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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法网法案例班王利民法讲义

2010中法网法案例班王利民法讲义
2010中法网法案例班王利民法讲义

一、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阅卷规则解读

二、民法的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这里谈及的民法主观试题包括客观试题主观化的选择题和卷四主观题。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久久考资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6874094.html, qq:200912570 2011年全程资料仅需188元!送2010年全程资料!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比较”

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九天考资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

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

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

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任选)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被人追债,遂向乙借钱。将自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但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便向乙保证,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后来甲迟迟未将手表交给乙,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A.动产质权成立,当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

B.动产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成立,乙可以要求甲交付手表

C.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借款

D.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民间借款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甲没有交付质物,动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一个效果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质押合同成立;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C

例3: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多少钱有待价格鉴定。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

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钱。

例4: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丁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

1、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丙、丁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2、设甲乙为一般民事借贷合同,甲、乙决定放弃丁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的同意。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3、若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丙、丁的担保的效力如何?

4、设若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而丙、丁均为无过错,丙、丁是否还承担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丁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问:丁偿还后,可以向谁进行追偿?

6、设丁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丙偿还了全部债权,丙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和乙之间的民事借贷合同关系;

第二重法律关系:丙与乙之间的保证责任关系;

第三重法律关系:丁与乙之间的物的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分析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乙为一般民事借贷关系,合同有效。乙在借款期限届至时有权请求甲归还借款。如果甲乙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则借贷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丙与乙之间的保证责任关系,其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合同的效力。依据《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若主债权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丁与乙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动产抵押可以不经登记即生效力。因而,丁与乙的抵押已经有效设立。当然,如果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第三步:得出本题答案

1、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还款期限推迟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就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担保责任。

2、甲乙放弃了对丁的抵押担保物权,对丙的保证责任不生影响。依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因而,放弃的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并不能免除丙的保证责任。丙仍然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甲乙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因而,丙、丁的担保合同均无效。

4、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丙和丁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债权人乙对丁的担保物权进行优先受偿后,丁只能向最终债务人甲追偿。《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丁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标的物不存在,担保物权随之消灭。而保证人丙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追偿。

由于民法案例分析方法适用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这里就教学中常见且典型的例子给大家列举几个,以期给您启示。

三、强化训练测试题(一)

(一)案情:甲开发商于8月1日与某学校的工作人员乙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在10日取得预售许可证。11日甲又将该房出售给指南针的另一个工作人员丙,丙取得了全部手续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后甲通知乙入住,已经装修完毕。丙持产权证要求乙迁出房屋。三方发生纠纷。

问题:如何解决三方的纠纷?

强化训练测试题(二)

(二)乙公司向房地产商购买了某商用楼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已经全部付清款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将该商用楼卖给甲,甲全部付清款项。房地产公司开出发票,购房单位为甲公司。后,乙公司以发票遗失为由,向房地产商骗取发票,并将购房人改为自己。乙公司以此发票及相关材料为依据,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将该第一、二层的商用楼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乙公司并以此商用楼给银行丙设立抵押,进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债务到期不归还银行本息,银行丙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本息,并主张行使抵押权。法院判令乙公司归还本息,如不能归还,则银行可行使抵押权,将抵押财产拍卖,以拍卖所得优先受偿。该判决已经生效。甲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后,即以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房地产管理局原颁发给乙公司的房产证,并判令房地产管理局给甲公司办法房产证。久久考资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6874094.html, qq:200912570 2011年全程资料仅需188元!送2010年全程资料!

问题:本案中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抵押权?

强化训练测试题(三)

(三)案情:某市退休职工郭某某欲办一个食品厂,但缺乏资金。经别人介绍,与蒋某相识。2008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借款金额8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利息2分。蒋某担心将来郭某某所办的食品厂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将郭某某所有的正在运营的“夏利”汽车一辆以及郭某某家中摄像机和冰箱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这部分关于抵押的内容也写入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蒋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去银行取出8万元交于郭某某。但事后双方未能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蒋某的家人认为

郭某某抵押的汽车、摄像机、冰箱均使用过,实际价值远不值8万元,此借款风险太大,蒋某遂于同年11月25日要求郭某某补充抵押。郭某某求助于其同学王某,请求王某给想办法,王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营运的“尼桑”小轿车为抵押物抵押给蒋某。王某与蒋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如果郭某某到期不能归还向蒋某借的8万元及利息,可将王某所有的“尼桑”小轿车变卖,所得款项偿还蒋某。此抵押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第二天,王某和蒋某带着协议及有关王某的汽车证明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后来,郭某某的食品厂由于所生产的食品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勒令停止生产,并随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期间,郭某某已欠下近十万元的债务。为偿付外债,郭某某将自己的“夏利”小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双方依法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已付车款给郭某某,双方到当地车辆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完一切汽车过户手续。郭某某也将家中值钱电器卖掉以偿外债,其中摄像机、冰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李某,款项已付,电器也已支付。在此期间,王某的“尼桑”小轿车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别的汽车撞毁,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责任,赔偿给王某保险金5万元。

2008年4月20日,借款协议到期,蒋某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多次索债,也未得到偿还。并得知郭某某已将抵押物转让,王某汽车撞毁,于是蒋某诉至法院。

问题:1、对郭某某所有的“夏利”汽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2、对郭某某所有的摄像机、冰箱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3、郭某某将“夏利”汽车、摄像机、冰箱分别出卖给他人后,九天考资蒋某能否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

4、对王某所有的“尼桑”小轿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5、王某的“尼桑”小轿车被撞毁并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蒋某可主张什么权利?

强化训练测试题(四)

(四)2009年7月16日,甲将自家的耕牛卖给邻居乙,双方约定甲继续使用耕牛。8月2日,该牛生下一头小牛。8月12日,该耕牛在田间遭遇雷电,死亡。8月20日,乙找到甲,要求将耕牛和小牛还给自己,甲向乙说明情况,并拒绝返还小牛。

问题:1、与乙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2、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应归谁所有?

4、死亡的风险谁负担?

强化训练测试题(五)

(五)案情:甲有一房产价值120万元,2008年3月6日,甲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3月10日办理过户手续。3月8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丙以15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日双方便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约定由丙先支付80万元的首付款,其余款项在9月1日之前付清。由于资金紧张,丙便从其朋友张某处借了30万元垫付了首期付款。

4月1日,丙委托丁公司向兄弟公司购买一批建材,丁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向兄弟公司订购了价值100万元的20吨建材。双方约定先交付定金30万元,由兄弟公司送货上门。后由于兄弟公司人员的疏忽,多发了5吨建材。在运输途中,由于遇到暴雨天气,导致了部分建材被污染。

8月16日,丙放弃了其对王某即将到期的20万元债权。9月1日,丙未能付清全部房款,甲向法院主张撤销丙的放弃债权的行为。

问题:1、甲和乙、丙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2、乙向甲主张交付房屋的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3、甲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丙对王某债权的放弃行为?为什么?

4、若丁公司因丙的原因不能及时向兄弟公司付款,而向兄弟公司披露丙时,兄弟公司可否向丙主张货款?为什么?

5、丁公司与兄弟公司约定的定金效力如何?为什么?

6、对于因暴雨天气引发的建材污染,由谁承担损失?为什么?

7、对于多收的5吨建材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8、在兄弟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其可以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强化训练测试题(六)

(六)案情: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间,甲占50%份额,乙占30%,丙占20%。

问题:1、人未约定共有的性质,甲主张共同共有,乙丙主张按份共有,在此情形,共有的性质如何认定?

2、因年久失修,屋檐瓦片掉落,砸伤行人丁,致使丁花去医疗费1000元,该医疗费该如何承担?

3、年久失修,漏水,甲对屋檐作了一般修缮,该修缮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未通知甲和丙,即将其份额转让给戊。甲和丙是否可以主张乙和戊的买卖无效?

5、经甲和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A,并办理登记手续。甲和丙可否主张乙和A之间的处分行为无效?

强化训练测试题(七)

(七)案情:未成年人甲,15周岁,擅自将自己的家中的一块玉石出售给乙,乙又将其赠送给丙,丙不慎丢失,被丁捡到。丁为艺术爱好者,看后知道其很适合雕刻,于是就在其上刻了一幅书法,使其价值大为增加,为确定价值,便将其委托给戊作鉴定,戊擅自将该玉石出售给A,A又将该玉石出售给B。

问题:1、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可否依善意取得所有权?

2、丁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3、A为善意、B为恶意时,B能否取得所有权?

4、A为恶意、B为善意时,B可否取得所有权?

强化训练测试题(八)

(八)案情:甲乙丙三人按1∶1∶1的比例共有一套价值60万元的三层楼房,登记在甲的名下。底层房屋中的通道与老王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地役权合同,老王每年给付三人3万元使用费,办理了登记手续。经三人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使用,书面合同约定租期四年。不久,甲向戊借款10万元,未经乙丙同意偷偷的以该房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不能还钱,戊欲行使抵押权卖掉该房屋以清偿债务。老李愿意以9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丁愿意以8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乙愿意以7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遂生纠纷,戊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强化训练测试题(九)

(九)案情: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

问题:1、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无效?

2、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生效了吗?

3、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是否有效?

4、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吗?

强化训练测试题(十)

(十)案情:甲银行和乙于2004年6月15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向乙提供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乙应该于2005年6月15日还清贷款本息,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承担合同标的额25%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甲银行的要求,乙用其价值150万的房屋作抵押,二者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成立之前乙已经将房屋租给丙居住。丙在租赁期间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房屋部分被毁,并赔偿给乙2万元人民币。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甲银行要求乙偿还借款,此时乙已经无力偿还。甲银行遂要求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后乙把房屋以100万元卖给了丁,但是丁不愿意再将房屋出租,要求丙搬出房屋。另外,乙的另一债权人戊认为甲银行所得的拍卖金中有自己的债权20万元,应该返还给戊。

问题:1、若乙准备用借款与己签订一买卖某设备的合同,因甲银行未及时履行合同造成乙损失20万。此时,乙可以向甲银行主张违约金吗?甲银行是否可以请求救济?为什么?

2、对丙的赔偿金,甲银行可否要求优先受偿?

3、租赁合同对丁是否有拘束力?为什么?

4、若丙的租赁发生在后,那么租赁合同对丁是否有拘束力?丙的损失由谁承担?

5、若甲银行和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乙不能清偿债务则房屋归甲银行所有,甲银行是否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若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乙不能清偿债务,甲银行与乙协议房屋归甲所有,效力如何?若履行期届满后,乙不能清偿债务,又不同意甲银行提出处理房屋的方案,甲银行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最迟在什么时间行使方可得到法律保护?久久考资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6874094.html, qq:200912570 2011年全程资料仅需188元!送2010年全程资料!

6、戊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强化训练测试题(十一)

(十一)案情:甲向乙借款500元,为此,乙要求甲提供相应的担保。甲遂将家中的8只老母鹅向乙设定质押。甲向乙交付了8只老母鹅。

问题:1、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鹅1转质于丙,丙因饲养不当导致鹅1死亡。为此引起纠纷。该转质合同效力如何?对鹅1的死亡,应由谁向甲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在质押期间,鹅2跑到邻居丁家,将丁家两周岁的小孩啄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该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设在质押期间,乙将甲质押的鹅与自家的鹅关在同一鹅笼中,晚上,甲质押的鹅3被狐狸叼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质押期间,因乙投料不当,致使鹅4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设在质押期间,甲将已经质押于乙的鹅5卖与庚,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庚能否取得鹅5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质押期间,乙为招待来客,将鹅6宰杀。该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7、设在质押期间,鹅7被辛驾驶的车碾死。甲和乙均对辛主张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应当由谁优先行使?为什么?

8、设在质押期间,鹅8下了10个鹅蛋。该鹅蛋的所有权属于谁?甲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

9、设在质押期间,乙为饲养上述8只鹅,花去鹅料费30元。对此,乙是否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为什么?

强化训练测试题(十二)

(十二)案情:郑兴利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8年2月向王军借款50000元,约定1年后还款。双方还约定将郑兴利的进口高档摄像机和古董青花瓷瓶押给王军,如郑兴利到期不还款,摄像机和青花瓷瓶归王军所有。2008年3月,王军也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把

郑兴利押给他的摄像机以4000元卖给了不知情的王艳;把青花瓷瓶作为自己的收藏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样不知情的李宁。王艳买得摄像机后置于家中。2008年7月1日,王艳的好友李平来王艳家做客。李平很是喜欢此摄像机,表示愿意以6000元购买,但要试用后才最后决定是否购买。王艳当即表示:试用期一星期,满意就买下,价格6000元。7月3日,王艳的弟弟王刚听闻后,表示愿以同样价格买此摄像机。王艳念及手足之情,决定将摄像机卖给其弟弟,但没有立即通知李平。李宁买得青花瓷瓶后也置于家中。7月1日,其好友刘鹏到其家做客也很喜欢青花瓷瓶。刘鹏提出有贵客要拜访他家,想借李宁的青花瓷瓶摆几天。李宁答应了。刘鹏随即将青花瓷瓶拿回了家。7月3日晚,该地发生了地震,摄像机和青花瓷瓶均损毁。

问题:1、郑兴利和王军关于“郑兴利到期不还款,摄像机和青花瓷瓶归王军所有”的约定效力为何?原因何在?

2、王军处置郑兴利押给他的摄像机和青花瓷瓶的效力为何?原因何在?

3、王艳和李宁能否取得摄像机和青花瓷瓶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艳将摄像机卖给其弟的行为如何认定?原因何在?

5、地震造成的摄像机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6、地震造成的青花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解读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 ?第一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 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 b)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性质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案例:赵某是一个从事乡镇间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自2003年2月开始雇佣张某为售票员兼沿途拉客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营业执照。同年7月,张某在下车拉客过程中不慎被另一车撞死,张某家属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赵某虽从事个体运输,但未办理营业执照,不是劳动法所认可的用人单位,且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驳回张某的起诉。 特殊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 ?1.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认定 ?2.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 ?3.实习生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4、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与公司是否为劳动关系 3、劳动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劳动合同法讲义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讲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同时,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也绝对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例如:用人单位同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同样享受五险一金的待遇:“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交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由单位交);“一金”(非法定):住房公积金。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订立书面劳同合同用人单位应给的报酬) 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种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白签订这份合同后没有合同终止的时候,除非劳动 者违反国家法律、死亡、退休等或白己离职原因,发生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单 位倒闭等等,不然合同不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法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完整版)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

环保法案例题

案例1: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 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 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 案例2:(第三章) 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问题: 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 案例3::

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 xxxx大xx酒楼改建工程于 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 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31号楼和33号楼的居民连某等6人于 200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批复的复议决定。居民连某等6人于 2002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 案件结果: 2002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 1.本案中,连某等6人是否具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资格?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对评价单位因为本案的涉及行为作出的严厉处罚是否该导致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评价单位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的撤销?

(完整word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一、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咨询题 某公司在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咨询题,职员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职员甲签订劳动合同,职员甲明白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 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觉与职员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职员甲补签劳动合同,职员甲同 意补签,然而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职员甲只情愿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咨询: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职员甲的咨询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职员 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然而从 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能够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 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职员的心理上并不情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专门小,即使职员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职员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职员签收。如果发觉其 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赶忙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差不多满一个月的,也要赶忙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 现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大对劳动合同的治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职员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刻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 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员拒签合同的,书面 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职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缘故,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加班费运算咨询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职员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职员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差不多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职员每月 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运算加班费的运算基数。 咨询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地点】 2016年4月15-16日深圳 | 2016年4月22-23日上海 | 2016年5月13-14日北京2016年5月20-21日广州 | 2016年7月22-23日深圳 | 2016年7月29-30日上海【培训讲师】毕春秋 【参加对象】董事长/股东、企业中高层、人力资源总监/经理、总裁/总经理助理等 【费用】¥250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 【值班手机】(可加微信) 【在线 QQ 】 8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来电预约! 【课程网址】/10627.html 课程特色: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互动演练,突出实战性与实用性 课程背景 你知道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吗 ——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 ——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 ——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 ——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 ——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 ——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 ——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 ——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 ——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 ——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 ——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 ——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课程收益 1、带领学员寻根究底、纵横捭阖地来一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索之旅 2、帮助学员掌握非法务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并通过大量经典案例讲解从而将相关知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 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 4、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合同解除中情理法的运用,以提高劳动合同综合管理水平 课程大纲 专题一招聘入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1.第八条解读与建议 1.1.“如实告知”的关键 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 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 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 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学生复习案例(环保法)

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分) 2.(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3分)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4分) (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3分) 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

中法网论述题民法讲义

(一)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携乘长途公共汽车回村。在路上,三个持刀歹徒上车抢劫。张某见状,赶紧掏出200元钱,塞到李某的上衣口袋里,说:“借你的钱还你!”该200元被歹徒抢走。请结合案情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性质和要求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性质:1.具有规范性,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2.具有指导性,对具体规范的制定、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3.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违反则行为无效; 4.具有普遍性,其效力贯穿民法的始终。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有些民事行为,既违反道德规范,又违反法律规范,例如本案张某的行为就是如此。还有些民事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范,但并不违反道德规范。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个合同通过追认(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生效。对这种合同,主要是法律评价,而不是道德评价。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达到公平的后果。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不具有善良的愿望,是为了转移风险,而认可其转移风险的行为,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第四,前已述及,基本原则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由此最少提出了两个要求,其一,具体规则的适用不得违反原则;其二,没有具体规则时,可以适用原则。对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并无法律的具体规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当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第五,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无效,应认定其仍存在对李某200元的债务。张某应当承担被抢劫的风险。 (二) 〖案情〗 王某与张某比邻。王某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门前空地上招揽儿童托气球,每天有几十元的收入。气球经常“撞”在张某的侧墙上。张某不免妒忌,有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就将自己的侧墙抹上彩色水泥,插满钢针。王某的气球遭遇钢针,损坏不少。双方发生争议。请结合案情谈谈你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

法律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评析 定罪:刑事还是民事 1、基本原则: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适用类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犯罪客体的明确有助于判断犯罪的类型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6岁) 完全负负刑事责任年龄(16岁周岁以上) 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醉酒的人: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疾病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持的一种状态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故: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3、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结果 客体为公共安全 4、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14岁以上)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结果不做要求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量刑:施以何种刑罚 1、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 各种罪行轻重不同,处罚轻重也不同 同一种罪名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的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死刑和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有期、拘役附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的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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