,而思想也不能统一,人们经常以古非今,以假乱真。人们以私学来否定官方的理论。但现在国家统一了,万事都要有统一的法度。但是私学必然会影响到皇帝的统治。所以建议将文学类书籍如《诗经》、《尚书》及有关诸子百家言论的书全部销毁,只留下医药卜筮种树的书,且只能以官吏为师。发布命令后期满三十日没有执行的,黥为城旦。通过这种行为,秦朝实现了其在文化思想方面的专制。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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