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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院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四川省法院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2.16

【实施日期】200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川省法院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二00二年二月十六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强化办公室的参谋助手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法院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按照中央、各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指示、决议及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在推动各项重要决策的落实上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是院党组和院领导同志,根本任务是保证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要指示、人大决议、上级法院和本院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范围

第四条法院督查工作的任务是:协助党组和院领导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督促院内各部门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本院领导对法院工作的批示。并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适时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五条法院督查工作的范围是:

(一)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本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院答复的有关议案、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负责对下级法院的督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督查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条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予办公室督查部门以下权力:(一)组织协调权。

(二)专门事项查办权。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

(四)奖励惩罚建议权。

(五)通报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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