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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

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
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

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

1 目的

为规范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记录的填写,加强对检验作业文件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检验作业文件填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的填写。

3 通用要求

(1)一份记录文件应当只表述一台受检设备的情况(《通知书》除外)。(2)应当采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3)文字、数字、符号等应当易于识别,无错别字,字迹清晰、工整。(4)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本规则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无需填写信息时统一填写“/”。

(5)各栏或者专用记录图表需要加附页记录时,应当在附页上注明与相应记录有唯一对应关系的编号,以便识别。

(6)书写信息若发生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当在错误的文字上,用单划改线“/”划改,并在近旁适当位置上(避免与其他信息重叠)填写正确的内容、划改人的签名和划改日期。不得涂改、刮改、擦改,或者用修正液修改。划改后的项目如果成为“无此项”,那么应当使用两个“/”表示,同时划改人签名并标注划改日期。

(7)日期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可以使用“.”替代。其中年份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如2009),月和日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如01、12),月和日不足两位的,前面以“0”补足。格式为XX.XX或者XX月XX日。

(8)选择方格(□):如果选择该项目或者该结果,在相应项目的选择方格中画“√”;如果未选择该项目或者该结果,不在选择方格填写任何信息。(9)记录最后无内容的空白处应用“/”划。

4填写要求:

一、基本信息填写要求

(1)编号:按照本所报告业务系统编写规则填写,同一原始记录中每一页都要填写相同编号。示例:2013QMJ000001

(2)设备名称:按《特种设备目录》中电梯品种名称填写。示例:曳引式客梯。(3)使用登记编号:按《注册登记表》填写,未取得注册登记号填写“/”。示例:313065230020130001。

(4)使用单位:填写(1)电梯使用单位;(2)当前履行使用管理职责单位;(3)产权单位;(4)其他有效证件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示例:昌吉市XXX 有限公司。

(5)设备使用地点:填写电梯所在的具体位置,要求具有唯一性,标明建筑物或使用部门名称和方位。示例:昌吉市xx小区xx楼xx单元1#梯。

(6)使用单位代码:按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示例:123456-X。

(7)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以使用单位内部制定为准。示例:1#

(8)安全管理人员及电话示例:李四 13999XXXXXX或固定电话。

(9)制造日期:根据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产品铭牌标志填写,否则填写“不明”。年份用4位、月份和日期用2位阿拉伯数字填写。示例:2013年04月10日。

(10)制造单位:填写从事电梯制造单位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示例: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11)规格型号:根据1、产品合格证 2、首次检验报告。内容为汉字、数字、字母组合。示例:TKJ1000/1.5。

(12)产品编号:按产品合格证。示例:2013001。

(13)维护保养单位及电话:填写维护保养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电话填写维保单位的维保专用电话。示例:新疆XXX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维保电话13999XXXXXX或固定电话。

(14)额定载重量:根据产品合格证。示例:1000kg。

(15)额定速度:根据产品合格证,保留两位小数。示例:1.75m/s。

(16)层站数:根据产品合格证填写。示例:10层10站。

(17)控制方式:信号、集选、并联、群控四种方式选其一,在方格中打“√”。(18)检验依据:填写“《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19)主要仪器设备:填写本台设备检验所需的仪器箱号。仪器设备使用状况:正常、不正常选其一,在方格中打“√”。

(20)现场应当具备的检验条件:根据原始记录中所规定的检验条件内容,在相应的项次后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21)初检结论和复检结论:在相应的结论上打“√”。

(22)备注:填写检验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内容,无信息时填写“/”。

(23)检验人员、复检人员:应当有至少两名执行本台电梯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名,使用电子签名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示例:张三李四。

(24)校核人员:由该设备检验主检人员签字。示例:张三。

(25)现场检验日期:按完成相应工作的实际日期填写,年份用4位、月份和日期用2位阿拉伯数字填写。示例:2012年04月06日

(26)受检单位确认签字:由受检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并标注日期。

二、检验内容填写要求

总要求:在检验结果栏内无此项用“/”表示,C项资料确认符合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A项和B项确认符合用“√”表示,不符合用“×”表示。对于C项,资料审查如有疑问,应当进行检测,并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或实测数据。备注栏:填写复检内容,检验员签字并标注日期。

1 A技术文件

1.4B使用资料

1.4(1):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①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②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③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④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⑥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⑦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2):⑧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3):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4):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1.4(5):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1C通道与通道门

2.1(1)项: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1(2)项: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1(3)项: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5C照明与插座

2.5(1)项: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6C: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7B主开关

2.7(2):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8B驱动主机

2.8(1):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8(3):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9B(3):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10B紧急操作

2.10(1):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按注1要求检验)

2.10(2):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2.10(3):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11B限速器

2.11(2):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11(3):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2.12C(2)项: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2.13C电气绝缘: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井道及相关设备

3.4C井道安全门

3.4(3):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3.4(4):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3.5C井道检修门

3.5(3):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3.5(4):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3.7B: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0B极限开关: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1C随行电缆: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2C井道照明: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3C底坑设施与装置

3.13(1):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3(3):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5B限速绳张紧装置

3.15(2):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6B缓冲器

3.16(3):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3.16(4):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3.16(5):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4轿厢与对重

4.1C轿顶电气装置

4.1(2):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4.3C轿厢安全窗(门)

4.3(3):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4.5C对重的固定: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4.6C轿厢面积

4.6(2):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4.8B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4.8(1):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4.8(2):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4.9C地坎护脚板: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4.10C超载保护装置: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5.1C: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5.2C端部固定: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5.3C补偿装置

5.3(1):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5.3(2):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5.3(3):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5.6C: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按注1要求检验)

6轿门与层门

6.2C门间隙

6.2(2):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3C玻璃门

6.3(1):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6.3(2):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6.3(3):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6.4B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5C门的运行与导向: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6B自动关闭层门装置: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7B紧急开锁装置: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8B门的锁紧

6.8(1):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8(2):必须在此栏及附表内填写实测数据。示例:8mm

6.8(3):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8(4);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6.9B门的闭合

6.9(1):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9(2):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6.10C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8试验

8.1C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按注1要求检验)

8.2C耗能缓冲期试验: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8.3B(2):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8.4B: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8.6 B: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8.7C运行试验:资料确认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8.8B消防返回功能试验: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8.10B上行制动试验: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

8.11A下行制动试验: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

8.12A静态曳引力试验;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无此项填写“/”。注1: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

注2: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第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时还需进行第8.12项试验。

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检记录2017版

编号: 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检记录 (2017年10月版)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维保单位 : (盖章) 自检日期:年月日 自检结论:□合格□不合格 自检员(签字): 审核(签字): 批准(签字): 武汉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制

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记录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及其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编制,由武汉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发布。 2、本检验记录应用钢笔、黑色炭素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由于笔误需要更改的只允许杠改,并且更改人应在更改处附近签字确认。 3、标记说明: ①自检结果栏:自检结果为“符合”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填“√”;自检结果为“不符合”的项目,在 自检结果栏填“×”;部分不符合的分项目,在其不符合的分项自检结果栏填“×”,并在不符合内容 与要求下,划一横线。“无此项”或不适用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填“/”。 ②结论栏:结论为“合格”的项目,在结论栏填“√”;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在结论栏填“×”; “无此项”或不适用的项目,在结论栏填“/”。 4、数据填写要求 ①、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有最大值或最小值要求的,填最大或最小数据,有范围 要求的填范围。 ②、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是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层门锁失效”。 ③、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1)定性要求部分自检为合格的,按要 求填实测数据;2)定性要求部分自检为不合格的,既要填定性要求不合格的内容,又要按要求填实测数据。 5、“ 6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月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 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 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 上海特检院黄文和 湖北特检所毛怀新 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 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之令狐文艳创作

前言 令狐文艳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10年3~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潘海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旭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 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1) 附件A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6)附件B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0) 附件C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27)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再版说明 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 ,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号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吴岩 孙立新戴光宇 李宁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黄文和 武星军 毛怀新 赵伯锐

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陆棕桦 鲁国雄 马凌云 温爱民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 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1—

有机房

文件编号:Xxxx-xxx-2017 报告编号:xxxx 电梯定期自行检查报告 (适用: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管理部门 联系人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代码安全管理人员 维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应急救援电话 (单位名称)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定期自行检查。由检查人员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正确、真实填写各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各栏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 2、本报告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也可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还可用印章填写。单页内各种填写方式不得混用。字迹应清晰、工整,语言应规范通顺,术语要标准,按法定的计量单位填写有关数据。 3、当报告中出现错误时允许杠改:将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并在改动处由改动人签名和日期。不可涂改、刮改,不可使原字迹模糊或者消失。 4、报告中带“□”可选项,可根据具体情况划√选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填写,或通过杠改在旁进行修正。计算机打印输出时,应删除未选取项。 5、检查信息、设备参数应严格依照实际情况完整、详细选取、填写。 6、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栏的填写: a、栏内注明计量单位的项目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应在栏内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或在附表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并在栏内记录统计数据;数据填写值最少修约至标准要求的最小位数; b、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未要求测试数据且无需说明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符合”、“不符合”、“/”(表示无此项); c、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除按a款要求填写数据外,还要按b款要求填写定性部分检查结果; d、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表”等;有需要说明的项目,用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查状况;内容过多时,可填写“见附页XX”,并增加附页填写,附页至少应有一名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7、检查项目“检查结论”栏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 8、“其他”栏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按照设计制造单位的要求填写需增加检查的内容要求与检查结果。 9、“备注”栏填写检查人员认为应记载的事项和制造单位特殊要求的需说明的事项。 10、本报告无检查(至少应由2名专职检验员签署)、审核、批准、电梯管理人员的签字和维保、使用单位签章无效。“检查日期”填写检查工作完成日期。 11、本报告的填写还应同时符合我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相关作业指导书有关填写规定。 12、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目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 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 附件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 - 1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111111111111------文件编号 共1页第1页 注:1.每台电梯至少填写两份,施工单位与检验机构各一份; 2.检验机构审查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不符合项。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自查、审查表 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编号 地 址 使用联系人/电话 制造单位 额定速度 产品编号 层/站数 层 站 门 额定载重量 安装单位 安装联系人/电话 检验项目、内容与要求 见证材料 结论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许可证号:TS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 梯的相应参数 证书编号:TX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 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质量证明文件号: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门锁型试证号 TX 限速器型试证号 TX 安全钳型试证号 TX 缓冲器型试证号 TX 安全电路型试证号 TX 上行超速保护型试证号 TX 驱动主机型试证号 TX 控制柜型试证号 TX 限速器调试证号 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号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机房或机器设备间布置图号: 井道布置图号: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动力电路图号: 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图号: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8)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安装许可证:TS (9)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施工方案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证书编号: (11)制造单位与安装单位不是一个单位时,制造单位应提供安装委托书 安装委托书 备 注 施工 单位 自查 意见 我单位已按规定对上述资料经行了自查,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自查合 格,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签章) 自查人员签名: 2 0 年 月 日 检验 机构 审查 意见 检验结果: 检验人员: 2 0 年 月 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G修订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单位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XG1-2013修订)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_曳引驱动电梯(试行)

. . . 附件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Guidelines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Existing Lifts (试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关于印发《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 曳引驱动电梯(试行)》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地开展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制定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现印发你们。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10月14日

目次 目次 (3) 前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评估机构要求 (6) 4.1 基本要求 (6) 4.2 制度要求 (6) 4.3 人员要求 (6) 4.4 设备要求 (7) 5 评估过程要求 (7) 5.1 程序 (7) 5.2 前期准备 (7) 5.3 现场评估 (7) 5.4 风险等级评定 (16) 5.5 降低风险的措施 (17) 5.6 综合结论判定 (18) 6 评估报告要求 (19) 6.1 安全评估报告内容 (20) 6.2 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报告格式 (20) A.1 封面 (20) A.2 扉页 (21) A.3 报告内容 (22)

前言 本导则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导则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南京市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 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表(doc 12页)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表(doc 12页)

JL04-2009 上次检验报告编号:工作单编号:记录编号:DT 或监检委托书编号: 强制式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单位:

设备代码: 设备名称:强制式客梯□强制式货梯□ 设备类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施工单位: 检验机构: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检验日期: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 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制 填写说明 1、本记录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本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应划改,划改处要有划改者签章,划改不能超过3处。 3、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除了按本记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外,其余项目按本记录中加粗字体“D”所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其中,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其中条文序号为2.10(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4、原始记录中,检验项目的“结果”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原始记录中有"⊙"为必须填测试数据的项目,

有"⊕"为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填测试数据的项目(认为无必要时可不填),对于必须填测试数据或认为必要时填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认为符合要求,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打“○”;如果经检验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填写打“×”;无此项时打"/"。 (三)对于C类项目,检验人员对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确认为合格的,应当在“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或打"△";如果审查判断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或者试验,应当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结果”一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在“结果”栏无法表述清楚的,应当在原始记录中另加附页描述,在“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结论”栏只填写“○”(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5、检验所用仪器、设备必须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且精度符合有关规定,检验人员在使用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前,应先核查仪器仪表的使用状况,符合检验要求后才可使用,同时在原始记录上记录下这些仪器、设备的编号。 6、原始记录应当有主检人员、编制人员、参检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名和检验日期,主检人员必须是持证人员,参检人员至少有一名是持证人员;在主检(编制)栏,如主检和编制不是同一个人,则编制的签名在第一位,主检的签名在第二位;在参检(校核)栏,校核的签名在第一位。 7、在出具检验报告上交时,应将原始记录同时上交。 8、本原始记录上的检验结论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9、本记录由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制定,正式发布后在本单位内使用。 现场检验条件判定: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

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表式编号:BSEIC/JG0102-B/2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记录编号:ZX-DTDTDJ 检验人员:、校核人员:

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一号修改单和第二号修改单 检验条件 □1、电梯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检验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 □2、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3、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4、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检验现场(主要指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6、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填写说明 2、本记录应当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否则记录无效。 3、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栏统一规定为:现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遇特殊情况导致单项检验项目未检,应在单项检验结果栏注明“未检测”字样,必要时用简单文字描述“序号×项目因……(原因)未检”。对于C类检验项目的备注栏,只在需必要的说明和确认时填写。 4、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5、本记录一律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填写。

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行检查报告最新范本

质量体系文件编号: 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行检查报告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 注册代码: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检查日期: 检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检查人员: 审核人员: 维保单位:公司(签章)

检查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检查条件 □1、机房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主要仪器设备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仪器编号使用状况序号仪器设备名称仪器编号使用状况 1 万用表 6 秒表 2 塞尺7 卷尺 3 绝缘电阻仪8 钢直尺 4 游标卡尺9 5 温湿度计10 设备信息表 设备名称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制造日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号特种设备操作员证号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产品编号 维保单位许可证书编号 许可证书有效期许可证书级别 设备技术参数额定载重量kg 额定速度m/s 层站门数层站门 控制方式□信号控制;□集选控制;□并联控制;□梯群控制 开门方向□中;□左;□右;□垂直开门方式□自动;□手动 缓冲器型式□非线性蓄能型;□线性蓄能型 □耗能型 安全钳形式□滚柱型瞬时式□楔块 型瞬时式□渐进式 对重最大允许越程 mm 拖动方式□交流调压调频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双速;□直流调速 备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1(4)、 3.6、3.8、3.9、3.10、 4.11、8.1、8.5、11.2,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2)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改造不得涉及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和IC卡

电梯施工过程自检原始记录

N0 电梯施工过程自检原始记录 使用单位 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 制造单位 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内部编号 告知书编号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设备代码(改造/重大维修填) (印制自检单位名称)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施工自检记录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安装过程自检,也适用于电梯的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自检。 2、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施工自检记录每台电梯填写不得少于三份。当工程各有关单位有存档要求时,应适当增加份数。 3、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如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如有)、“质量事故报告”(如有)等资料,应整理齐全,与本册资料合并存档,以保证施工技术资料 的完整性。 4.原始记录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另加附页描述,“自检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自检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施工自检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 线“=”,并签章、标注更改日期,在上方书写正确内容。 6、根据施工电梯的类型和资料表格内容的要求, 自检记录及表格需要分别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自检人员、质检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自检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二、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自检记录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并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管理工作。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施工自检记录。2.施工自检记录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认真填写,做到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全,记录真实准确。施工自检记录必须如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确认。 3.在电梯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自检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在施工自检记录中签字并盖章确认。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附件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 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 — 2009 ,2013 年第 1 次修改 )第 2 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 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 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 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 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 装置等 )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 工。” 二、附件 A 修改 1.删除 2.6 、2.8 、2.9 、2.10 、 3.11 、7.1 、7.5 、8.2 、8.8 , 后 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 1.1(2) 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 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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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 1.1(3) 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 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 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如果有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 果有 )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 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 日期;” 4.将 1.1(4) 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 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如果有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 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 (如果有 )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 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 1.1(5) 调整为 1.2(4) ,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 )、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 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 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 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 1.2 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 ~(4) 在报检时审查, (3) 、 (4) 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 、 (6) 在试验时审查; (7) 在竣工后审查” 7.将 1.3(3) 修改为 :“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 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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