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

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所称的“重要贡献”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产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技术开发项目重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管理科学、决策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鼓励多学科联合攻关。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起止年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05年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的各类项目,以及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中的研究开发专项、科技产业化专项、科技条件建设专项和公共科技服务专项。 2、本合同所列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 3、本合同与项目申请书构成一套立项的原始资料,乙方承担项目(课题)任务以合同内容为依据。 4、项目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的资金。 5、合同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项目内容指项目研究内容,应包括技术路线、要解决的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点等;其他各类计划项目应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 6、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主要反映技术指标;科技产业化专项项目,还应反映经济指标,如技术成果应用所形成的生产规模、市场容量、经济效益、示范基地等;其他根据计划要求应完成的考核指标。 7、合同中的“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要根据项目主要任务和目标合理安排。各阶段的任务目标是项目年度(中期)检查和安排项目结转经费的依据。 8、乙方的归口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文件填写,各类代码按规定填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关于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专家的通知(2020)

关于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专家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进一步充实专家人员队伍,优化评标专家专业结构,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评审)专家工作部署,现将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专家有关事项通知: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评标(评审)专家征集工作,采取发布征集公告、对专家比较集中的院校、企业实施定向征集、走访行业协会、较大的代理机构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加大征集力度,积极扩充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人员数量。 二、明确征集重点 结合本地评标需求,重点征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电气设备、医疗器材、法律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业人员。 三、专家征集资格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同等专业水平须有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本次征集活动法律专业(C06)资格条件调整为取得法律类中级职称满5年(截至2020年6月30日),同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6.熟悉计算机操作,具备参加电子评标(评审)能力。 有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 四、申报与审查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人须在“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下称“评标专

家申报系统”,网址略)中,按照《评标专家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略,附件3下载)要求,完成系统注册与登录; 2.申报人登录评标专家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前相关学习与测试; 3.申报人按要求在评标专家申报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选择专业、上传证件/证书彩色照片或扫描件;并将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打印件(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托管单位公章)1份,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同等专业水平认定意见、注册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本人签名的《湖北省评标专家事前信用承诺书》(附件2),送交至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初审,市公共资源局地址及联系方式:黄冈市城东新区永安路特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黄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电话(略)。 (二)资格审查 黄冈市公共资源局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省公共资源局复验。 (三)结果查看 申报人通过评标专家申报系统查看本人的申报进度、审查结果。 五、征集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1月15日。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最新评标办法的通知

ZJKC02—2014—0018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 件 丽招管办…2014?16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 示范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审批中心:

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文件精神,市招管办制定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原

则上招标人可以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采用不少于1:3的比例抽签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建临时专家库或异地抽取,但必须做好相关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原则上应采用“暗标”,不得显现投标人的识别标志,具体实施形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设备招标除外。 第五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标,应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八部委2号令)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设计类项目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资信分值由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和项目设计人员能力等组成。 (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商务投标文件占75%,技术投标文件占25%。 商务投标文件由企业资信、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投标报价及延长服务期报价组成。其中:企业资信占10%,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占30%、投标报价占25%,延长服务期报价占10%。

办法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0912文档

2020 办法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0912文档 EDUCATION WORD

办法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0912文 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 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 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专家库建立公开征聘机制,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等将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下文是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技术开发标准合同(浙江省科技厅)-_修正版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 ( 甲方) 研究开发方: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开发(1)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开发(2)

开发(3)

-3- 开发(4)

-4-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中介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定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定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正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3〕1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委)、经信委、国资委,有关县(市、区)组织部,科技局、经信局、国资监管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抓

好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省级高新园区创建试点,营造有利于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现将《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请省级有关部门合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加快推进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由企业主导”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体制的精神,制定我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一、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氟硅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依托现有氟硅新材料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氟硅联动、两硅联动”的优势,瞄准国际先进技术,以竞争需求为导向,以掌控产业链优势为根本,以扩展用户群为目标,以新型商业模式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为工具,重点发展高性能含氟聚合物、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功能性氟材料、含氟专用化学品、含氟

全国各地评审专家费用标准参考数据

评审费用怎么付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05年11月30日 12: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黄晓 燕字号:大|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那么支付的标准应如何把握呢?一个地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高低,应该与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同时还要考虑到专家级别、评审时间的长短、评标工作量的大小、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等因素。 当地的收入和工资水平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一般专家的评审费可以控制在当地公务员日平均收入的2倍左右。如某地公务员月工资为6000元,日平均收入在200元,那么政府采购专家的评审费可以控制在每人每次400~500元左右。 政府采购专家的级别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抽取的专家不同。比如某省规定: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一些小型项目在市内抽取专家即可。专家的级别不同评审的费用也要不同。如果本地专家评审费是每人每次200元的水平,省内专家可以发400-500元,而国家级的专家则要给1000元左右。 评审的时间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受评审时间因素的影响。例如: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给200元的专家评审费,6小时以内给300元,6~8小时给400元,如果需要晚上继续评 审则应该发给500~600元的评审费。 评审的工作量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不同,投资大、利润率高的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多,投标人多造成投标文件多,专家评审的工作量就大,我们可根据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专家评审费。如:有10个以下的投标人投标,专家评审费发给200元,有 11~20个投标人,给专家评审费300元。 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专家评审费处理要注意专家的级别以外,还要考虑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如果本地的公务员人均收入高,专家评审费发放较高,那么外地和本地的专家可以实行“同工同酬”;如本地专家评审费发放水平较低,则应该适当增加外地专家的专家 评审费的数额,一般增加一倍为宜。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15873992.html,/theory/discussion/20051130/discussion_4657.html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

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

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所称的“重要贡献”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

(分析测试)项目申报指南 - 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二: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分析 测试) 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分析测试)项目是浙江省科技厅设立的省级科研项目,也是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主要资助全省范围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分析测试新方法和新技术的研究,以促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技术的进步,加快我省分析测试人才的培养,提高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应用水平,为我省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本项目重点资助方向为以下六个方面: 1.新材料与无机物分析 围绕我省纳米材料、氟硅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类材料、能源材料、金属材料、环境友好材料、新型功能材料、无机矿物物料等我省优势新材料研究与开发,用分析测试技术进行材料的组成分析、结构表征、表面特征与微观结构表征、物理化学性能测试的新

1.1无机材料微观结构与形貌的分析测试,专用纳米材料表面元素形态分析; 1.2高分子材料结构表征和微观形貌的分析测试; 1.3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 1.4特殊元素痕量分析,固体样品中硼、锡、银、硒、铀、隔、氯、溴、碘、碳、硫等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的开发及其方法改进的研究; 1.5无机物现场及原位、过程快速分析,包括快速样品制备技术和快速元素分析; 1.6同位素分析、考古样品中断代和断源鉴定技术,包括稳定同位素示踪分析、同位素稀释分析、热释光分析和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 1.7复杂基体物料成分的分离、富集及分析。 2.食品安全领域的分析测试技术研究。 围绕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分析测试技术难题,以初级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市场流通食品等为重点研究对象,进行各种天然营养物质、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添加物的分析测试技术新方

最新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工作总结精选

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总结精选

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开始以省为单位筹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于2012年底开始正式投入运行。根据省库专家两级管理相关权限的规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会同我市相关部门主要做好省库××片区专家的入库资格初审、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截止目前,经过三次征聘扩充,我市在库各类建设工程专家总人数达到965名,涵盖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等各个领域,市、县两级平台已实现网络直接抽取和使用××片区评标专家,确保了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根据市府办纪检组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力度的工作部署,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以提升招投标活动保廉水平,维护健康的评标环境为目标,采取三项综合措施,持续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着力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 第一,开展专家违法记录查询,对申请入库专家既考察业务水平,更重视品德修养,将有无职务犯罪、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作为评标专家入库的前置条件,在正式入库前,与检察机关联手审查专家有无不良记录和犯罪前科,从源头预防不合格专家入库。第二,完善专家入库审查模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拟入库专家单位开展座谈或摸底调研和全面考察。

2016年,共收到建设、交通、水利类相关专家申报材料计267份,首先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查和资格条件满足性审查,填制了专家申报材料明细表,后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从专家的专业及从业经历、工作年限、取得的资格证书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其中初审通过155名,未通过112名,初审通过率仅为58%。第三,注重日常管理,抓好专家培训,定期举办评标专家培训,结合评标实务和专家管理工作,要求只有参加培训并完成相关课程后才能取得《评标专家证》,才能办理评标专家年度注册手续。 二、加强过程监管。 第一,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我市有关省库专家抽取工作操作规程,充分利用省库资源,增加评标专家抽取的随机性,阻断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在评标前的接触机会。第二,提升评标公开力度,实行评标过程视频同步直播,对量化评分结果进行公示,提高各方参与主体,特别是评标专家的工作责任心。第三,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实现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保证金缴纳、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提交补答疑文件,网上上传投标文件,网上开、评标,网上中标公示等关键环节全过程电子化,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阳光透明和高效,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同时,大力推行电子辅助评标,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避免专家人为因素对评标过程的不正当干预,确保权力在规则的范围内运行。 三、完善动态考核机制。

经费概算-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3 经费概算 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二是经费概算说明。经费概算列表的表式见该提纲附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概算表”。经费概算说明包括: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进行分析说明;对其他来源经费进行说明。 浙江省“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概算表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注:支出概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同时在财政拨款经费和自筹经费中概算。 1、项目经费分类说明 经费开支项目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 2、项目间接费用计算方式分两类 1)软科学项目和软件类项目,软件类项目是指重点研发、公益技术项目(包括分析测试和实验动物)中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申请的时候用户自己选择,由业务处审核是否为软件类项目。 间接费用:不高于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30%。 2)其他类别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假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总额为X万元, 如X <=200,间接费<=(直接费-设备费)*25%; 如200 < X <=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财政补助-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 如X>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500-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财政补助-5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15% 3、所有项目间接费用不设激励费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一类别科研项目管理费和激励费比例一致为宜。 4、三类项目均要求有自筹经费,科技园、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25%,高校和研究机构牵头的“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50%。 5、上述间接费用调整事项,如与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话,以《实施意见》为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200万元 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规〔2014 (2 附件(1) 20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 (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 (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 (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07]1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 文件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7〕144号)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及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和《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现将这两个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 2.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007年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本指标体系分为常规指标和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常规指标”(满分100分)主要适用于了解重点实验室面上运行和管理整体情况,而“附加指标”(不超过20分)主要反映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亮点工作,如标志性的重大创新成果和产业化贡献等。 其中,为减轻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大部分常规指标可以在线提交原始数据后由系统自动统计得分。 整体评价原则是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特点,定性与定量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指标体系更加突出质量导向和系统综合评价,同时又具有导向性和较强可操作性,引导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与企业更加紧密的结合、加速成果和项目对接和研究成果的转化,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浙江服务。 1.材料审查(10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