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强化课心得:理性主义与教义法学理性方法
在理性主义者看来,纷纭芜杂的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存在某种可以为人类理性所认识、把握并运用的普遍且一致的规律,理解人类社会时同样要坚持自然科学方法论下的逻辑一致、无矛盾性与统一性等理性方法,论证结论时同样要基于坚实的证据和推理而非直觉与情感(韩世远,95)。通过运用理性方法,伟大的理性不仅可以穿透正义、自由、平等等等宏大概念的迷雾认识到法律现象的本质,更能在此基础上为人类立法——理性法典。当然,能够运用理性发现事物本质的人必然是少数精英,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从上而下渐次推进,而这一过程也就始终离不开政治权威的支撑(劳东燕,911)。体系化、理性化的法典在自上而下建构一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基础时卓有成效,但巨大的体系成本同时也会使其在因应社会变迁时步履蹒跚,因此对于变化较快的社会领域可能并不适合(朱慈蕴,95)。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理性自身的局限。
教义法学
既然理性法典已经为正义等价值的判断做出了自己
的抉择,法律人所能做的也就只剩下在具体案件发生时解释
并适用法典条文这一工作了,换言之,适用法典的过程便是
捍卫与实现正义的过程。通过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条文的规
范性解释,教义法学构建了一个精美且问题解决能力极强的
实用体系(劳东燕,911),日益成为法学的主流。然而,这
一切都建立在法典自身的完美或者说几近完美的基础之上,
而这样的法典,或许只能出自柏拉图笔下的哲学王之手。如
何妥善地处理过去的法律与现在的事实之间的隔阂,如何保
证法律自身的进步与完善,如何应对基尔希曼的“废纸论”,这些似乎都是摆在教义法学面前的难题。在批评者看来,现
实问题一旦超出了实定法规范的解释边界及法官的造法权限,教义法学所能做的只能是等待。
外部视角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教义法学就略显黯淡。一方面,由于基础理论的不足,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程度较低,各个
分支自行其是,自给自足;另一方面,技术发展日新月异,
忠实于实定法的解释方法常常捉襟见肘,更不必说法律本身
就是技术进步的产物,技术进步一点点,法律自己倒成了“废纸”。以人工智能创作为例,产生于传统创作形式下的《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