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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安工作机制尊重保障公民人权

创新公安工作机制尊重保障公民人权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3日11:04

来源:《求是》期号:2005.4作者:武长顺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修正的《宪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大发展,也为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具备正确的公安职能观。

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警务活动,主要体现在“打与防”两个方面:通过依法对少数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和惩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通过防范各类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彰显“人权保障”的时代精神,有效消解社会对立,维护社会稳定。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权力,因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比其他政府部门负有的责任更加重大。在宪法精神指导下,确立正确的公安职能观以及相应的职责观和职权观,是公安警务行为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保证;而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保证。

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加强公安法制化建设,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2003年以来,一批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或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些立法活动,都为创新完善公安管理机制、规范警务行为、体现宪法精神奠定了基础。天津市公安局在制定和实施绩效考核的制度中,从单纯关注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管理指标,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延伸。我们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社会安全度”和“公众满意度”的科学评估系统,强调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这些措施对坚持公安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创新和完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警务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是在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形成侵害事实之后实施的,是被动的惩治措施;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旨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是主动的保护措施。近年来,我们积极构建以巡逻堵控和社区警务为主要方式的警防网,构建以群防群治、保安队伍和单位内部安全保卫为主要形式的民防网,构建以电子监控报警、要害部位防护装置和GPS移动目标监控为主要形式的技防网,构成了全时空、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亲民、爱民、助民、便民的服务措施,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多的群众也逐步认识到,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从根本上就是保护自己的人权不受侵害。由于动员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整合了各种社会力量,因而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使天津市的社会治安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局面。

创新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努力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一支富有人文精神的队伍,保证公安警务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队伍建设要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起点上,按照正规化标准,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奖惩激励、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管理机制,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多年来,天津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活动、聘请特邀监督员、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增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塑造了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社会形象。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天津市公安机关四级(市局局长、分局长、派出所所长和社区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社会效果良好。近两年来共接待来访群众44981人次,解决了许多难度很大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来访群众人数已大幅度下降,这从一个角度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机制的成效是显著的。通过与群众的直接对话,也开辟了公安决策层同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渠道,使我们对在公安执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情况有了真切的了解,从而为实现“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的承诺提供了前提条件。我们创建的公安局职位标准管理系统,被公安部评为质

量管理标准,实现了“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关注干警个人的全面发展,改善干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护干警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对广大干警的关怀,同时也有效地增强了广大公安干警的人权观念,并以此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到公安工作之中。

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规范警务行为,最重要的是教育全体公安干警,摆正“公权”与“私权”的位置。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公安警务行为要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执法管理同服务的关系。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警务活动,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行为,这种执法管理的目的是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在依法管理的具体警务活动中,公安机关警务活动的服务性要体现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文明进步等方面。治安管理与服务是相统一的,那种为了服务而放松、放弃甚至取消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尤其是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予以打击和取缔。同时,管理又不等于服务,强调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就是要求干警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服务职能是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延伸服务来实现的。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使公安警务活动既对法律负责,又使人民群众满意。

第二,要处理好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治安效益,是指社会治安状况持续良好,其中的主要衡量指标是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效益,是指警务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其中的主要衡量指标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这些年来,天津市公安局强调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克服片面追求治安效益的倾向,认真实践“为了人民管治安”,而不是“为了治安管人民”的执法思想,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促进了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要处理好“后盾”与“前矛”的关系。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当税务、工商、市容、质量监督等其他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受到不法妨碍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安机关这一“后盾”职能是十分重要的。但这一职能如被扩大化,致

使各种非警务活动大量增加,不仅影响公安机关的人权保障形象,有的还会引发行政诉讼。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方面,公安机关是当然的“前矛”,要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树立威武之师的形象;在配合其他行政部门执法方面,公安机关既要做好“后盾”,又必须把握好尺度,坚持到位不错位、到位不越位,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落到实处。

(作者: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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