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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案例一合同的订立

某时装商厦为促销商品,3月1日特在某晚报副刊上登载如下广告:“换季大甩卖。三件全新名牌皮大衣,每件价值约2000元,全部降价销售。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先来先买。”同月10日,该商厦又在同一报纸上刊载了如下广告:“一件新盟黑兔毛女大衣,大号,款式新颖,价值5000元。本周六上午九点,先来先买,只卖1200元。”个体户沈某在每一份广告之后的周六,都是第一个赶到该商厦的服装柜台,要求买下全部广告中所指的大衣,但是每一次都被拒绝了。第一次,商厦的理由是根据部门规定,这一广告是专门针对女士的,不卖给男士。第二次,商厦认为沈某已经知道部门规定,是明知故犯,且沈某购买后用于转手,不是最终消费。沈某向法院起诉商厦违约。

问: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商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案例二合同的效力

某市土产公司业务员到福建某茶场收购茶叶。但该业务员对茶叶的等级知识不懂,以为茶叶级数越多,茶叶质量也就越高,遂提出购买价钱最高的5对3级茶叶。茶厂业务员暗笑对方草包,对业务员提出的茶叶级数越多质量越好的说法不置可否。双方签订合同,以相当于收购一级毛尖的价格订购了5吨三级茶叶。茶叶运回公司后,公司问明了情况,于是向茶厂提出退货,或按三级茶叶的价钱退还多收的货款。但茶场不同意,称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茶场无任何责任。土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茶厂故意欺骗业务员,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

问:本案中合同效力如何?土产公司能否对该合同效力主张权利?

案例三合同的履行

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钱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卖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付出拒付货款的通知,并告知其解除合同。

问: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四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站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须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收到10万元预付款后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即公司仍未能够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原来甲公司经理调走了,后任经理不承认该合同,提出对精密仪器重新作价,否则不履行合同,甲公司的行为之时已公司的技术改造无法进行,并损失人民币15万元,乙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1、问: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并符合变更条件?为什么?

案例五:

甲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工厂厂房建筑工程。为了准备施工物资,甲建筑公司与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从当年9月起至次年4月止,由丙水泥厂供应水泥160吨,每月交货20吨。合同订立后直到次年3月前,双方都严格执行合同,为发生纠纷。但次年3月,当建筑工程进展到最后阶段时,并水泥厂不能按期供货,建筑公司几次发电报催货,并水泥厂均以铁路运输问题不能解决为由,说明不能如期交货。3月中旬,甲建筑公司为了按时完成厂房建设任务,在丙水泥厂不能交货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议价购买水泥20吨,同时电告丙水泥厂解除合同,并要对方赔偿因议价购买20吨水泥多支付的价款,丙水泥厂置之不理,并电告甲建筑公司将继续发货,甲建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问:1、甲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甲建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为什么?

甲建筑公司能否拒绝丙水泥厂继续发货的请求?

案例六:

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四川省某储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湖南公司将这批干辣椒在四川公司仓库中存放7天(8月20日至26日),带原告派车来运。湖南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四川公司仓库因电线老化,半夜里,雷击起火,致使湖南公司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各自回去睡觉了。不久后突然下起了暴雨,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灾后很不结实,又经暴雨一冲。第二天,四川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时,辣椒已面目全非,根本不能食用了。湖南公司得知后,要求四川公司赔偿损失,四川公司不肯,于是湖南公司诉诸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的订立1.某合成纤维厂向某化工厂发去电报,内容为:我厂现需甲种原料10吨,吨价3,500元。如有,请发货,货到三日内付款。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向合成厂回电称:我厂可供甲种原料15吨,吨价3,700元,另有乙种原料10吨,吨价3,000元,要否?合成厂复电称:同意你厂甲种原料价格,只需12吨,另要乙种原料8吨,吨价为2,800元。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即向合成厂发货甲种原料12吨,乙种原料8吨。

问:(1)合成厂与化工厂之间是否订立了有效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

(2)上述过程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每一阶段双方各处于什么地位。

2.2000年3月1日,甲厂致乙店,提出愿意提供单价的14元的1000件飞乐牌男衬衫。恰巧在同一天,乙店也向甲厂发函,提出购买1000件单价的14元的飞乐牌男衬衫。三天后,双方都收到对方的信函,这样,双方买卖合同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3.西德甲公司向英国乙公司出卖一批货,提出该批货的价格等主要条件,限在一星期内答复。乙公司在第六天发出信函,同意要这批货,但甲公司在第九天才收到,因此,甲公司不把货卖给乙公司,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同的效力34.今年刚满十七岁的胡茵,在某公司公共关系部做公关小姐,她用自己工资和奖金购买了一条价值1000元的24k金项链。胡的母亲认胡太小,不能自作主张购买这类高档消费品,要求商店退货,请问胡之母的做是否有法律根据?

合同的生效4.2000年2月10日,某厂与某建筑工程队订立一份围墙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竣工验收合格,则该厂支付5300元,否则工程队交罚金400元。双方为恪守信用,于同年2月12日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该合同的公证,开具的公证书上的公证日期为2月15日。工程队于2月13

日开工,于4月14日竣工,该厂验收合格。在结算施工费时,该厂认为工程队4月14日完工距合同订立之日2月10日已超过2个月,故理应交付罚金。

问:这份合同生效日期是哪天?如何处理该纠纷?

合同的生效.是否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1)父亲对儿子讲,你上月考试得了满分,我送你一块电子表。

(2)甲和乙约定:如果甲出国,则甲的房屋租给乙。

(3)甲厂和乙厂约定:如果丙厂下月购买甲厂的货物,则甲厂不再供货给乙厂。

(4)甲对其成年儿子讲,我现在病在床上,无法照顾自己。如果你每天给我\做饭,我每月给你500元。

36.甲、乙两公司订立购销合同,甲每周向乙供应某种货物一批,但如果在12月21日至31日之间下雪,则合同终止。

问:这是什么法律行为?

37.甲和乙约定,两伊战争停止时,甲将出资带乙去伊朗旅游。有人说,这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合同的效力5.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十万瓶劣质酒,货价2.4 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必须加贴名酒商标以便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紧,只付1.6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事后一再向甲方催要,甲方置之不理。于是乙方诉诸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的效力 6.案情1999年7月17日,天津青年综合商店(甲方)与福州华兴服装厂(乙方)根据样品并经过试穿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规定:1.甲方购买乙方尼龙米面料制成的男女西裤、套服和童装1850件,总价款为30195元;

2.分三批交货;

3. 甲方将样品封存,到货后按实验验收;

4.货到后7天内汇款50%,15日内汇完。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对衣料实样认为是尼龙面料的甲方也未提出疑问。同年8月8日,乙方按合同规定将第一批货运抵天津,经甲方提货后按封样验收,质量、数量相符。8月13日投放市场,顾客认为服装料不是尼龙哔叽而是涤纶哔叽,纷纷要求退货,造成该批产品滞销。经有关部门化验证实是涤纶。甲方认为乙方把涤纶说成是尼龙是欺骗行为,违反合同中的规定条款,合同无效,要求退货或减价处理;未发货物终止履行。乙方认为,服装料是当地国营百货公司供应,有发票为证。且签订合同时留存实样,不存在欺骗,不同意甲方要求,因而争讼。

经法院调查,涤纶、尼龙都是化纤织物,价格相当,福州人都把涤纶叫尼龙。

问: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和根据。

格式合同 19 甲某赴外地出差,晚间前往旅馆投宿。办理住宿手续时,服务员拿出一张印制好的“住宿须知”请贾某过目,而后请贾某签字同意,其中一条写明“除日用必需品外的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统一保管,否则,若遗失本店概不负责”。贾某签字后,便立即回房休息,因旅途疲惫,贾某用手机向本单位领导简单汇报了一下工作进展,并将一些重要内容输入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后,便立即睡下,直到次日早晨8点方醒。醒来后,贾某发现自己房间的窗户被人打开,房门也打开,手机与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贾某遂以旅店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店赔偿损失,旅店则以贾某签字同意的“住宿须知”为由,申请不负责。经查实:贾某睡前已关好窗子和门,且其电脑、手机被盗属实。另外,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入室盗窃案件发生,但该旅店未聘有保安人员。

1、本案中的“住宿须知”是否为合同的一部分?

2、“住宿须知”总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双方就“住宿须知”中的“非日用必需品的贵重物品”一举的理解发生争议,

应如何予以解释?

4、本案应如何处理?

代理关系20.某罐头加工厂委托丁某采购山楂1000公斤,但并未写明采购数量。丁某与某乡供销社签订了购销3000公斤山楂的合同,合同规定,供销社同年4月、6 月分两次供货,每次分别供1500公斤,货到五日内付款。丁某将合同交加工厂,该厂认为本厂生产能力有限无法加工如此多的山楂,明确向丁某表示只承认部分合同,即履行第一批供货,丁某计划寻找其它买主,故未按领导交待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供销社按合同规定将货分批发运到加工厂,该厂只付了第一批货的货款,而丁某一直未接洽好其它买主,致使第二批货到后无人提货而变质。为此,供销社要求加工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问:(1)丁某与供销社所订3000公斤购货合同是否有效?

(2)供销社与加工厂应履行什么内容的合同?

(3)此案应如何处理?

代理关系21.某服装厂因缺乏某种面料影响生产,采购人员丁某在未能采购到该种面料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与某棉纹厂订立了购买白坯布的合同,并联系了印染厂外加工。丁某回厂后,向厂长交出合同,厂长发现,合同中所订白坯布规格与该厂所需面料不符,于是所函棉纹厂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此时,此批白布已启运,所以棉纺厂不同意变更合同,要求服装厂按合同规定付款。服装厂厂长答复说:此白坯布合同系丁某越权代理所订。本厂不予承认。

问:服装厂厂长的说法是否有法律根据?

代理关系22. 1999年7月,某百货商场经理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本单位采购员张某去外地某丝织厂订购200个床罩,张某到达该厂后看了货样,同时又发现该厂还生产一种丝织窗帘,图案精美,价格比较适中,就想,如为商场订购一批回去,肯定好销。于是,张某私自在委托书上增写了“购窗帘”等字,与丝织厂正式签订了购买200个床罩(200元/个)和100/块窗帘(100元/块)的供货合同。同年8月10日,丝织厂依合同规定按时发来全部床罩和窗帘,并通知百货商场支付货款5万元(其中床罩款4万元,窗帘款1万元)。商场拒付货款,提出根本未指派张某去订购什么窗帘,对他自作主张签订的该合同,商场不负任何责任。丝织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该合同的有效性如何,为什么?

2.对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代理关系39.某公司(需方)委托王某代为购买一批货物,该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这批货物质次价高,经调查发现,供方曾委托王某帮助销售这批货物并给其利润的15%作为酬金。

问:(1)王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2)需方可否要求退货?

缔约过失责任徐某到某银行存款,在填好存款凭条后,将人民币4755元和存折递给记账员甲。甲经初点认定徐某交付的存款为4755元,当即写了存折、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名章。但是当甲向复核员乙移交现金时,将其中部分现金交给了坐在甲与乙之间的实习生丙,以便丙以这部分现金练习点钞技法。其余现款,甲移交给了乙。大约10分钟后,复核员乙提出全部款项为4355元,比存款凭条上的数额少了400元,并将款退回甲。甲又将4355元现金退给了徐某。双方为现金数额发生争执,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现金400元。被告某银行变成,根据“两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本行对短缺的400元不负责任,拒绝赔偿。

违约责任某食品公司与某冷冻厂签约,租用可储藏50吨冻肉的冷冻库。交付部分租金后食品公司就去外地提运冻肉。当冻肉拉回后,冷冻厂的冷冻库已被丙公司占用。原因是冷冻厂管理混乱,以现将冷冻库租给丙公司,却与有关领导没有打招呼,造成又重复租给食品公司的过错。当时正值盛夏,冻肉不能入库冷藏,又找不到其他冷冻库,食品公司不得已削价出售冻肉,造成巨大损失。为此,食品公司要冷冻厂赔偿全部损失,冷冻厂只同意退还租金和部分损失,引发争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

合同的形式周福君于1985年在徐水县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存有活期存款10,894.71元。某日下午,周发现存折丢失,因周家距该所较远,故立即用电话向该所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王铁权接电话后,经查,周的存款分文未动。周在电话中对王讲:“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答应可以,并告诉周第二天来所办挂失手续。后王没有按银行有关规定,为周办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同事交待此事。第二天下午周到所办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中的7500元存款已被人冒领。周要该所赔偿,该所拒绝,为此周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格式合同肖某将一卷摄有肖某与刘某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国营某彩色扩音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一张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被告知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误国,为此要求赔偿损失。彩扩部只愿按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刘某遂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将原告摄有结婚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要

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认为,愿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退还18元冲印费,赔富士牌彩色胶卷。

合同的履行10.某厂因扩建厂房,需要木材,于是与其市家俱公司签订松木购销合同。该厂按合同规定预付80%的货款,家俱公司收到款后派员外出采购松木。合同履行期到后,家俱公司未能交货,并将此款挪用,该厂为此提出诉讼。

问:此案如何处理?

合同的履行7.1999年4月5日,某家电商店(需方)和某洗衣机厂(供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需方向供方订购某种型号洗衣机500台,单价为450元/台,并注明应于同年7月底以前先发200台。其余货物待需方复函后再发。同年7月28日,供方如约向需方发出洗衣机200台,价款为90000元。但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双方派人就此事进行协商,协商中,需方提出:去年曾向你厂购买另一种型号洗衣机300台,货运到后才发现这批洗衣机质量不好而销路不佳。因此要求先解决这批洗衣机的退货问题,否则,将不支付这200台洗衣机的货款。供方认为:上一年度供货系按合同要求履行的,且你方在验收货物时并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供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无效,诉诸法院。经查:该商店方面确是打算采取再次订立合同,待收货后以拒付货款方式来解决上一批订货的问题。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的履行15.某五金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濒于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机械局遂将其并入该局所属的机械厂成为机械厂的一个加工车间。合并前五金厂欠某公司3 万元,当该公司找到原五金厂厂长讨债时,该厂长说:“我厂已不存在,现在是个车间,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原债务也勾销。”

问:该厂长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同的履行17.某区属施工公司向某建材制造厂购买厂灰100吨,因当时无款,就写了张欠款条,后由于经济调整,该施工公司合并到市施工公司,建材厂因一直未收到货款向市施工公司催款。市施工公司认为:这笔欠款是合并前的事,我公司当时并不知晓,该区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也未通知我公司,故此欠款应由该区有关机关承担。经查:区属施工公司的财产、人员均移交市施工公司。

问:这笔款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涉它合同 19.甲与乙、与丙分别订立了购销合同一份。由于乙未如期履行与甲的合同,致使甲无法按时履行与丙的合同,丙要求甲支付延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甲拒付,理由是:并非我方不想履行合同,而是乙的过错所致,责任理应由乙方承担。

问:你认为甲的说法有无法律根据?应如何解决此纠纷?

合同的解除14.某厂与某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该厂应于同年4月20日至5 月20日交货,货到3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迟付一日按迟付部分货款的2%支付违约金。同年5月25日,该厂将货运至该公司,该公司以对方延付货物为由拒收。该厂认为,我方违反合同可按规定支付违约金,你方未事先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应收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的解除16.甲厂与乙厂于1999年1月订立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厂应于同年12月前交货,货到付款,同年7月,乙厂电告甲厂由于国家计划调整,我厂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甲厂认为我厂已投入生产,故不同意解除。据调查,乙厂确系国家计划调整而要求解除合同。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定金的问题12.某机械厂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买卖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食品公司应预付总货款20%的定金,机械厂于同年10月底前交货。合同成立后,食品公司未交付定金,机械厂仍按合同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并于11月2日将货运往食品公司。食品公司接到承付货款的通知后,以“我方未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为由拒付。双方协商不成,机械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问:食品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如何处理本案?

违约责任13.青山羊毛衫厂、白云百货商店签订了购销羊毛衫×××件的合同,需方白云百货商店预付定金3000元,并规定违约金为5000元。后青山厂因原料缺乏,到期没能交货,造成了白云商店4000元的经济损失,青山羊毛衫厂依法应付给对方多少元?

违约责任23.1998年4月,某县汽车修理厂与某市汽车制造厂签订合同,由制造厂向修理厂提供一批汽车零配件,规定在10月底以前一次交货。合同签订后,汽车修理厂先后与一批客房签订了汽车大修合同。并规定,如果在1999年2月底前不能交活,则支付违约金共计万元。

1998年10月初,汽车制造厂正准备向修理厂付货时,突接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指示,不得向修理厂出售这批零配件,理由是市机械局已与外商订立合同,为汽车制造厂引进一条新型装配线,大幅度提高汽车产量。若向修理厂出售这批零配件,则直接影响这一计划。汽车制造厂向机械局讲明本厂与修理厂订立合同,不能违约,但机械局负责同志坚持己见,致使合同未能履行。

由于汽车制造厂单方面撒毁合同,致使汽车修理厂不能按期完成汽车大修合同。1999年3月,客户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修理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汽车修理厂认为本厂未能履约是由汽车制造厂违约所致,要求汽车制造厂承担赔偿责任。而汽制厂则认为是上级领导部门不准其履约,本厂无过错,不能承担责任。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24.某年5月,某建材厂与某配件厂订立活动房购销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同年8月30日,8月15日,配件厂通知建材厂要求解除合同,而该产品已生产完毕正待启运,所以建材厂不同意,经与配件厂多次联系毫无结果,配件厂始终拒绝提货付款,理由是消防安全委员会不准该厂在厂内搭建活动房,因此,该批货已无法使用。由于配件厂单方不履行合同,造成建材厂货物积压,资金滞流,为此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配件厂继续履行合同并交纳违约金、赔偿金。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25.某瓷厂与建材经销部订立瓷砖购销合同,规定,同年11月底前全部供货。因当年各地大搞基本建设,瓷砖成为紧俏货,瓷厂见此情况,便将全部瓷砖高价销售出去,致使该经销部按合同规定提货时无货可提,双方发生争执,经销部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

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

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一、(本题12分)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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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如果进口一批彩电,甲公司就全部购买。后来,乙公司走私进来一批彩电,请问甲公司是否一定要购买?为什么?

40.房客乙1998.12.31从房主甲的私房搬走时欠6个月房租未付,1999.5.1,甲找到乙催其交纳欠未,乙未付。2000.1.1,甲生病住院至2000.4.1出院。问,甲应不晚于何日向法院起诉,才能追回乙所欠的房租?

41.李某有私房一间,租给王某居住。王某1998.12.31 日搬走时欠李某三个月房租,李某曾于1999.2.1向王索要,未索到,同年7月1日李某因病住院,同年11 月1日出院。

问:李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42.1996.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97.5.31前归还借款。1997.9.30 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乙再次向甲催要,甲仍未给付。1998.3.1甲不知去向,1999.8.1返回,乙闻迅,1999.8.5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43.原告洪艳青有祖遗房屋3间,因洪长期在外地工作,于1994.3将房屋交邻居陈淑文代管和使用。后来听说洪准备卖房,便要求买下,1997.3,陈、洪双方请人作中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约定,房价人民币50,000元,一年内分三次付清,在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陈交了10000元,三个月后又交了5000元。洪多次向陈索以所欠房未款得,故未将房契证交予陈。陈居住期间,曾多次进行维修。1999.3,洪要求收回房屋,退还房款,陈坚决不同意,又拒不交欠的房款。

问:(1)洪、陈1997.3订立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如何处理?

44.甲有楼房两间,其中一间租给区百货商店。双方在租赁契约中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如确实要收回自用或出卖、出典、拆建等。须在3 个月前通知承租人搬迁,承租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有任何要求。1998年9月,甲以房屋需要修理和自已为由,要求收回该房。百货商店认为该房已作为商业网点不能撤销,不同意迁租。1999.6,甲领到翻建房屋许可证后即行拆房改建,但百货商店拒不腾房,拆房中途停工。经有关各部门的调解,甲在迫于一定压力的情况下,不得已与百

货商店签定了协议,规定:承租人必须在1999.7底以前搬出该房,出租人应于1999. 10底前,将修建好的房屋交承租人租用。房屋修好后,甲不同意租给百货商店,坚持按最初的契约执行将房屋收回自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该案如何处理?

45.养鸡专业户赵某外出时遇车祸受伤住院,其邻居钱某在其住院期间主动替其喂鸡,拣蛋,避免了赵的损失,赵出院后,钱某将鸡蛋如数送还,并要求赵某支付饲料费。赵某声称:我并未委托你帮我喂鸡,所以没有义务给你饲料费。

问:赵某有没有义务偿还钱某饲料费?

46.丁某经常义务为同事和邻居修理电视机、收录机等。

问: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47.某村民甲从某公司偷钢材5000公斤,以低价推销给乙,后甲被公安局查获,甲交待该钢材已卖给乙,妆公司找到乙,说明事情原委,要求乙退赔钢材,乙争辩说,购买钢材时产东知道甲是偷来的,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48.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

49.某甲被汽车压伤,该车逃跑。某乙路过,见此情况立即主动把某甲送住医院救治。某乙在行为,法律上叫什么行为?

50.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问:(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51.例:张某与王某均为市郊某村的菜农。去年12月,张某因故离家而未能及时返家在霜冻之前将自己所种的鲜菜收下并送往蔬菜收购站出售。王某为避免张某因所种的鲜菜未能及时收下出售遭霜冻侵害而蒙受经济损失,便主动支出人民币250元雇工将张某的鲜菜收下并及时送往市场出售,得货款人民币3000元。五天后,张某返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向王某索要这3000元出售鲜菜款。王某表示:如果不是自己及时为他处理这批新鲜蔬菜,张某最少要蒙受2000元的经济损失,故只答应返还1000元给张某。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王某的行为包含了什么法律概念?

此案应如何处理?

52.A有私房4间,因其长期在国外工作,便将该房委托朋友B照管。B因病逝世后,B之子D住在该房内,并将其中两间租给C使用,甲得知此情况后,让D解除与C的租赁关系,并将该房交E管理。D争辩道;该房一直由其父管理,父死后,理应由其继承代理权,也可以按其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出租该房。

问:(1)你认为D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该案如何处理?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电大合同法案例二

案情介绍: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评析: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介绍: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此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案情介绍: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

《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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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 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 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 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 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 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 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 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 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 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 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 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 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 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 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 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 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 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 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 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 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 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 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 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 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 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 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 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 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 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 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 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 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 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 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 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 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 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 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 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 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 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 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 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 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 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 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 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 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 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 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 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 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 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 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 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 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 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 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 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 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 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 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 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 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 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 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 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 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 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 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 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 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 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 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 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 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1

合同法案例分析(二)

合同法案例分析(二) 【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案例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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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 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 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乂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 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 么?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第二节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是重大误解还是违约 某区建筑公司(原告)因建造大楼急需黄沙,遂于1995年9月10日与某建材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黄沙30车,每吨价格为300元,合同订立1个月以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格已经从300元|吨涨到35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995年10月12日给原告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遭到原告拒绝。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两辆“130”型货车,装了2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原告提出被告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按当地交易习惯,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提问: (1)“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 4. 履行抗辩权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这是一起某服装厂(原告)与某经济开发总公司(被告)一方未履行购销合同付款义务,另一方拒付货物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羽绒服,并于同月16日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被告经同某制衣厂联系,由制衣厂于12月11日和某商业开发联合公司签订了购销羽绒服合同。次日,制衣厂又与被告签订合同,规定由被告在合肥仓库提货,15日前交20万元,货到黑河后交40万元。经原告看货后,被告同原告于12月20日签订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羽绒服1.5万件,总价款额为128.7万元,货到黑河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40%,其余货款分别于1993年1月、2月付清,运费由被告负担,如违约,每天按货款总额的2%进行罚款。 签约后,被告于12月21日在提货时向商业开发联合公司交付20万元,依据其与制衣厂的合同规定,取得该批货物所有权。被告用汽车将货物与12月31日从合肥运至黑河市并存放于原告指定的停靠地点,原货主商业开发联合公司亦随车押运。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商检证明复印件(原件在商业开发联合公司处)。但由于原告只筹集到20万元货款,不能按约定支付总货款的40%,故货物始终未卸车验数。被告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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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本案来看,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材料公司在合同未明确规定30车黄沙计量标准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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