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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的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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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的几个具体问题

作者:李红录严建功尚星

来源:《人大研究》2015年第08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乡镇人大工作,2014年把乡镇人大工作作为重点进行了

集中调研。特别是2014年5月份,张德江委员长在浙江省调研乡镇人大工作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福建省上杭县才溪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探索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的“1479”工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还明确要求,要注重发挥好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的作用,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但现实工作需要的,可以积极探索。这些,既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指明了探索方向,也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注入了不竭动力。在目前全国上下奋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普遍关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围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实现实践创新和完善发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必须破解的一项重大历史课题。笔者认为,在基层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发展,首先应当在探索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上下工夫,从而促进乡镇人大充分履行法定职权,带动基层人大代表有效执行代表职务,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在具体探索实践中,应当重点明确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为啥要探索常设”的问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人大一样,都是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处在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第一线,具有来源于人民、植根于群众的组织优势,具有最接地气、最聚民情的履职特点,其作用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职权能不能得到有效履行,直接关系党在农村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顺利推进,直接关系党在基层干部群众中的权威和形象,地位相当重要、作用十分关键。

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不设置常设机构,只设立人大主席和1至2名人大副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目前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由于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无法组织开展讨论审议,不能作出有关决议决定,导致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些职权,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有效充分的发挥,特别在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日常监督上,往往容易出现“缺位”或“错位”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但不利于乡镇人大依法履职、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而且直接影响了乡镇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基层群众中的权威和形象,既不符合新时期中央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不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同时更不利于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已经成为制约其依法有效履职的根本性因素。笔者认为,应当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从而保证乡镇人大依法有效履行职权,在乡镇政权建设中发挥好其独特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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