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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讲话稿

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讲话稿
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讲话稿

武侯区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前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讲话

2015年12月日

同志们: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深入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结合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形势,切实抓好2015年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和开展治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百日专项行动”等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下面就做好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我提几点要求:

一、清醒认识当前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形势

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建立了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欠薪治理体系;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日常巡查、季度排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和欠薪犯罪打击活动,强化日常监管,我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已连续多年保持了总体稳定,有效维护了农

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也必须看到,受经济下行、农民工群体转型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深刻影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态势和特征没有根本改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今年前11个月,全区劳动监察机构累计为1200余名农民工等劳动者追讨工资600余万元;区仲裁委受理农民工争议案件397件,涉及人数861人,数据均较去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当前,我区拆迁地块上市并陆续开建,鞋业制造、家具生产等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可能进一步凸显,巫敏书记、林丽区长多次作出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严格履职,采取扎实有力措施,努力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工资。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一)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XX月XX日,人社、建设等8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各单位要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集中多发的建筑工地、装修工地,金花、簇桥、武侯新城鞋材制造企业,华兴、簇锦家具制造企业为重点,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活动。一是逐一排查工程建设与装修项目以及重点企业。对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不正常以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

监控,及时了解掌握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要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限时化解,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二是全面清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清查,切实解决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全社会做出表率;三是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实行举报投诉24小时值班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认真受理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四是加大跨区域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对跨地区欠薪案件查处工作的衔接协调,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协助,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及时汇报。

(二)分类快速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引发的一般欠薪案件,要依法从速调查取证,督促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兑付拖欠的工资;二是源头性欠薪案件要及时移送主管部门查处。经查实属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人社局要及时移送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介入,依法妥善处理。三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予以清偿;对因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四是恶意欠薪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的沟通协调,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恶意欠薪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三)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人社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努力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当庭裁决;对小额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终局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依农民工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对涉及10人以上、涉案金额较大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继续实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制度,在法定期限内力争尽快结案。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畅通农民工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提高争议案件执行效率。协调司法、工会等部门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有需求的农民工维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稳妥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人社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介入,及时稳妥处置和处理,涉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建设

局要牵头处置。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要及时动用保证金兑付工资;对拖欠数额大、没有工资保证金且一时难以清偿,或者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耐心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努力使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延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确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介入协调处理,并可引导有关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渠道解决其诉求。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主动向社会和公众说明情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部门要重视宣传舆论,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线索,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掌握舆论主动权。

(五)全面落实我区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川办发[2012]70号文件、川府发[2014]30号文件、川府发[2015] 21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人社、发改、住建联合下发的川人社发[2015]13号文件规定,牢牢抓住主管部门这个政府“牛鼻子”和总承包企业这个市场“牛鼻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代偿”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谁是用人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谁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部门,明确谁是用人单位税收(租金)的受益主体,谁就是用人单位产生欠薪后果的代偿主体,把主管部门源头性

(欠薪)问题处理责任制、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责任制、各街道的属地化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我区建设领域欠薪治理可防可控、常态长效、持续好转。

三、从严从细抓好工作落实

一要切实落实责任。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各街道的工作责任,形成政府总体牵头、人社部门综合牵头、主管部门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街道属地化防控的工作格局。人社、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强化部门源头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健全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要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合力。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对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要树立为民形象。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生存权的重要保障。城市建设与环境改善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付出,临近春节,农民工对合法劳动报酬正常获取的愿望更加迫切,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从事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的同志要满腔热情地抓落实,想

农民工所想,急农民工所急,用过硬的作风和实实在在的成效,树立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是加强检查督查。近期,中央、省、市都将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并将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指导。各部门也要加强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检查督查,组成督查组,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欠薪问题突出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有效查处欠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春节前社会稳定。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17326540.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XXXX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稿2篇(可编辑).doc

XXXX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稿2篇(可编 辑) 在全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推介会上的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XXXXXX(1月)同志们: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观察和推进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扎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天组织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回顾总结去年以来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进一步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今年下半年全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刚才XXXX同志介绍了几年来全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情况。从简报来看,我市消除保险支持不足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措施,加强监督,确保及时实现无拖欠工作的目标。 接下来,我想就保障农民工工资待遇发表三点意见:1 、改善政治立场,增强解决短缺和保障支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农民工工资支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 目前,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指标逐年下降,拖欠工资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重大集体工资收缴事件或极端工资收缴事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状况总体稳定,但仍需认识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业仍然是拖欠工资问题最严重的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姓名系统管理、工资分配、账户拆分管理等各

种系统实施不充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维权意识薄弱;拖欠工资不断扩散的地区、非正规建筑市场、工作责任落实不充分;建设资金监管不力、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资问题未能根除;或者以工资索赔为名的工资索赔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此,全市各部门、单位必须提高政治地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政治地位,坚决执行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今年,我们将对因缺乏有效措施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极端事件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问责。 首先,我们必须进一步巩固我们的工作职责。 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在建工程日常监管,保险保障体系各成员单位落实保险保障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加大办案力度,市人民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履行协调监管职能,协调开展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保障工作,牵头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资和重大拖欠工资案件。 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挂帅、具体抓部门凝聚力、狠抓工作落实、狠抓落实确保欠薪问题在属地解决、基层解决。 第二,要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 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工资违法行为,坚决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1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项目部要着眼于公司发展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监督管理。由为组长,为副组长,为成员。 第四条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和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符合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项目经理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和劳务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

第六条劳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填报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监管办法 第七条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各 级责任人名单。 第八条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劳务队伍必须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合同范本统一为青岛市建管局制定的建筑劳动工人合同范本,内容详见附件。合同内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内容,在合同中要特别重点明确农民工每月生活费的支付方法。项目部、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各项目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职责,具体要点如下: 1、项目部必须对劳务队伍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项目部必须通过劳务公司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劳务队伍必须每月25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人员花名册和退场人员花名册。 2、劳务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的明细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稿

在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把大家请来,就一个目的,就是研究部署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刚才人社部门的同志就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服务认识。 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责任,是县政府响应省、市要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全县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举措。大家手上拿到的《2018年度吕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将全市考核的条款内容讲的非常清楚。市政府考核县政府,县政府考核在座的各部门、各乡镇,特别是当前“两节”将至,年终考核即将开始,机构改革也马上启动,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意义重大。因此,我希望在座的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突出检查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20**年,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创建“无欠薪”县城的意见》,以及《中阳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欠薪责任体系,建立了预防欠薪问题发生的体制机制。今年县政府围绕完善体制机制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足额拨付应急周转资金200万元,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从20**年起列入财政预算,配备执法专用车辆等等。这些举措,既是省市的要求,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这次集中检查,我认为,是对全县一年来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的一次梳理排查,更是对我们建体制,树机制的一次全面回顾。刚才,人社局在专项检查文件中提到的摸排检查内容,大家要认真阅读,这八项内容就是我们健全体制机制的全部内容。我希望,这次检查不要走过场,各部门,各乡镇要塌下心来,组织专人,实实在在地在落实体制机制上做文章,吃清底子,不要为了应付检查而浪费工作时间。这项工作年年有,不下点功夫,可以说是年年累。 三、突出部门协作,强调整体效果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这次检查各部门、各乡镇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介绍模板之令狐文艳创作

号: 令狐文艳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方协议书 甲方(建筑业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建设厅 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规定,(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施工 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农民工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称“专用存款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督促建设业主单位按湘劳社政字[2004]36号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存入首付保障金及后续保障金,并按情况及时向丙方报告,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甲方必须于每月第日前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并保证支出项目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公司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支付方式: 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八、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确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一、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二、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农民工工资发言稿(1)

保障民工工资座谈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仁: 大家上午好! 我是**项目的劳资负责人**。首先感谢领导对我公司支付民工工资的工作给予认可。为了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确保此项工作能落实到位,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点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农民工的工资每月及时如 数发放。 3、我公司劳务班组雇佣民工,全面要求各班组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所有工资由我公司直接发放给 民工本人,严禁通过包工头发放及支付。 5、我公司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 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我公司在民工进场后5天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 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上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数量。我公司安排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的农民工进行管理,坚决不通过包工头、带班班长进行代管。 7、我公司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做出约定,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若有违反合同约定及承诺书中的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 司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部门、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9、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住建部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 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住建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以上是我公司管理民工工资的做法,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讨论,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说的或做得不好的地方,恳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仁给予指导,谢谢大家! ***项目部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 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 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 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 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 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 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 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 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 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 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 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 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 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 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 同意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 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 的职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10日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 4.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在市 区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以单个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 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同意暂缓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

手续。 5.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企业、招标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签字:(盖章)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

董家口安置区二期(一标段)工程 农 民 工 资 管 理 方 案 编制:郭杰 审核:石正纲 项目负责人:石正纲

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细则。 第二条此方案细则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各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陈波 副组长:郭杰 成员:各施工班组劳务工头 第一条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项目部监管。 第二条本项目负责该项目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或者合作队伍由此现象,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本项目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我项目部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项目部预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doc

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 书简短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是为了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下面是精心整理的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一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二XXXXXXX份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天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

编号: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方协议书 甲方(建筑业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建设厅 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施工

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农民工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称“专用存款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督促建设业主单位按湘劳社政字[2004]36号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存入首付保障金及后续保障金,并按情况及时向丙方报告,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甲方必须于每月第日前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与金额、扣除的项目与金额等),并保证支出项目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为农民工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第六条凭甲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付款凭证通过专用存款帐户,乙方应在每月第日将农民工工资划到其个人存折或工资卡上。 第七条当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所支出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时,乙方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丙方。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4.doc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4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1.2 按照“谁主管、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方或项目总承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1.3 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分为建设方管理和承包方管理两方面。对于技改类及我方投资项目按照业建设方管理执行。对于外部承接的工程项目,按照承包方管理执行。 1.4 公司及各单位将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作为目标责任书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方管理职责 2.1 建设方主管领导负责对所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按期支付,各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施工方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人。 2.2 建设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有过欠薪事件的企业严禁使用。

2.3 在每笔工程款审批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附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工程款支付到位后,由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承 包人的发放过程,确保工资发放到人并留存经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影视资料等。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不按计划发放工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 2.4 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当月发生的工作量当月核算,不得无故拖延。 2.5 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欠薪隐患的,及时与承包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必要时发书面函件。 2.6 对于承包人不按期发放工资并已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各项目部可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将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农民工,支付后继续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必要时,申请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民工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 2.7 对于出现农民工虚报、瞒报工资数据或采取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的,各项目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对欠薪属实的,及时发放。发生欺诈虚报的,报公安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经营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公司对各经营单位处理不力进行考核及处罚。 2.8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 第三章承包方管理职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录 一、目的 (1) 二、范围 (1)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1) 四、实施方法 (1) 1、准则 (1) 2、劳动合同的签订 (1) 3、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2)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3)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4) 6、处罚措施 (4)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工程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民工记工考勤表、工资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并结合济工网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矛盾协调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最新2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资料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豫 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 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 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 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 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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