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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放权交易作用机制与应用研究

1排放权交易作用机制与应用研究
1排放权交易作用机制与应用研究

排放权交易作用机制与应用研究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Application Study of Emission Trading 【作者】彭江波;

【导师】曾康霖;

【作者基本信息】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2010,博士

【摘要】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增长初期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重化工业和制造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难免使整个社会面临能源需求大幅上升、能源消费产生的污染压力与日俱增的问题。应该说,能源有限和污染激增是阻碍中国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与短板。针对此,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提出相关的环境发展政策,但在市场观念缺乏和运行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主要以行政命令方式为主。强制性行政政策的实施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但在环境管制领域并未形成有效的、完整的、能够根据环境市场供需状况和政策导向自动调整成本收益关系,进而改变微观主体行为的市场化环境工具,因此中国的节能减排进程推行缓慢,效果距离预期存在差距。充分发挥市场化环境工具在推进节能减排进程和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作用,体现“机制内生、自动调节、目标可控、运作灵活”的优势,是今后环境规制的主流趋势,也是与国际环境政策接轨的必然选择。在市场化工具中,排放权交易自身所具有的污染控制成本低、信息需求量少、不受经济扩张和通货膨胀影响、对财政能力要求低以及能够实现总量控制等优势,决定了更适合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节能减排需要。排放权交易发生于各个需要权证的主体之间,从而使交易市场的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更依赖于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而联系各主体行为的是定价机制所决定的权证价格和运作规则。在传统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中,“理性经济人”行为的变化是通过改变自身成本-收益函数来诱发的,而价格变动作为一种市场信号,既可以单向改变成本

或收益函数,也可以双向同时改变成本和收益函数,从而达到预先设定的行为目标。排放权交易改变污染控制行为达到社会最优标准的机理也是如此,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合理定价,并内部化为权证价格,在其出售和转让的过程中构成经济主体成本-收益函数的内生变量。由此可见排放权交易发挥作用的核心机制是其定价过程,在此过程中达到实现优资源化配置和污染治理责任的优化配置。定价过程固然重要,但离不开制度体系的相关环节设计,例如排放权交易必须在确认环境资源稀缺性和产权性的基础上才能对环境容量进行核算、分配与定价;排放权交易必须在市场上存在不同于基本需求的交易需求和投机需求下,才具有储存、结转和交易的动机;排放权交易必须在计量单位具有可比性或可交换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环境资源间的等价交换;排放权交易必须在闭合的边域内实行定价并交易,才能有效规避“用脚投票”带来的价格失灵等。基于此,论文首先就排放权交易的核心作用机制——价格发现的制度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观点有:一是排放权交易具有交易性、市场性和金融性,其中交易性决定了排放权的价值所在,可以定价;市场性保证了排放权必须通过合理有效定价才能达到最优化配置;金融性使得排放权可以作为衍生产品进行交易方式的创新,期货、期权等多样化定价成为必然。同时,排放权的需求主体是具有排放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由于减排成本不同,排放权对于每个主体也具有不同的价值,由此会产生排放需求、交易需

求和投机需求的差别,应不同需求而产生的交易市场必然具有不同的定价机制。二是鉴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无法对其按照价值和供求关系定价,只能遵循经济学中“边际成本=价格”的原则,亦言之,只有当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价格与经济主体减排的边际治理成本相等时,经济主体减排的成本最低。但这是一种在市场完全竞争、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状态下的长期目标定价机制,并不符合存在地区、时间、环境等差异的现实状况的定价要求,因此,寻求一种融入差异变量的差别化定价机制是实现短期局部均衡与长期一般均衡统一的必然,就像如果想把一个不规则的半球(现实定价存在差异)修补成一个完整的球(长期目标定价的均衡),必须通过增加另一半不规则的半球(差别化的定价机制)来实现。由此可见,这里的差别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由于市场不存在理论上理想的环境,现实的定价必然存在差异性,否则按照“边际成本=价格”的统一定价会因缺乏买方(或卖方)导致交易失败;另一方面现实价格的差异性需要对具有相同性质和数量的差异变量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量化,否则差异量化的不可比性会加剧失衡状况。三是由于环境资源的物理属性不同,不具有通用性,因此原则上排放权不存在不同种类环境资源之间的交易需求和交换机制。但由于排放权交易的金融属性使其兼具投机性,作为投资工具在二级市场上具有相同的金融属性,可以储存、在不同种类之间进行价值转换、交易,因此不同种类环境资源之间也具有了交易的内在需求。对于同类环境资源,由于其当量的计量标准一样,可以直接在市场上折算为货币价值进行等价交换。而对于不同种类的环境资源,由于当量的计量标准不同,单纯通过货币价值体现的交换关系,无法揭示资源种类与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等的相对变化关系,因此应选择与两者均具有某种同方向单项变化关系的中间联动变量,例如GDP。四是排放权价格配置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供求边域的闭合相配合,从而达到明确供求关系、规避“用脚投票”、减少个人理性带来的集体非理性、减少流动性带来的效率损失等目标。鉴于排放权交易所涉及的对象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且我国既有的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仍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因此,中国的排放权交易边域选择应兼顾地方行政政府在推进节能减排中的导向和均衡作用,以及基于地理分布的环境价值量化,实行基于效率的地理区划与基于公平的行政区划的共生体。纵观中国排放权交易的提出与发展,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企业参与的交易基本是靠国家、地方政府或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牵头来实现,其中行政干预的力度较大,没有真正体现出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交易价格往往具有人为性和主观性,缺乏效率,不能真实体现与环境容量和供求关系相对应的权证市场价值,从而无法达到通过价格传导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排放权制度设计初衷。而且中国的这种行政干预方式也不利于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进而也就无法与国际市场进行有效的链接,迅速参与到国际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中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美国、欧盟各国排放权交易运行模式及市场建设的考察和梳理,发现中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行政权力和市场机制在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定位和作用领域模糊、边域开放制约了价格机制在有效范围内体现供求关系、缺乏统一完整的差别化定价体系增加交易主观性、排污总量控制不合理、初始分配方式不科学、排放权交易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流动性不足、以及可以依据实施与处罚的法律法规缺失等。在对发达国家排放权交易发展趋势与中国发展前景进行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本论文设计了适合中国环境情势的排放权市场化定价机制,包括建立在动态福利和地区差异基础上的标价限量初始分配和定价方式,以及囊括现货价格、持有成本、预期及外部变量的二级交易和定价方式,并以环渤海经济圈污水交易为例,验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可行

性。论文最后从政府与市场机制的有效配合角度,就构建完善、可行的中国排放权交易制度需要创造的运作环境和配套条件提出针对性建议,包括按环境功能建立监管机构、电子清算中心以及使用调节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在排放权交易中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上的协调优势;建立二级分配层级制的交易市场(所),实行差别化的交易价格,制定为总量调控目标服务的专门交易规则,发挥金融在排放权交易中的要素优势,如加快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建立环境银行,开展以环

境容量及排污量为依托的权证存贷、抵押业务,尤其对排放权的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做出安排,从而使其与创业投资、股权基金、股票和债券市场相呼应,逐步形成一个全新的金融服务产业;加快环境立法建设,界定环境产权,深化市场经济经营机制以规范市场主体的理性行为,提供活跃交易行为的政策激励。通过上述研究,本文结论对于发挥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价格发现机制以及政府与市场的综合作用引导微观主体节能减排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完善环境经济学和金融创新的研究内容,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运作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产业升级与技术革新、减少社会福利损失,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对于实现“保增长、调结构”的政策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更多还原

【关键词】排放权交易;市场化环境工具;价格发现机制;差别化定价;应用;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碳排放权市场风险,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者的配额、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会员结算制度,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交易会员包括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综合类会员享有代理权和自营权,可以参与交易;经纪类会员仅享有代理权。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登记簿管理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保证交易结果的履行; (二)编制交易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账表和其它会计帐表;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的结算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及相关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按规定管理交易资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会员须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交易会员与交易所、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交易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结算银行 第十一条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者结算账户;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 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实现污染控制的最优水平,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条件 1.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的确定。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所以排污权交易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计算。 2.排污权配置。国外现有的配置方法主要有政府无偿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有偿分配方式一般在政府指定统一价格后在拍卖市场拍卖,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 3.确定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又称为折现率。由于在不同的排放地点、排放时间,以及不同的污染物,对受控点具有不同的浓度贡献,而受控点环境质量标准是唯一的,所以排污权交易不能按照一般商品的交易原则进行。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不能用同一的价格尺度标准来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受控点

环境容量的时空特性,以及不同污染物之间的单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订一套交易的折算指标体系。 二.排污权的优点 1.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经济刺激作用。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手段,主要优点在于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得控制自己的污染源,可以通过污染权交易降低污染成本,达到对政府在区域总量控制的目标。 2.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总量及污染治理成本。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企业发展迅速,我们必须强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才不至于环境恶化。排污权交易在“污染者之间重新配置许可证可以使达标的费用最小化,也就是说能够确保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特定的污染或排放目标。”。 3.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体现的是计划经济下环境资源的行政无偿分配,这会导致企业的污染治理动机不明确,同时会削弱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无法适应现在的市场经济。 4.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排污权交易不仅鼓励排污厂商及早采用现有的污染治理技术,而且还不断促进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持续减少污染产物。 5.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如果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希望改善环境状况,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因为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所以通过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陕西环境权交易所

陕西环境权交易所 排污权竞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环境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权交易所”)旨在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排污权竞买交易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创新建设排污权竞买交易市场。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权交易所排污权竞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经出让方审核同意的排污权的竞买方达两个以上(含两个)时,方可采用竞买交易。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电子竞买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排污权竞买交易。 第六条电子竞买交易系统是指环境权交易所为竞买方提供的对排污权指标进行竞买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七条商位是指环境权交易所为竞买方提供的在电子竞买交易系统上进行排污权竞买交易的专用终端。 第八条出让方是指省、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竞买方是指经出让方审核通过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交易员是竞买方委派,参与环境权交易所排污权竞买交易的人员。 第十一条交易合同是指竞买方依照本办法及环境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通过环境权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排污权竞买交易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交易方为持有交易合同,根据环境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冻结在环境权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确保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十三条成交价是指竞买方通过环境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价格。 第三章竞买方 第十四条排污权需求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出让方网站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_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文章编号:1671 6914(2004)04 0100 (07) 收稿日期:2004 04 16 作者简介:曹明德(1964 ),男,安徽肥西人,西南政法大 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现代法学 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 重庆大发展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 曹明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许可证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的表现,可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需要从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实施程序等几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补偿;实施基础 Abstract:T he tr ade system o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s,w hich can realize the optical distribution of env ironment r e sources,is o 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 f environment resour ces law and a display of licensing trade system in pollutant pro tecting field.A t present ,the trade system o 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 hts,being in the tr ial stage in China,should be per fect ed fro m such aspects as complete reform,syst em 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Key Words:trade of pollutant discharg e;compensation;basis of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交易 制度是美国经过多年的环境管理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继引入了此项制度,已取得积极的成效,近年来 排污权交易 制度在国际上得以普遍推广,也引起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浓厚兴趣和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始了大胆的尝试。然而,对于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依据为何、此项制度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其基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问题,学界的探讨似嫌薄弱,亟待加强。因此,从理论上对此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从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基础,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涵义、起源、基本内容、程序和实施基础,排污权交易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分析,以及排污权交易中美合作项目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主要有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环境容量资源的 财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提出来的,也称 庇古 理论,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是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 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 1 环境污染就是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企业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企业从经济活动中受益,但其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费用转嫁给社会和他人,从而使污染受害者蒙受了损失,导致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这是西方经济学解释环境问题的基本理论。由于治理污染的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款,而企业则从营业活动中受益,这与社会正义原则不符;而且企业可以通过把治理污染的费用纳入到生产成本之中,从而反映在产品的价格上,最终由购买者和社会来分担其治理污染的费用,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将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而 排污权交易 制度就是企业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具体体现,因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外部性的理论成为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容易导致英国学者加雷特 哈丁所说的 公地的悲剧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断言: 凡是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低碳经济衍生的四种新型商业模式——碳排放权交易

低碳经济衍生的四种新型商业模式——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起源于《京都议定书》。根据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行为由此形成。 (1)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灵活的减排方式基于三种交易机制,即排放贸易ET (EmissionsTrading)、联合履行JI(Joint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 联合履行(JI)。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相对而言,该机制的谈判进展比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容易得多。排放交易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RU)。 排放贸易(ET)。排放贸易是指《京都议定书》第17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该机制指的是发达国家间的合作。排放贸易机制是一种使GHG排放规则成为“成本-效益”的形式。通过将减排的GHG量转化为一种商品量(相当于CO2的量),使得各组织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以最低的成本满足其减排的指标义务。排放交易单位为欧盟配额(EUAs)。 (2)碳交易体系 碳交易体系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制定的本国或者区域性碳交易规则。目前全球主要的碳交易体系有:欧盟交易体系、芝加哥交易体系、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英国交易体系等。交易体系的设立实际上确定了市场范围,促使碳交易市场的形成规模化,并规范运营。以欧盟交易体系为例,2005年欧盟碳交易体系确立,并确定欧盟各国减排目标,随之北欧电力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Powernext电力交易所在交易所内开展碳交易业务。 (3)碳交易市场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据世界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总额达到640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了一倍。2008年,全球碳交易总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_曹明德

文章编号:1671-6914(2004)04-0100-(07) 收稿日期:2004-04-16 作者简介:曹明德(1964) ),男,安徽肥西人,西南政法大 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5现代法学6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重庆大发展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 曹明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许可证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的表现,可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需要从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实施程序等几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补偿;实施基础 Abstract:T he tr ade system o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s,w hich can realize the optical distribution of env ironment r e -sources,is o 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 f environment resour ces law and a display of licensing trade system in pollutant pro -tecting field.A t present ,the trade system o 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 hts,being in the tr ial stage in China,should be per -fect ed fro m such aspects as complete reform,syst em 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Key Words:trade of pollutant discharg e;compensation;basis of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交易0制度是美国经过多年的环境管理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继引入了此项制度,已取得积极的成效,近年来/排污权交易0制度在国际上得以普遍推广,也引起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浓厚兴趣和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始了大胆的尝试。然而,对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依据为何、此项制度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其基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问题,学界的探讨似嫌薄弱,亟待加强。因此,从理论上对此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基础,/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涵义、起源、基本内容、程序和实施基础,排污权交易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分析,以及排污权交易中美合作项目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主要有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环境容量资源的 财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提出来的,也称/庇古0 理论,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是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 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112 环境污染就是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企业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企业从经济活动中受益,但其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费用转嫁给社会和他人,从而使污染受害者蒙受了损失,导致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这是西方经济学解释环境问题的基本理论。由于治理污染的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款,而企业则从营业活动中受益,这与社会正义原则不符;而且企业可以通过把治理污染的费用纳入到生产成本之中,从而反映在产品的价格上,最终由购买者和社会来分担其治理污染的费用,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将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而/排污权交易0制度就是企业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具体体现,因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外部性的理论成为/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容易导致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所说的/公地的悲剧0。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断言:/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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