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泸国税规[2015]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国税规[2015]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国税规[2015]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国税规[2015]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

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规[2015]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发展需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款安全和及时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总结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经验并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5日

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本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申请开具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除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的税收票证外,本市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由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起草制定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指导、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及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检查、经验交流及调研活动;

(六)市局票证中心具体负责实物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销毁等工作;

(七)本市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税务分局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开展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岗责开展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税务所(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 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 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税后,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3. 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印花税除外)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也可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贴花专用)。纳税人应当将印花税票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自行划销。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以收现方式销售印花税票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或一份应税凭证贴花超过500元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替代本市原《印花税收讫专用证》,视同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贴花专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五)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六)市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第十八条其他税收票证是指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明确,但应视同税收票证并纳入管理核算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按规定开具的纸质凭证;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机

关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按规定开具的纸质完税证明。

第十九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章戳。本市启用的征税专用章包括国、地税征税专用章(连体章)、国税征税专用章、地税征税专用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章戳。本市启用的退库专用章包括国、地税退库专用章(连体章)、国税退库专用章。

(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时使用的专用章戳。

(五)本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二十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及各类征税、退库专用章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章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一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具体式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第二十二条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由市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三条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本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第二十五条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各税务分局按照市税务局规定的样式刻制。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印模应当在市税务局及本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二十六条税收票证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第二十七条市税务局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税务分局应根据本单位税收票证库存及使用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类特殊因素,于每季度末次月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税务局报送隔季税收票证领用数量计划。市税务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安排印制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

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

第三十条税收票证发放时应严格按照领用数量计划,并遵循先进先出、适量发放的原则。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如需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核对无误后发放。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专用保险箱柜。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如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一)用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对剩余票证进行清点,并将税收票证结存情况与“税收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所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员与用票人员应每月对本单位结存的税收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分局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盘库和清点。

(四)市税务局应不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盘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

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中征收岗与发售岗原则上应当分设。

第三十四条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填开前先检查税收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税收票证应顺序逐号填开,不得跳号使用,纳入票控的税收票证应确保系统电子票控号码与票面印刷铅印号一致;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填开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各类章戳应加盖齐全且不得混用。

第三十五条因开具错误、印刷质量不合格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

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的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第三十七条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下一工作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办理结报缴销。

第三十八条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或长出、短少等其他情况的,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对于部分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对于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毁;对于长出、短少等其他情况,上报市税务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

第四十条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式样改变、印刷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在市税务局监督下,由税务分局按照市税务局要求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后集中销毁。

各类税收票证账簿及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报至税务分局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四十一条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市税务局进行损失核销审批。毁损残票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二条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其他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丢失份数相应赔偿。

第四十三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上报至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分局级以上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

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如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贴花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务机关只能提供原税收票证复印件;遗失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不提供税收完税证明和复印件。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核算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所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相应设置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所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还应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依据税收票证领发单或交接清单、税收票款结报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审批、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单等税收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字轨和号码进行及时登记;

每月末所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等账簿资料编制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应于每季度末相应编制本级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首先解缴库存现金税款,结报缴销已填用票证,再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并

填写《票证交接清单》,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核对无误后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受托单位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所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月对税务机关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缴销的税收票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分局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税收票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五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五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税收票证清查,税务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协议、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三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可以使用税收票证。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票

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1998〕41号)同时废止。

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正 式版

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各位领导: 上午好! 我是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的,1999年12月,组织上安排我担任信息中心主任。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个汇报。 过去的一年,为落实省国税局提出的,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这个总体目标,在市局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和中心的全体同志一起下分局、进企业,摸清基层的情况;到省局信息中心请示汇报,吃透上级的精神;走访相关业务公

司,掌握技术保障的要领。在此基础上,我们拿出了全年工作思路和主攻重点,报经局领导审定,下发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xx年计算机工作的意见》。从年初开始,我们逐个阶段摘督导,逐项工作抓落实,始终突出“四抓': 一抓硬件建设。这是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基础。我们挤出有限的资金,争取省局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给基层单位陆续配齐了微机,但随着微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几乎所有的涉税活动都纳入进来,单机操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分局工作的需要,全系统联网运行势在必行。为此,我们立即动手进行调查,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提出了一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 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 【发文日期】1996-04-24 【实施时间】1996-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3.处级(含副处长级、下同)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进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的非领导职务设置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下过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限额另行制定。 3.各级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须报上一级批准后实施。 4.报批非领导职务方案。内容包括:(1)设置范围;(2)设置规格;(3)任职条件;(4)现编制总数及各层次领导职务编制数;(5)可设置的非领导职数;(6)首次拟配备非领导职数;(7)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数及对这些人员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中的处理意见;(8)实施的方法和步骤;(9)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报批表(样式附后)。 5.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审批和任命,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拟定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 2.过渡培训。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过渡前的培训工作正在进行,大部分国家税务局是按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进行的,有的国家税务局是自己组织的,只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凡取得合格证书者,承认其培训资格。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发表时间:2019-01-10T15:39:15.233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19年2月总第291期作者:严晓云邓倩[导读] 自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广东科技学院广东东莞523083 摘要:分税制的实行,曾给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新形势下,国地税合并也已成为必然趋势。广东作为改革先锋,在税制改革的道路上也应首当其冲,先行先试,建立起广东特色的地方税收体系,为进一步在大湾区乃至全国落实完善国地税合并之举,探索合并之路、评估合并效果、总结合并经验,最终实现国地税的全面深入合并。本文对此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关键词:国地税合并税制构建策略我国自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24年过去了,分税制对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2016年5月,全面完成“营改增”试点工作,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在宣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改革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合并省以及省以下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职责。这些政策的出台,应对了时代发展需要,至此我国税收制度进入“破冰”阶段。本课题顺应当前财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来研究广东税制的构建问题。通过构建符合广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税制,以合理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构建具有激励与约束的地方财政资源获取机制,从而保证地方政府行为的良性运行,促进广东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本辖区居民的福利水平。 一、广东省税收体系现状及特点 1.国、地税机关权力交叉。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征管权交叉。自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国家邮政、大型国有银行和不分享所得税的海上油气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该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委托给国家税务局,加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的混乱、分裂和交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地方税务局有权征收和管理。但是,由于铁路部门、银行总部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属于中央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再次形成征管权的交叉点。 2.地方税种“群龙无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税制失去了主要税种,导致地方税制对主要税种界定不清楚。在现行税制下,广东省地方税收具有“税种数量较多但多为小税种、地方税体系收入比重偏低”等特点。同时,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政策使得企业转型而缩小,但相应的财政权力并没有减少,导致地方财政收支更加紧张。辅助税种的制度建设也还有待完善。 3.税收征管成本高。税务机关的双重设置,它在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方面花费太大。据统计,在2011年我国“设立一个农村和县、市税务分局的基建支出分别为200万元和600 万元”。到目前为止,这笔费用只能直线增长。而当时,国、地税各级机构就合计103965个了,这般重复投资大可不必。另外,两套机构也造成“各施其令”、“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高,使税收征管更加复杂和困难。税收纠纷增多,造成大量重复劳动。如重复的税收宣传、登记、评估、征收、管理、检查等。此外,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由国家和地方税收、税务人员培训、办公费用清单、车辆和设备的配置、重复研究等方面,大大提高了税收执法和司法成本。 4.税收遵从成本高。税收遵从成本,即税收成本,是纳税人除了纳税之外所花费的额外资源的价值。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繁琐程序使得税收征管程序更加复杂。“拜完佛社拜菩萨”的纳税人将涉税事务成本翻了一番。他们需要雇用更多的财务和会计人员或加倍支付他们的税务代理费。而当政府法令不可用时,纳税人往往难以理解。税收遵从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了实际税收负担的加重,恶化了国内商业环境,削弱了中国税收政策的国际竞争力。 二、广东省国地税合并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1.机构设置影响因素多,精简高效难促成。精简税务机关是降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的关键,也是高效率的前提。但由于我国已实行了24年的国地税“分征分管”体制,赋予地税机关征管地方税的权力,长期导致地税“占山为王”、自主权过大、程序形式重于效率,成为地方财政的财力支柱。一向彪炳“财政源泉”的地税将被国税合并,从根本上失去征管税收权力、失去独立入库税收权力,定会遭到地税机构从上到下的质疑甚至反对。合并后原本属于地税权限的税收将如何征管?地税原有机构原有部门将何去何从?怎样保证合并后征税及纳税成本同时降低?又如何保证精简过后纳税过程的高效性和纳税收入的完整性?这些都是合并后的壁垒。 2.税收分配权益不清晰,地方财政无保障。营改増后,广东省地方税体系面临“没有明确的主要税种、大量的税种和小税种,各税种之间存在重叠功能,地方税制收入比重偏低”的困境。“十三五”期间,我国将逐步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推进城镇化,这都需要大量的地方财政投入。因此,担忧原本的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分配、担忧地方税收的质量、担忧地方财力的紧缺是地方政府最为顾及的问题。 3.独立征税权力将丧失,地方政府不放心。“营改增”后,国地税合并政策一推出,对于地税无疑是“雪上加霜”。失去主税种后再丧失自主征税权力,这必定使地税部门乃至地方财政人心惶惶。地方税务的放权,致使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所获信息滞后或不对称,经常处于被动和脆弱的地位,税收分配一直是犹豫和不信任的。至此,地方政府对合并事宜的不放心、不放权加大了合并阻力。 4.公务员既得利益受损,人心不稳阻力大。税收征管体制的合并关系到地方政府税权的既得利益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具有很大的阻力。由于地方税务局的废除和机构的精简,地方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会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原以为一生无忧的“铁饭碗”即将消失,情绪上也难以安抚。国地税合并将面临人员安置成本高、人心不稳等又一难题。 三、构建广东地方税体系的策略 1.以“广东省国地税已合并挂牌”为背景。从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至2018年7月20日,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挂牌,标志着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分步合并和相应挂牌工作全部完成,这标志着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广东省也逐步完成了本次改革。 合并挂牌,意味着税务系统将实现“六个统一”,分别为“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和“信息一次采集”。其中,“一厅通办”,它意味着纳税人不必跑两个大厅来办税,它意味着纳税人只需要登录一个网络来处理两个业务;“一键咨询”指纳税人通过12366将获取所有税收业务的咨询服务;“实名信息一次性收集”将识别现有的国家和地方税务实名信息,使纳税人的实名信息只需要收集一次。同时,统一税务稽查。从根本上解决国地税两家分别检查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的不当打扰;统一地方税收执法的原有标准,统一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实施。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在此基础上,国地税局机构重叠和重组、税务人员的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从结构和机制上初步实现了国地税合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7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8.14 【实施日期】1997.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14日财税字[1997]79号)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 附件: “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一)“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名单(95项)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2007-02-02 21:57:17 各位领导 上午好 我是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的年月组织上安排我担任信息中心主任。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个汇报。 过去的一年为落实省国税局提出的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这个总体目标在市局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和中心的全体同志一起下分局、进企业摸清基层的情况到省局信息中心请示汇报吃透上级的精神走访相关业务公司掌握技

术保障的要领。在此基础上我们拿出了全年工作思路和主攻重点报经局领导审定下发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年计算机工作的意见》。从年初开始我们逐个阶段摘督导逐项工作抓落实始终突出四抓 一抓硬件建设。这是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基础。我们挤出有限的资金争取省局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给基层单位陆续配齐了微机但随着微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几乎所有的涉税活动都纳入进来单机操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分局工作的需要全系统联网运行势在必行。为此我们立即动手进行调查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对个分局的办税厅及办公室进行简易布线和对等网的安装又投资多万元将个分局由拨号上网改为专线联网配发各种设备多台套。这样一来形成了以市局标准机房为中心台高档服务器为数据处理核心、三级广域网和局域网为骨架的税收管理系

统。全局连接成为一个稳定、高效的微机网络系统分局的各个岗位运用单台微机各司其职资讯共享分局与市局、市局与省局的远程通信效率成倍提高。 二抓软件应用。我们与有关公司联手建成了全省国税部门第一个电子报税系统紧接着逐步推广省局统一开发的软件。截止到去年底已基本涵盖了整个税收业务流程应用效果日渐显露出来。去年我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办公自动化的应用、网页的制作、金税工程及的前期准备上。这是当时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我们提前进入准备连续举办了期办公自动化的培训把所有相关人员都轮训一遍还会同办公室一起制定了《公文处理规程》。从硬件、软件、人员到规程都一一准备到位。按省局统一要求年月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顺利开通实现了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信息的发布和下载全市税收工作的各种资讯都能在网页上随时查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一) 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税总自6月12日到15日官网发布了首批配套文件《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小编按文件内容略做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全文失效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此次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7份,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份: 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次公布的文件有13份,关注以下几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废止第一条“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废止文件关于副本封皮样式及收费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组建联合调查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废止“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内容。 三、条款有修改的税收规范性 本次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有193个,需要关注的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对“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内容为: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白罔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三)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项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

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把导所订立的技术合队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眼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可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会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接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姿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1989年4月12日

2020年地税局办公室1—9月份工作小结

2017年地税局办公室1—9月份工作总结 20**年以来,在局党委和市地税局局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市地税局办公室认真贯彻xxx市地税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及时、谨慎、准确、周到”的工作标准和“围绕中心、服务全局”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立足办公室自身工作职能,团结协作,创新进取,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完成了局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新突破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结合办公室自身工作职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并努力实现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由事务型向政务型转变,突破性的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强化督查考核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把强化政务督查作为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大了政务督查工作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督查立项登记、督办、反馈和检查制度、督查专报、通报等一系列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有效地保障了政务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围绕全局工作重点、阶段性重点工作、局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等,加大督查广度和深度,全面做好日常督查、目标督查、专项督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的督查催办。1—9月份,共下发督查通报13期,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档案管理和资产管理。在档案管理上,作为青岛市税务局唯一的档案管理省特级先进单位,今年以来,我们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继续加强了对全局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行业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组卷和编目。将已经形成的所有档案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归

档,编制了完备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并将软件与金宏办公自动化系统联接,实现了档案查询利用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顺利通过了档案管理省特级标准先进单位年度验收。三在资产管理方面,根据市局《财务管理办法》,制定了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置、大项固定资产处置等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出口关。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流程。从购置、分配、调拨、管理、外赠、处置、盘点各个环节都有帐、有卡、有物,有明确的责任人管理,杜绝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成立了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对车辆保险、办公楼物业管理、季度福利采购、汽车加油等进行了招标采购,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达到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讲求效益的目的。二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信息调研工作。为充分发挥信息调研工作在服务全局、为领导决策服务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信息调研工作力度,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发挥办公室在信息调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全局信息调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做好全局信息调研文章的筛选、整理和上报工作。特别是加强了对全局经验性、问题性等有助于领导决策服务方面的信息调研力度。今年以来,先后对我局社会综合治税、涉外税收管理、采矿业征管、重点税源及重点行业税源变化情况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及时撰写提报了一批有价值、有深度的税收信息和调研文章,为领导了解情况、决策服务提供了较好的参考依据。前期,针对平度市现实税源不足、组织收入工作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安排,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全市地方税源现状、税收结构、发展趋势进行了调研,向局领导提报了有数

最新整理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docx

最新整理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 根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工作发展需要,20xx年信息中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四个服务:服务大局、服务机关、服务基层、服务广大纳税人,确保各应用系统平稳运行,确保wang络及信息安全,积极参与税收业务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税务信息化治理能力,为实现税收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一、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建设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建立电子底账,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使新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和所有增值税发票,不再对新办纳税人推行老税控系统。加强技术统筹,优化系统运行环境,做好税控装置发行、发放管理,确保升级版平稳、有序运行。 (二)完成金税三期优化版推广应用工作。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细致开展系统初始化工作,严把数据清理和迁移质量关,精心实施系统性能压力测试,全力做好上线运行保障工作,确保我市国税系统在三季度前完成金税三期优化版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积极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是今年总局和省局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全面落实总局和省局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既定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按照总局和省局部署,深入查找风险点,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防范新措施,持续改进内控机制。 (四)全面优化完善我市wang上办税系统。优化和完善我市wang上办税系统,及时实现与“金税三期”的系统同步,并以wang上办税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拓展其他新型电子远程办税渠道,实现xxxx移动终端APP和微信公众平台办税等方式,打造我市全新电子税务局办税新格局,以实现与实体办税厅等同功能、达到“足不出户,轻松办税”为长远建设目标。 (五)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全面推行绩效管理3.0版和个人绩效管理2.0版,实现组织和个人绩效管理的全覆盖。配合做好综合办公、财务等行政管理类应用系统的升级优化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优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问一: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是否需要发票? 答: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对业主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业主的以下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业主收款收据; ②收据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 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

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不少新意,这里首先对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做一简单分析。 税总发〔2018〕68号《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房开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稽查压力比之其他行业都要严峻,作为税局税收收入保障的房开企业,得到税局的重点关注也不足为奇。根据税总〔2018〕68号的规定,当前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房开企业在以下方面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一是房开企业如面临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的同时稽查,在未送达决定文书的情况下,随着国地税合并,新的稽查机构设立后,将会稽查案件进行合并,这里可能会对已经形成的定案结果推翻重来,需要重新检查认定,此时税种

国税与地税区别

国税与地税区别 国税局收的税款是直接上缴国库的,由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划使用,即使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也是由国税局征收先上缴国库后返还的.地税局收的税款是直接缴入地方财政金库,归地方政府使用. 国税和地税有什么区别?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和地方(收入)税,分别同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征收。 消费税为中央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他税一般为地方税。 国税,由国税局征收;地税,由地税局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除上述行业以外的营业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

2015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事迹材料

2015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事迹材料 她从一个师范专业大学生,一个纯粹的外行税盲,凭借自己的勤奋和坚忍,成长为全省地税系统公认的业务骨干;作为一名军嫂,一对双胞胎儿子的母亲,她以令人惊叹的毅力,在事业与家庭中寻求最佳平衡点......她,就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张学睿。 勤奋+坚忍:她完成了从外行税盲到业务骨干的自我超越 1997年,张学睿从海南师范学院教育管理专业毕业后,恰逢海南财税分家,一个偶然的机会,张学睿成为一名税务工作者、儋州地方税务局法规税政室办事员。 由于干的是和自己专业相去甚远的工作,刚刚上岗时,张学睿对征税体系和常识几乎一无所知。于是,她不分昼夜,恶补金融税收等知识,《中国税制》、《会计基础》等财税书籍,她看了许多遍,很快就对各项税收政策烂熟于胸。从1997年到2015年10年间,张学睿从儋州地税局法规税政室办事员,晋升为副股长、主任,成为公认的基层业务骨干。 2015年7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并于当年7月1 日正式运行。中心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即审批事项集中、审批权力集中、审批人员集中。经过层层严格挑选,张学睿成为海南省地税局首批进驻中心人员,成为全省34个省直和中央驻琼部门派驻人员的一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张学睿是海南省地税局审批窗口唯一的受理工作人员。4年来,她坚持每天8点准时到岗,并保持出勤100%的记录。她工作细致、服务耐心。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次都是第一时间请示领导研究解决,从不压件、误件,确保了行政审批工作的顺畅、高效。 4年来,她接受纳税人的咨询近8000多人次,平均每天接受纳税人的咨询20多人次;共受理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认定、延期缓缴税款等审批事项427件,按时办结率100%。张学睿深知,同一个问题,她也许已经回答过上千次,但对咨询的纳税人来说也许就是第一次,因此,对纳税人的咨询,她总是耐心解答。 执著+创新:她树立了一名共产党员税官的标杆 张学睿深知,自己是海南省地税局的形象代表、是一名共产党员的代表,更是海南省政府部门的代表。"优质、文明、热情、高效",是张学睿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一贯宗旨;"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及时为纳税人排忧解难"是她的工作信条。 有一次,一家纳税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受理的时间是11月24日,审批时限应至12月22日止。但企业如果在一个星期内不能把发票交到客户手中,就会失去一批大客户,企业经办人心急如焚,将这一情况反映到地税窗口。张学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打电话多方请示协调,并联系主管部门为其出具了印制清单,第三天就接到印刷厂发票已印好的通知,纳税人对此感激万分。 精通业务、善于创新,是张学睿的强项。她根据窗口工作特点,整理出与窗口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把纳税人经常咨询和税收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装订成册。2015年,张学睿在深入行政审批工作调研基础上,撰写了《海南省地税系统行政许可和税收减免审批事项调研报告》,为全省地税行政许可和税收减免审批集中办理提供了参考决策。 此后,她又花了近两年时间,对全省地税系统26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所需材料进行了汇总梳理并对外公布,彻底解决了地税系统多年来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底数不清,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不明等问题。 在张学睿的窗口,不用到处打听,无须找熟人,只要符合条件减免税的,上千万都会顺畅获批;不符合规定的,100元都不会批。时间长了,许多纳税人都打心眼里感激这位服务热情的女税官。

《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

《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过去的一年,为落实省国税局提出的,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这个总体目标,在市局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和中心的全体同志一起下分局、进企业,摸清基层的情况;到省局信息中心请示汇报,吃透上级的精神;走访相关业务公司,掌握技术保障的要领。在此基础上,我们拿出了全年工作思路和主攻重点,报 经局领导审定,下发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xx年计算机工作的意见》。从年初开始,我们逐个阶段摘督导,逐项工作抓落实,始终突出四抓:一抓硬件建设。这是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基础。我们挤出有限的资金,争取省局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给基层单位陆续配齐了微机,但随着微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几乎所有的涉税活动都纳入进来,单机操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分局工作的需要,全系统联网运行势在必行。为此,我们立即动手进行调查,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对13个分局的办税厅及办公室进行简易布线和对等网的安装;又投资10多万元,将7个分局由拨号上网改为ddn专线联网;配发各种设备40多台套。这样一来,形成了以市局标准机房为中心,8台高档服务器为数据处理核心、三级广域网和局域网为骨架的税收管理系统。全局连接成为一个稳定、高效的微机网络系统;分局的各个岗位运用单台微机各司其职,资讯共享;分局与市局、市局与省局的远程通信效率成倍提高。

二抓软件应用。我们与有司联手建成了全省国税部门第一个电子报税系统,紧接着逐步推广省局骋豢⒌。imb软件。截止到去年底,已基本涵盖了整个税收业务流程,应用效果日渐显露出来。去年,我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办公自动化的应用、网页的制作、金税工程及ctais 的前期准备上。这是当时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我们提前进入准备,连续举办了3期办公自动化的培训,把所有相关人员都轮训一遍,还会同办公室一起制定了《公文处理规程》。从硬件、软件、人员到规程都一一准备到位。按省局统一要求,xx 年1月,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顺利开通,实现了ftp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信息的发布和下载,全市税收工作的各种资讯,都能在网页上随时查询。去年9月,市政府领导及部分市人大代表视察我局工作时,对我们的计算机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为保证金税工程及口ais在xx年开通,从去年开始,我们一方面狠抓国税干部的网络技术培训、操作规程建设;另一方面提前加快设备更新、网络改造的步伐,实现了软件、硬件建设的相互推进,率先在全省第一个开通了金税工程的四级网络,受到省局领导的多次肯定。 三抓人才培养。我们中心人手少、事情多,工作的技术含量高,特别是金税工程启动后,这根弦一直绷得很紧很紧。我们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方法,在人员的素质和数量上做文章:一是派出学习.去年9月,我们克服事多人少的困难,派出一名副主任到中国人民大学参加了为期四个月的信息管理专业学习.二是岗位练兵。我们制定了中心及大厅系统管理员的例会学习制度,每月采取实地开会和网上讨论相

国家税务总局专业术语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Tax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Local Taxation bureau 地方税务局 Business Tax 营业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所得税 Income Tax for Enterprises企业所得税 Income Tax for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tax returns filing 纳税申报 taxes payable 应交税金 the assessable period for tax payment 纳税期限 the timing of tax liability arising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consolidate reporting 合并申报 the local competent tax authority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the outbound business activity 外出经营活动 Tax Inspection Report 纳税检查报告 tax avoidance 逃税 tax evasion 避税 tax base 税基 refund after collection 先征后退 withhold and remit tax 代扣代缴 collect and remit tax 代收代缴 income from authors remuneration 稿酬所得 income from remuneration for personal service 劳务报酬所得 income from lease of property 财产租赁所得 income from transfer of property 财产转让所得 contingent income 偶然所得 resident 居民 non-resident 非居民 tax year 纳税年度 temporary trips out of 临时离境 flat rate 比例税率 withholding income tax 预提税 withholding at source 源泉扣缴 State Treasury 国库 tax preference 税收优惠 the first profit-making year 第一个获利年度 refund of the income tax paid on the reinvested amount 再投资退税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 出口型企业 technologically advanced enterprise 先进技术企业 Special Economic Zone 经济特区

国税地税税种一览表

国税一览表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二、消费税: 征收范围:烟、酒、珠宝、首饰、护肤品、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商品。 征收率:分14个档次,最低3%,最高45%。 地方税费一览表 一、营业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种税目税率计税方法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建筑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金融保险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邮电通信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文化体育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娱乐业5-10% 营业额×适用税率服务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转让无形资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销售不动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05〕102号)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种税目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资源税原油8~3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煤炭 0.3~5元/吨(永兴 为2.5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其他非金属矿原 矿 0.5~20元/吨或立方 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盐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1.固体盐10~6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2.液体盐2~1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三、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2、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25% 4、计税方法应纳税所得额×25% 除法定税率以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中,地税部门对不具备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1%-5%比率附征。 四、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1005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