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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

第二章劳动合同

张某等十余人被某纺织厂录用,从事车间接线工作。该厂以种种理由一直未与张某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工作了3个月后,厂方迫于各方的压力不得不与这些员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细心的张某发现劳动合同书上把劳动合同的期限推迟了3个月,也就是说他们之前干的3个月没有计入合同期,而是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算起。于是,她找到厂领导说:“为什么把我们的合同期限推迟了3个月?之前的那3个月难道就白干了吗?”

厂领导解释说:“劳动关系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建立的,从法律

上讲,没签劳动合同就不能说你跟厂里有劳动关系。”

张某听了这番话后,半信半疑,心想:难道我之前工作的3个月,劳动关系都不存在了吗?

案例解答:这是一个关于劳动关系何时成立的案例。《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

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的时间直接决定着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界限,对双方都非常重要。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从劳动者到用人工作的第一天起,不论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建立了劳动关

系,从而承认了只要有用工行为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借此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是行不通的。本案中,双方已经从张某到纺织厂工作的第一天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厂领导没有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都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企业用工,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等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案例二

刘阿姨今年49岁,之前一直在北京市某国企工作,1996年她所在的国企改制,她也下岗了。下岗之后生活一直比较困难,1997年她通过申请和分配,担任了所在小区的交管督察员,随即和政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工作到现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刘阿姨觉得自己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10年,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于是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责人表示,政府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都是临时性的,怎么会出现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呢,一旦和政府签了,那刘阿姨不是公务员了吗,不合逻辑。刘阿姨不服,来到了劳动行政部门询问情况。刘阿姨可以和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案例解析:这是一个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案例。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案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提供

的公益性岗位不适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上连续工作了10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不能要求与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的就业,包括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化、机关企事业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社区养护等就业岗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主要是因为:(1)提供这种劳动岗位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不是专门的企业单位,主要资格不具备;(2)其目的是安置困难人员而不是盈利,政府对这些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只要是为了促进就业,如果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会增加政府的负担,难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3)这类岗位往往具有临时性,季节性、过渡性等特点,不具备长期工作的要求,如政府为50岁的下岗女职工提供临时性工作岗位,确保其基本生活。案例中政府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刘阿姨不能要求和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就业中也需要注意,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案例三;

宋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该企业每月发给宋某工资1000元,2个月后,宋某听说该企业销售员岗位的起点工资是1500元,觉得自己试用期工资太低。近期,宋某了解到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试用期工资有了明确规定,于是宋某找到企业老板,要求提高试用期工资,老板以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增加和补发工资,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案例解析:这是一则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适应、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

查期。试用期的工资一般相对比较低,但是为了避免过度压低报酬,《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实际上可以有2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动者虽然处于试用期,但也付出了正常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他们劳动报酬。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工资水平,但不能随意压低他们的工资。

本案例中,企业内部销售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为1500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因此,宋某的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1200元。企业应当对宋某的试用期工资进行调整,并补发前2个月的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自主确定员工试用期内的待遇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用人单位一定要把握住

本法条中三个不低于的标准,即首先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还有一点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试用期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劳

动者的一些权力,包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企业不能因员工处在试用期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提供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否则在出现意外时,双方出现争议,结果受损的还是企业。

案例四

《1》王某技校毕业后,换了好几个工作,一直都不太满意,不是太

累就是薪水太低,自己看上的薪水不错的工作往往因为学历低被拒之门外。一天,他在路上遇见一个专门做假证的人。于是就掏出200元,让他给自己伪造了一个某名牌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没过多久,他就凭借伪造的学士学位证书,被一家知名高师高薪录用了,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不久,公司就发现王某根本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王某也觉得工作无从下手,于是要求公司先给自己安排一个基础性的工作。1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连这个最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便开始怀疑他的学历。经与校方核实,公司证明了王某的学位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辞退。

王某不同意:“我们当初可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双方签字盖章就是有效的,你们不能毁约。”“你用伪造的学位证书欺骗了公司,公司完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这是故意欺诈!”公司人事经理气愤

地说。王某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定其伪造学位证书属于

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

《2》姜某是某建筑公司临时工性质用工,双方订立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第18条约定姜某“工伤责任自负”。合同期间,姜某在施工时不慎从楼上坠落,致使腰部严重受伤。该建筑公司为姜某交纳3000元住院费后,明确表示不再负担姜某任何医疗费用。姜某住院治疗150天,花费医疗费等26000余元,生活极度困难。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终结后,姜某的父亲多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报销医疗费用,对方以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责任自负”和姜某违反操作规程为由,不予理睬。

姜某的父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姜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明显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条款;某建筑公司应当报销姜某的医疗费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姜某伤残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并安排姜某适当工作。

《3》孙某原是杭州某贸易公司的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孙某发现其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合同期间不能怀孕生育,若是违反,则意味着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中对公司为孙某办理相关保险、按时向劳动部门缴纳保险金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孙某因新婚没有打算生孩子,所以没有多想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第二年春节放假期间孙某发现已怀孕,孙某与公司负责人协商继续上班等相关事宜,结果未能谈妥。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被贴在了公司的公告栏上。通告中载明:孙某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间怀孕,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不能怀孕的条款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作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予以撤销,允许孙某回公司工作。

案例解析:

上述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条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类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即威胁、逼迫,是指要挟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迫使对方做出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危难之时,使其做出

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故意;在客观上发生了欺诈等行为;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受欺诈等的结果。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采用欺诈等手段达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都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合同订立原则,因而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

在该案例《1》中,王某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而故意伪造了一个学士学位证书去求职,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公司因为他的假证书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合同的签订是受王某欺诈的结果。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该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合同的约定不承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比如对劳动者人身健康与安全进行保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中限制或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法律权利,比如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立法的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对等,不能出现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严重失衡的状况。

在该案例《2》中,建筑公司在与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

伤责任自负”,明确地免除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人生健康与安全进行保护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保护广大人民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规定的,包括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是双方可以协商排除的内容;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是必须履行的内容,比如最低工资规定、社会保险规定、劳动者基本权利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等。劳动合同若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意味着该合同的履行将给一方当事人或者社会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的。

在该案例《3》中,劳动合同规定“不得怀孕”“不得结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同样的,生育子女只要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条文,公司也是无权干涉的。孙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不得怀孕”的内容,从表面上看,她怀孕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从实质上看,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工伤类案例

案例五: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

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某学校,成为客座英语老师。她在校园走廊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到在地,经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民事侵权?该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各执一词。2007年8月23日,区人民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做出一审判决,退休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该学校称,其系事业单位,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区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9月中旬中止了工伤认定审查。期间,陈老师分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区法院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均被告知“不予受理”。

2006年12月,区劳动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核实,于2007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劳动保障局认定该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因此,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

该学校认为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遂向区政法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仅提出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的要求,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

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2007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据此,区政府维持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陈老师工伤认定的决定。

该学校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区人民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

范性文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

陈老师是该学校雇佣的退休人员的事实,既有区劳动保障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又有陈老师本人的陈述相印证,同时,该学校对此也不曾否认,故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院认为,陈老师与该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保障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区劳动保障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四、项目策划题 案例1:背景综述 A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A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通知书: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规定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 该公司饼干厂的厂长B看到通知书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通知书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 B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A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个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饼干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它单位提供资源与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计划会毁了饼干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B说完,气冲冲地走了。A开始有点为此感到为难了。 策划要求: 1.A总经理不想让B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于是找来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解决此问题。假设你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你对上述A总经理与B厂长的冲突过程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将如何处理此裁员计划? 2.如果A总经理坚持采解雇方式时,解雇后可能会面临到什么问题?你站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立场,将如何处理此问题? 参考答案: 1、问题分析:当一个公司进行裁员时,表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小于供给,因此必须减少员工,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雇人员,但是解雇并不是最佳决策,其它的选择也许会对组织或员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因此提供以下几种缩减人员的方案给B总经理做参考。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E及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操作技能案例题E套 5.1案例:劳动争议概念及劳动仲裁受理程序的应用 1、背景资料: 申请人王某与某企业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在履行了二年半后,企业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王某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但又表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后可以放弃追究,公司表示可以考虑,于是双方就经济赔偿的标准与数额进行了多次协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的工资,公司只同意按工作年限支付其二个月的工资,经过一年的协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经济赔偿的协议。在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王某提出的条件后,王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2、问题: (1)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 (2)双方争议是否在申请仲裁的时效之?为什么? 5.2案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辨识 1、背景资料: 建筑行业的A公司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资质的设计师,某前去应聘,并出示了高级建筑师的执业证书,双方相互满意。由于A公司对执业证书的管理缺乏经验,因此与某协商:由A公司的协作单位B公司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

执业证书,某则在A公司工作,某同意了A公司的要求。半年后,某发现B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就向B公司提出,B公司表示因某为A公司工作,B公司无义务为其缴费。某无奈之下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问题: (1)某应当以何公司作为被诉人?理由? (2)A公司和B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确定?理由? 5.3案例:劳动争议概念及劳动仲裁的管辖围 1、背景资料: 某企业在本市设立销售办事处,招用王某作为地区销售经理,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工作中,王某与企业因销售提成的数额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于是,王某即向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双方口头约定的分成方案支付销售提成。企业首先认为双方之间的提成纠纷不是劳动争议,而是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其次,如果作为劳动争议,本企业是企业,应当由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问题: (1)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应当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规定,为什

劳动关系协调员理论考试复习题

【单选题】由于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企业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A】2 小时 【B】3 小时 【C】复杂性 【D】简单性? 【答案】B 【解析】员级专业课10 页 【单选题】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委托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四分之一? 【答案】A 【解析】员级专业课75 页 【单选题】《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A】40 小时 【B】44 小时 【C】55 小时 【D】60 小时 【答案】B 【解析】《劳动法》第四章36 条 【单选题】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应于()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A】15 日 【B】14 日 【C】7 日 【D】30 日? 【答案】C 【解析】员级专业课94 页 【单选题】要保证劳动者收入的实际增长,协商谈判工资的增幅应该()物价指数。【A】等于或低于 【B】等于或高于 【C】低于 【D】高于? 【答案】D 【解析】《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8 条 【A】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属于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给没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单选题】移送管辖是指()。

【B】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C】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将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指定某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D】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由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案】B 解析】《劳动仲裁法》21 条 单选题】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的考察 期。【A】2 个月 【B】3 个月 【C】6 个月 【D】12 个月? 【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法19 条 【单选题】集体劳动基准是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确立的用以保护劳动者的(),包括企业劳动基准、区域集体劳动基准和产业集体劳动基准。 【A】半强制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答案】B 【解析】劳动法律体系中规定集体合同的必要性 【单选题】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定,并保存()以上备查。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一年半? 【答案】B 【解析】《工资支付安全规定》 6 条 【本题结束】 【单选题】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 【A】劳动合同已经订立 【B】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开始存续 【C】劳动合同已经履行 【D】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开始存续? 【答案】B 【解析】《劳动合同法》7 条 【单选题】背景调查的内容,原则上应当是以()为内容。

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目录 一、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 二、未购买社保情形下的工伤补偿——从案例看新《工伤保险条例》 (3) 三、冒名顶替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5)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无双向选择权? (7) 五、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8) 六、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必要吗? (10) 七、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 (11) 八、“双倍薪酬”是否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人事经理? (13) 九、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要求? (14) 十、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5) 十一、裁员争议激增加班费计算和违法赔偿 (17) 十二、聘书能否算劳动合同 (18) 十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19) 十四、绩效考评的标准 (20) 十五、违规分包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21) 十六、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约金 (23) 十七、没签劳动合同也无法逃避补偿金 (24) 十八、没有续签合同,单位可以随便炒鱿鱼吗? (25) 十九、工资清单引发的劳动争议 (27) 二十、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工伤保险 (28) 二十一、异地劳动争议的处理 (30) 二十二、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 (31) 二十三、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2) 二十四、隐瞒劣迹求职依法可以解聘 (33) 二十五、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35) 二十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何种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6) 二十七、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培训费 (38) 二十八、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39) 二十九、试用期内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40) 三十、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扣档案吗 (42) 三十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44) 三十二、绩效工资年底发放合法么 (45) 三十三、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46) 三十四、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48) 三十五、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是否有效? (49) 三十六、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51) 三十七、未经单位批准的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53) 三十八、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55) 三十九、离职员工归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56) 四十、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58) 四十一、HR如何有效处理员工违纪? (59) 四十二、企业对于劳动争议审理期间的职工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61) 四十三、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63)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A及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操作技能案例题A套1.1案例:劳动争议的处理 1、背景资料: 黄某为李家饭店聘用的一名厨师,有一手好厨艺,其独立秘制的“小龙虾”在食客中颇有口碑。老板为了留住他,不仅许以高薪,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面张家饭店生意却一直惨淡,也没有叫得响的菜品。为了扭转经营不利局面,张家老板张某找到黄某许诺给其双倍报酬,并且承诺黄某不必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承担的费用。黄某经不起诱惑就答应了张某。先是暗中指导张家饭店,一月之后,黄某在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就到张家饭店上班,李家饭店的招牌菜“小龙虾”也成了张家的名菜。李家饭店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厨师,宾客锐减,营业额减少70%。 2、问题: (1)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按劳动合同争议,李家饭店应如何提起仲裁? (3)李家饭店应该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1.2案例: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保护 1、背景材料: 2003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2003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公司暂时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这样到了2003年底公司已经拖欠钱某6个月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劳

务应按劳取酬,从2003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酬也应减半。钱某不同意,于2004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半年工资并赔偿被拖欠工资1倍的损失。 2、问题: (1)钱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种关系? (2)钱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为什么? 1.3案例:延长工时制度的应用1 l、背景资料: 石家庄某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董事会决定实行“自愿加班”计划。企业在原来每天8小时的生产时间基础上再增加2小时,不愿加班的当月奖金减半。加班费用按每小时10元计算。这一计划实行后,很多厂里职工都踊跃报名。但是,区劳动监察大队却开出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停止这种做法。对此,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参加的,能够帮助职工增加收入,而且每天多工作2小时并不会伤害职工健康。职工也认为:下了班业余时间也会找兼职做,增加收入,多拿奖金,现在就在厂里加班,一举两得。 2、问题: (1)该企业的“自愿加班计划”内容违反了哪些规定?企业劳动报酬的支付是否合法?企业制定“自愿加班计划”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如果企业临时需要增加生产,可以怎样做? 1.4案例:延长工时制度的应用2 1、背景资料: 许先生原为某公司销售经理,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另外公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题

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专业能力考核试卷 注意事项 1、本试卷依据2008年修订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命制,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在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在答题纸上填写答案。 一、2009年6月,某银行聘用李师傅为其厨师,为银行员工做中午饭,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15天,每天工作3小时,期限为一年,工资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医疗期待遇。一年后,该银行与其口头续签了一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变。2011年6月,该合同即将到期,该银行仍有意与李师傅续签,但李师傅认为,银行已经和其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这次再签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问题】20分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3分)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本案中,银行与李师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分)为什么?(6分) 本案中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 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 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银行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说法是否正确?(3分)请说明理由。(3分) 银行的说法是正确的。 理由:(1)本案中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虽然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仍然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适用全日制合同,不适用非全日制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DOC)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 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评析: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方产生的劳资、工伤等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工作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要求我们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依法调处。2、此类案件的成功调处,关键是伤者的工伤能得到认定,并通过调委会工作人员大量的取证后耐心细致的协调,促使企业在事实面前承担相关责任。 (三)因公死亡公司赔偿 案情:2005年11月22日下午,平湖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孙某与王某被安排清理二号搅拌站点搅拌机,15时30分左右他们告知工长已清理好。16时左右,操作人员在没有查看机器状态的前提下就去启动了二号站的电机,而孙某被搅在了搅拌机里。公司立即将伤员送往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来,孙某和王某清理完搅拌机后下来休息了一会儿,又返回了搅拌机刷油。孙某妻子吴某向公司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要求,与公司方的承诺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公司到底该赔多少呢? 在调解过程中,街道调委会向当事人双方宣传了有关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引导双方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为基础协商。最终,双方于11月24日达成了一致协议。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死亡赔偿的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报告题D及问题详解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操作技能案例题D套 4.1案例:企业规章制度的特征及其效力 1、背景资料: 张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常利用电脑偷着玩电脑游戏,被部门经理多次指出,要求改正。一天,张小姐又偷偷地玩起电脑游戏,被总经理发现,于是被书面警告了一次。一个月后,张小姐在完成几个设计图案后闲的发慌又玩起了游戏,这次她被身边的同事告发。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违者第一次给书面警告;第二次再犯,则给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的规定,以张小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小姐接到合同的通知后,马上找到了人事部,首先检讨了自己的错误,但然后又表示了对解除合同决定的不服,她认为:公司无权用单位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公司最终仍决定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无奈之下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2、问题: (1)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为什么? (2)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应当遵守怎样的规定? 4.2案例:部门办公会议制定的规章制度

1、背景资料: 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厂,在公司鼎盛时期制定了高于国家规定的病假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本公司工龄超过8年,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由于老职工较多,所以请病假的员工越来越多,直至开始影响工作,特别是质量控制部门,在部门领导的要求下,该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做出了一项病假补充规定,该规定称:员工所持病假条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的同意方可被承认,否则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按旷工处理,直至除名。 2、问题: (1)公司原有病假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部门行政办公会议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企业应当如何修改规章制度? 4.3案例:企业流程与企业规章制度 1、背景资料: 制造部马经理气冲冲的找到人事部经理说:“员工小李多次违反标准操作流程,虽说都没有造成大的后果,但屡教不改、性质严重,要求人事部按违反操作流程解除其合同。人事部认真阅读了马经理递交的材料后认为,小李犯错误是事实,但5条事项中没有一项能够对的上公司的《劳动纪律规定》中的解除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考试试题含答案

单选题7. 协调解决劳动规章制度实施中形式上应避免的问题有。在有效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有助于(1. )()劳资冲突。消灭 A) A)一致性问题 B)减少 B)完全避免抵触问题C) C)违法问题 D)根本制止 D)矛盾问题下列属于用人单位可能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的是(2. )。 8. 我国目前颁布劳动行政法规有()。 A)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A)《劳动法》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B)B)《劳动合同法》C)用人单位提供岗位适应性培训 C) 用人单位提供转岗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D) D)3. 集体协商争议的主体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9. 以下不是显性文化的()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 A) A)B)工会;职工代表组织精神 B)规章制度企业代表;政府代表C) C)工作环境 D)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政府代表D)组织标志4. 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需要重点掌握两个方面的法律法 10. 规,一是有关劳动标准的法律法规,一是关于()的法律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或陷入僵局时,应该采取的对策是()。法规。 A)坚持讨论 A)劳动定额 B)暂时休会 B)集体合同制度C) 制止对方公司制度C) D) 劳动争议制度避开争议议题 D)11. 5. 集体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如果不同意劳动者的变更提议,劳动者可以 )。 ( A) 要式合同 B)A) 辞退不要式合同 C)B)单务合同辞职D)无偿合同 C)提出劳动争议12. 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无

效。诉讼D) 有关集体协调的表述,错误的是(6. )。 A) 惩戒性 B)因生产经营需要集体协调也称集体谈判A) C) 政府是集体协商的主体之一B)因经营困难 D)C)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前置程序的集体协商可以克服个别蔻关系的失衡状态 D)集体协商是构筑理想劳动关系的基础 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13.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五项基本 C)劳动定额制定标准是指企业劳动定额的制定依据,)职权,以下那一项不属于( 包括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 D) 审议建议权A)劳动定额制定标准是指企业劳动定额的制定依据, 即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计权B)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也包括 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 C)审议决定权19. ()是整个劳资协商工作的核心D)评议监督权 )程序。 14.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 A)协商目标的确定 B)民事调解A) 协商方案的制订 C)协商议程的设计劳动争议处理 B) D)协商程序的确定C) 劳动争议仲裁 20.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于仲裁员的回避决定,由()D)特别程序 做出。 15.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劳动)。者应采用的方式为( A) 仲裁委员会主任 B)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A) C)仲裁庭 B)可以书面通知,可以电话通知 D) 首席仲裁员 C)可以书面通知,可以当面口头通知21. 职工代表要占职工总数的()D)可以书面通知,可以当面口头通知,不得电话通知 A)5%-10%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制度的表16. B)3%-5% )。述,错误的是(C)10%-15% D)10%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蔻争议案件,独任制是原则,合议制 A)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题 一、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出院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井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和疗养的费用。请分析本题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07.5) 二、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08.5)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题标准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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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一: 1、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由于张家饭店聘请了尚未与李家饭店解除劳动合同的黄某,李家饭店与黄某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离家饭店应当将黄某作为被申请人,将张家饭店列为第三人。 3、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规定,“提出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离家饭店应当准备以下主要证据。 (1)李家饭店和黄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黄某与李家饭店签订的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文本) (2)黄某和李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黄某的辞职申请等) (3)张家饭店招用黄某的证据(黄某在张家饭店的影像资料及证人证言) (4)李家饭店由此造成的损失证据(离家饭店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厨师,宾客锐减,营业额减少70%。 二、1.2案例劳动关系的确认及保护 1、(1)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因为他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双方已按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者的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应当首先确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并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据此支持申诉人半年工资的合法请求,钱某关于公司赔偿拖欠工资一倍的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1)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2)依据劳动法有关补偿金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拖欠劳动报酬25%的法定补偿金,如果损失达到拖欠劳动报酬的一倍,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都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时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至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1.3案例延长工时制度应用 (一)“自愿加班计划”不合法。 理由:(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因此,该单位每日加班2小时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盐城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HR)

1994 年 8 月调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 1: 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 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 8 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 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 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2000 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 200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案例 2: 邓某等 15人系某住宅总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 750元。1996 年9月,该公司 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 750 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 30 天,得出日工资 25元。小时工资用日工资 25 元除以 8小时得出 3.13元。 10 月份发工资时, 邓某等人实得 工资 529 元,比过去少了 221 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公 司以日工资是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 不予改正。 为此, 邢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案例 3: 1996 年 9 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 小时, 一谢某日工资标准为 20 元,小时工资标准为 2. 5 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莱加班工资 2.5 元,三天共计 7.5 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 150%的工 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 5元加点工资是符合《劳动 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 2. 5元X 2小时X 150%= 7. 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 2小时的标 准工资 5 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 2. 5 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案例4 :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 1995 年 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 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 l0000 元作为扶持经费。 1995 年 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 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 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 工资。但陈某从 1995年8月至 1 1月末向周某支付工资。 在此以后, 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 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 即从 1996年1 月令其停业整顿。 周某自 1995年 8月整顿期间一直 领不到工资, 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 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仲裁机 关受案后, 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 但是在处理此案时, 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 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 因为陈某在承包 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 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 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 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 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 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闷烟:本本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案例 5: 职工桂某 1977 年 9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 到食品公司工作, 1995 年 5 月 17 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不能年多的 时间才能痊愈。 1995年 8 月 20日,公司通知桂某 3 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到公司上 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工作了十多年, 3 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 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 8 与 30 号前回到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 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 企业接受和仲裁调解, 给与桂某 6 个月 的医疗期。 问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案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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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申请人王某主张:2006年3月其到被申请人天津某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每天为该公司接送会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口头与其解除关系,故王某申请调解,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发自2008年10月1日至7日共7天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某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主张: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系自带车辆在公司门口“拉活”,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部分“租车费”。 经询问和证据材料的初步审查,调解员了解到,王某每天固定时间用自己的车辆为该公司接送会员,其它时间自行安排。王某每月定期在该公司领取会员交纳的乘车费及该公司支付的租车费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王某在个人窗口缴纳了社会保险。 问题: 王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结合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简述理由。 答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判断,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是其提供的车辆服务,而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与该公司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的费

用系王某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领取的租车费,而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领取的固定劳动报酬。王某除每天在该公司接送会员外,其他时间自行安排,不接受该公司的管理约束,故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仅是租用车辆劳务关系。 (需将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与案情相结合进行论述,未阐述规定主要内容,仅单独论述案情的给一半分) 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易) 王某2013年9月1日入职A公司天津办事处,A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先试用3个月,3个月期满经考察合格后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0日,A公司以天津办事处撤销为由,通知王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除工资外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王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问题: 1.A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答案:应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在王某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王某2013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如A公司天津办事处撤销情况属实,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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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 张某等十余人被某纺织厂录用,从事车间接线工作。该厂以种种理由一直未与张某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工作了3个月后,厂方迫于各方的压力不得不与这些员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细心的张某发现劳动合同书上把劳动合同的期限推迟了3个月,也就是说他们之前干的3个月没有计入合同期,而是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算起。 于是,她找到厂领导说:“为什么把我们的合同期限推迟了3个月?之前的那3个月难道就白干了吗?” 厂领导解释说:“劳动关系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建立的,从法律上讲,没签劳动合同就不能说你跟厂里有劳动关系。” 张某听了这番话后,半信半疑,心想:难道我之前工作的3个月,劳动关系都不存在了吗? 案例解答:这是一个关于劳动关系何时成立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的时间直接决定着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界限,对双方都非常重要。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从劳动者到

用人工作的第一天起,不论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承认了只要有用工行为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借此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是行不通的。本案中,双方已经从张某到纺织厂工作的第一天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厂领导没有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都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企业用工,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等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案例二 刘阿姨今年49岁,之前一直在北京市某国企工作,1996年她所在的国企改制,她也下岗了。下岗之后生活一直比较困难,1997年她通过申请和分配,担任了所在小区的交管督察员,随即和政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工作到现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刘阿姨觉得自己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10年,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于是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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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申请人王某主张:2006年3月其到被申请人天津某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每天为该公司接送会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口头与其解除关系,故王某申请调解,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发自2008年10月1日至7日共7天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某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主张: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系自带车辆在公司门口“拉活”,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部分“租车费”。 经询问和证据材料的初步审查,调解员了解到,王某每天固定时间用自己的车辆为该公司接送会员,其它时间自行安排。王某每月定期在该公司领取会员交纳的乘车费及该公司支付的租车费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王某在个人窗口缴纳了社会保险。 问题: 王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结合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简述理由。 答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判断,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是其提供的车辆服务,而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与该公司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的费用系王某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领取的租车费,而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领取的固定劳动报酬。王某除每天在该公司接送会员外,其他时间自行安排,不接受该公司的管理约束,故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仅是租用车辆劳务关系。 (需将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与案情相结合进行论述,未阐述规定主要内容,仅单独论述案情的给一半分) 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易) 王某2013年9月1日入职A公司天津办事处,A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先试用3个月,3个月期满经考察合格后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0日,A公司以天津办事处撤销为由,通知王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除工资外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王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问题: 1.A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答案:应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在王某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王某2013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如A公司天津办事处撤销情况属实,A公司应否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什么? 答案:应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A公司以天津办事处撤销为由单方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主张经济补偿,符合该条款之规定,故应支付。 4.如A公司天津办事处撤销情况属实,A公司是否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需额外支付王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理由是什么? 答案:应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A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王某,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试用期、调岗、违纪解除、维权程序(中) 张某于2010年6月1日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市场部经理,职责是负责市场开拓等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8000元,对其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亦进行了相关约定。2012年4月,因内勤部经理调离,公司总经理认为张某更适合从事内勤部工作,于是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张某将市场部的工作移交,接手内勤部的工作。对此,张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做市场部经理,公司的调岗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总经理认为张某与公司已签了劳动合同,已成为该公司的员工,就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仍坚持由张某去做内勤部的工作。张某坚决不同意,仍到市场部上班。该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以张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仲裁。庭审中,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但双方对岗位变更未达成一致的事实均予认可。 问题: 1.张某与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答案: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限制。 2.该公司未经张某同意,直接安排张某去内勤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因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是市场部经理,该公司如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应与张某协商一致。 3.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围绕此类解除情形应具备的要件简述理由。 答案:不合法。因为张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而言,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需要具备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合理具体、经过公示,且需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等多项要件。庭审中,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亦未证明张某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因此,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4. 张某的劳动合同如被解除,其可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张某可以与该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张某可以向该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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