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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谢谢主席,大家好:

看看这个辩题我们再次理性的考虑一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到底是应该根据深层本质的动机,还是单看表象片面的效果呢?

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根据其本质内在的动机去评定行为的善恶。

首先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辩题的定义。

所谓“评价”是指对事物的优缺点、价值高低做出的衡量和统计。

我们今天讨论的行为是指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有道德意义的人的外部活动。不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今天不讨论。

“标准”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榜因或条件。

“效果”就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

“善”是在最广时间范围内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最终目的即善,反之为恶。“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在此着重强调的是,一、动机可判断;

二、动机要求活动。

基于对定义的理性分析之后,我方认为,评价行为的善恶标准必然是动机,而非效果。原因有四:

首先,我要着重澄清并且强调的是。动机是可判断的。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也讲求的线索和证据,而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因此我们知人知面的同时,也实现了知心知行证明。)括号句可删。

其次,从法律、道德、舆论等方面来看,更证明了动机才是善恶评定的标准。法律在受理、评判案件之时,重中之重就是评判动机。比如杀人也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意外事故等等等等,倘若只根据效果来判断行为善恶的话,为何法律要如此繁复的评判呢?根据对方观点,直接整齐划一的评判一个杀人罪岂不更是方便。道德舆论评价善恶时同样也会根据动机和出发点来进行评价。

第三,我们再来仔细深究一下定义。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基础。所以追本溯源来看,从动机中我们才能够看出行为的善恶。而效果的呈现,又有好坏之分,并无善恶之别。

第四,对方从效果出发来评价行为。这种做法无疑是片面、偏激、浅显以及不科学的。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倘若效果真的能够评价善恶,那为什么这个世界会有那么多虚伪和伪善、冤案和冤情呢?所以效果不可判善恶!

大浪淘沙始到金,拨开迷雾才能见真理。很多效果就是金子表面那层沙,真理前方那些迷雾。我们人人都要有一双慧眼去看清事物的表象,去推就行为的动机,才能够基于事实一个客观、理性的评价。

所以,动机才是评价行为的标准。谢谢

伦理学原理 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xx评价 一、什么是xx评价 道德评价,是指在道德活动中,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个人或集体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是非、善恶、荣辱、正当与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论,通过表明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活动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评价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为主要手段,以人们的行为和品质为其主要对象,形成道德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通过应用善恶正邪等范畴标准来改善社会的道德风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道德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可以说,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激励、教育作用,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内化、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外化也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评价既有认识、反省的功能,也有命令和实践的功能,它使准则性的命令同当前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结合起来。道德评价的正确性和广泛性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它可以向人们传递关于他们行为价值的特殊信息,促使他们感受道德的谴责或道德的赞许。道德评价的客观性和深刻性是使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社会道德的保障。 二、xx评价的标准 简单来说,道德评价就是一种道德价值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及其品质的道德价值的衡量或判定,而道德价值却又常常借助于善恶范畴来体现,所以善恶就成了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善与恶是人类伦理学思想史上产生最早的一对伦理学范畴。所谓善,是指符合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或事件;所谓恶,是指违背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在道德评价中,人们通常把善的行为称为道德的行为,把恶的行为称为不道德的行为。善与恶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表征着人们的伦理观念,反映着人们道德和不道德的认识。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善”与“恶”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并作为伦理学中最一般的价值概念,将永远存在下去,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善与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评价:衡量人物或事物的标准 行为:所作所为 善恶:好坏(对错不等于好坏)标准:衡量事物或人的准则动机:指人们行为欲达到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愿结果:指人们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效果:①由某种因素造成的结果 ②指演出中人工设计安排的光照、声音等。 ③动机与效果”(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后果。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动机引 起的,动机是效果的行动指导。效果是动机的行动体现和检验根据。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但两者的统一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有时客观效果并不能完全反映动机,好的动机不一定收到好的效果。判断任何事情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

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总结陈词

世间任何事物的决断,都不外乎“情、理、法”三字,然而,“情”却是摆在第一位的。 首先:凡是引起人去从事某种活动、指引活动的意念,是这种活动的动机。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它是行为的原因。行为是他的表象呈现,对方所说的效果是在行为及其他外在因素干预下共同形成的,难以衡量行为的本质。如果没有动机,那么也就不会存在着行为。因此,动机更能准确真实的反映行为善恶。 第二:善恶概念的本来意义,只是相对于意志及其支配的行为而言的;与效果无关。善恶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道义伦理问题。单纯地用世俗的正误来评判/过于狭隘。“故意杀人”是行为罪恶,动机不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罪恶,而“杀人未遂”是动机不纯,却没有恶果,可依然被视为罪恶。这正是以动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体现。 第三:我方的行为善恶在于理性自己确立道德法则之后广泛的社会承认,道义伦理具有普世意义,不以个人利益观念变化。顺理为善,逆理为恶。 绝对的。而效果受时间地点等因素影响而不同,是可变的,动态的。根本没有成为标准的资格。而行为施力者的动机是确定的,可把握的。只有动机,才有资格来衡量行为的善恶。 第五:以动机作为评价行为善恶以助于弘扬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内在驱动力更能激励人们择善而行,动机为标准有助于内心善恶的确立,行为的端正。由此产生的积极意义更有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道德理念的更正,行为善恶的评价。 真的善者,敢于直面行为的善恶,敢于正视动机的考验。这是怎样的无畏者和幸福者?然而效果又常常为外界干扰,以时间的流驶,来混淆视听,仅使留下虚假的判断和错误的理解。在这虚假的判断和错误的理解中,又给人是非不分的观念,维持着这善恶颠倒的世界。我不知道这样错误的想法,对方辩友究竟到何时,才是一个尽头! 无知者在效果的假象中,只能看见三观的崩塌;真的善者,将更奋然而前行。

善恶的真正标准

善恶的真正标准 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善与恶的本质特性在于“是否符合当时社会的道德及法律规范”。然而,笔者认为:“是否符合当时社会的道德及法律规范”并不是善与恶的本质特征,而是善与恶的衍生特性,善的本质特性是“能够产生正向价值”,即“有益”才是善的本质特性;恶的本质特性是“能够产生负向价值”,即“有害”才是恶的本质特性。 一、善与恶的两个标准: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 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所组成。也就是说,人们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 从价值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所有价值事物可分为生理类价值事物、行为类价值事物和思维类价值事物。那么,人类主体对于行为类价值事物的判断也相应地存在两种类型的判断标准:认识论判断标准与价值论标准。 1、善恶的认识论判断标准。对于行为类价值事物的认识论判断标准(即“善恶标准”)是指:凡是符合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善”,凡是违反社会道德及

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恶”。 2、善恶的价值论判断标准。对于行为类价值事物的价值论判断标准(即“真善真恶标准”)是指: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真善”,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真恶”。 二、善与恶的最终判断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也就是说,“善恶标准”与“真善真恶标准”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善”就意味着“真善”,“恶”就意味着“真恶”。即,凡是符合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价值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凡是违反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价值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 生负向价值。 然而,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各种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状态,受众多的主体变量、客体变量和介体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动态性和非线性,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下,“善恶标准”与“真善真恶标准”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某些行为类价值事物虽然严重违背当时的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有时甚至还会产生巨大的正向价值效应;另一些行为类价值事物虽然非常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但它却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产生巨大的负向

一辩稿.判断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一辩稿.判断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导读:一辩稿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双方讨论的辩题是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首先明确定义:判断是指对思维对象存在,属性,关系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善恶是指在社会 世间法的善恶,是非则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 一辩稿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双方讨论的辩题是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 首先明确定义:判断是指对思维对象存在,属性,关系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善恶是指在社会普世价值观下对某一件事的道德评价,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是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结果则是事情发展的最后状态,我方需要强调的是结果不仅包括表面上的输赢,胜负,更包括深层次上对之前所有状态的筛选,判断,总结,凝聚成的最后状态,比如圆满,无愧于心的结果。 我方认为判断善恶的标准是结果,理由如下。 第一,动机容易被伪装,隐藏,从而更加模糊,而结果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客观善恶的判断。 根据中国公安大学《伪装心理探析》一文可知,伪装心理产生

的根源就在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尽量使不利于自己的处境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 而动机是行为人自身意识的控制范畴,更容易进行伪装,隐藏的操作,比如我们所熟知的侵华日军在发动战争过程中,和发动战争前夕,就打着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的旗号来伪装,隐藏自己的侵略动机,企图美化混淆自己的恶行,而正是通过清晰的结果,即侵华日军发动侵略战争,他们所展现的残忍的暴行这一结果揭露了侵华日军被伪装起来的动机,更直观,更清晰的向世界展现侵华日军的恶行,恶果。 被伪装,隐藏后的动机变得模糊,甚至被美化,只有以结果为标准才能准确清晰的判断善恶。 第二,动机会随环境而随时改变,具有不确定性,而结果是之前状态的综合体现,更加具体。 在社会普世价值观的教育之下,我方不相信这个世界上会有十恶不赦,一点人性闪光点都没有的恶人,我们在做一件事的时候,都会出于一个真善美的动机,但是由于习染和外在环境的影响,一个人如果长期被不平等的对待和伤害,他的动机难免会改变,最终可能变成人人畏惧唾骂的恶人,比如染色馒头事件,化学技术制作防腐剂本应是出于健康防腐的动机制作,但因为一些人无法面对抵制利益的巨大诱惑,通过回收馒头加防腐剂,再加上着色剂而翻新馒头,此时的动机已经随着外在环境和内心底线的崩塌而改变,而判断这一善恶的标准必然是这些人选

衡量善恶的标准是结果一辩稿

一辩稿衡量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慷慨激昂的陈词,然而其中疏漏请容我指出。第一您主客不分,未能准确理解标准的含义,第二····· 伟大的无产阶级领袖马克思曾说,标准之所以成为标准,是因为标准是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的。而动机是指希望得到预期结果而做某事的想法,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我们说一件事情有结果,就是客观事实,所以说结果体现的是一种必然性。它符合成为标准的条件,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结果是衡量善恶的标准。 对方辩友,我想请问,一个人拥有善心,就一定能做善事么?能否做成善事,比起他的善心,更重要的是他有没有足够的行动力和合适的行为。近期棍棒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家长们的动机难道是邪恶的么?哪个家长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是为什么他们最终对孩子乃至社会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因为他们行为不合适,没有相应的执行力和理解力作为基石。衡量一件事的好坏善恶,就事论事,看的是它带来的后果和影响,这恰恰是结果。就像刚才提到的问题,动机再善意,也说明不了问题。 用动机衡量善恶相较结果而言有着致命的弊端 首先,凭动机来衡量善恶,是不全面且没有可操作性的。在现实生活中,行动者的动机只有他自己知道,更何况,现实中很多事情是没有动机的,比如酒驾肇事。司机并没有想撞人的动机啊,怎么能用不存在的动机来衡量肇事的善恶呢。而结果由行为产生,能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用结果才具有可操作性,能更全面的来衡量善恶。 其次,动机是发生事件的前提,而结果是事件的完成态。所以动机具有内隐性,用结果衡量善恶更加直观容易。结果摆在眼前谁也无法改变,我们现在说,一个人做某某某事情,动机如何如何,实际上是参照了这个事件的结果剖析的,从结果衍生出来的推测,并且,这终究是个推测,或许他很贴近,但依然不是客观事实,不够准确。而标准恰恰需要客观事实,需要准确性啊。发生了的结果充分反映了事件的宏观形态,是善是恶,也就一目了然。 再者,在价值层面,用结果评判善恶具有可倡导性。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请各位仔细想想,我们在生活当中,是不是在失败的时候经常说“我本意不是这样的”来为自己找借口呢?我们是不是渐渐的在这种借口中,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呢?我们今天说要用结果来衡量善恶,正如美国西点军校校训“no excuses”,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承担自己的责任。 通过以上综合考虑,我方坚持认为,结果是衡量善恶的标准。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辩词

1请问对方辩友;对于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消费者死活把违禁添加剂过量加入饮料的做法,对方辩友觉得是善是恶呢? 2那么对方辩友是基于什么标准做出判断的呢? (肯定回答效果) 3我明白对方辩友的意思了 ⑴是恶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使得饮料拥有更好的口感和色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价值这样好的效果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呢?对方怎么能以偏概全呢?对方肯定就多面性进行论述 那我就说对方辩友是怎么就这两方面做出具体的权衡而得出是恶的的结论的呢?如果对方对方辩友不能准确的回答我是否就说明以你们的标准是不能明确的就善恶作出判断呢? ⑵是善的;对方辩友居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判断实在令在座的各位评委和观众心寒哪! 4张思德为救战友尝百草的故事家喻户晓,在他死后毛主席为他题字“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在于什么呢? 5目的显然在于倡导大家向他学习,那么毛主席为什么题词说为人民服务这个动机而不是张思德的种种事迹呢(?) 显然是因为从动机出发更能够劝人向善,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以此做为善恶的评价标准更能产生大的趋势 6当孩子不小心做错了事我们会说没关系只要努力就好,对方辩友觉得这样教导孩子是否合理呢? ①合理;对啊,我们教育孩子就是要给孩子善的动机,让他们知道即使有时效果不是那么理想也应该坚信,只要有善意的动机最后一定能创造出美好,动机才应该成为善恶的标准啊》》》》 ②不合理;(应该知道对错,更利于发展)可是孩子好心努力做事,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没有成功你不给予鼓励,很可能会让孩子产生只有结果才是重要的,为了达到目的不折手段的错误思维,这与以动机为标准相比显然不具有引人向善的作用啊!所以动机更适合。

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谢谢主席。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对方辩友,你们好。今天的辩题中,我方的观点是: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首先,我想明确以下几个概念。动机是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促使个体活动朝向某一目标前进的内部动力;效果指由动机引发的行为产生的结果。行为是兼具动机与效果的,即行为的存在是今天辩题有效的前提,没有行为的动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认为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依据在于: 以动机作为标准能抓住行为的本质,更全面的判断行为的善恶倾向。动机本身即行为的本质,是行为的产生基础和原因,它引发了行为,也决定了行为的方向。也许在行动过程中会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使行为效果与预期有所偏差,但行为的性质是否因此发生根本改变?助人是善,致人死是恶,路人为救助而扶起摔倒老人,老人却因心脏承受不住突然扶起而身亡,扶人行为在此是否就由善转恶?侵略是恶,助人发展是善,近代西方列强在华烧杀抢掠,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觉醒,侵略行径是否在此便由恶成善?显然,以上都是对事情的片面判断。正如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对杀人行为明确分成“故意”、“过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类型,正如现代司法中极重视对动机的考量,判断行为的善恶绝不能仅看效果,而应当考察行为的全过程。其中,考量动机尤为重要,因为动机是明确的、可把握的和即时的。 作为标准的事物必须具有可测性。同为判断的参考因素,动机却能够作为评判标准,正是因为动机的可把握性和即时性满足了可测的条件,而效果则不然。例如2009年,海南省屯昌县安海医院一患者在肺部肿瘤切除手术成功后突发胸腔内大出血,时任外科主任紧急中跳过“双方签字”、“交叉配型”程序,违规调用全科室血液库存,救命于一线。挽救生命,这一动机是确定的,也无疑是善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抢救行动自然是善的。但此动机引发的行为可能会有两个效果,一是万幸救回、皆大欢喜,二是酿成医疗事故,医生身败名裂。假使以效果作为标准,同一动机引发的同一行为岂不是既善又恶、难以令人信服?再如罗马尼亚女子艾德里安为分割财产多次与其富翁丈夫离婚复婚,从效果来看有人认为两人之间自始至终你情我愿,女子行为非恶,有人又认为女子为利益欺骗他人情感,是恶。对同一件事的效果众说纷纭,这正是效果不适合作为标准的表现。效果除了具有不确定性以外,其展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如秦皇修筑长城以御外敌,当时劳民伤财、致死伤无数,民怨其恶;后世其军事地位作用日益凸现,甚至今日成国之骄傲,此修筑行为又被评为极大善举。而基于防御外敌、保家卫国的动机,修筑长城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善的。个中比较正说明了效果作为标准,不甚可靠。 将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能够促使社会向善。将效果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本身是极具功利性的。我们提倡以动机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是希望人们能由衷地、自主地做出善的行为,是希望心有善念的人越来越多,使整个社会少一些对功利的推崇甚至狂热。而将效果作为评判标准则会导致人们对善念心存疑虑,生怕好心办坏事,从而对善行束手束脚,对恶念怀抱侥幸,相信坏的出发点也可能造就好结果,从而对恶行认识不清甚至不再拘束。

攻辩小结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攻辩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刚一直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行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动机是主观意思,实际上对方是在偷换概念,你的逻辑是在行为事件中客观存在是主体,而主观意识只是客体,这个大前提是没有错的,你方又论证动机是主观意识,效果是客观存在,这个小前提也是没有错的,所以,您方得出效果是主体,动机是客体。但是这就好比说世界上最聪明的是人,而我是人,所以,能得出我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对方辩友错就错在不在同一个环境下进行比较,我们要比较的是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效果,那么,按对方逻辑在这个环境下的主观事实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本身,一个是效果,是不是说明这个时候就出现两个主体了呢? 其次,您方又提出一个这样的概念,动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我们无从知晓,所以它具有不确定性。那好举个例子,我拿起瓶子喝水,按对方逻辑他觉得我们推不出我喝水的动机是纯粹口渴还是为了缓解紧张情绪。那我们就用对方逻辑去推,我们可以看到,喝水是个行为,但是谁能确定在喝了水后,它的效果究竟是消除了我的口渴还是缓解了我的紧张?显然这是推不出效果来的啊,还请您告诉我们如何用您方逻辑得出您方的结论。上述问题希望对方辩友接下来能够正面回答我们。 首先,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所以,我们今天比较动机与效果,必然是两者都具备了的条件下才具有可比性。而对方辩友似乎一直以来都忽视了我们这个大前提啊。 我们都知道,今天的辩题实际是一个非A既B的问题。如果按您方思路,效果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也就说,我们评判行为时,可以完全不用考虑行为发生的前提,看效果可以搞定一切。如果成立,那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判定为恶,还请对方辩友给我们解释清楚。 其次,您方举了很多出于善的动机却出现了坏的效果的例子。乍一看,确实好像佐证您方观点,其实只是在混淆视听。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您方的错误性与我方正确性,1,在于您方把坏的结果完全等同于恶,那我出于善的动机想帮老师擦黑板,却不小心弄坏了它,效果是坏的,按照你方逻辑完全可以证明我这是个不折不扣的恶行啊,实际上能么? ,2,在于您方忽视了一个动机前提,什么是动机前提,举个例子,抢劫和通过劳动赚钱的动机都是为了治病救人,治病救人是善。可是请对方辩友注意,抢劫这个行为本身是恶的,行为人产生治病救人动机的前提是他应当知道并且知道抢劫是恶的,在动机前提是恶的条件下,您又能怎么主观臆断其动机是善的呢,这个明显是动机不纯正啊。 再者,从您方所列举的例子中,我们也可以获取一个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动机都是尚不明确的,不能确定,所以我们以动机为标准,评判行为善恶是错误的。但实际上,我们为什么会产生评判错误,是因为我们对动机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不是动机自身的问题。就好比对方刚才举得那些例子,按您方逻辑,既然动机是无法确定,那您又是怎么能确定两个行为动机是相同或者不同呢,这不是犯了自相矛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公民的道德水平,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基本素质,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道德模范是时代的道德标杆,引领着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观导向,而坚持和提倡什么样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和成效。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证明,发挥道德典范、道德榜样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是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分段)对普通公民来说,学习道德模范、崇尚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积极参与道德建设,关键是如何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主动地实践道德的要求、自觉地培育公民美德。道德实践的第一步是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学会自尊、懂得自爱,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观。在我们身边有着平凡的人,平凡的面容。但这些平凡的人,却有着不平凡的坚持。许月华是湖南湘潭人,12岁时高位截瘫,两个小板凳是她行走的支撑,17岁时,她被送进了社会福利院,开始了新的生活,现在,她是138名孤残儿童的“板凳妈妈”,撒播着伟大的人间母爱。37年来,她始终自强自立,乐观向上,热心助人。自从学会“走路”,许月华就开始奔忙于福利院幼儿园的各个房间。撑着小板凳,为孩子们缝补浆洗、纳鞋底、喂食。许月华的小板凳发出的“咯噔咯噔”的声音,在福利院孤儿心中如同天籁。“可怜的孩子们没有妈妈,我就是他们的妈妈。”许月华总是这样说。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许月华把自己的“家”都搬进了幼儿园。福利院的小孩大多有各种残缺,很多人看着都觉得可怕,而许月华却坚持和他们睡一床,因为“照顾起来更方便”。她从一名孤儿,一个无腿少女,用勇气和毅力“站”在了板凳上,又成为138名孤儿的“妈妈”……透过许月华脸上的笑容,她在言语中总是轻描淡写,可我却在淌泪的同时感受到了生命的温暖,觉察到了生命的坚毅,美丽灵魂竟如此璀璨,以爱的名义,教会我们笑对人生,许月华一双普通的手为这个世界铸起了一座大爱丰碑,值得我们在震撼的同时,去铭记“助人为快乐之本”,去跟随许月华的步伐。(分段)现阶段,我们要加大对道德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让我们的同龄人,更让我们的下一代牢记道德之光。正如那14位“美德少年”所说的:“感受人间的温暖,接过传递的火炬”,道德模范让人们看到了良知的希望,点亮了人们追寻美德的灯塔。相信通过党的领导、政府的牵引,人民的努力,温暖会流进每个人的心田,火炬永远不会熄灭,传统美德代代相传,道德模范生生不息。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一稿)2.0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所持的观点是: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动机是指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在心理学上一般被认为涉及行为的发端、方向、强度和持续性。效果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社会普遍道德观所支持的的即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标准是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是榜样及规范,具有相对的准确性和确定性。反观今天的辩题,我们讨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则应建立在行为已经发生的前提下,故只有动机不采取行动的状况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以下是我方论点: 一.动机是可判断的,而效果却不能完全确定。其一是因为效果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在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有很多不可抗的外界因素。如果单从效果论断行为的善恶,那么很多时候就相当于仅由一个巧合来评判善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比如一个人打算给另一个人倒杯热水,这时候另一个人不小心碰了他一下使得他把热水泼到了别人身上,如果从效果来看这个行为是恶的当然不对。其二是由于很多行为在最后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效果。例如我们平常在路边看到乞丐给了他钱,一方面帮助了乞丐让他这顿不挨饿,但另一方面这又给乞丐造成了不劳而获的不好的价值导向,从两方面看有不同的效果,而好效果和坏效果又难以分出高下,那么此时我们要评判他的行为的善恶就需要从他的动机出发。而动机是可以确定的,心理学指出人们做事的时候都有一个主导动机。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心理内部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前期准备、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都讲求线索证据,生活中我们亦可通过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理和求证。 二.从本质上讲,效果的好坏与行为的善恶没有必然联系,但动机却更接近。善恶更关乎人的本性。比如一个孩子本想帮助妈妈做家务但却不小心打碎了杯子,杯子碎了的效果是坏的,但这不代表这个行为是恶的,孩子想帮妈妈这件事还是一件善事。毕竟效果是浮于表象的,我们并不能从表观的好坏来片面评判行为的最终善恶。然而动机更能体现行为的善恶就在于动机是由人主观意愿产生的,人内心所含的善恶的观念使其产生相应的想法即动机,动机相当于揭示了行为本质,所以由动机进行行为的判断更接近善恶。 最后,我方想说明的是以动机作为标准不是为了让大家盲目行善,但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即使是做出了很谨慎的安排与思考,行善过程中仍难保证不出现意外。倘若用一种唯效果论的方式去评判善恶,只会让真心向善的人对行善望而却步,让别有用心的人用效果掩盖内心的丑恶。所以我们倡导人们不要拿效果来判定善恶,当有人好心办坏事的时候要看到他的善的动机,给他适当的宽容与理解,而不是一味地责难他做了件恶事。只有让人们相信有善的动机即为善,人们才会放下顾虑、追随自己的善心,敢于并乐于行善,让善行遍行天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1、动机具有内隐性。虽然动机对于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但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动机只是一种心理学状态,只是人内心之中的念头或愿望,而不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展开。动机作为一种内在的东西,停留在人们的意识中,以它为评价标准,很容易导致评价的不真实。一个人的真实动机是什么,我们很难参透。而效果具有外显性,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看见它。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2、动机具有滞前性。动机是先于行为产生的,这就导致了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产生出善恶两种性质迥异的行为。而效果产生于行为之后,具有时效性。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动机。 3、动机具有多重性。一个动机可以产生多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个行为也可以由多个目的不同的动机产生。这样一来,我们无法保证以动机为标准评价出来的善恶行为依然是客观、准确的。而效果具有对应性,一个行为对应着它自身产生出来的效果。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效果。 4、动机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对于某种行为做出性质善恶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必然是行为的实际表现和最终结果,这样的评价才能体现出客观性。而效果恰恰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评价标准必然是效果。

重视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 对行为者的动机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的效果不是指仅仅一件事、一个行为的效果,而是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行为的全过程即行为整体的效果。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突出表现在:当行为者发现行为的后果不正常或将不正常时,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重新审核行为方案,寻找出现差错的地方,调整行为方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还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当行为的后果明显错误时,行为者是从内心深处感到痛心、愧疚、自责、并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还是对出现的错误满不在乎、毫不介意、抑或一味地替自己辩护、为自己开脱;在今后的实践中,行为者是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力争继续努力,达到预期的好效果,还是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一如既往,甚至暴露出幸灾乐祸,前一种人一看便知在行为过程中怀有纯正的目的或动机,后一种人无论如何宣称自己行为高尚、动机纯正也不足为据。同样,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做了一两件好事,并把自己的真实动机深藏起来,但即使如此,他的动机终究会在今后的行为中暴露出来。效果的检验作用,实际上来源于实践活动,重视效果,实际上就是坚持以社会实践及其效果作为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以保证在道德评价中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动机反方辩词》 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 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原因有三: 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第三,从道德评价的社会意义来看。我们都知道善恶评价是一种道德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启迪人性,塑造人格。古人有云“善恶之本在于性,其性恶,起善者伪也”。意思是说善恶的根本在于本性也就是动机,他的动机是恶的,开始的善行也是伪装的。显然指明,只要其动机是恶的,其一时的善行也是伪善,最终回会支配其恶行,进而危及他人,秽及社会。社会之所以存在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所谓外君子而内小人也就告诉人们评价行为善恶时务必不要让行为效果的表象迷惑我们理性的双眼,扰乱我们求真存善的心灵。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谢谢,我方陈词完毕(致意)!

判断善恶de标准是动机

反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这一辩题很引人人胜,正方00级经贸队张皖同学先声夺人,立论严谨,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善的动机是好的动机 是动机!这是因为偷人的本性和人的群体性而决定的,这就是一个阶级站在一个阶级的立场上来说话的,所以是动机而不是效果,效果是完成动作以后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后反映到眼观系统进入大脑然后才又来进行评判善舞,丑恶,正确和错误的! 中国人有谚语: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这就是说,好心却没有得到好报。这就是明显的属于动机良好,是善的,但是却被狗认为是恶的例子。 反之呢?却不一定了。有好的结果,但是如果你的动机是坏的,你做的这件事仍然可能是被认为恶的。毕竟,你的动机就是恶的。是不是呢? 坏人(我们眼中的坏人)做的事可能有好的结果,但是我们照样会认为他的行为是恶的,你说是吧? 比如近段时间广州很多抢包的。这个行为肯定在大家看来是十恶不赦的。但是,对于他家中待养活的家人孩子来讲,一定是善的。尽管他们知道这是违法的事。但是,善恶是伦理道德的事,而不是法律领域的事。是不是呢? 再说,美国那次大飓风,许多人去抢劫生活必需品,按常理是犯法的事。可是我们能说是恶的吗? 我觉得动机更重要!! 动机不良,,即使没有造成坏的结果,,但那个人也肯定不是善类!! 一个人为了治疗母亲的病,没有钱去买药,他抢劫了药店,救活了母亲。你说他是善还是恶呢? 如果你的动机不纯,就算结果是好的话,你也会为此而内疚,自责,内心很长一段时间都处在不安的状态下;而如果你的动机是好的,就算结果很坏,你别人也会原谅,你自己也会从内心里觉得下次做好就好…… ? 心理学中有一个试验,是瑞典的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用于评价一个儿童是否形成了完善的道德意识。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辩题: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正方:动机反方:效果 一辩陈词中,正方一辩首先提出动机是符合评价标准的特点的。然后用哲学思想去说明动机与行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说明主观思想和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 反方一辩先反驳了对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不确定性。同时因为效果可视可感知,而动机不可知,所以无法作为判断标准。引出法律这个概念。提出行为本身与目的无关。 双方的一辩稿的立论都围绕中心多面展开,但同时都有不合理之处,给了对方抓住漏洞的可能,而且与后面辩手的观点有冲突,以至于前后产生了矛盾。 攻辩阶段是二辩对二辩,三辩对三遍。 首先正方二辩提问,行为本身与人行为是否可以区分。反方二辩的回答确立己方观点,但是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回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随后正方提出的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个人感觉很不错,但因时间问题没能回答。 反方二辩在攻辩中提出京杭大运河和高调慈善的问题,因其双重性矛盾性成了交锋点,对主体不同所以评价不同,另外还提出了反方一辩稿中法律问题与命题的不相关性。在后来的比赛中也一直贯穿。 正方三辩提出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反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直接冠之为恶,显然并不合理。然后又是提出无法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观点,双方就执着于哲学问题了。。。。 反方三辩则提出看到利害确定善恶是一个标准。正方则说善恶是人性化的等等。。。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感觉有点乱。然后反方又提出环境对动机的影响云云。。。个人感觉反方攻辩中相对弱势一些。 攻辩小结里比较精彩,首先反方四辩回答了关于过失杀人的那个例子,又引出法律概念等等,虽然这个法律问题可能并不恰当,但的确有助于解决当时的麻烦。 随后正方四辩就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等价,善恶与利害不等价,这个感觉很切要点。不过他提到的行为的本质是有善恶的我就比较不认同。 自由辩论双方都有一个问题就是耗时太久了。正方二辩以及反方三辩这个问题尤其严重。另外反方三辩的语言修饰词过多。 至于自由辩论的内容有点乱,尤其是有些问题上为了辩论感觉连自身价值观都改变了,简直是人性磨灭,比如政府形象工程、侠客问题。而且双方的队友之间的认识的矛盾,不默契等问题相继暴露。其中反方四遍的数学问题反驳演绎推理的观点显得巧妙,不过显然不会有什么人直接反映过来。 然后就是毒品问题上的分类讨论和在施舍问题上的尖锐交锋,不过感觉很多话都没答在点上。 总结起来正方就抓住反方强调的法律问题与辩题无关。此外还有动机是内外因的共同作用结果、犯罪心理学理论等等这些看似有用实则效果不大的话语也有不是很有效。反方则因三辩的失误导致场面有些失控,结果后期的回答有些偏离前期的重点。 最后的总结陈词反方四辩大多是在为前面的比赛查漏补缺加攻击漏洞,如指出由意识指导行为推出动机决定行为这个推论是不正确的、忽略环境影响后动机与结果的不一致性。。。。。。最后才强调动机不可推论性,行为结果的客观性等等己方观点,纯粹是强调一下。 正方则强调了法律精神这一概念,虽然全场比赛中也没有给出定义。。。然后还是执着于京杭大运河的问题,提出效果体现过于长久,要全面判断动机(其实无法做到)、涉及到“结果主义”的害处,最后说明善恶判定的复杂性,不能通过效果就直接判断了。 最后就是观众提问环节,各种乱象各种激动。。。。。。略过。。。纺院的那位学长的很多分析十分切点,让我觉得很有道理。尤其是他从本质上分析出的辩题矛盾点让我感觉认识更深了,这个就突然觉得看这场比赛所站的高度不一样了。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虽然我方不知道大家今天来到这里的动机是什么,但是这里座无虚席的效果却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的热情与支持。诚如我方今天的观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首先开篇明义: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指的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效果指的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辞海》中关于善恶的解释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或者对历史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就善,反之就是恶 我方认为,对一个行为而言效果和动机在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不可孤立的,但是只有效果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只能作为评价的一个无关轻重的参考条件。 接下来,我方将通过对效果和动机的三个比较论证我方的观点 一、效果是外在表现,具有确定性,确确实实就在那里。因此用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具有 可靠性。而动机,是隐藏在一个人心中的。您如何在不明他人的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评价标准呢?如果不通过主观臆断去推测动机,您只有将效果作为判断动机的标志。 二、效果会随行为而不断改变,是一个行为完成的标志和它的最终表现形式。效果又是 转化为新的动机的前提。相对应的,动机不随行为而改变,它在行为确定之后,无论行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动机都不会改变。所以效果随行为产生而动机先于行为确定。所以效果才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志。 三、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同样具有多元性的标准来评价它。而效果, 恰恰具有多元性,能够成为评价的标准。我们通过多元的效果,可以看清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又可以看清行为的整个走向,从而通过效果全面细致的分析行为,对其善恶做出合理的评价。而动机往往在方向上是单一的,一个多元化的行为怎可以根据一个往往方向单一的动机做出评价呢? 通过以上三个比较,我方可以得出结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行为行为就一定是有行也有为,分割出来看问题是不科学的,效果是什么?充其量仅仅是行为中间的一个很小的一个部分!我们又怎么能以之作为一种评判宏观的标准呢? 只有动机才是行为的导向,从而导致效果!显然更适合于作为一种标准嘛! 这样才能有正确的荣辱观!这不也正是胡锦涛主席所讲的“八荣八耻”吗? 怎样的证明,简单得很嘛!试想,一个北京的医生努力的研究非典,但很不幸的是他被感染了,于是乎,他有一个研究人员成了感染源头,难道我们就说他是恶举吗?不能!那么我们用什么做了评价的标准!动机! 再打个比方,假设罗盛教救孩子未果,不幸的和那名孩子一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那么我们能说他的行为不是一种善行吗?不能!评价的标准又是什么?还是动机! 同样我们看见了法律中有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之分,同样的结果,也就是对方辩友所说的效果!我们能以之评价人的善与恶吗?不能!那么我们的标准又是什么?还是动机啊! 谢谢主席,大家好: 看看这个辩题我们再次理性的考虑一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到底是应该根据深层本质的动机,还是单看表象片面的效果呢? 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根据其本质内在的动机去评定行为的善恶。 首先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辩题的定义。 所谓“评价”是指对事物的优缺点、价值高低做出的衡量和统计。

我们今天讨论的行为是指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有道德意义的人的外部活动。不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今天不讨论。 “标准”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榜因或条件。 “效果”就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 “善”是在最广时间范围内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最终目的即善,反之为恶。 “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在此着重强调的是,一、动机可判断;二、动机要求活动。 基于对定义的理性分析之后,我方认为,评价行为的善恶标准必然是动机,而非效果。原因有四: 首先,我要着重澄清并且强调的是。动机是可判断的。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也讲求的线索和证据,而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因此我们知人知面的同时,也实现了知心知行证明。) 其次,从法律、道德、舆论等方面来看,更证明了动机才是善恶评定的标准。法律在受理、评判案件之时,重中之重就是评判动机。比如杀人也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意外事故等等等等,倘若只根据效果来判断行为善恶的话,为何法律要如此繁复的评判呢?根据对方观点,直接整齐划一的评判一个杀人罪岂不更是方便。道德舆论评价善恶时同样也会根据动机和出发点来进行评价。 第三,我们再来仔细深究一下定义。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基础。所以追本溯源来看,从动机中我们才能够看出行为的善恶。而效果的呈现,只有好坏之分,并无善恶之别。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四辩稿

春融冬雪,相约赛场初见。 夏辞春光,相逢共展欢颜。 秋别夏日,相遇刀锋乍现。 冬临秋景,相知实属有缘。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四辩稿) -------2012级黄运茹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刚刚对方辩友所陈述的不可谓不精彩,但是美玉尚有瑕疵。首先,您所说的“伪善”我方不敢苟同。他做的是善行,而这种善行对社会产生了好的影响,有了一个倡导作用,为他人做出了一个好榜样。这是一种积极的影响,达到了好的效果。再说彭宇案,他行动在社会上的反响是好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从效果上来看这也是善的,而且这更直接更客观,又何必从动机来评价?对方二辩所说的没有参与,历史也没有参与,你不知道烧阿房宫的动机,但就历史的影响来看,可以从对以后的历史发展来判断善恶。其次,对方四辩说我没看见打架所以不能判断,这不正说明了你需要看到打架的效果才能判断善恶么?而且评价是他人,群体,社会的评价,自我的评价是主观的臆断,不具有说服力,而当他人评价时是无法得知唯一而确定的动机的,效果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符合作为标准的基本条件。最后,您方一辩在立论中说

到动机的内隐性恰恰佐证了动机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唯一性。 下面我将再次重申我方观点。首先,相对于动机的不确定性而言,效果以其特有的唯一性与准确性符合了作为标准最基本的条件。动机是一件事结束后从整件事过程中推测的促使人做此事的念头。当外界在评价某一件事时无法猜测人的动机,洞悉人的心理。而效果作为一个事实,一个客观存在的时间发展的结果和影响具有可判别性与客观性。同样的结果也许会对应着不同的动机,不同的想法也许会殊途同归。因此,效果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更好也更具有说服力。 再者,用效果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也更具有现实的意义与影响。效果不等于结果,它是某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和影响,因其自身的性质提倡更多的人仿效或引以为戒,且我们评价善恶不完全通过结果,同时也通过其对社会,群体,大众等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善是顺理,给他人带来安乐,恶为违理,给他人造成苦楚。而结果与影响便是联系做事与评价善恶间的纽带,动机往往会作为开脱错误的借口,从而避开承担行为带来的后果。 而且,我们是无法仅凭一件事评价人的善恶,而是通过长时间的观察和权衡。我们观察到的是其发展的结果,我们权衡的使其带来的影响,效果作为一个包含结果和影响且具有确定唯一性的标尺为我们提供了评价的途径与方式。试问对方辩友,看得到与摸不着那个更为客观更为标准呢? 纵观历史,“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无论是统一中国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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