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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de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
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
由于B公司在会点钟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即对发盘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成为了一项新的发盘,必须经过A公司的承诺才能成立。由于A公司并未对此表示接受,合同并未成立,因此A公司的做法合理。

2、2002年12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是2003年5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5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5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请问: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答:
一、印尼公司不应该赔偿该丢失的的货物损失。《公约》规定了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认为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推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的《公约》做了如下规定:
①合同中一旦使用价格术语,则以国际贸易惯例对价格术语的解释来确定风险的转移。
②合同中一旦载明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及条件,则按合同所作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本案中,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时间及履行的方式。即交货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方式是FOB方式,应在印尼的装运港交货。印尼公司在5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印尼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相反,作为买方的非洲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接受货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印尼公司不存在过失或过错,而是非洲公司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案中,应有非洲公司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FOB交易条件。在此条件下,卖方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并不需要为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

3、1995年,中国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中方电:“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

”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
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问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
由于中方公司在函电中表明“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此项就为发盘邀请(或要约邀请),并不是发盘(要约)。4月9日,马来西亚的回电表示接受成为一项要约,但中方并未表示接受,因此双方合同并不成立。中方公司不构成违约。



4、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
(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 月20 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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