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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険条例(労働灾害保険条例)

工伤保険条例(労働灾害保険条例)
工伤保険条例(労働灾害保険条例)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7年7月6日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

灾区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自治区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及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自治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人防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盟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自治区及有关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负责人、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保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 (一)自然灾害种类 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生活的地球在银河系中是不断运动的,其地球内部也是处于高度活跃状态。加上地球表面生活的人类活动对地球环境的不断破坏性改变,使人类时时面临着自然灾害的袭击,比较突发性的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有: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雨)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病虫害等。 重庆受地理、气候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谓是无灾不成年。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灾害比如就有干旱、洪涝、低温雨雪、地震、山体滑坡、风雹等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自然灾害影响 特大自然灾害破坏力巨大。特大自然灾害普遍具有灾情来势猛、持续时间长、受灾范围广、基础设施损坏严重、农作物损失巨大等特点,自然灾害给灾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特大地震还使很多人丧失生命,不少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低温雨雪灾期间,因道路积雪结冰,我市酉阳、黔江、秀山、城口等区县交通几乎全部中断,江津、南川、梁平、万州、巫溪、綦江、云阳、石柱等区县境内公路受冰雪影响实施交通管制。由于公路中断或封闭,物资运输和群众出行受阻,因多处供水管道爆裂,场镇和高

寒地区人畜饮水出现困难。酉阳、城口、秀山、巫溪等县,因自来水管爆裂和堵塞严重,供水表被冻坏,城镇大面积停水,部分居民家庭断水达13天。受恶劣气候影响,重灾区供电线路损毁严重,城镇群众生活供电断断续续,部分重灾乡镇停电达35个小时。城口县因冰雪封山,县城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5%—30%,超市内的大米、蔬菜、禽蛋等抢购一空,菜籽油储备骤减。秀山县半数高寒山区缺水、缺电、缺燃料,同时因交通中断,生产生活物资无法正常运送,致使灾民生活出现较大困难;酉阳县因长时间积雪,使大量民房和牲畜栅垮塌。 重庆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次重大自然灾害都造成了十分惨重的损失。由于我市广大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百姓不富裕,灾民承受和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自然灾害也加大了各级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方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文件规定,“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作为我国救灾工作方针。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三、政府救灾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减灾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体系,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章救助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及《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住房局、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哈尔滨海事局、哈尔滨水文局、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负责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全面工作。 2.1.3副指挥长职责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指挥长指挥调度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期为(C) A、2010年12月8日 B、2010年12月20日 C、2011年1月1日 2、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哪些人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 A、正式职工 B、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C、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3、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B) A、职工缴费 B、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4、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C) A、统一费率 B、协商费率 C、行业差别费率 5、工伤保险基金不得有下列那种用途(C) A、劳动能力鉴定 B、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C、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几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 A、30日内 B、60日内 C、一年内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多长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 A、一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一年内 8、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B)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9、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谁负担工伤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A) A、用人单位 B、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负担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教育网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建设工程教育网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2012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对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商务、粮食、卫生、地震、气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指导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的管理。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合理储备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

2016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

为了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彭埠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灾害救助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长同志担任,成员由等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办)和查灾核灾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抢险保卫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监督检查组等七个工作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如下: 1、查灾核灾组。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同志任组长,党政办、民政办、经济发展办(农业)及各社区灾情信息员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全面了解救灾预案、转移安置点及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全面了解因灾造成的粮食损失情况;全面了解因灾造成的伤病、死亡和失踪人员情况,道路、桥梁,水塘水库、河岸堤坝,学校,医院等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查灾结束后,应及时写好全面的查灾报告。 2、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主任同志任组长,经济发展办副主任同志任副组长,党政办、 经济发展办、财政统计办、其他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指导各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同志任组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镇环卫站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4、抢险保卫组。由彭埠派出所所长同志和城东派出所所长同志任组长,彭埠派出所、城 东派出所、镇人武部相关人员及应急小分队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5、接收捐赠组。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镇民政办、经济发展办、财政统计办、相 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灾情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党政办主任同志任组长,工会、妇联、共青团、经济发展办、民政办 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宣传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 1、制定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一)指挥体系 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生产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的抗灾救灾救助应急工作。 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办、

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民政局、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商粮局、农发委、卫计委、教育局、文广新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公路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八组一办”即:灾民安置及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卫生防疫组、生产自救组、灾后恢复重建组、救灾工作督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外联络接待组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成员单位抽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相应成立抗灾救灾领导机构,组建救灾应急援助突击队,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应急救助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动态,督促检查灾害救助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研究灾害救助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临时应急事项,制定具体对策,为指挥部制定灾害救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负责搜集、、汇总灾情,经指挥长同意后向上级政府和救灾主管部门汇报灾情,统一把握上报灾情损失和救灾救济工作的宣传报道口径。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于2016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6年10月19日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和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

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解读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过去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年均造成全国3.1亿人次受灾,1500余人死亡失踪,900多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近70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3800多亿元。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法制,着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住房灾害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全力应对了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威马逊”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要求,认真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中央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响应程序。

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 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 一、预案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由民政部牵头编制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1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灾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较“十一五”分别下降93%和81%,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约900万人),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

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徐顶乡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本预案是xxx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方案。自然灾害发生后,与县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干旱、沙尘暴、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异常现象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应急反应。 二、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等级划分 根据我乡突发性自然灾害特点,结合近年来开展救灾工作的实践,将我乡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等灾害和一般灾害四级。 1、特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500亩的;

②倒塌房屋超过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超过3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2、重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200亩的; ②倒塌房屋50-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2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 3、中等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等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100亩的; ②倒塌房屋10-50间的; ③人员死亡1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 4、一般灾害。凡未达到中等灾害标准的自然灾害,均为一般灾害。 三、应急反应机构 总指挥:xxx乡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xxx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xxx乡人大主席 xxx副乡长 成员:xxx食药所所长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及时高效有序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县西部,距县城34公里,是有着260年历史的商业重镇,是“打响农民抗日武装第一枪”的历史名镇。地理坐标为北纬;46°20',东经130°12'。耕地总面积35万亩,均为“黑土地”,土质肥沃。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差较大,全年平均气温2.7°C,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2.9°C,最低气温-32.8C,年平均日照数2,342.7h,平均晴天数82.1天,历年平均降水量541.8mm,百年一遇暴雨量115mm,常年主导风向,为西风。全镇总面积282.18平方公里,镇区建成区总面积为1.91平方公里,下辖23个行政村,35个自然屯,总人口4万人,其中城区人口1.25万人。2010年被确定为全省“百镇建设工程”试点镇;2014年被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授予”全国小城镇建设重点镇"; 2018年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全省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质改革试点镇”,其中五保困难家庭102户、残疾家庭1062户1302人;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1500户1902人;留守儿童

47户47人。现有危房358户716间 1.地域及耕地。下辖村23个,耕地总面积34.16亩,其中水田12.22亩、旱地21.94亩:农作物面积34.16亩,森林面积580公顷。 2.水利设施。境内河流(溪)3条,桥3座,水库0座,总蓄水量0万立方米。 3.重点单位及企业。养老院1家,学校3所,境内有各类工厂2家。 4.安置点。本乡(镇、街道)有2个集中安置场所,分别 是中学避灾点(可容纳500人)、小学避灾点(可容纳700人),负责人:(手机号:)。 二、灾害隐患 1.自然资源部门标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3个,位于新源村林山屯,如发生灾害,需转移安置50户106人。横岱村,如发生灾害,需转移安置260户540人。凤岐村,如发生灾害,需转移安置102户230人。 2.水涝灾害隐患点2个、低洼地2处。如发生台风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600户1300人。 3.如发生火灾和其它突发性事件,需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其他灾害隐患情况,待定。 三、镇应急指挥机构及分工职责 由镇工作成员及党员骨干和灾害信息员组成,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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