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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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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概要

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

研究与探讨

内容提要 :劳务工是代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用工发展趋势的主体, 它在推进我国就业方式主动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 也引发出了对其如何进行有序组织与切实维权问题。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而且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这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的大问题,同时又是工会组织学习、领会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现实要求。本文试图从劳务工的概念、就业特征、从业与维权现状、问题成因等方面加以分析研究,以期从工会、法律、社会各层面给予关注,共同解决好劳务工权益保障问题。

提纲 :

一、劳务工问题的提出

1、劳务工的定义、溯源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2、劳务工的特性引出新的权益保障问题

3、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二、对我省劳务工现状的总体评价

1、劳务工队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2、劳务工的特性产生出多元化劳动关系

3、劳务工组织和维权现状及其评价

三、影响因素及原因分析

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完善

2、市场发育和管理欠规范

3、工会自身存在着诸多不适应

四、思考与建议

1、协调联动解决劳务工权益保障问题

2、强化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3、加大力度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关于劳务工组织与维权现状的

研究与探讨

河北省总工会课题组

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需要工会组织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务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一部分,作为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制后职工下岗分流所衍生出的一个特殊用工群体,以其就业的灵活性和低成本,代表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用工发展趋势的主体,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不仅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而且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这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同时又是工会组织学习、领会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现实要求。为此, 我们围绕着劳务工的组织及权益保障现状, 通过深入基层、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座谈讨论、走访有关部门等形式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劳务工问题的提出

(一劳务工的定义、溯源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关于劳务工的定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注解和界定。当前对劳务工的研究, 一般从广义上泛指进城务工人员 (即农民工 ;

从狭义上讲,所谓的劳务工是指通过劳务中介组织(目前,社会上对劳务中介组织有多种称谓,如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中介公司、劳务服务公司等,本文中统称劳务中介招聘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因此,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确定劳务工的定义更为准确些, 劳务关系应该是确定劳务工定义的重要依据。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从业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 双方订立劳务合同, 形成劳务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中介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中介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中介是一种劳务关系, 劳动者与劳务中介是一种劳动关系, 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本文将这种涉及到多方、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称之为“新三方劳动关系” 。

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四是已经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五是高中、中专及高校毕业生,应聘取得工作的,此类多为聘用关系, 或属于一年一签的劳务关系、或属于一年一签的劳动关系。

本文中所指的劳务工,是指存在第一、第二和第五种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务工的形成及发展过程可以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产生了劳务工的雏形——进城务工人员,这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年来, 由于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和失业压力的加重, 企业下岗职工、城市待业青年、大中专毕业生也纷纷加入到劳务工的行列,促使劳务工迅速形成规模,并且逐步进入到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劳务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它在推进我国就业方式主动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同时,以其就业的灵活性和低成本,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特别是在建筑、煤矿、邮政、电信、保安、家政等行业已形成较大规模和效应。“劳务工” 这种就业形式, 不仅代表着当今用工市场的显性特征,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将在今后相当长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引领灵活用工市场的发展走势。 (二劳务工的特性引出新的权益保障问题

由于劳务工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劳动关系复杂,就业多为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多数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游离于党、工、团组织之外, 用工成本相对较低,这些特点带来了劳务工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诸多问题。劳务工的出现给我国现行法律、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及工会工作提出了挑战,凸显出国家对劳务工管理的不规范,以及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失。

首先, 法律法规缺失。劳务工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 然而综观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对劳务工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这些文件条文规定比较概括,没有对劳务关系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具

体的规定,三方责任、权利、义务概念模糊,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其次,劳务市场管理缺失。目前,政府对劳务中介的经营管理是一种松散性的指导管理,缺乏对其经

营资质和经营业务的严格审批及管理,有的地方政府虽然在审批中通过强制其建立工会组织来维护劳务工的权益,但实际运行中缺乏监管。

第三,社会保障政策缺失。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主要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险种,政策制度的规定不适应劳务工的就业特点, 难以满足劳务工大规模参保的需求, 而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又没有将劳务工完全纳入保险范畴的强制性措施。

第四,工会缺位。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劳务用工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关系相分离,使传统意义上工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式不能与之相适应,组织及维权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工会以何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与之相对应,是目前工会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第一,从工会工作的角度讲,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新时期工建服务党建的需要,是党交给工会的一项政治任务。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担负着组织、宣传、维护劳务工的职责。

第二, 从社会宏观上看, 解决好劳务工权益保障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职责和作用,就是要在全面发展中行使工会的维护职责,在协调发展中体现工会的职能,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工会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

工会要在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上讲,一方面,中央有“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充分地把工会组织的活力激发出来”的要求;全总针对劳务工问题提出了“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户籍是否在本地区和

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的工作部署。另一方面,劳务工作为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宪法》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劳动法》赋予平等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工会法》赋予自愿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等。

第四,从促进劳动力市场规范发展来看,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产物,担负着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在当前用工市场管理欠缺规范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工会组织和发挥工会作用,有助于劳务工的维权和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二、对我省劳务工现状的总体评价

(一劳务工队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劳务工以其独有的存在特性,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中部分行业的一个就业主体,同时,这种特性造成了种种不平等、不公正问题的出现,又使他们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近年来,虽然社会各方面对劳务工的地位、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许多方面仍亟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 以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1、劳务工数量呈上升趋势,逐步成为部分行业的用工主体。近年来,我省某些行业、企业劳务工人数已接近或超过了该行业、企业固定职工人数的一半甚至更高。如省通讯行业的劳务工人

数为 1.4万人,占该行业职工总数的 73%;省邮政企业的劳务工人数 2003年为15789人、 2004年为 17187人,分别占在职职工的 48.24%、 50.66%;省建筑行业劳务工占一线职工的 90%以上。调查显示,劳务工已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用工主体和建设力量,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调查中有 6.21%的劳务工从事脑力劳动或管理工作,劳务工的素质和从业岗位由单纯的体力劳动正在向技术性甚至管理岗位发展。

2、劳务工就业渠道复杂,组织形式多样。

调查显示,劳务工的主要成分中,下岗再就业职工占 4.17%, 进城务工人员占78.54%,学生就业占 6.25%。目前,我省劳务工就业主要通过 6条途径:

一是通过有资质、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中介招录。劳务中介根据工程(项目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然后组织劳务工成建制地进入用人单位作业。这部分劳务工与劳务中介签订了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间接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 其工资收入包含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中介的工程(项目费当中, 由劳务中介向劳务工发放。如我省通讯行业每年通过劳务中介大量招录劳务工。省邮政系统通过劳务中介招聘劳务人员,一般都经过一定的招聘程序,素质上有保证,成为企业的用工主体。

二是通过用人单位的劳务基地招录。许多规模较大的企业都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自己的劳务基地,从劳务基地招录劳务工是这些企业劳务用工的主要来源。其特点是来源相对稳定、有组织、好管理,劳务工自身权益有保障。如某建筑企业劳务用工量最大时达到 8万人,该企业分别在清苑、晋州选择了成建制的建筑公司作为自己的劳务基地, 这 8万名劳务工中 80%来自劳务基地。某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及工种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工作任务不

足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作为劳务基地,根据生产需求,规模性地招用劳务工(外协工 ,为企业的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由企业的临时工、聘用工、季节工衍化为劳务工。如省邮政行业在上世纪 90年代初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基层企业实行“人员零增长”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控制”政策,企业在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靠审批的“增人计划”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为此,一些基层单位在粗放式管理的环境中,开始寻求“变通”和“突破” ,把“计划外临时工”接收进入企业,把临时用工挂在“报表”外,进行体制外循环。这些“临时工”中的一部分人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被沿用至今,成为企业内资格最老的“劳务工” 。

四是定点招录实行共同管理。我省某煤矿将农民工、轮换工制度改革为劳务工制度, 与 9个县区劳动局服务公司 (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书》 , 这 9

个县区长期为该矿提供劳务工, 劳务工与该矿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在劳务工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招收、面试、体检,考核由煤矿负责。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公司对劳务工进行共同管理, 煤矿侧重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及日常管理,劳动服务公司侧重出勤、劳动合同管理及病伤亡事故处理。煤矿按劳务工每月工资总额的 3%向出工县区支付管理费。目前,该煤矿在岗职工总数为 78788人, 其中井下采掘一线的有 38455人; 劳务工 8134名, 基本工作在采掘一线,占在岗职工总数的 10.30%,占井下采掘一线职工的 21.15%,在煤矿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是通过非正规中介招用的劳务工。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尤为普遍, 基本上以同乡、同家族或亲戚朋友为伍, 自发地组成包工队, 活跃在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占被调查者 17.44%。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职职工 533人, 劳务工最多时达到5000人, 几乎都是通过包工头招用的。此种情况在某市几乎是 100%。这些劳务工的特点,多

是来自农村,缺少技能,文化素质低,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城市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劳动常识, 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渠道。

六是零散应聘的劳务工。主要通过社会招聘和亲戚、朋友、同乡介绍实现就业,占被调查者 35.29%。他们有活招之即来,无活挥之即去,似散兵游勇频繁流动于城市之间。由于组织程度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特别关注。

(二劳务工的特性产生出多元化劳动关系

由于劳务工的出现, 使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给劳务工的管理及权益维护带来诸多难题。

1、形成合法、清晰的劳动关系。

从调查情况看,通过有资质、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中介招录劳务工,或用人单位通过自己的劳务基地招录的劳务工占 33.54%,都能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

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形成了新三方劳动关系。如我省一些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就是通过正规渠道引进劳务工,并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这种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合法、有序,三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清晰,易于管理,一般都建立了工会组织,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这些主要由企业体制改革、减员增效后招录的部分临时工、聘用工、季节工衍化而来的劳务工,与用人单位只签订劳务合同,占被调查人数的 34.60%。由于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同工不同酬、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能享有企业正式员工的接受培训教育、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加入工会组织等权利,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影响了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3、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在被调查者中,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或不知道应该签合同和协议的人大约占 1/3。许多非正规劳务中介,包括通过包工头及零散应聘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也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依法维权将受到很大影响。同时,这种“有劳动无关系” 、就业短期化现象也影响了劳务工入会。

(三劳务工组织和维权现状及其评价

近年来,我省在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逐年加大执法力度,省总工会在制定《关于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就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工资拖欠、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及子女入学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活动,极大地改善了劳务工的就业环境。但现实中,由于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到位,企业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大多数劳务工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关系相分离,对劳务中介的建会、作用发挥以及对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缺

乏系统组织、管理和监督等等,维权缺位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1、市场管理不到位,劳务工劳动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一是管理缺位,大量非正规中介充斥劳务市场。目前市场上缺乏有资质且管理规范的劳务中介,据了解,我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介机构 198家,具有社会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职介机构 104家,加上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开办的盈利性且具有劳务中介职能的职介机构,全省具有资质的正规劳务中介机构约 340家,平均每个县级以上地方最多也只有 2家。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由于正规劳务中介数量少,许多用人单位只有通过无资质的“劳务服务公司”或“包工头”承包的包工队来招录劳

务工。尤其是为建筑市场提供劳动力的中介机构中,绝大多数属没有资质的非正规组织,不但没有合法手续,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处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

二是违规操作,建筑市场无序竞争较为普遍。如一些地方的建筑行业中,通常以工程项目的最低报价中标的方式运作,报价越低越能中标。由于层层压价, 往往成本较低的无资质“劳务服务公司” 或“包工头”成为中标方。许多建筑单位通常根据施工项目工作量的大小来决定用工,由于项目小、工期短, 流动性大,致使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用工不规范,劳务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企业直接招录的劳务工不算企业的人员编制,也不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总额中不包括他们,不能提取福利费、培训费等费用。因此,劳务工的待遇与正式职工有较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医疗休养、困难补助以及劳保体检等方面对劳务工采取不同的待遇,影响了劳务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的稳定。如网通分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劳务工 1万多人, 数量超过了原有职工, 但相同岗位上的劳务工与企业正式职工相比月收入低 700-800元, 而且不能享受年终奖。

2、工作生活环境差,劳务工多项权益弱势特征明显。

一是劳动就业不稳定。在发放的调查问卷中, 有近 1/3的劳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34.6%的劳务工是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法律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造成这些劳务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劳动权利没有保障。调查显示,稳定的工作成为劳务工的一种奢求, 有 71.61%的劳务工希望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二是工资收入无保障。无论建筑、邮政还是其他行业,劳务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工资收入没有保障。在问卷调查中,劳务工平均工资为 1273元,最低为 300元,最高为 3600元,有 33.61%的劳务工认

为自己目前工资偏低,其中有 14.7%的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造成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被调查的煤矿等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建筑行业实行季节施工,劳务工基本上以超时劳动和拼体力来争取更多的收入。一旦因为年龄、伤病等原因影响了工作量,或到了施工淡季,劳务工的工资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

三是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条件差。调查显示,劳务工中有92.13%从事体力劳动,主要在煤矿井下、建筑施工等脏险苦累差的环境工作,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等情况在劳务工中普遍存在。主要问题有:劳动强度大, 占调查问卷的 26.84%; 特殊津贴难享受, 70.00%的劳务工没有享受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岗位津贴。

四是缺乏社会保障。按规定,劳务工应从劳务中介领取劳动报酬,劳务中介应负责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事实上劳务中介不依法缴纳或随意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现象比较严重。调查显示, 劳务中介只为 18.16%的劳务工缴纳养老

保险, 为 13.06%上了医疗保险, 为 23.27%上了工伤保险, 为 30.82%办理了属于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些用人单位在向劳务公司拨付保险金时,往往以全省平均工资为基数, 而不是以劳务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为基数 (一些效益较好的大企业使用的劳务工的实际工资远高于全省平均工资 , 这样就变相降低了劳务工养老保险的水平。也有的劳务中介按全省平均工资 60%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务工缴纳养老保险。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劳务工得不到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

五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没有保障。许多劳务工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加班加点不能按规定领取加班费,没有病假、探亲假,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被调查

者每周工作时间平均在 60.8个小时,最高达到 130小时;有 45.44%每天工作时间超过 8— 10小时, 26.75%为 10— 12小时, 12小时以上的占 11.25%;每周双休日不休息

的占 23.76%。在被调查的劳务工中,有 62.45%加班加点不能领取加班工资。

六是不能享受民主政治权利。许多劳务工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没有加入工会组织, 没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缺乏自身利益的诉求渠道,他们的利益要求得不到合理有效地表达,不能参与企业评先进,明显处于城市社会中的弱者地位。七是普遍缺乏教育培训。劳务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在初中及其以下的约占 80.83%, 并且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有 40.00%的劳务工没有任何学习及接受培训的机会,大多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调查显示,建筑行业绝大多数劳务工是处于 18— 45岁的青壮年,几乎 100%来自于农村地区。

八是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劳务工业余时间短、文化生活单调, 属自我娱乐型。调查显示,劳务工的业余生活主要是睡觉休息、逛街、打扑克、看娱乐书籍,业余时间安排基本处于没有组织的松散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一些劳务工精神空虚,违法违规事件屡见不鲜, 长此下去,这些人的精神状态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差距将越来越大,精神文化生活也将进一步趋向城市边缘化。

九是劳务工渴望加入工会组织。通过调查了解到, 84.23%的劳务工愿意加入工会组织, 45.93%的人认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在“希望工会为您做些什么”一栏中,有 23.35%的人希望工会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有 62.42%希望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 49.48%遇到困难希望工会帮助解决,有 22.47%希望参加工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在“您最大的愿望是什么”一栏中,有 28.98%希望与相同岗位的职工同工同酬,有 43.67%希望能正常休息休假, 有 40.00%希望得到技能培训,有 21.84%希望能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3、工会组织和维权工作喜忧参半。

(1 工会工作在不断发展中创新。大量劳务工的使用给企业管

理带来了一定困难,给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许多工会组织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出一些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

一是自我管理型:为了规范劳动管理各个环节,避免包工头随意拖欠、克扣劳务工的工资等侵犯劳务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某建筑公司制定了《劳务工工资管理办法》 , 成立了改善劳务工生产生活环境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某企业为了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劳务工的生产积极性,从 2005年开始与 74%的劳务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同时上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是自行组织型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 施工一线的劳务工占据了 90%的比例,其中 70— 80%是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劳务承包企业加入了工会组织,到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成立各级工会联合会来开展工作,如公司工会联合会、项目工会联合会、外施队伍工会联合会等。这种形式能够保障工会工作的延续性, 但是工会经费不能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只从工程项目的管理费中抽取一部分,用于改善劳务工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是委托代管型 :某煤矿与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农民劳务合同书》 , 劳务工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 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展劳务工入会。该矿工会代管劳务工会员,并签订了《会员委托代管协议》。工会对于劳务工管理是以劳务工与输出地签订的《农民劳务工合同书》和本矿的《农民工管理办法》为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所有在本单位的劳务工能够享受到与其他会员相同的待遇,即权益上一样维护、政治上一样关怀、素质上一样提高、生活上一样关心。但是,由于劳务工从劳动服务公司开工资, 2%的工会经费不能提取。

(2工会组织形式和维权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上几种组织形式,对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组织

形式和维权方式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很多劳务中介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也没有组织劳务工入会,致使大批劳务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二是有些企业虽然已经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但只是一种形式或空架子。例如,有些建筑项目在招标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组织,施工人员必须是会员,

为此,这些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承揽项目、解决职工吃饭问题。这样的企业虽然从形式上建立了工会组织,事实上是一个空壳工会,很难履行职责。三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工会有畏难情绪,以劳动关系复杂、组织关系不顺、工会经费不能提取为由,推脱组织和维权责任,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发展。

三、影响因素及原因分析

劳务工问题的出现,涉及社会、法律等诸多方面原因,不但使工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也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劳务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工会应该积极寻求问题的根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主动协助有关方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保证工会职责的有效履行。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完善

1、现行法律未能对劳务中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劳务工就业权益的保障、维权渠道的指定相当缺乏,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其一,法律对劳动关系的特征缺乏明确定义。《劳动法》第 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照此定义,劳动合同是用来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个法律依据。合同一旦成立,两者之间就建立了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但《劳动法》没有对劳务合同作出定义,劳务工虽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却不在《劳

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而现实中,劳务工、劳务中介、用人单位形成的新三方劳动关系是特殊而复杂的:在劳务工、劳务中介和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中,劳务工与劳务中介形成劳动关系,其利益由劳务中介统辖支配;劳务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不直接从用人单位拿工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经济利益关系;劳务中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正是这种特殊的新三方劳动关系,由于法律上定义不明确,适用法律不同,客观上脱离了目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约束,造成劳动者劳动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及维权依据的混乱,为别有

用心的劳务中介和用人单位提供了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的机会,使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其二, 工会的缺失, 使劳务工缺少一条法定维权途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在当前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现象十分严重、人身权利、工作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组织他们参加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无疑应成为解决劳务工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效渠道。由于绝大多数劳务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受到工会组织的保护,使劳务工缺少了一条最直接便利的法定维权渠道,这不仅与工会的维权职能相悖,也与《劳动法》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立法宗旨相悖。其三,工会维权缺少法律支撑。一方面,法律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的覆盖范围和维护对象,理应包括“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务工。另一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工会在协

调劳动关系中应起到的作用,都是界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内, 工会在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整个过程中都不扮演任何角色,在劳务工维权中处于尴尬地位。

2、有关劳务工就业管理和维权方面的政策制度缺少刚性规定。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造成国家对企业侵犯劳务工合法权益的监管力度相当软弱。

其一,政策规定对劳务工的服务与维权“弱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制发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办法》 (冀劳社 [2003]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同时,该《办法》在罚则中只是对劳

务派遣企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劳务工的服务与维权缺少明确规定。现实中,许多劳务中介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平等的“生死合同”,且没有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的制约,使相关规定在劳务工维权方面的作用弱化。另外,在一些侵害劳务工合法权益的纠纷中,经常有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拒绝受理,法院以劳动关系应当先经劳动仲裁而拒绝直接立案的事情发生,这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工无所适从, 发生争议后不知应当先找劳动部门还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后往往又因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被驳回,造成对劳务工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服务和保护的“缺位”,势必导致社会上一些非法行为的“补位”。

其二,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缺少刚性规定。前述《办法》规定, “劳务派遣企业和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办法》没有对工会在劳务中介中的作用作出

明确规定,缺少“必须建立”和“如不建立”的刚性规定和监督检查措施。因此,一些劳务中介认为工会可建也可不建,以致绝大多数劳务中介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其三,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缺少法律支撑。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中规定,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而事实上由于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法院起诉,不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加上不能提取工会经费,使用人单位在组织和维权方面的操作上遇到很多困难。

(二市场发育和管理欠规范

1、劳务中介重赢利轻维权。作为新兴的用工形式, 劳务中介在拓展就业渠道、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求职者就业以及满足企业用人需求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完善落后于市场的发育,政府及有关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缺少对违反市场行为规范的处罚办法及治本之

策,在政策的落实和运作方面缺乏可行性。大多数劳务中介是盈利单位, 一些中介把劳务派遣当作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收取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费为盈利方式,忽视对劳务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按照规定,劳务工应该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规定劳动者的义务、责任多, 相应的权利很少。

2、用人单位为承揽业务尽量压低成本。当前建筑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现象, 用人单位为了承揽工程项目纷纷以竞相压低成本为代价, 用工成本被大幅度降低,而其中损失最大的当属劳务工,工作环境

降到维持最起码的安全卫生底线。劳务工为了多挣钱养家糊口,只有加大工作量,增加工时,降低个人生活标准。同时,一些企业钻用工制度的空子,招收的劳务工即使几年工作下来,还是“临时聘用” 。因此,劳务工被打入“另册” ,不算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应有的待遇,种种不合理不平等现象由此产生。

3、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一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工作难找、一职众求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务工大部分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背井离乡到陌生的城市工作生活已经很不容易,越是工作不好找就越容易产生“只要有工作就干” 的思想。二是自身缺乏维权意识。为了有工作可做,不问工作环境好坏、安全与否、有无合同,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劳动者自身素质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劳务工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法律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由于劳务派遣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不断繁荣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用工形式,政府在对劳务中介的监管上还处在一种浅层次的审批管理阶段,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和制约,因而造成执法检查不到位。

(三工会自身存在着诸多不适应

1、思想认识不高。一些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对劳务工是工人阶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达和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

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劳务工打入另类, 把组织和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看作份外之事。 2、责任意识不强。一些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缺乏履行维护职责的自觉意识, “义不容辞的责任”与积极主动地“源头参与”意识不强。明知劳务工没有加入工会组织,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 放弃了组织阵地,推脱履行职责的义务,使“最大限度地”组织劳

务工加入工会的任务面临很大挑战。

3、干部素质不适应。部分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党的理论及工运理论、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学习和掌握不够,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的变化无所适从,不知从何下手,缺少开拓创新的意识和动力。

4、组织体制不完善。组织体制难以满足协调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的需要。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也不同,给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带来很大困难。组织体制如何适应用工方式的变化,成为制约开展工会工作的重要因素。

5、工作方式方法滞后。一些工会组织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法,对新形势下工会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缺乏清醒的认识,习惯于以往的工作模式,满足于按部就班地推进工作,不能从具体情况出发,工作活力激发不出来。

四、思考与建议

加强劳务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实现合理有序流动,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仅靠国家出台单项政策难以解决根本问题,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政府部门的重视,需要工会的维权,更需要社会对劳务工的认可。因此,必须从法律、社会、工会、相关部门及有关政策制度的完善等各方面通盘考虑,才能取得实效。

(一协调联动解决劳务工权益保障问题

从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等方面实现协调联动,共同解决劳务工问题,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立法层面上要着眼于保障劳务工应该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把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为此,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根据劳务工的具体情况,对有关规定进行可操作性修改和调整;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确定一个简单而又明确的统一标准,劳动争议应该由统一的、确定的途径来处理;对劳务工的社会地位、劳动就业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社会服务权利等加以明确,将他们实现权益保障的方式方法,以及渠道、机制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以保证劳务工权益维护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在国家尚未出台对劳务工权益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前, 尽快出台《河北省劳务工权益保障条例》 , 明确规定劳务工的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技能培训等合法权利; 由职能部门对企业支付劳务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行政监督。

2、社会管理制度应立足于建立和完善覆盖劳务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对劳务工的覆盖和作用方面还存在极大不足。从长远而言,劳务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文明进步,更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建议政府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劳务工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将他们纳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范围。研究设计与劳务工相适应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其老有所养;根据劳务工的从业特点和医疗需求,确定合理的保障方式和缴费率,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敦促用工单位做好劳务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工作 ; 对社会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使之对劳务工的社会服务及救助实施减免费用。

3、政府部门应着力于在保证市场规范和就业公平方面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一是各级政府应把

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和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牵头成立进城务工人员(含劳务工服务机构(含劳

动保障、工会、建筑、教育等相关部门 , 负责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办理相关手续,指导签订劳动合同、法制教育、城市规章教育等。二是对劳务工的有序流动实施宏观管理,劳务输出地要在劳务输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跨地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与输入地有关部门相互合作,共同对劳务工实施管理与服务,逐步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一个针对劳务工的管理与服务网络。三是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劳务工流动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不合理收费,简化审批手续,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劳动者平等有序就业的环境。 (二强化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加强劳务市场管理,实行劳动力有组织流动,是从源头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必须解决的问题。

1、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务市场管理制度。在现有的劳务市场基础上,健全管理和调控功能,把对劳务公司的监管和劳务输出项目的管理有机结合,形成融指导、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劳务市场管理体系。积极为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资质的劳务中介创造条件,调整其征税数额和办法,帮助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队伍协商有资质的劳务中介予以收编,以便最大限度地将劳务工纳入市场管理的视线之中。

2、加大对劳务中介的清理整顿力度。针对当前劳务中介违规操作大量存在的现状,要对劳务中介进行整顿,对严格按规定运作的应予以总结推广,对未按规定操作的予以指导纠正,对严重违规的予以处罚直至取缔。要尽快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规范劳务中介的运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同时,要充分调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正规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鼓励和引导他们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3、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年检、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社会保险费缴纳检查、举报投诉等多种形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

查处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者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重点查处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长年超

开展女职工维权工作经验交流(多篇)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开展女职工维权工作经验交流

开展女职工维权工作经验交流 几年来,在二十二局集团女工委和六公司工会的领导支持下,该公司女工委积极探索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健全组织、完善机制、强化服务,较好地履行了女职工组织的维护职能,为稳定职工队伍、围绕中心发挥作用、推进公司快速和谐发展发挥了半边天作用。 一、强化组织建设,夯实维权工作基础 女职工维权工作能否 卓有成效,组织建设是基础。为此,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我们将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体系,在基层项目和分公司有女职工10名(含10名)以上的单位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单位均设立了女工委员。目前,设立了女职工委员会16个,有专兼职女职工工作干部25人,公司工会配备了专职女工委主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组织网络体系。各级女职工委员通过推选或女职工大会等程序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了女职工的意愿和代表性。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开展经验交流、举行专项授课等,加大对女职工工作者《工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武装知识储备,提高业务素质,提升维权能力,为女职工维权 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长效机制,保障维权工作开展 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是履行维权职责的关键。为实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我们积极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重点的维权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利用女工qq群网、内部信息、杂志等 第2 页共16 页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总结

总结范本:_________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总结 为推动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镇工会以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6周年活动为契机,动员全镇广大女职工认真开展女职工维权月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此次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维权工作专班。 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维权月活动的要求,我镇工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职工维权月系列活动安排,确保女职工维权月活动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女职工维权观念。 为提高女职工法律素质,增强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以各村、社区为单位,镇工会组织宣传学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 三、精心组织,开展女职工庆祝“三八”活动。 镇政府主要领导对工会组织“三八”节活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活动计划,从计划、经费、活动安排等方面,都作了具体部署和安排。在了解到妇女同志有意向到远安爬鸣凤山,镇党委书记朱伟在“三八”前夕就主动联系远安鸣凤镇同仁,免去鸣凤山门票,提供一切便利。在3月4日,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童梦的带领下,我们早上8:从育溪镇政府机关出发,机关共15名女干部职工一起来到远安鸣凤山开展爬山活动,下午在鸣凤镇的安排下,我们又到金家湾生态 第 2 页共 7 页

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

农民工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一、简答 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2?公平、平等自愿3.协商一致4?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围包括哪些? 1. 企业 2.个体经济3 .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提出意见权 2、要求重新处理权 3、支持起诉权 5、《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围包括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和哪些?。 1.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 3?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6、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7、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有哪些? 1?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各级政府财政补助 8、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1、青苗的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3. 土地补偿费4、安置补助费 9、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0、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12、劳动者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 还须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勺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 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 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勺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 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勺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4、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必须向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 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长期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专家们调查后认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民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1.就业受限制。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同时有些城市出于3方面需要,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从保护本地人就业角度出发;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角度出发;从城市文明卫生角度出发。 2.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汝城县为例,据统计,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员工2.07万人。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有4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左右。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 3.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较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方面遭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4.社会保险没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些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投保,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投个别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 5 . 生活、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6.休息休假无保证。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而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不发加班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活动总结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活动总结 根据贵港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联合我区妇联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系列活动,并举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普法宣传,着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增强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提高妇女自身的维权能力。我区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扩大普法教育覆盖面,3月2日-3月9日,广泛宣传国家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切实做

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维护女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重视女职工工作,推进女职工工作规范化建设我区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女职工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广泛征求女职工意见,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构,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断提升女职工维权工作规范化程度,把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关注女职工健康群众性女职工劳动 维护女职工权益、关爱女职工健康、帮助女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主要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扶困难职工总的框架下,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的帮扶力度,向全区女职工送去一份问候、一份祝福和

一份特别的关爱,这对于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 有重要意义。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帮扶困难职工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女职工、女 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关爱困难女职工的长效机制,制定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方案。二是建立健全困难女职工档案,深入基层、深入女职工,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困难女职工和 女农民工的生活状况,摸清困难女职工底数,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 难女职工都进入工会帮扶系统的数据库,并将困难女职工建档数作 为女职工“关爱行动”。 根据聊城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围绕“女职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权益维护”的活动主题,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于3月份开展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现将具 体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维权小组。

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 当您准备进城务工时,要将外出务工需要的一些证件、材料准备齐全。要弄清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哪些证件在哪里可以办理,办理有关证件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外出旅途中注意的事项。 1、农民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 (1)居民身份证。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2、农民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手续? (1)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区已在逐步改革暂住证的管理和申领规定。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 (2)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3、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收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5、居民身份证如果丢失怎么办?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补领新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6、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行为?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身份证的;(4)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5)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6)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上述行为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民外出务工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应注意哪些事项? (1)外出务工人员需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务工地点,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车票、船票)。如果在中途乘车的,一定要主动向司乘人员索要车、船票证。 (2)外出务工人员在旅途中,要注意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它违禁物品。违反规定,携带或夹带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8、在城市道路上行走时要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对当代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分析及解决方案

对当代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分析及解决方案

对当代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分析及解决方案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 量。近年来,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 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 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 干意见》明确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 代农民工问题。 一、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 施,并提出了"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做了大 量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特别 是针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进城务工遭歧视,正当权利受 损害,以及就业技能低,子女上学难等突出问题,开展了对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 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增加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 业培训的投入,积极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 问题。这些方面的工作,在社会上和农民工中产生了积极 的反响,农民工外出就业环境有所好转。但总的看,农民工

外出就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关于农民工的许多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还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环境存在的问题严重: 一是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中国分配领域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且标准调整缓慢,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也较为突出。二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业,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立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

女职工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女职工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20*1分)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无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参加夜班劳动?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 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 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9、《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

10、《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月)个月。 二、判断题(10*2分) 1、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v) 2、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就必须正常恢复原工作量。(X ) 3、《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X ) 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V)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5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X ) 6、《工会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V) 7、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V) 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的标准由职工个人支付。(X ) 9、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是在2006年。(X )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XX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上级工会工作安排,我院工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具体安排,下面将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总结如下:一是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标志着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加强,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新形势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院紧紧抓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首先将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女职工工作重点纳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实行广覆盖。通过横幅、简报、标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运用座谈会、知识答题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其次借助社会力量,扩大影响。我院妇产科、公共卫生科开展政策解答、免费妇检、健康咨询、检查等活动,提高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透明度,增进了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上下联动,营造氛围。为了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我院根据卫生局有关工作安排,对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安排部署,印发了宣传单,组织女工干部深入到周围市场、社区进行宣讲并赠送学习资料。举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宣传培训班,通过上下联动,营造氛围,形成学习宣传高潮。 三是注重实效,立足维权。此项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活动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将学习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相结合,同时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检查,查出漏洞,及时整改。在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同时,与当前的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服务职工,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提高我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自觉性。通过宣传,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深入人心。 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学校+家庭+球队”企业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

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分析报告

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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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实践时间:2013年1月20日~2013年2月20日 调查对象:各镇农民工 实践地点:湖北省仙桃市 调查目的: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客观反映农民工的现实状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在社会中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 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调查人:郑颖 班级:12级会计电算化 指导老师:辛应红 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非凡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区域内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中心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次调查对象是本地的农民工。 一.本镇农民工现状 农民工这一时代出现的新的代名词,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兴的劳动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农村、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用他们的双手,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中国的未来。 1.本镇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以自发性外出为主。目前,农民工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调查统计显示,88%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自发性外出主要靠亲戚朋友介绍或帮助,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这也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的认同感低有关。近年来,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和介绍外出就业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但仍然不是主要渠道。 (2)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根据本镇外来人口办最新统计指出,截止1月底,我镇总外来人口数量15535人,其中从业人数9535人,占总数的61.4%,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占总数的89.6%,初中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是84.1%,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12.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3.8%,可以看出。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也是农村劳动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他们的思想活跃,向往城市生活,有强烈的外出就业活动,也较为轻易适应现代工业生产要求,但是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多数人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只能依靠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来创造幸福生活。 (3)以务工为主。统计至今年1月底,本镇农民工务工人数占从业人数的78.1%,在建筑业就业的占8.1%,经商的占12.5%,务农的占1.3%。 2.本镇农民工维权意识

民工投诉案例分析及对策与措施

民工投诉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与预防措施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姚国明 对于劳务用工纠纷引起的农民工上访投诉以及调解处理,一直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透过频繁发生的民工投诉的表象,深刻探究和分析民工投诉的根源,有效化解纠纷矛盾,规范劳务用工管理,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课题。这对于我们从容面对民工投诉,妥善处理投诉诉求,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避免和减少纠纷投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近,笔者结合平时接待调解民工工资纠纷、工伤纠纷的实际工作,进行了一番分析与思考,并将典型案例归纳成九个问题加以剖析。 因分包工程结算单价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成因分析: 此类纠纷集中发生在劳务分包施工结束以后。起初是由劳务承包人在结算时提出增加人工费的要求,在几经交涉争取无果的情况下,则由班组务工人员参与交涉,仍达不到预期目的,就向上级管理部门投诉。纠纷的焦点是,分包工程原定单价该不该调整,如何重新合理确定单价。此类纠纷投诉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约占民工工资投诉总数的14%。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是两则比较典型的纠纷投诉案例: 其一、以民工工资提高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结算单价 在结算劳务分包班组人工费时,劳务承包人不同意按照原分包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工作量,要求提高结算单价。主要理由是:一、当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的承包单价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民工工资普遍大幅度提高,所以必须提高

人工费结算单价;二、在施工期间曾向项目经理提出过要求,并且口头答应在结算时调整。否则,民工早就跑光不干了。而项目部则认为,第一,原合同承包单价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不可能说调整就调整;第二,项目经理答应调整口说无凭没有依据,所以坚持以原合同为结算依据。几经交涉,最终项目经理让步作适当补差。但是劳务承包人仍坚持认为,补差的幅度与实际需支付的民工工资还有很大缺口,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并且表示如果不给予明显补差,这帐没法结,只好让民工自己来解决,断然把民工工资支付压力推给了项目部。果不其然,不出几天就有一批人以拖欠民工工资为由,轮番到有关部门群体投诉。 其二、以工程承包亏损为由,要求补偿人工费 同样发生在分包班组结算人工费时,劳务承包人要求补偿人工费。理由则是:原劳务分包合同单价压得太低,人工费收入还不够支付民工工资,出现较大亏损,要求追加人工费。但据了解其实另有隐情。一是一些劳务承包人对工程劳务分包,实际上没有多少施工与管理经验。如对施工整体计划缺乏全面构思、精心策划;在劳动力组织上盲目用工、人浮于事;在施工管理上重复劳动、效率低下;对民工工资定位标准也不尽合理。二是一些劳务承包人,已经将每月到手应该支付民工的工资款擅自克扣私自挪用。所以,一旦待工程结束就无力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因此找各种理由要求项目部补偿、追加人工费。在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就会百般纠缠耍无赖。最终一走了之杳无音讯,把支付民工工资的包袱甩给了项目部。当民工发现老板跑了就直接去找项目部,而项目部则答复:必须找到老板,否则无法结账发放工资。因此,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或有关部门投诉。 应对策略: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知识问答

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知识问答 4 2017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知识问答 2017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决定,在2017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为增强我校女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现将一些维权知识呈现给大家。 1、为什么要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答:2017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在广大女职工中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普及法治知识,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调动广大女职工参与教育系统深化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事业

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及促进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二○××年维权工作是以两规为主线,以上级《信访维权工作目标治理考核办法》为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的系列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维权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区妇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把代表维护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和不可替代的工作,为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⒈重视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认为,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权干部要基本通晓法律法规,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因此,上半年我们共举办了两期法律法规培训。月日,妇联主办了新一届社区妇联主席培训班,进行《新婚姻法》辅导。全区共个街道、个社区、个行政村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女律师邵燕以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并指出了妇女群众在受到外来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社区妇联主席感到茅塞顿开且深受启发,当场她们就将自己日常工作中碰到的困惑、疑问提出,与律师作了交流探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月上旬,我们又与区司法局有针对性的在全区联合举办了一期旨在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维权能力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把握了不少维权知识和维权手段,为今后维权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

⒉开展多项维权工作,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月日,区妇联组织并指导基层进行了一万份《妇女法》常识问卷竞答,通过这种方式在全区家庭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月日为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扩大社会宣传面,区妇联积极参与了省、市、区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鼓楼广场联合举办的“宣传法律知识、服务妇女群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增多且权益轻易受到伤害的情况,区妇联结合本地特点,从基层抓起,要求居委会对每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向每位外来妇女发放维权卡并为外来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为了解外来流动女性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文明程度状况”的调研。听取了外来打工妹来南京落脚谋生、创业发展的酸甜苦辣,为今后更有效地对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找到了一扇开启之门;我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所有的维权女干部都参与陪审员的工作,目的是让她们在陪审的过程中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维权能力和自身素质。 二、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区妇联解放思想,组织指导基层开展了有特色有成效的维权工作。三月份以来新街口街道、梅园街道、玄武湖街道、红山街道为了提高维权工作中的调解能力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对社区多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针对如何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讲授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基本法律知识,调解过程中注重事项和调解技巧,以及诉讼的流程和诉状的格式等。丹凤街街道与南京电视台《东升》在唱经楼小区联合举办“维权社区行”活动,使维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节选)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及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8.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9.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1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14.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5.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1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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