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保证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应根据本院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院学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法政学院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奖学金评选的对象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性测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项奖学金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四周内进行。
第五条从我院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由党总支副书记担任主任的法政学院评审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教研室教师代表、团总支辅导员以及各年级学生代表。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七条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该学年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级收到纪律处分者;
(二)综合测评中诚信评价分值低于12分(包含12分)者;
(三)无故不缴纳学费者。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选实行申报制,个人要按时如实填写《法政学院奖学金申报表》,未按时申请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九条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本人自由申报、班级初评;
(二)奖学金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学院进行公示
(四)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学院将奖学金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查并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对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委员会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法政学院团总支所有。
法政学院团总支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