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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在我办理的多起案件当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我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有一次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告诉我们,他是周五晚上被反贪局叫到检察院问话的,然后一直没有出来。《起诉书》上讲述其被拘留的时间是下周一,《拘留证》和《传唤证》上的时间衔接,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传唤时间。超过时间意味着什么?那就是超期羁押,是非法拘禁。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我们与办案人员就这个事情进行了交涉,也把他们惊出了一身冷汗,希望能够得到我的谅解。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在超期阶段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都归于无效。同时,作为我们不提出控告的交换条件,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行为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其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从案卷材料中发现一个小小的问题,抓住办案单位的把柄,能够为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大

的主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只要多留心,这样的惊喜经常会遇上。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几年前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阅卷中我们发现,在《拘留证》上,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却是“受贿罪”。这一重大的变化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个罪名的侦查权分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且前者的量刑幅度要大大低于后者。这一起案件从头到尾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认定为“受贿罪”,毫无疑问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我们在开庭之前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公诉人沉默了很久,最后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避免整个案件推翻重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辩护律师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追究,作为交换,公诉机关同意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他的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放弃。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书的文号;2、鉴定机关的资质;3、鉴定人的资质;4、鉴定人的数量;5、签名、印章、鉴定时间;6、鉴定的过程;

7、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在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火灾案件中,案卷材料中缺少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并且,《火灾损失鉴定书》从鉴定人员的资质到鉴定的计算过程都存在问题。当我们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公诉人无法作答。这些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虽然不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体现为量刑上的从宽。

在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案卷里面有一份某机关的《整改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书》上并没有签收的字样,而是在下面注明“由于单位负责人不在,其他人不同意签收,因此交给工人转交”。留置送达的确是送达的一种方式,但是,必须有其他在场人的签字证明,如果是转交的话,也应注明转交人的详细身份。该单位的《生产日记》可以证明,当天负责人一直在厂里。这说明《通知书》是一份事后补的假书证。当我们在法庭上提出我们的质疑,连法官都忍不住摇头苦笑。

对被告人来说是犯罪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时候也可以作为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我们聚法律师团队仔细研究了《法医鉴定结论》中对受伤部位的描述,最后发现,受伤的部位大多都是皮外伤和软组织挫伤。对于《起诉书》中所称被告人用脚踩被害人胸部,我们指出:用脚踩胸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肋骨断裂,但是被害人胸部仅有皮外伤,肋骨完好,这说明被告人的打击力度是有限的,并非要致被害人于死地,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部位是头部,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击打后头部撞击地面形成的,从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打击部位和打击力度可以看出,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致死是意外事件。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看似无用的诉讼文书卷,其实大有文章可做,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

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

1、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

2、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

3、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

我们注意到,很多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将注意力完全放在笔录的内容上,没有注意到这些材料在形式上存在的瑕疵。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形式和内容同样重要。

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笔录的制作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

2、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在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中,哦们研究笔录的时候注意到,在某一个时间段里面,有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现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侦查人员在事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做了修改,将这个同时出现在两份笔录里的侦查人员换了另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他们忘了让被告人加上指模。在被告人的笔录中,所有修改过的地方都有指模,惟独这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处没有,这说明修改是在事后进行的。同时意味着,要么就是这个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在两个审讯室走动,要么其中一份笔录是只有一个侦查员在场的时候制作的。

很多时候,我们的侦查人员制作笔录的时候没有养成签名的习惯,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3、笔录制作的地点。

在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对我们非常不利。我们找到证人了解情况,证人表示,他在侦查机关讲述的不是事实,但是他不敢出庭作证,怕被侦查机关带走。为了自身的安全,我也不考虑对他调查取证。那么只有申请法院取证了。法院取证的前提是侦查机关的笔录没有效力,否则法院不会接受我们的申请。

我们反复研究证人证言,结果发现,侦查机关取证的地点是在一家招待所。据证人讲,就是在这家招待所里,他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月时间,被迫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在已经

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字。我们查阅《刑事诉讼规则》,发现取证的地点是不合法的。由于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不好证明,只有通过地点的非法性来推翻这份证言。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重新对证人取证,最终否定了被告人的该起犯罪事实。

4、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有点像港台影视里面我们经常听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只是在这里换成了“你有权申请回避”、“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们每次阅卷的时候,都会留心笔录里面是不是有这样的记载。一般来说侦查人员不会遗漏这一项内容。但是,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我们遇到过一次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告诉我,他与办案的侦查人员有私人矛盾,为此我们特别注意第一次的笔录里面是否告知了权利义务。果然,这名侦查人员可能想公报私仇,为了参与案件的侦查,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法庭上,我们无法举证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私人恩怨,于是以侦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为由,对该侦查人员参与提讯的讯问笔录提出了质疑.

5、笔录的签名。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关于侦查人员签名的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说说当事人签名的问题。

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大家都不重视这句话。但是,我们在一个案件里面就是通过一句这样的话,否定了当事人的一份有罪供述。

笔录上的记载是这样的:“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和我所说的一致(由于某某某是文盲,以上由民警代写)”。既然笔录上没注明是宣读,那么肯定是没宣读;既然我的当事人是文盲,又如何可以“看”?这就意味着,笔录的内容我们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我们在法庭上发表这个观点的时候,公诉人顿时哑口无言。公诉人根本没有注意到签名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漏洞,只要注意到了这句话,就可以得出判断。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和我所说的不一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就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机会。

6、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

在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时候,有些当事人告诉我们,笔录中的一些对自身不利的话,他并没有说过,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出现在了笔录之中。如果当事人的说法是真实的,那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对已经制作完毕的笔录添加了新的内容。

这一做法看似不可思议,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有可能发生的。某些侦查人员破案心切,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据。因此,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留心笔录的书写是否流畅,字体大小是否基本一致,笔迹风格是否统一,墨迹的深浅是否一致。如果在笔录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字迹,而又没有被告人加盖指模确认,那就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如果我们确信笔录可能存在伪造之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但是通过这一招敲山震虎,可以对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起到有益的帮助。

笔录的内容因案件不同而千差万别。每一份放进案卷的笔录都是为了证明该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点,能不能互相印证就是关键了。公诉人要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互相印证,而我们要得出的结论就是笔录中关键事实的冲突。

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

2、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

3、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4、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

5、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在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杀人案件中,由于作案时间久远,三名被告人交代的作案时间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确定的时间有一个多月的误差。而且,被告人所描述的受害人的发型、衣着与受害人家属的描述存在重大差异。这些矛盾如果无法解决的话,就不能认定被告人作

在另一起杀人案中,被告人多次交代作案工具木棍的长度为50公分左右,但是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木棍长度为160公分。被告人的职业是木匠,对于木棍长度的判断,不可能存在如此重大的误差。

在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讲述的作案地点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差异,且证人对一些细节的描述超出了其能力所及。证人说,天都已经黑了,他看见被告人在五十多米外的车里给他姐姐打电话纠集人手,车号是多少多少。很显然,在当时的情形下,证人是不可能看清车号,也不可能听到电话内容的。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在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有关问题,侦查人员在提审的过程中又是威胁又是诱导,记录人员忠实地将这一对话记入笔录,我们阅卷的时候不禁莞尔。通过细心的审查,发现对手的幼稚,也是一种乐趣。

四、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我们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

这里着重说说照片。照片是对案发现场或物证的一个客观反映。在审查照片的时候,我们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经验来做出判断。

在我们聚法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驾驶货车超越受害人驾驶的摩托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两车相撞,受害人卷入货车车轮拖拽死亡。我通过照片上车辆的碰撞擦痕,结合物理学的知识,得出“被告人驾驶的货车”并未超车的结论,从而推翻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

在另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驾驶的客车坠入悬崖,车上22名乘客死亡。我们根据现场图片中,山路边上的防护墩被撞散的情况,在法庭上指出:如果防护墩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这一起坠崖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导致22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腐败的“豆腐渣”工程!我们的辩护观点激起了旁听席上观众的强烈共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案卷材料中,还有一类所谓的“证据”,那就是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尽管这些材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辩护律师一方面要严肃指出这些材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一方面又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现其内容上存在的问题,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所有的案卷材料审查完毕之后,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整个案件的高度,来分析一下:指向被告人犯罪的材料有哪些?非法证据排除之后还剩下哪些?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如果我们能够确信证据链条断裂的话,可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最后的话

一名称职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需要敏锐的观察和足够的耐心,需要不服输的韧劲和敢于挑战的勇气,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这些综合素质,在阅卷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也许有人认为,刑事辩护是艰难的,辛辛苦苦阅卷的收获,法官也许根本不会采纳,何必费那么大的力气呢?

我们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能成为律师放弃业务钻研的理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到法律的相关规定,哪怕仅仅是在表面上遵守法律,这就为律师的工作提供了舞台。我们在阅卷时发现的问题,可以作为与司法机关交换的条件.

装订成册的案卷终有一天会重见天日,刑事辩护律师的辛勤劳动总有一天会得到人们的肯定。身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一定要坚信:法律有时会沉睡,但是它绝不会死亡。

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包括此条在内的所有老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人民法院,但实践中确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侦查卷宗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完毕后,将检察卷宗,至少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上述卷宗,几乎不存在阅卷难,至少不存在阅卷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1996年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50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把新、老《刑事诉讼法》加以对照就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悄然做了重大修改:只要求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检察机关不再向以前那样向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察卷宗和自己的检察卷宗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也可以不是全部的,只移送“主要证据“就可以了。检察机关不移送侦察卷、检察卷,辩护律师自然就难以阅到卷了。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 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 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 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 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 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 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 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 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 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 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 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 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 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 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 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 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 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 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 “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 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 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 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 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 一、《嘉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二段2005年2月17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据杨函青所说他并未参与该斗殴,而是去劝架,因此不应将其定罪;即使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知,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该事件发生于 2005年2月17日,截至今日已超五年,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应再将其列入罪名中。 二、《讯问笔录—xx》第6次 第2页第六段“在7月13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当时老吴打电话对我说李志明他们要过来抢生意,他要找一帮人去把他们把人打走,他也会叫“麻辣烫”叫一帮人去的,叫我也叫一帮人过去,我就对他说: “你叫“大刘”叫人好了,反正他也有股份的。” 第2页第八段“当时“老吴”打我电话叫我叫人去,我就让他找“大刘”,所以人应该是“大刘”叫的”。 由此看出 2011年7月13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杨函青并未参与,更不是该事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三、《讯问笔录—杨函青》第7次、《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和《询问笔录—沈一平》第1次 《讯问笔录—杨函青》第2页第六段“具体都是张建光操作的”,“后来有一天张建光打我电话对我说:

”我本来打算收买亚之杰的员工的,现在不行,你帮我叫一些人我要去打他们的员工。“当时我也没有理他,后来我知道张建光带人去把亚之杰的员工打了” 《询问笔录—马新朋》第9页第四段“之后有一天,刘斌跟我说“阿建”亲口跟他说过,当时我和冯波、李新三个人被打的事情就是他叫人干的。” 《询问笔录—沈一平》第6页第六段“一开始我估计肯定是“疯子”叫人来打马新朋他们的,后来我找到龙腾劳务公司的股东吴学忠,他告诉我说确实“疯子”叫人去打的,后来刘斌也告诉我说“疯子”亲口告诉他上次马新朋被打的事情就是他一手策划的,那三个小青年也是他叫来的。” 由此看出, 2011年6月24日上午在嘉善县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和黄河路路口往南约100米的绿化带处对亚之杰工人马新朋、李新、冯波的故意伤害是马建光一人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杨函青未参与该事件。 四、《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 第3页第十段“基本上都是“阿建”带人来威胁的”。 第5页第第十二段“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人翟光玉一个人在宿舍里,我们都外面去玩了,当时“阿建”、“麻辣烫”两个人到了我们宿舍,他威胁翟光玉说“你们只有两条路的,要么跟我做,要么滚蛋,继续跟着亚之杰肯定是没好果子吃的”等话,还让翟光玉把这些话传达给其他工人,这是后来翟光玉告诉我们的。”由此看出, 2011年6月19日、 2011年6月20日和 2011年6月21日对亚之杰员工的一系列言语威胁,都是张建光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

阅卷笔录(刑事)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是不正确的。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例如《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但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作者:张友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总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来源:转自“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公众号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一、阅卷的目的 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 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教学文案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 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

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 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辩护思路及策略的制定,而后研究突破。

刑事阅卷所需材料

厦门思明检察院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公开信息网上查会见阅卷提前约 厦门思明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从6月1日起,受委托律师只要登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的网站(www.smjcy.xm.fl.cn),就能查询到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并与检察人员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充分行使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 为贯彻新《律师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思明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规定,相关科室通过信息平台,即时发布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受案时间、结案时间、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等情况,方便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有关信息。该院同时公布专门接待的检察文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便于律师进行预约。 思明区检察院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由专职的检察文员接待律师,办理预约、复印等相关事务。根据《实施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指定的检察文员口头或者书面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收到预约后,检察文员在3个工作日内征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同意,通知律师每周一、三、五上午 ........查阅、摘抄和复制材料或者会见检察人员。律师持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由检察文员核实后予以安排。 《实施意见》要求检察人员会见律师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询问律师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主动商请律师对等交换审查起诉阶段各自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为保障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意见》要求律师应依法行使执业权。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如有毁损、篡改、变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将与案件有关材料带离检察院指定场所等五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韩嘉毅 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电话,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电话;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 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

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 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 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 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 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 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 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而且,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在负责人的统筹之下能够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做法,分工合作,沟通更为紧密。同时,团队成员更便于集中讨论、分散交流,在各自负责的板块中形成辩点后进行整合。当然,在团队协作中,必须要求团队负责人要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和统筹能力,能够在人员配置、内容分工等方面作出合适的安排,令整个阅卷工作体现出最高效。 三 阅卷笔录的制作思路及技巧 制作阅卷笔录,我总结出来的总体思路就是:全面、细致、清晰、高效。具体可分为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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