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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度-销售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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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买(意向/ 确认)单

尊敬的顾客:

您好!感谢您来央度选购商品,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优质/可靠的IT精品、周边系列商品,以及丰

一、顾客选购的商品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销售员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顾客确认签字___________ ................................................................................

................................................................................

三、意向分析

当销售过程中产生分歧时,以此单的实际填写情况为准。祝您购物愉快!

央度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责任制

销售部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确保实现公司20XX年度销售计划,推动队伍建设,全面考核销售部的工作业绩,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调动销售人员积极性、提升队伍素质的原则,现制定销售部20XX 年度部门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年度部门职责 销售部作为公司销售产品的专业部门,负责公司市场开拓、产品订单、物流管理、销售回款、售后服务、客户沟通及市场信息反馈(售前、售中、售后)等诸多环节的操作。 ㈠销售预算 销售部根据公司年度发展规划和客户采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和月预算,用以指导生产和采购。销售预算在充分掌握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力求准确。 销售预算包括发货预算和回款预算,要在发货台帐的基础上核对好开票金额和收款顺序,配合财务部落实资金回笼,以便编制相应的采购预算、生产预算、资金使用预算。 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销售计划实施结果,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调整方案。 ㈡订单管理 所有销售业务必须在网上订单系统上实施,并与客户采购系统建立链接,实施日动态管理。部门配专人实施订单管理,

统计日发出、日库存、日装机和物流库存,及时配送,合理配置存量。 ㈢开票与回款跟踪 销售部依据发货顺序,打印出开票通知单,注明发出类型、单价、数量和总金额,送财务部核对后开票。同时配合财务部对本月应到货款与实到货款进行比对,对应到未到款项分析原因。 销售部参加公司的资金分析会议,掌握客户欠款情况,及时催促计划内应达未达款项。 ㈣驻点管理 对驻点人员要依据部门责任制订立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和权利义务,加强驻点人员思想教育工作,采用定期汇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管理,保证驻点人员遵守纪律,安心业务,提高应变能力。 ㈤运输与物流管理 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的运输费、物流费的考核与结算,与相关公司订立服务合同,落实产品财产保险,严格考核。对运输和物流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要定期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对可能影响配送安全的突发事件,事先有预案,发生有方案,保证公司销售客户的供应链安全。 ㈥市场调研 销售部要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则不需计提,发生纳税义务需缴纳税金。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预收款方式 三、委托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能否售出与委托方无关直接确认收入。未售出可以退 回的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甲方借计: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受托方收到商品时借计: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手续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安装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待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 不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 六、以旧换新:销售新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回购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处理。 七、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 八、销售退回及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销售退回重点在于退回的处理,附退回条件的销售 重点在于销售的处理。销售退回做冲销处理。 (1)有经验数据: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月末按经验数据冲减收入和成本。冲减时在预计负债里面体现。 (2)没有经验数据: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期满之前不确认收入。发货时计入“发出商品” 科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处理。一般以交钥匙作为收入 确认的时点。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对已售出的商品能实施控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做负债处理。“其他应付款”回购金额大于原来金额的,做财务费用处理。 十二、售后回租。看商品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成本需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进行过度。 2、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无法可靠计量的。四点收入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不满足的都不能确认收入。(1)以发生劳务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2)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能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混合业务 1、两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种方式确认收入。 2、不能区分或者能区分但不能单据计量的,企业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奖励积分的处理:1、将收到的款项或应收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

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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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标 签】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不同类型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目前药品生产公司、医药公司都是根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即各种销售业务形式都体现在公司收入中,但其中确认的某些收入或收入的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收入准则》,因此,需对不同类型医药企业的收入作具体分析后再予确认。 1.退货的风险及收入的确认 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要满足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医药公司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及换货、配售等含有商品发出的业务,商品所有权虽然已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医院、诊所、药店的垄断性经营权力,只要是客户还没有将药品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一般都有退货的权力。因此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能转移给买方。由于医药公司可以将由医院、诊所、药店退回的药品退还给药品生产公司,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真正由医药公司承担,因此,医

药公司在药品销售后确认收入是基本满足《收入准则》的。代写论文 药品生产公司在药品销售给医药公司或医院、诊所、药店后,即使已收回全部货款,只要还存在继续交易的可能性,就存在药品退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是可以估计的,属于可控制范围,因此仍然可以确认收入。在非正常状态下,如医药公司GSP达标、药品省级批号改为国家批号过程中,部分药品存在大量的退货,此时,以前年度销售确认的收入存在很大退货风险。因此,药品生产公司销售药品能否确认收入要充分评估其退货的风险后再确认。一般认为,销售药品后应该确认收入。 2.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收入的确认 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有真正的物流和现金流,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在货物发出,取得对方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或收到回款后确认为收入。 3.过票业务收入的确认 大多数过票业务没有真实的物流,不构成医药公司销售资源的真实,仅是通过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不满足商品销售基本条件——存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范围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

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销售订单管理办法

销售订单管理办法 1容与围 1.1 主题容: 1.1.1为优化流程、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销售订单管理办法。 1.1.2本办法规定了第三方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的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1.2 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海信电器股份营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 2.责任与分工 2.1电子商务部负责与第三方的日常业务联系及客户维护,并负责合同签订、订单制作、货款回收等相关工作。 2.2营销公司各分公司负责安排产品的配送。 2.3财务部负责审核用户信息及监控货款到账情况。 3 业务流程 3.1电子商务部业务人员起草与第三方合作合同,并报部门总经理和股份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3.2业务人员填写附表一《客户维护申请单》,签字确认后将《客户维护申请单》转给业务支持专员。 3.3业务支持专员对《客户维护申请单》进行信息初审,确认准确无误后第一时间在SAP系统中录入用户信息。 3.4业务支持专员将《客户维护申请单》递交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审核用户信息。 3.5业务人员与第三方沟通,确认款到,并与分公司沟通,确认分公司货源充足后,填写附表二《发货申请单》。业务人员签字确认后转给业务支持专员。 3.6业务支持专员到财务部确认: 3.6.1若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无账期的,则确认是否款到,到款数量是否正确。 3.6.2若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有账期的,确认账号额度是否充足。账号额度大于等于应收货款的可发货;账号额度小于应收货款的按额度发货或不发货;超过账期未回款的不发货。 3.7业务支持专员确认无误后在《发货申请单》上签字。酒店工程用机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第 3 页共 9 页 3 3.8业务人员将《发货申请单》呈报部门经理审核并签字。 3.9业务支持专员在SAP系统中做订单: 3.9.1用户自提:业务人员联系第三方,告知提货时间及地点,由第三方自行提货。 3.9.2配送:分公司收到《发货申请单》后,安排当地物流公司配送。 4、奖励与考核 4.1 分公司未按指定要求进行配送的,每发现一次,负激励直接责任人50元每次,由各分公司执行到位。 4.2 由于业务支持专员工作疏忽导致款未到发货,或者到款有误的,每发现一次负激励业务支持专员200元,发现三次以上严厉处分。附表一:《客户维护申请单》电子商务部客户维护申请单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发票类别固定地址邮编(普票/增票)经办人:审核:批准:附表二:《发货申请单》电子商务部发货申请单客户编码客户名称日期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库位订单号交货号转储单备注:提货人及号等。经办人:审核:批准:酒店工程用机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第 4 页共 9 页 4 说明:本标准由海信电器股份提出。本标准由商用电视事业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第一版于2009年10月颁布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江洲 /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 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销售收入实质性程序

四、主营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 根据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注册会计师李全、马安确定了销售与收款循环实质性程序,如表6-10所示。 表6-10 主营业务收入实质性测试程序表 被审计单位名称:戊戌公司编制人:李全日期:2008年2月7日索引号:YYSR

(一)执行分析程序 1.重点审计领域分析 在对该公司2007年度与2006年度利润表进行分析后,认为利润表的重点审计领域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所得税。原因在于:第一,2007年度的经营形势与2006年度比较未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却增长了77.08%,营业成本增长了71.35%;第二,2007年度的经营形势与2006年度相比,在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管理费用出现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为27%;第三,所得税与利润总额比例仅为11%,远小于33%。

2.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分析 比较2007年度各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波动情况,如表6-11所示: 表6-11 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分析表 被审计单位名称:戊戌公司编制人:李全日期:2008年2月7日索引号:YYSR-2

(二)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检查 真实性检查的起点是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即从明细账中抽查若干笔销售业务,追查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记录,以验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记录的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有无虚列收入的情况发生。检查的要点包括:(1)与业务合同、客户订单内容性质一致;(2)与销售发票核对内容一致;(3)与产品开出票据、运输单据、劳务移交确认手续内容相符;(4)与收款凭证核对一致;(5)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6)期后已收到款项。 两位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时,抽查到12月份以下重要的销售业务,具体见表6-12: (1)销售给益华公司计算机2台,共计1872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暂不付款,安装完毕,试运行1个月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9日发货,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2008年1月11日,销售发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1日。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确认该项营业收入。 对于销售给益华公司的计算机收入,注册会计师认为应于验收合格后确认。因此,提请戊戌公司调减已入账收入。 (2)销售给尔华公司计算机3台,共计2808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暂不付款,出具安装验收报告后付清全部货款,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发货。实际执行情况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2008年1月11日。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确认该项营业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取得该项销售业务的发货单据,戊戌公司做出解释的理由为供货单位接受戊戌公司指令直接将货物发运至新运公司。 对于销售给尔华公司的计算机收入,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进一步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相关发运凭证后,证明确已发货;通过检查安装记录及费用的发生情况,并向购货单位函证,证明此笔销售业务确已发生,可以确认收入,但是,应计入2008年1月份。因此,提请戊戌公司调减被审计年度已入账收入。 (3)销售给武华公司计算机合计22台,货款合计196 548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支付货款合计30 000元,货物发出后支付货款合计60 000元,交货日期为2007年12月13日。实际执行中,戊戌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向武华公司开具发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戊戌公司已经收取货款90 000元,并确认2007年度该项营业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注意到,上述货物尚放在戊戌公司仓库,戊戌公司为此提供了武华公司2007年12月13日的传真各一份,内容为:“由于本公司原因,自贵公司购进的计算机暂存贵公司,货物的所有权即日起转移至本公司。” 对于销售给武华公司的计算机收入,注册会计师向该公司发出询证函,函证其是否欠戊戌公司购货款,并同时函证传真的真实性。武华公司没有回函。因此,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笔收入不能确认。 (4)销售给思达公司计算机60台,货款共计44 676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给武星公司计算机130台,货款共计967980元。发货单、销售单、安装验收报告、销售合同核对后无异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未收到货款。2007年度,戊戌公司确认上述两项为营业收入。注册会计师在对思达、武星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时,两家公司回函均表示已经退货。经检查,戊戌公司已于2008年2月10日分别冲减了当月营业收入和相关销售成本。 注册会计师认为销售业务不能成立,应冲减2007年度营业收入。 表6-12 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检查情况表 被审计单位名称:戊戌公司编制人:李全日期:2008年2月7日索引号:YYSR-3 会计期间: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复核人:马安日期:2008年2月7日页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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