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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谈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提要]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于2011年6月4日发生漏油事故,至今已一年,终于取得了重大进展,两公司共同为事故买单总计支付16.83亿元人民币。此次事故与之前制造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bp做法形成鲜明的对比,一样是漏油污染,一样是国际石油巨头惹祸,事故发生后的应对却有天壤之别,这不得不使我们深思原因所在。本文通过此事件对中国外资立法的问题及完善做相关分析,希望有助于中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康菲;外资立法;完善

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外资立法的发展

外资法是资本输入国为吸收和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而建立的有关保护、鼓励和管制外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资法体系指资本输入国有关调整外资的法律制度体系,包含外资法和其他相关的国内法规范。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大量吸收外资,中国不断加强对外资的法律保护。我们认为,中国应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立法导向,应区别外资经营阶段和外资准入阶段,分别对待。

(一)对外资经营法律管制的逐步放松。由于人们改革开放意识的加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中国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的管制性立法已呈明显的放

松之势。以2000年和2001年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条例》所作修改为例,这次举措明显地放松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管制,被取消或被修订的投资措施有:确定企业投资总额的要求;接受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要求;企业技术转让协议须经主管部门同意要求;产品内销的价格要求;以及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报送或抄报会计报告的要求,等等。至于这些修改的优劣,笔者不做评价,但是从“康菲”事件的发生以及其漫长的处理过程可以略见一斑。

(二)对外资准入法律管制的部分加强。虽然总体上看,中国在逐步放宽对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但从微观方面看,国家还是对外资质量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1、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调控。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中国加强了对外资投向的管理。例如,2003年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通过对外资准入的法律调控,实行合理的产业政策,对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有重要的意义。再如,中国原来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现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某些产业的外商投资设置了股权要求,并规划了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等,这些都有利于抑制外商投资企业垄断国内市场行为的发生。

2、有关外商“投资条件”的设置。中国区分不同行业,制定了大

量的利于外资的单行条例。但是,利用外资的质量不高,除了表现在投资结构不合理之外,还表现在投资项目小、投资者多为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的中小投资者,欧美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不多。为了从法律上“把好入门关”,我国对引进外资质量做了微观调控:首先,规定对外资项目的最低注册资本及经营管理人员要求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达到一定的投

资规模,并提高企业的资金密集程度,同时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其次,设置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包括对其经营规模、经营业务、经营历史和经营人才等方面的要求,有助于阻却小型的、不成熟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

二、当代中国外资法体系的重构目标及内容

中国外资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产生,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兼具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因素。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之后,中国外资法体系的调整势在必行。

中国外资法的重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实现内外资基本统一使用的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资法体系。具体而言,需要达到的目标包括:(1)实现中国外资法体系内部的统一和协调;(2)实现中国外资法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协调;(3)实现中国外资法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协调。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外资法体系应由以下各部分构

成:

1、完善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是有关外资的基本法,也是专门性统一外资单行法规、规章的基础或依据,是中国外资法体系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a立法宗旨,阐明外资法的宗旨是促进、鼓励和规范外国投资的活动,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求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b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定义,主要解决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在继续一般采用设立地标准的同时,也可考虑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结合采用“资本控制标准”。

c外国投资方式,即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和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鼓励以高新技术投资,同时确定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投资的比例。

d外资组织形式,除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典型组织形式外,对近年出现的新的外资组织形式,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跨国并购、建造、经营、转让等予以确认和规范。同时,明确外国投资者可以采取中国商业组织法允许的各种商业组织形式,完善对新的外资组织形式的调整。

e外资投向和外资准入程序,对禁止、限制和鼓励外国投资的领域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规定外资准入程序和条件。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通行规则,采用审批制和自动核准制相结合的程序,即对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外国投资仍实行审批制,对其他领域的外国投资则实行自动核准制。

f外资待遇,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公平待遇和优惠待遇等。g外资原本和利润的转移,实行汇兑自由原则。

h外资法律保护,对国有化和征收及其补偿标准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坚持国有化和征收的合法性和“适当补偿”的原则。

i投资争议的解决,规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和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方式。

2、通过外资并购和兼并国内企业扩大外资在华投资立法发展。近年来,在世界上并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跨国投资方式。反观中国,以并购方式吸收的外资数量相当有限。在全球的跨国投资总额中,以外资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已经占到80%以上,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2000年以来,中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为中国企业的收购整合指明了政策上的方向。不仅明确了外资并购的形式,并且允许以股权作为一种对价支付手段。对外资并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强化审查和批准的环节。重新认识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本质内涵。明确特殊目的的公司身份,对其在境内收购和境外上市做出了严密、细致的规定。进行了反垄断审查,使得企业并购不得损害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造成过度集中。

3、促进外资法与企业法的协调。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对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企业侧重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动力、从微观方面,以提高效率来帮助人们利益的实现,而外资法侧重从协调宏观方面优化经济结构和减少经济波动对社会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保证人们的利益,虽然二者的出发点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在以后修订外资法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内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使二者逐渐统一适用。

4、其他法律与外资法的协调。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外资经济在中国的地位;其次,与外国投资法协调统一的专门性外资单行法、规章需要针对新形势和新情况做出相关规定补充外资法的漏洞和不足;再次,涉及外资的统一经济法和民商法主要调整外资在经营阶段的活动,需要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在经营阶段的活动,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促进中国法制的统一;最后,国际投资条约是保护、管制和鼓励外资的国际法依据,有必要成为中国外资法体系的一部分。

虽然中国的外资立法发展很迅速,但其成长过程中的漏洞和缺陷不容忽视,我们必须努力改进避免类似“康菲”事件的再次出现。相信在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完全确立时,中国的外资法体系将由调整外商投资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与统一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相关法规构成。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张若斌.外资并购将成为中国吸收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n].上海金融报,2006.11.28.

[3]漆多俊.市场国际化、国际调节及相关法律问题.经济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摘要 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

Abstrac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 Perfect

浅谈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及其对策(DOC)

高职生毕业设计(论文) (2015届) 题目浅谈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及其对策 学院国际商学院 专业会计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5年5月

浙江外国语学院 高职生毕业设计(论文)目录 一、高职毕业设计(论文)正文………………………………(01~08页) (一)摘要 (二)关键词 (三)目录 (四)正文 (五)参考文献 二、高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材料……………………(09~12页)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09页 (二)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10页 (三)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指导情况记录表……………12页 (四)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语……………………13页

摘要 本文将自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外国企业投资的阶段性特征进行概述。文章从外国企业的投资额,所投资的行业,投资国别等角度总结了近十几年来外国企业对国内投资的发展状况分析其发展趋势,再根据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求提出适当的建议。当前在我国投资的企业正处于从高潮阶段至稳步阶段的过渡期,这对未来吸收外来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决策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当前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合理吸收和利用外资,可以加快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利用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大举措,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且在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极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新技术革命进程的加快,各国在经济、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受国内外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目前,外资在华投资增速减缓,步入了一个调整阶段。如何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为中国经济建设服务,成为当前我们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外资利用现状战略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我国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到不断完善,迄今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历程。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阶段,我国地方立法始终与改革同步并进。近年来,全国各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000多项地方性法规[1]。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然而现行的地方立法程序由于其历史较短,许多制度尚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过程中,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民主、科学。 一 地方立法程序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2](P103)。其特点是:第一,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中的步骤和方法。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以外的其他职权的活动所采取的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第二,立法程序是法定程序,立法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在立法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程序的作法,都是违法的,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第三,立法程序是有权的政权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严格把握地方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机关自身运转效率的必然要求。科学的立法程序能使民主与效率原则在程序中达到和谐统一,相互支撑,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地方立法会议时间得到合理运用,避免立法机关会决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弊端;保障地方立法体现共同智慧和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地方立法程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 按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工作环节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编制立法规划的程序,起草法案 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要努力克服地方立法程序中的各种问题,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从而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 民主、科学。关键词:地方立法程序;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699(2006)05-0008-03 OnthePerfectionof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nChina HUYu-qiang (LawSchool,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 Abstract:Locallegislationisapartofourlegislativesystem.Thequalityoflocallegislationrelatedtothedevelopmentofthelocalpolitical,economicandsociety.Atpresent,therestillexistsmany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inChina.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saprominentissueoflocallegislation.Wemuststrivetoovercomethevarious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procedure,improvethe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thusenablingtheoperationofthelocallegislativeprocessmorerational,democraticandscientific. Keywords: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perfection;countermeasure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胡玉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收稿日期:2006-04-04 作者简介:胡玉强(1981-),男,山西太原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6卷第5期2006年10月 Vol.6No.5Oct.2006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规范的专门活动。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

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完整版

一、我国法律制定程序 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修改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 法 学 论 文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论中国利用外资的利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论中国利用外资的利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利用外资是指“使用国外资本,包括现汇、实物、劳务、技术等来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国力”的政治经济手段。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同时也产生很多的弊端,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本文从中国利用外资的概况、利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概况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方式 我国利用外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所谓直接投资方式(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是指“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有关的政策、法律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等从海外吸收任何形式的资本。包括外币现金、机器设备等有形资本和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本”。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情况 1978-1985年为起步阶段,我国政府设立了经济特区、沿海对外开放城市和开发区等,对外商投资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1986-1991年为稳定发展阶段;1992-1996年为大规模增长阶段,小平同志92年的南巡,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这一期间直接投资迅速增长;1997-2000年为调整阶段,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利用外资进入以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主的新阶段;2001至今为恢复性增长阶段,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稳定,政府逐步实现加入WTO所作的承诺,恢复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使得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有了恢复性增长。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吸引、利用外资的数量总体也在不断增加。除了受政治因素引起了一些波动外,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吸引、利用外资的影响也很大。 二、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 外商直接投资以资本、技术、管理和市场营销经验等一系列成熟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为特征,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和贡献表现在很多方面。 (一)外商投资工业的迅速扩张促进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 利用外资直接促进了我国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的快速增长。外商投资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外商投资对我国工业经济规模扩张的促进作用,体现在工业总产值构成的变化上。二十世纪初,国有经济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逐年快速下降,外商投资经济(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迅速上升,提高到同期的25.72%。 (二)外商投资经济税收对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贡献 我国涉外税收中95%左右是外商投资经济创造的税收。涉外税收和外商投资经济税收 的增长及其在我国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变化,与外商投资经济的工业产值增长和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变化基本是同步的。 (三)利用外资对我国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 1、利用外资对我国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影响 外资流入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 2、利用外资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变的影响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利用外资规模日益扩大,成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变的重要因素。同时,与外资流入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相伴而来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及其扩散效应和示

评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特点

评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特点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目的是提高自己民族工业的水平。外商来华投资近30年。外资这一昔日的禁区,今天已成为中国经济中最活跃的一个亮点。不可否认的是,在利用外资的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曾有过许多的坎坷。中国利用外资的每一次飞跃,都相伴着一次思想的解放,纵观我国利用外资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中国利用外资规模相对人口而言相对小和少 仅从数量上看,经过20年发展,中国利用外资已具一定规模。但相对于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中国吸收外资仍处于较低水平,人均利用外资额仅几十美元,远远低于东南亚国家,中西部地区人均额就更低,如上海与青海人均实际吸收外资相差600倍。由于国情特殊,外商投资中有60%以上来自港澳台,假如刨除这部分,中国引资规模就更小。 中国经济正处于起飞阶段,资金短缺将是一个长期问题。拥有世界1/5人口的中国,其国内资本量占世界资本总量还不到4%,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不吸收外资是难以填补的。同时,利用外资是一种系统引进,除了物质资本,还可引进先进技术、人才、科学管理、现代市场机制、国际销售渠道等,这是内资和外债所无法替代的。 二、外资与民族经济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传统的民族经济概念始于二战后,是取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针对殖民统治而提出的,认定民族经济应完全由民族资本、民族企业组成。但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国际分工的日益细化,这一概念己悄然演变,其内涵随之扩大。可以说,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纯粹的民族经济理论上己不存在,像可口可乐就宣布它不是美国公司,而是总部设在美国的全球公司,因为其销售总额的80%在海外。

实际上,外资投资企业中有相当的国内成分。在广东外企,中方投资占到35%,而外贸中近70%又系港澳台资本。可见,所谓的“外”字,是相对于其中部分资金的来源而言,并非企业国界归属的标识,更非判断是否民族经济的准绳。 20年来,中国的外资经济与民族经济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中国轿车生产在开放之前近于零,通过与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商合资合作,技术水准和档次显著提高,短短数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的路程。合资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意味着中方资产的增值,原来的蛋糕做大了,外方切掉一块,而中方得到的更多。中国利用外资最多的几年,恰恰是国有资产增值最快的几年,外资的介入促成了国有资产重组、改制,盘活了部分资产存量,使之在流动中开值。 无数事例证明,利用外资与发展民族经济并不对立,两者没有根本冲突,而是相辅相成,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 三、外资促进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 从总量上分析,外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还很低,并未形成垄断。其市场份额较大的一些行业,大多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有的是国家统一规划利用外资搞的,如小汽车、移动通讯;有的属放开竞争行业,如饮料、洗涤剂、化妆品、啤酒、家电。外资带来了新技术、新产品,填补了原有空白,解决了进口替代;有些产品是外商投资企业最先推出的(如干白葡萄酒、寻呼机〕,启动了新的消费需求,开发了国内市场。显然,外资有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 当然,开放市场的确给国内企业造成一定冲击,但平心而论,一些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失败,根子在其本身,而非外资的“抢滩”。比如,被高度保护的中国汽车工业,历经40多年发展,始终没能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执法特征 答: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2、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 4、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5、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6、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司法独立原则 答:关于司法的解释,在有些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答: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 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 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中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

题目中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刘静学号:I01014147 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老师姓名:闵树琴职称/学位:副教授导师所在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论文提交时间:二○一二年五月

中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摘要 中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引进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93年开始,中国已经连续多年利用外资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但是由于我国引用外资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够丰富,出现了外资分布地区不平衡,导致东西部经济差异日益扩大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外资;利用外资;问题 目录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 (3) (一)引进外资总量 (3) (二)外资来源和投资方式 (4) 二、中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5) (一)外资投向不合理,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失衡 (5) (二)利用外资的同时未利用好内资 (5) (三)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 (6) (四)生态环境成本加大 (6) (五) 引进外资质量差,技术含量低 (6) 三、应对措施 (7) (一)充分利用内资 (7) (二)要重视“本土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 (7) (三)按照新的产业指导目标, 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 (8)

(四)继续优化投资环境 (8) (五)实行地区政策倾斜, 吸收更多外商到中西部投资 (9) 结束语 (9) 主要参考文献 (10)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 (一)引进外资总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国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吸收的外资规模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并且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萌芽试探阶段(1979年一1984年),主要特征是外资来源以港澳台为主,投资规模也偏小。第二阶段:初步投资阶段(1985年一1991年),外资来源仍以港澳台为主,但已有欧美日公司来华投资。第三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一2001年)。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标志,中国国内掀起了经济发展新高潮。以列入全球500强为代表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自此开始大量涌入中国。仅在1992年当年便比1991年增加一倍以上,超过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突破了400亿美元大关。外国直接投资逐渐居于主要地位。第四阶段:稳定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以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外商对华投资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几来.中国每年新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都在三四万个左右,年均实际投资金额超过600亿美元。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 第十二组 组长:王虹骄 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 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 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2、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决定立法项目的去留时,主要是依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以及对该立法项目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

一、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第二个是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二、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客观唯心主义,一种是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独立于人类与自然界之外的“客观精神”作为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这种客观精神本体的派生物;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意识当作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三、物质和意识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正确的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错误的甚至荒诞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反映。四、质量互变规律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区间。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的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两种状态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五、对立统一规律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和情感、风俗、习惯、传统等社会心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七、毛泽东思想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在1939 年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对中国社会的性质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在《战争和战略问题》等文章中,科学地论证了中国革命为什么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形成了完整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的理论。八、邓小平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它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九、三个代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是“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十、科学发展观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十一、十一、法的制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 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 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步 骤和方法。 ?二、立法程序的分类、内容和范围 1、立法程序——成文法立法程序 2、内容和范围 (1)立法准备阶段: (2)在由法案到法阶段 (3)在立法完善阶段 (4)在立法过程的各个阶段 立法的一般步骤:“三读” ?“一读”,法案的提出阶段。“一读不辩论。” ?“二读”,审议和修改阶段,“二读不讨论细节”,只就法案的原则进行审议; ?委员会的审议,对法案细节的进行修改; ?报告阶段,议会大会对法案的修改稿进行修改、表决(采纳或否决修正案、是否提交三读); ?“三读”,定读,专门委员会向议会大会提出法案的表决稿,全院大会对法案的表决稿进行表决。 第二节立法议案的提出 一、立法议案和立法议案提出的概念 ?(一)立法议案的概念 ?(二)立法议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立法提案权 ?(一)、立法提案的界定 ?立法提案(或法律议案、法案),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人员(以下简称为提案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特定的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法规的动议。

?其一、立法提案主体的法定性。 我国的立法提案权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 比如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提议; 立法法第12条、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立法法》第24条、25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国务院组织法、各级人民地方政府组织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法等都相应规定了不同的立法机关立法活动中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 其二、立法提案程序的法定性 ?我国《立法法》第14条就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提案权人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范围内的法律案,须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一定的程序审议以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做出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做出说明。 其三、立法提案效力与内容的法定性 ?立法提案虽然是一种立法建议,但是它与一般的立法建议不同。对于一般立法建议的提出主体、提出程序、提出方式等,法律没有任何限制。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提出自己有兴趣的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可能有较大的社会价值,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决策机关编制立法规划和形成立法决策的重要材料来源与参考因素。而立法提案中的立法建议主体,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立法提案中的立法建议提出后,立法机关一般负有必须接受和处理的义务,对其采纳与不采纳做出一些必要的说明。但对一般的立法建议立法机关没有此项义务。 (二)立法提案与立法规划的关系 ?一方面,立法规划确立的立法项目必须通过立法提案的形式进入立法议程,才能保证立法规划的实施和执行。另一方面,立法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立法提案的质量,影响立法提案能否被大会提交立法议程并进行实质性的立法工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包括争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9件,分别是: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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