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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合同法

第十三章合同法

一、单选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居间合同

C、货运合同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2.下列承诺有效的是()。

A、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

C、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D、承诺通知因为意外事件而迟到,但要约人怠于及时通知承诺人

3.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反要约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A、住所地

B、主要机构所在地

C、居住地

D、主营业地

5.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

A、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

B、应当采用标准条款

C、当事人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该条款

D、合同不成立

6.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为()。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严格责任

D、合理责任

7.兰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兰州公司签字、盖章寄给上海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兰州公司与上海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兰州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兰州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上海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8.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字,但却未加盖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发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怎样处理()。

A、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不再返还

9.王某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属于要式合同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成立并生效

D、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10.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禁止流通的,其余条款均完备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应认定()。

A、该合同标的条款无效,其余条款有效

B、该合同标的条款无效,整个合同因缺标的条款而不成立

C、该合同全部无效

D、该合同因部分条款有效而可撤销

11.某甲的女儿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求借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某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欺诈而无效

B、因欺诈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B、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订立的合同无效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有效

D、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可以在1个月内予以认追认

13.甲乃打工青年,找工作时与厂房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是“工伤厂方概不负责”,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该合同有效

B、因合同中有“工伤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C、合同中“工伤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D、因有“工伤厂方概不负责”的条款,该合同可撤销

14.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A、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连带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过错大小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5.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6.执行国家订价的,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实行,价格下降时,按()执行。

A、原价格、新价格

B、新价格、原价格

C、新价格、新价格

D、原价格、新价格

17.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发货。履行期届至,甲因担心收不到货而未付款,于是乙在发货期间届至时也未发货。本案中乙行使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18.乙对甲负责有债务且无资力清偿,乙以对丙享有权利且怠于行使,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乙的名义直接向丙主张权利

B、甲可请求丙迳行向乙履行义务

C、甲可诉请丙自己履行义务

D、甲可诉请丙向乙履行义务

19.下列关于提前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

B、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务人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D、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债权人应予受领

20.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A、债权人

B、债务人

C、次债务人

D、第三人

21.甲欠乙房租1万元,乙欠甲诉讼费2万元,到年终结算时,甲主张从乙所欠的诉讼费中抵销1万元房租。对此,下列分析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乙主张抵销权,而乙不得向甲主张抵销权

B、自甲方抵消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发生抵消的权力的效力,须征得乙同意

C、甲向乙发出抵消的通知后,可以撤回或撤销

D、抵消的通知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2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类、旅费等必要费用,由()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分担。

A、债权人

B、债务人

C、次债务人

D、律师

2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的部分,不应起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

A、1/2

B、1/3

C、1/4

D、1/5

24.甲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乙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经查实,乙公司的实际投资为6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B、甲公司对注册资金不足的部分4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甲公司对注册资金不足的部分4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甲公司对注册资金不足的部分2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5.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最主要区别是()。

A、一般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种权利

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为6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为2年

D、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个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为法人

26.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可以在()内行使担保物权。

A、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B、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C、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6个月

D、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

2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B、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C、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年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8.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内提出。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29.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间,乙银行同意减少至80万元,则丙的担保责任为()。

A、100万

B、80万

C、180万

D、免除

30.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

A、中断

B、中止

C、延长 D 、不变

3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

A、连带赔偿责任

B、补充赔偿责任

C、违约责任

D、追偿责任

3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首先用于清偿()。

A、主债权

B、主债权的利息

C、违约金

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3.按照《担保法》规定,以股票进行质押的,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A、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

D、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34.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甲,因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该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有关该事项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C、质押合同自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35.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由()负担。

A、出质人

B、质权人

C、二者共同

D、公证处

36.留质的财产为()。

A、动产

B、不动产

C、无形资产

D、扣押物

37.债务人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A、1年;归国家所有

B、2年;交还债务人

C、2年;交还债权人

D、5年;归国家所有

二、多选题

1.融资租赁合同属于()。

A、有名合同

B、诺成合同

C、双务合同

D、要式合同

2.下列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C、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质合同

D、联营合同

3.数据电文形式是一种书面形式,包括()。

A、电报

B、电传

C、传真

D、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撤回要约的通知()则要约不发生效力。

A、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C、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D、承诺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

5.下列选项中属于导致承诺不生效的事由是()。

A、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B、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形式

C、承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但在期限届满后未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6.要约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撤消()。

A、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人以明示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C、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且只向一个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的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

7.在合同订立中,对于格式条款的描述,正确的有()。

A、格式条款的设立不符合公平原则

B、提供格式条款的设立不符合公平原则

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D、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8.出现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A、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B、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订立的合同

C、当事人违反特许经营订立的合同

D、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

9.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些并不当然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费条款

B、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C、显失公平的价格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10.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标的物应执行国家定价而未执行的

B、购买走私物品的合同

C、合同标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物品的

D、未经批准而买卖枪支的合同

1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B、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12.下列有关中止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一方暂时中止履行必须有另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

B、一方中止履行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C、中止履行的一方在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

D、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即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下列哪些不能行使代位权()。

A、养老金

B、抚恤金

C、安臵费

D、退休金

14.下列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A、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C、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造成损害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A、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B、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C、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D、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行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行先诉抗辩权的

D、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1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下列财产用于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 )。

A、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承包并经对方同意抵押的基地

B、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C、股份有限公司依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D、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

18.下列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有()。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9.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B、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

D、收取孳息的费用

20.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

A、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

B、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

C、以金银首饰抵押的,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

D、以土地所有权抵押的,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

21.在下列权利中,依法可以质押的有()。

A、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B、汇票、本票、支票、债券

C、存款单、提单、仓库

D、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2.下列哪些不动产的收益权也可以质押()。

A、公路桥梁

B、公路隧道

C、公路废口

D、飞机场

23.留臵可以在下列哪些合同中行使()。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买卖合同

24.下列哪些合同的债权人不得将其债权转让()。

A、出版合同

B、赠与合同

C、委托合同

D、雇用合同

25.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A、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

B、受让人和转让人共同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C、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抗辩权

D、专属于原合同一方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仍然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保留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方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有()。

A、债权人下落不明

B、债权人死亡

C、债权人正处于破产案件受理阶段

D、债权人正在进行分立

28.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D、债务人拒绝履行

29.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等,可采取下列规则处理( )。

A、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B、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C、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小

D、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小

30.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B、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

C、可以合并适合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可以根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三、判断题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即是拍卖人、招标人发出的要约表示。()

2.要约和承诺都可以撤销和撤回。()

3.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视为要约失效。()

4.承诺期限的计算,若要约是以电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6.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8.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9.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也无效。()

10.可撤销合同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12.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3.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应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14.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5.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由债权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17.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

18.董事、经理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9.保证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2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期限作为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

2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24.当事人变更合同未得到合同保证人重新保证时,合证人对合同变更后被保证人扩大的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25.保证期间,债权人不得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6.同一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就不能再有物的担保。() 27.凡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8.凡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 29.事业单位的财产一律不得抵押。()

30.以企业的设备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1.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署权并存时,留署权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32.将金钱持定化后可以作为产质权标的物。()

3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4.后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永久性地终止合同,而不安抗辩权是暂时阻止对方法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3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权代位和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3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7.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38.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一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9.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只有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才可以抵销。()

4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指合同的解除。()

41.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既可以在期限届时使用,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行使。()

42.违约一方按守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就不能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了。()

43.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四、名词解释

1、合同

2、无效合同

3、要约

4、可撤销合同

5、违约责任

6、缔约过失责任

7、实践合同

8、不安抗辩权

9、承诺 10、格式合同

五、简答题

1、简述承诺及其要件。

2、比较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3、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哪些种类?

5、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六、论述题

1、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两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2、论合同自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3、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4、论述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的主要区别。

5、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七、案例分析

1.一家竞价交易网主持一场网上竞买活动,活动规则称截止时间为下午14时,某甲于下午13时57分点击竞买网面上的应价款,输入应价3000元。13时59分,甲发现其他竞买应价4000元,遂迅速点击应付价健,成功输入应价5000元并被主办者的处理器顺利接受,应价键随即变灰换效,应价活动终止。该竞买网页随即显示了出甲是获胜投标人,成功兑得标的物,显示其应价时间为14时零17秒,随后,主办者打来电话并发来电子邮件,祝贺竞买成功,谁知几个小时后,主办者突然通知甲,称电脑显示甲超时17秒应价,应价无效。问:

(1)该网上竞买属何种买卖形式?

(2)某甲的竞买是否有效?为什么?

2.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2000元,请于接信后10日内发货200吨。货到付款。”乙接信后立即于甲联系,表示愿以2000元的吨价发货200吨,甲回电表示同意。丙在接到甲的信函后,积极组织货耗,于接到信后第10天,直接将200吨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甲因为与乙已签订了合同,且公司仅需要200吨水泥,遂拒收丙送来的货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 (1)建筑公司甲与丙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2)甲能否拒收丙的送货?为什么?

(3)对甲、丙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3.1984年5月13日,常青贸易公司业务员王新以常青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买卖木材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常青贸易公司供给某县建筑公司叶松小径木3000立方米,货款总金额为123000元,交货期限为1984年7月15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5万元,其余货款,待货到后5日内一次付清。1984年6月12日某县建筑公司将预付款5万元交给王新,王新收到货款后存入其友张得照个体经营的友谊木器厂帐内,时至1984年7月20日,王新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经多次催促,王新仍不能供货亦不能退款。于是,某县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王新确系常青贸易公司业务员,但该公司并未授权与王新与某

县建筑公司签订购销木材的合同。此事王新亦未向公司报告,公司得知此事后,亦未给予追认。问:

(1)本合同纠纷中,责任应由谁负?为什么?

(2)假设王新持有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与某县建筑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4.1996年3月,某市福华平价超市因资周转困难,向所在地的某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贷款300万元给福华平价超市,货款期限为两年;年利息为10%,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后,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向福华平价超市提供贷款 240万元。两年后,借款合同到期,福华平价超市向信托投资公司返还240万元贷款本金和按此款额所计算的利息,共计288万元。信托投资公司收款时,认为福华平价超市还款的计算方法违反了借款合同,应该返还300万元贷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信托投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正确审理?

5.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在6-9月3个月中,甲向乙供应鲜啤酒200吨,每吨售价800元,共计价款16万元。为确保货款能及时收回,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乙提出它持有丙公司股票10000股,可以以此作保。于是双方在担保合同中订明“以乙所持有的丙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向甲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的担保”。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设立了一种何种担保方式?还有什么权利可用于设立这种担保?

(2)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何时生效?

(3)甲将该股票担保以后,该类股票在市场上价格连续下跌,为避免更大的损失,乙未经甲同意,将其中5000股抛出,甲知道以后,表示异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若乙为丙公司的发起人,并且持有丙公司股票已达两年之久,请问乙以该10000股股票设立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5)假如甲丙公司实际上是同一公司,那么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6.中国有外贸权的A工厂与日本B公司的1985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工厂生产新型节能灯具5000套,总价款800万日元;于1985年10月20日交货。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罢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另外,对违约金等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A工厂立即准备生产,不料工厂由同年8月20日发生重大火灾,致使A、工厂无力履行合同。A工厂当年8月25日将有关部门证明此火灾事故系雷电引起的文件寄给B、公司,要求迟延履行合同3个月。B公司于当年9月8日电告A工厂宣布解除合同。1989年12月29日,B公司要求A 工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A工厂不同意。B公司于1990年元月3日向A工厂所在地的我国人民法起诉。问:

(1)A工厂拒付违约金是否正当?为什么?

(2)B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3)B公司要求解除纠纷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4)B公司要求有关部门解决纠给予是否符合时效的规定?

7.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器设备,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100万元。问:

(1)甲方尚未付款前,发现有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应如何处理?

(2)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造成损失5万元,乙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法律是否允许?为什么?

(3)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8000万元损失,乙方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的请求?为什么?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全文及其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前三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四)(五)(六)条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或市场等来确定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七)(八)条是便于争议的有利解决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示范合同)

( 劳动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5259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示范合同) The latest vers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示范合同)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

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 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一、法律适用范围不溯既往为原则,旧无特定应从新(第一条);订立履行两时段,履行纠纷依新律(第二条); 合同效力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 违法无效系特指,国家法规和法律(第四条); 新法之前已终审,现在再审不从新(第五条)。 二、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产纠纷,诉讼时效两年期, 新法之前超一年,依新求诉不支持(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 新法之前超两年,权利同样不保护(第七条); 不变期限不应变,排除延长中断止(第八条)。 三、合同效力 批准登记才生效,未予办理无效力, 登记生效未规定,未办无碍约束力(第九条); 限制特许禁止令,有违合同方无效, 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无效来处理(第十条); 四、代位权 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 合法到期非专属,怠行权利是核心(第十一条); 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成立(第十二条); 怠于行使如何断,拒债弃权是关键, 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人为首选(第十三条); 管辖被告住所地,主债应列第三人(第十四、十六条);

诉主在先诉次后,同一法院可管辖, 前一判决生效前,代位之诉应中止(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可申请,财产担保相对应(第十七条); 针对债务人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 针对债权提异议,成立起诉应驳回(第十八条); 次债务人若败诉,诉讼费用由其担(第十九条); 代位诉讼若成立,被告直接偿原告, 清偿完毕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二十条); 请求任超某一债,超出数额不支持(第二十一条); 请求低于次债务,债务人可另案诉, 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止(第二十二条)。 五、撤销权 被告应为债务人,管辖当属对方地, 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原告请求获支持,行为自始即无效(第二十五条); 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二十六条)。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权利义务转让后,履行合同生纠纷, 权利义务受质疑,出让者列第三人(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七、请求权竞合 原告作出选择后,变更应在开庭前, 管辖异议若成立,驳回起诉有依据(第三十条)。 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__]19号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读后感资料

学习《劳动法》心得 今年夏天刚刚踏出校门的我,对这个社会还充满了新鲜感,更是无知,刚刚进入公司后,公司就组织我们学习《劳动法》,切身的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劳动者每天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为国家创造丰富的财富。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在现实的劳动者中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更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在含义,才不会蒙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为此,劳动者应该认认真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等其他劳动权利。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再者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这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有保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进步,快速发展。 学习《劳动法》之心得体会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比如企业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酬薪,是否安排了足够的休假天数,又是否让我们享受到应有的各项福利保险等等。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你各项义务。所以,作为一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为你提供薪水、福利等,你也该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出力。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收获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更多一些,就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

大学生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知识

大学生应该了解的《劳动合同法》 由于马上要进入社会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重要,作为劳动者我们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讲依法治国好多年了,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大学生就业应该了解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哪些特点,对我们大学生就业有哪些影响呢?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所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为单位提供了有偿服务。可以与对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即用工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用工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即用工之前订立。君子约定,口头承诺不管用,工资、奖金、福利等“要害”,一定要写在合同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从用工后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当然要注意证据的搜集,例如可让单位开具在职证明、或保留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时,简历内容一定要真实。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你的简历有“水分”。他们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补偿金。虽然不影响你拿到工资,但是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

要求损失赔偿。所以,不要为了让简历好看而编造实习经历、奖学金及获奖经历或者随便给自己整个学生会主席的头衔。在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无可奉告”。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也是你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过要注意方式方法,巧妙周旋。 4.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例如有些单位有保洁人员,电梯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切记,跟你在校时的打工完全是两回事。 5.合同签订时间。自你为用人单位干活那天起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从干活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自第2个月起应支付又倍工资。若是1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自第2年起,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大学生不再担心用人单位不和自己签订合同了。 6.试用期长短。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哦。 7.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再免费试用了,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 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 月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2 月29 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英美合同法-讲义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 讲义 CHAPTER 1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AND AMERICAN CONTRACT LAW 第一章导论 Many students wrongly imagine that the law of contract is difficult in that it will deal with complicated commercial situations. They also think of contracts as complicated written documents only entered into on rare occasions such as accepting the offer of a job, renting or buying a house, or engaging in a major business transaction. In fact, most of us enter into contracts every day and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m are less complicated. Buying a bus or train ticket, a cup of coffee or a book are all example of contracts and we hardly ever bother to record these affairs in writing, negotiate them in detail. Although it is usually fairly easy to recognize a contract once formed, it is by no means such an easy task to describe in general terms what a contract is. It is usually, perhaps universally, said that a contract is a legally enforceable agreement and that it is formed by the process of “Offer and Acceptance.” It is also said that the agreement must be supported by “consideration” for it is the presence of consideration that makes the agreement enforceable. The contract law course taught in this semester usually deal wi 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ntract”. We will not concern with those more advance fields such as contracts of employment, of the sale of goods between business and to consumer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the disposal or reten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shipping, of insurance, and of construction deals. [Aims and Requirements] This chapter introduces some basic theory in Common Law system on contract law. The section A begins our survey with the definition of contract, which introduces a number of themes including the basis of contract and the conditions for enforcement of promises. Section B presents an overview of some theoretical issues and provides some very basic information that often emerges in class only incidentally and may therefore be missed by some students. Section C concentrat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Anglo-American contract law in the past century. It is useful for the student to understand new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contract law. [Time Allocation] 4 hour Please brief the case and provide me with a copy of your brief at the first class.

合同法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 时间:2011-02-27 10:48:15 作者:郭保全律师文章分类:合同法规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2018-关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合同法平等原则word版本 (1页)

2018-关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合同法平等原则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关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合同法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下面是由合同范本栏目小编整理的关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欢迎查看。 【关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 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 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 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 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在取得财产、劳务或 工作成果与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 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 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部门就可 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 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小编精心推荐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 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第三次起,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承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 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社会上对该法的争议不断。本人也想谈谈对这部法律的看法。本人既不只代表“劳”方,也不只代表“资”方,而是从劳资双方的角度,公平、公正地来理解这部法律。社会上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以下九点: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很多单位以为与劳动者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炒”人,要让他们在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认为这部法律造成了用工制度的僵化,导致不能引进外面的人才。又回到了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终生制”、吃“大锅饭”就业状态。 1995年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就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一些规定,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多增加了几个。 事实上,单位想要解雇员工,与员工和单位签的是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赔偿的,不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赔偿的,更不是说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就要多赔一点)。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雇。 目前,世界上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释义

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

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虽然这条要求不让把敏感条款(实际上有点像霸王条款)遮着掩着,但这这种提示很容易做得到,描黑加粗就行了,至于说明得是否在理就另当别论了。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凡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行为地习惯、领域习惯、行业习惯,还有双方或当

英美合同法复习(单词)

英美合同法复习之单词索引 按课本出现顺序 Promise 允诺 Remedy 救济 Competent persons 有相应行为能力之当事人 Enforceable 可(由法律)强制执行的Agreement 协议P1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当事人Offeror 要约人 Offer 要约 Offeree 受要约人 Acceptance 承诺 Assurance 确诺 Manifestation of intent 意思表示Commitment 许诺 Promisor 允诺人 Promisee 受允诺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 Consideration 约因 Benefit 利益 Detriment 损害 Advantage 利益 Disadvantage 不利益 Object of the contract 合同标的Statute of Frauds 防止欺诈条例 P2 Formation 合同成立 Enforcement 强制执行Performance 履行 Discharge 解除 Bilateral contract 双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 单务合同 A promise for a promise 以允诺换允诺 A promise for an act 以允诺换行为 P3 Incomplete contract 不完全履行合同Partial performance contract 部分履行合同 Actual contract 真实合同 Express contract 明示合同P4 Implied-in-fact contract 默示合同/事实默示的合同P5 Quasi-contract 准合同/ implied-in-law contract 法律默示的合同 Meeting of minds 合意 Injustice 不公正 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 合同客观理论 Intent 意图 Resonably prudent person standard 合理谨慎人的标准 In jest 开玩笑 In anger 生气 In excitement 兴奋状态 Invalid 无效P6 Formal contract 要式合同 Contacts under seal 盖印合同Recognizance 具结 Acknowledge 承认 Negotiable instruments 可转让票据Letters of credit 信用证 Invoice 发票;发货单 Bill of lading 提单 Informal contract 非要式合同/simple contract 简单合同P8 Valid contract 有效合同 V oid contract 无效合同 V oidable contract 可撤销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Contractual capacity 订约能力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 保密协议 Minors 未成年人 Insane persons 精神病者Intoxicated persons 酗酒人 Duress 胁迫 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影响 Fraud 欺诈P9 Cases involving mutual mistake 双方都有误解的合同 Contract at will 任意合同 Excuted contract/perfo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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