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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高法审委[2004]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02-03

【实施时间】2004-02-0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水平,我院审委会已于2004年1月15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l)民办学校、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停薪留职、下岗、内退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该职工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3)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结清账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3、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事项,或者裁决了当事人在申请中未请求的事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超出仲裁申请范围而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对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撤销原决定后再次作出的决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7、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8、停薪留职、下岗、提前内退的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而发生争议的,列聘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如争议事项涉及原用人单位的,列原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9、劳动中介组织将劳动者介绍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列该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劳动中介组织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l0、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以下称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以下称借调单位),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确定诉讼当事人:

(1)借调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当事人对该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列借调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2)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劳动者死亡的,列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为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变更的,如有承继人,列其承继人为诉讼当事人。

12、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工商登记的字号。

13、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列个人独资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投资人为负责人。

14、劳动者与个人合伙发生的劳动争议,列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15、劳动者与合伙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列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合伙企业在诉讼时已散伙或被注销的,可直接将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期限的审查

16、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除外。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者患重大疾病影响其行使权利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

(3)劳动者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

(4)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18、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上述手续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

四、关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

定双方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2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4、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予撤销。

2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未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相关手续,如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当事人应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以及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作出合理约定,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人民法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

27、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的生活费。

28、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以除名或开除决定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该决定符合《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不应以决定名称不当而否定该决定的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 (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293073.html,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和补充的所有内容。 第八条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的,网上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可以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 第九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和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自助立案功能区,配备电脑、扫描仪或自动照相机等自助立案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并落实专人指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等群体性纠纷应当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三条对于不接收或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的,或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293073.html,/fg/detail2009514.html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操作手册簿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 律师操作手册 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件标识:TDH-SSFW-E-TS-T16 模板版本: 1.0 文档版本: 1.0 作者: 完成日期:2015-03-26 文件状态:[] 草稿[ ] 正在修改[ √] 正式发布

目录 1概述 (3) 1.1律师业务介绍 (3) 1.2进入平台 (3) 2律师注册及管理 (5) 2.1律师事务所管理员注册及管理 (6) 2.2律师个人注册........................................................................................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律师事务所律师登陆及管理 (8) 3网上立案 (11) 3.1立案申请 (11) 3.2立案进展查询 (16) 4联系法官 (19) 5材料转接 (21) 6文书送达 (23) 7网上阅卷 (25) 8执行线索 (27) 9录像预约 (29)

1概述 1.1 律师业务介绍 江苏省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常用功能主要包括: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材料转接、网上阅卷、文书送达、执行线索、录像预约等。 1.2 进入平台 方式一: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293073.html,/ssfww,回车,进入系统。 点击地址,进入系统 图1 进入诉讼服务网主页 方式二:进入江苏法院网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293073.html,,点击“诉讼服务”模块。

点击此处,进入系统图2 通过江苏法院网进入诉讼服务网

2 律师注册及管理 在诉讼服务网主页右上角点击律师登陆,即可进入律师登陆及注册界面,该界面提供两种方式:律师事务所单位用户和律师个人用户。 图3 点击进入律师注册及登陆界面 图4 律师登陆界面 点击进入律师注册及登陆界面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

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督促实施暂行办法(试行)ffice ffice"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的延伸作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以开展执行督促实现执行工作窗口前移,形成以“督促促履行,保全促和解,监督促执行”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执行督促是指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隋况,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以及对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的案件,查询执行进展情况、催促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督促包括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执行程序督促等。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督促工作组或者执行督促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和执行程序督促,并落实与执行督促工作相关的协调、联络等事宜。 第三条执行督促窗口的执行督促工作组或执行督促员原则上由执行部门派驻,相关部门协助。 执行督促窗口日常管理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执行督促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坚持要求直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五条执行督促要坚持快捷、便利原则,整个督促期限应当在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报请执行局长审查批准后可延长10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人民法院立案前进行执行督促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第六条执行督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且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执行督促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 (二)情况紧急,须立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民诉法修改后立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节 选) 苏高法审委[2012]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0日第4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立案受理。 2、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原告就其诉讼请求进行说明: (1)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明显不合常理的; (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的; (3)原告在立案审查期间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4、原告就前条所列事项拒绝说明或说明明显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虽然进行了说明,但仍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立案审判庭应当将发现的疑点记入笔录并附卷移送民事审判庭。

三、关于先行调解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适宜调解的,应当在征得原告书面同意后,先行开展调解工作,但被告明确拒绝调解的除外。 6、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纠纷分流至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等进行诉前调解,也可以在立案审查期间由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进行立案调解。 四、关于立案审查 8、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原告拒不补正或无法补正又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9、公民个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本人到场。 10、诉讼代理人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1)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审查其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诉讼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的,应当审查能够证明其与诉讼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_百度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节选) 发布时间:2013.01.11 新闻来源:浏览次数: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9、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10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10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11、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也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审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规定的; (2)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标的限额的; (4)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 (5)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6)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即时审结,并当庭宣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当庭送达。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内送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 通知 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 (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开庭传票; (五)听证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七)执行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江苏法院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样式) 为进一步方便您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提升网上诉讼服务质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决定对部分诉讼文书采取网上送达方式。在您选择确认同意此种送达方式前,请您仔细阅读并注意以下事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章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否则变更无效。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使是因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方生效。 二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身份法律关系与个人的婚姻、血缘和家庭相关,这类纠纷是熟人或亲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情感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同时这一关系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涉及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性使得这类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比如离婚诉讼,法院一旦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293073.html,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

外网立案流程

外网立案流程 1.打开360浏览器,找到收藏那一排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点进去。 或者搜索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第一个江苏法院中点进去找到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 2.鼠标下拉,点击网上立案 3.点用户名登陆,点立即注册。要求一个当事人就注册一个。律师 可以注册后替当事人操作。 4.用户名为姓名加上123,登陆密码为姓名的拼音。密码太过简单会 导致没反应。自行设置 5.注册成功后,选择任意一种方式登录。注意:用户名是姓名加123 6.点击左上方网上立案——申请立案。把阅读并同意风险提示前的 框点一下,?—————点民事一审立案申请 7.将网页最小化,打开桌面文件夹扫描存放件,在里面新建文件夹 以当事人命名。关闭。或者用全能扫描王把卷宗扫描或者拍照片都可以。本质是把对应的材料传到对应的位置。 8.将当事人的材料按照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材料——被告身份 证明材料(没有就算)——证据材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授权材料的顺序放好。 9.打开桌面上的capture 3.1软件。打开扫描仪上面的电源键,蓝

光亮起,将材料反向导致放在盖板中。点击电脑底部的扫描仪软件,点击保存已扫描的文件(左起第二个图标)——点左边的桌面、扫描存放件——对应的当事人文件夹。(下面的文件名和保存类型不要修改!!!)点击保存,出现对话框,选择确定。扫描仪开始工作,如果证据材料过多,请分几次扫描。扫描完毕关闭。传图片格式。jpg 或者把所有的证据先拍照,通过微信、QQ等软件把上传的图片放在桌面上,怕找不到就给它们都重命名,如起诉状证据1、2、3等等。 10.返回到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按照顺序左边的提示顺序上传材料。 弄好后点智能提取信息。点击填写右边信息(法院是先选到对应的中院,点击前面的三角选到对应的基层法院。案由弄清楚点),修改完善下面的当事人信息,尽可能的详细。原被告市自然人的就点击自然人,是法人的就点击法人。被告尽可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要求准确。诉讼标的额财产的据实填写,单纯离婚的就先填个100.管辖依据一般填被告所在地,诉讼请求看看有没有错别字。核查右边信息准确无误,左边材料上传完整后,点击下方的两个我已阅读,提交法院审核。出现提交成功两个字为成功。 11.关闭网页,删除所有图片,保护当事人隐私。 出现立字样说明法院已经审核,把纸质材料送到相应的法院或者寄过来。如果出现退字样按照要求重新修改后提交,有什么不懂的拨打12368咨询。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操作手册范本

法院诉讼服务网 律师操作手册 通达海信息技术 文件标识:TDH-SSFW-E-TS-T16 模板版本: 1.0 文档版本: 1.0 作者: 完成日期:2015-03-26 文件状态:[ ] 草稿 [ ] 正在修改 [ √ ] 正式发布

目录 1概述 (3) 1.1律师业务介绍 (3) 1.2进入平台 (3) 2律师注册及管理 (5) 2.1律师事务所管理员注册及管理 (6) 2.2律师个人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律师事务所律师登陆及管理 (8) 3网上立案 (11) 3.1立案申请 (11) 3.2立案进展查询 (16) 4联系法官 (19) 5材料转接 (21) 6文书送达 (23) 7网上阅卷 (25) 8执行线索 (27) 9录像预约 (29)

1概述 1.1律师业务介绍 省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常用功能主要包括: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材料转接、网上阅卷、文书送达、执行线索、录像预约等。 1.2进入平台 方式一: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293073.html,/ssfww,回车,进入系统。 点击地址,进入系统 图1 进入诉讼服务网主页 方式二:进入法院网官方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293073.html,,点击“诉讼服务”模块。

点击此处,进入系统图2 通过法院网进入诉讼服务网

2律师注册及管理 在诉讼服务网主页右上角点击律师登陆,即可进入律师登陆及注册界面,该界面提供两种方式:律师事务所单位用户和律师个人用户。 点击进入律师注 册及登陆界面 图3 点击进入律师注册及登陆界面 图4 律师登陆界面

江苏法院全面开通“12368”语音查询系统

江苏法院全面开通“12368”语音查询系统 为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促进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近日,全省法院正式全面开通“12368”语音查询系统。该系统租用中国电信的呼叫中心和企信通短信平台,以诉讼咨询等静态信息和案件审理、执行等动态信息为服务内容,以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接入和语音、短信等为服务方式,为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了便捷的公益服务平台,是对江苏法院网络查询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一、建设开通12368系统的目的意义 1、加强12368系统建设,是践行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司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它要求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各项工作,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12368系统建设,是践行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12368系统正是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入手,将案件审理动态信息和诉讼指南、诉讼费用、审理期限、案件管辖、庭审程序、风险提示、司法救助等静态信息向社会公开,用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受尊重的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当事人不出家门,只需用电话拨打12368语音查询热线,就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相关资料信息,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便民、利民、亲民”的良好形象。 2、加强12368系统建设,是坚持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司法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公开彰显公正,公正捍卫公信”。没有司法公开,就没有社会监督,也就没有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加强对自身工作的宣传,自觉把司法工作公开了,让司法服务透明了,让服务举措公开了,并时刻接受老百姓的检验,才能提高法院工作的生命力和公信力。加强12368系统建设,就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的有效途径。12368系统平台就是把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案件流程、裁判结果以及所有与人民群众有关系的审务工作全部向社会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0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 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17]101号2017年6月1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上立案系统的功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省法院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 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 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第三条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发布、发放宣传

2019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19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0年2月) 案例一 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诉讼转破产、合并出售式重整 基本案情 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欣阳商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恒亚市场”)系启东当地最大的综合性建材家居市场,营业面积超十二万平方米,年交易量突破十亿元,就业人数达千人以上。因企业发展步伐过快、投资过大、疏于管理,加之家居行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保市场份额不断通过贷款加大投入,以致资不抵债、陷入困境。14亿元的巨额负债和欠付的五、六百户小业主租金及员工工资,加上老板的突然“失联”,致使小业主群体上访、妨碍商户经营,小业主和数百名商户间的群体矛盾一触即发,而债权人纷纷要求保全企业资产,社会矛盾复杂多元。 为及时稳控局面,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果断决定启动诉讼转破产程序,将启东法院民二庭正在审理的以该市场为被告的两起合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在第一时间查封企业所有资产,为恒亚市场提供法律保护,为市场继续经营创造条件。在启东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与小业主及商户反复协调、沟通,先后帮助小业主和商户成立“恒亚业主委员会预备会”和“恒亚百商联合会”,让两大群体从对抗走向联合,快速平息矛盾,挽回大量客户,有效稳定市场,为下一步重整工作创造条件。鉴于恒亚市场体量大、矛盾复杂、重整投资金额高,加上三企业资产和人格高度混同的特殊情况,启东法院采用“合并出售式重整”方式,整体打包出售三企业资产,由新投资者运营原有营业事务,该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上高票通过。2019年5月15日,江苏华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十六轮竞价成功竞得恒亚市场核心资产,并委托国内著名家居品牌团队进行专业管理。濒临死亡的恒亚市场得以涅槃重生。本案的成功经验获人民法院报专版介绍。 典型意义 一是为解决执行难和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启东法院在总结“执转破”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诉转破”衔接机制,使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大大前移,防止企业债务链进一步蔓延、诉讼案件大量堆积。 二是为尽可能挽救生病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启东法院敢于突破单一的存续式重整模式,采用“合并出售式重整”模式,让企业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从“保壳再生”到“换壳新生”,为企业重整提供了一种全新模式,充分体现了启东法院破产审判的创新思维和担当精神。 案例二 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程序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清算转重整、程序合并重整、网络债权人会议、衡平居次 基本案情 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纺织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纤维公司)、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溪迩公司)等三家天然纺织系关联公司是无锡地区经营多年的知名民营企业,在全国纺织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近年来,因环保监管趋严、劳动力成本和融资成本提升、实际控制人盲目投资等多因素叠加,天然纺织公司陷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困境。 2018年1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天然纺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8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绿色纤维公司和纳溪迩公司破产清算案。为对天然纺织系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处置,20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与省妇联共同发布江苏家庭事务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引导公众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正。 心理疏导春风化雨,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案情】 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依据经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夫妻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案件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承办法官依据该院《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规则》,邀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数次的心理疏导,夫妻双方逐渐意识到导致他们沟通产生误会和矛盾的根源何在,并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尝试学会了用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最终,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承办法官的调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经某撤诉后,承办法官通过案后回访了解到张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双方恢复到平静的生活。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请直接裁判,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邀请了心理咨询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专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的审理。从以往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注重感情是否破裂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的心理诉求,进一步分析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目前,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改革试点要求已经将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借助心理学专业领域人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2016年12月,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了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创新机制,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心理诊疗服务。 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案情】 孟某(女)与何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孟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2年12月,孟某又因左乳癌入院治疗。期间,孟某实际支付医药费26352.18元。2015年10月,孟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孟某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何某作为孟某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遂判决何某给付孟某医疗费23000元,并每月给付孟某扶养费1500元。 【点评】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案件也愈来愈多。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作为妻子的孟某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丈夫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 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6.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7.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保管。 8.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返还机动车的时限。 9.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 11.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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