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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企业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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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企业质量手册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符号与标记

3 技术要求

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5 检验

6 订货与交货

7 应用及验收

1 总则

1.0.1 为适应寿光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手册。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干粉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

2 术语、符号与标记

2.1 术语

2.1.1 干粉砂浆premixed dry mortar

干粉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即可使用的砂浆材料。干粉砂浆以袋装或散装形式供应。干粉砂浆在加水(或乳液)拌和前称为干粉砂浆“干混料”,加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后称为干粉砂浆“拌合料”,在凝固后称为干粉砂浆“硬化体”。

2.1.2 普通干粉砂浆ordinary premixed dry mortar

1 干粉砌筑砂浆premixed masonry dry mortar

干粉砌筑砂浆系指用于砌筑工程的干粉砂浆。

2 干粉抹灰砂浆premixed plastering dry mortar

干粉抹灰砂浆系指用于抹灰工程的干粉砂浆。干粉抹灰砂浆又分为内墙抹灰砂浆和外墙抹灰砂浆两种。

3 干粉地面砂浆premixed screeding dry mortar

干粉地面砂浆系指用于建筑地面、楼面及屋面的干粉砂浆。

4 干粉防水砂浆premixed water-resistance dry mortar

干粉防水砂浆系指具有一定防水性能的干粉砂浆。干粉防水砂浆又分为干粉防水抹灰砂浆和干粉防水地面砂浆。

2.1.3 特种干粉砂浆special premixed dry mortar

特种干粉砂浆系指具有一定特殊功能(如抗裂、高粘结、装饰性)的干粉砂浆,包括:彩色装饰干粉砂浆、饰面砖粘结剂、界面处理剂、填缝剂、腻子,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水泥基渗透结晶等。

2.2 符号与标记

2.2.1 符号

DM——干粉砌筑砂浆

DP——干粉抹灰砂浆

DS——干粉地面砂浆

DW——干粉防水抹灰砂浆

DWS——干粉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2.2.2 标记

1 普通干粉砂浆

普通干粉砂浆标记如下:

示例1:干粉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为M10,其标记为:

DM M10-GB/T 25181-2010

示例2:普通干粉防水砂浆的强度等级为M15,抗渗要求

为P8,其标记为:DW M15/P8-GB/T 25181-2010

2 特种干粉砂浆

用于混凝土界面处理的干粉界面砂浆标记为:DIT-C-GB/T 25181-2010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干粉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设计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 当干粉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3.1.3 干粉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3.1.4 干粉砂浆细集料的最大粒径应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5 干粉砂浆的拌和用水量应由供方确定。

3.1.6 干粉砂浆拌合料的凝结时间由供方按一般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定,需方亦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3.1.7 干粉砂浆的性能指标中,干粉砂浆硬化体的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吸水率和收缩率等;干粉砂浆拌合料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性、含气量和凝结时间等;干粉砂浆干混料的性能指标主要有外观。

3.2 普通干粉砂浆的技术要求

3.2.1 干粉砌筑砂浆

1 干粉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为:M5,M7.5,M10,M15,M20,M,25,M30。

2 干粉砌筑砂浆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砂浆的稠度宜由需方根据砌体类型和施工工艺通过试验并和供方协商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砌筑砂浆的稠度可参照表3.2.1—1确定。

表3.2.1—1 干粉砌筑砂浆的稠度

砌体种类砂浆稠度(mm )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60 ~80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加气混凝土砌块砌

50 ~70

石砌体30 ~50

3 干粉砌筑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3.2.1—2的要求。

表3.2.1—2 干粉砌筑砂浆的性能指标

强度

等级稠度

(mm)

保水率

(%)

28d抗压

强度

凝结时

28d收

缩率

(MPa)(h)(%)

DMM30

DMM25

DMM20

DMMl5 DMMl0 DMM7.5 DMM5.0≤90≥90

≥30.0

≥25.0

≥20.0

≥15.0

≥10.0

≥7.5

≥5.0

3--9 ≤0.2有抗冻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3.2.2 干粉抹灰砂浆

1 干粉抹灰砂浆强度等级分为:M5,M10,M15,M20。

2 干粉抹灰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抹灰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 干粉抹灰砂浆的性能指标

强度等级稠度

(m

m)

%)

28d

抗压

强度

(MP

a)

(h

14d粘

结强

(MP

a)

28d

%)

DPM20

DPMl5 DPMl0 DPM5.0≤110≥90

≥20.0

≥15.0

≥10.0

≥5.0

3--

9

≥0.2

≤0.2

求有抗冻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3.2.3 干粉地面砂浆

1 干粉地面砂浆强度等级分为:M15,M20,M25。

2 干粉地面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地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3.2.3的要求。

表3.2.3 干粉地面砂浆的性能指标

强度等级稠度(mm )28d 收缩率(% ) 28d 抗压强度(MPa )M15

M20 M25 ≤50 ≤0.20

≥15.0

≥20.0

≥25.0

3.2.4 干粉防水砂浆

1 干粉防水砂浆抗渗等级分为:P6,P8,P1,0。

2 当干粉防水砂浆使用于抹灰、地面工程时,其稠度、保水性、抗压强度、等应与相应的抹灰砂浆或地面砂浆一致,同时尚应符合表3.2.4的要求。

表3.2.4 干粉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

抗渗等级

渗透水压

(MPa )14d 粘结强度

(MPa )

保水率%

28d 收缩率

(% )

P6 P8 P10 ≥0.6

≥0.8

≥1.0

≥0.2 ≥90 ≤0.15

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1 原材料

4.1.1 干粉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4.1.2 胶凝材料

1 水泥

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4.1.3 矿物掺合料

1 干粉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4.1.4 细集料

1 机制砂

1)干粉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11)的规定。

2)砂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m3或600t为一批。

2 其他矿物细集料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4.1.5 外加剂

1 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 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 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4.2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

4.2.1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的规定执行。

4.2.2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3 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

4.2.4 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

4.3 生产控制

4.3.1 含水率,含泥量的控制。

细集料的含水率应小于0.5%,含泥量应小于1%。

4.3.2 筛分与储存

1 细集料应经过分级筛分,把细集料筛分成不同粒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专用筒仓内。

2 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筒仓内,并标记清楚。

4.3.3 配料

1 干粉砂浆的配料应采用计算机配料系统。

2 计量应采取质量法计量,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4.3.3的规定。

表4.3.3 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

原材料胶凝材料细集料外加剂掺合料

计量允许误差

±2 ±2 ±1 ±2 (% )

3 所有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4 在配料前所有原材料的温度应低于65℃。

4.3.4 搅拌

1 干粉砂浆的生产线应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

2 干粉砂浆的生产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并通过试验确定。

3 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4.4 包装与标识

4.4.1 包装

1 袋装

干粉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包装,包装袋的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2002)的有关规定;袋装干粉砂浆每袋质量误差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2%,且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标志的总质量。

2 散装

散装干粉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筒仓运输。干粉砂浆用的散装车或筒仓应密封、防水、防潮。

4.4.2 标识

1 干粉砂浆用的包装袋上应清晰标识产品的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等级,生产厂名称或标志,生产日期,生产编号,加水量,净重,产品储存期、产品使用说明。

2 干粉砂浆生产厂家也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上加入以下标识:产品用途,产品对基面的适用范围、产品色泽,使用限制,安全使用守则等。

3 散装运输时生产厂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内容相同的卡片。

4.5 运输和储存

4.5.1 袋装干粉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4.5.2 袋装干粉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堆放,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

4.5.3 散装干粉砂浆必须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放,不得混杂。存放的筒仓应具备防雨防潮性能,并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干粉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生产日期。

4.5.4 干粉砂浆应按进场顺序先后使用。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3个月,超出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5 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应每半年对其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5.1.2 出厂检验

干粉砂浆生产厂家在干粉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按编号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5.1.3 交货验收

交货时干粉砂浆的质量验收可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干粉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2 编号及取样

5.2.1 干粉砂浆出厂前生产厂家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分批;我公司年产量30万吨,按800吨或1天产量为一批,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随机采取,试验应混合均匀,试验总量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

5.2.2 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每一编号的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8倍。将试样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封存,一份由买方按本规范进行检验。

在40d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5.2.3 交货验收以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干粉砂浆中抽取试样,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4倍。双方共同签封后由买方保存3个月。在3个月内,买方对干粉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买卖双方应将保存的试样送省级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5.3 检验项目

5.3.1 干粉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干粉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种类出厂检验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保水性率。

地面砂浆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保水性率。

抹灰砂浆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拉伸粘结强度,保水性率。

防水砂浆抗压强度、2h稠度损失率、拉伸粘结强度,保水性率,抗渗压

5.3.2 干粉砂浆的交货检验项目应由买方确定,并经双方确认。

5.3.3 干粉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干粉砂浆的型式检验项目

种类型式检验项目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地面砂浆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抹灰砂浆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保水性、收缩率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凝结时间、收缩率、保水防水砂浆

性。

5.3.4 其他特种干粉砂浆的检验项目按相关标准进行。

5.4 检验方法

5.4.1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稠度、拉伸粘结强度,保水性率,抗渗压力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5.4.2 外观检验用目测法。干粉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5.5 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符合标准中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订货与交货

6.0.1 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要求等。

6.0.2 交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7d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28d强度外的干粉砂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等。28d 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7 应用及验收

7.1 拌和

7.1.1 干粉砂浆拌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的规定。

7.1.2 干粉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除砂浆干粉料和水(或乳液)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用水量(或乳液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其计量误差应不超过厂家规定用量的±2%。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min。采用喷涂施工时,搅拌时间可根据施工机械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7.1.3 搅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在炎热或大风天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

7.1.4 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干粉砂浆,其拌和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满足施工要求。

7.2 普通干粉砂浆的应用

7.2.1 干粉砌筑砂浆

1 拌制后的干粉砌筑砂浆的稠度按本规范第3.2.1条第2款执行。

2 干粉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3 干粉砌筑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2.2 干粉抹灰砂浆

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部位选用外墙或内墙抹灰砂浆。

2 干粉抹灰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抹灰砂浆不应施工在比其强度低的抹灰砂浆层上。

4 干粉抹灰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2.3 干粉地面砂浆

1 干粉地面砂浆应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或按表3.2.3选用。

2 干粉地面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地面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2.4 干粉防水砂浆

1 当对砂浆层具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2 干粉防水砂浆的稠度由供需双方根据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3 干粉防水砂浆加水搅拌均匀后,应参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决定是否静置及静置时

间。

4 干粉防水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

7.3 特种干粉砂浆的应用

特种干粉砂浆的施工应按设计规定、生产厂家说明书或有关标准进行。

7.4 验收

7.4.1 干粉砂浆施工验收应按JGJ/T223-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 特种干粉砂浆的施工验收应按设计规定或有关标准进行。

湿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1 总则 为适应山东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手册。 本规范适用于湿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 2 术语、符号、标记与分类 术语 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 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湿拌砌筑砂浆wet-mixed masonry mortar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湿拌砂浆。 2 湿拌抹灰砂浆wet-mixed plastering mortar 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的湿拌砂浆。 3 湿拌地面砂浆mix-mixed screeding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湿拌砂浆。 4 湿拌防水砂浆mix-mixed water-resistance mortar 用于有抗渗要求部位的湿拌砂浆。 符号与标记 符号 WM——湿拌砌筑砂浆、WP——湿拌抹灰砂浆、WS——湿拌地面砂浆、WW——湿拌防水砂浆 标记 WX MXX/ PXX- XX- XX- XX

所执行标准号 凝结时间 稠度 抗渗等级(有要求时) 强度等级 ^ 湿拌砂浆代号 分类 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并采用表1的代号。 表1 湿拌砂浆代号 按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的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湿拌砂浆分类

3 技术要求 基本要求 湿拌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设计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当湿拌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湿拌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湿拌砂浆细集料的最大粒径应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湿拌砂浆的拌和用水量应由供方确定。 湿拌砂浆拌合料的凝结时间由供方按一般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定,需方亦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湿拌砂浆的性能指标中,湿拌砂浆硬化体的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保水率和收缩率等;湿拌砂浆拌合料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性、含气量和凝结时间等;湿拌砂浆干混料的性能指标主要有外观。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湿拌砌筑砂浆 1 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1800㎏/m3。 2 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砂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 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二)拉伸粘结强度验收批的划分、数量。按划分的检验批数进行粘结强度检测,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指外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 (三)同一验收批试块抗压强度合格标准。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且抗压强度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 管理,提高检(试)验工作水平,确保产品出厂质量,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确认、验证工作,协助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检(试)验工作。 第四条按照《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控制度 第五条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符合《管理规程》要求的质量体系。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范围的所有场所。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体系文件,并达到试验室检(试)验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 体系文件应包括:岗位职责、质量手册、程序手册、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体系文件应保证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应建立试验室岗位责任制度、检(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检(试)验报告审核与签发制度、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及质量监督制度、事故分析上报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条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文件控制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及时获得与其质量体系和管理有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有效的版本。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 (三)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四)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 第八条记录控制 (一)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 (二)记录应清晰明了,便于安全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书面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三)记录和报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按照《管理规程》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四)记录和报表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 (五)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试)验项目分类归档。 (六)记录和报表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擦涂,应划改,并签名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江苏恒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2018年6月14日

1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1原材料 1.1.1干粉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1.1.2胶凝材料 1水泥 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2石膏 1)干粉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规定。 2)石膏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1.1.3矿物掺合料 1干粉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1.1.4细集料 1砂 1)干粉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m3或600t为一批。 2其他矿物细集料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1.1.5外加剂 1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8 ·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备案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预拌砂浆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预拌砂浆原材料质量控制要点 一、执行标准 1、《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2006年1月1日实施) 2、《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2011 年1月1日实施)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2012年5月1日实施) 二、进场时质量控制资料检测要点 1、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产品备案证书、产品合格证。对于干拌砂浆,尚须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湿拌砂浆,尚须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a)产品合格证:应提供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一式四联合格证。 b) 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c) 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下表。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2、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6)加水量要求; 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 3、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

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要求 1、原材料进场后须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具体复试批次和检测项目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2、存放超过3个月或者超过产品有效期的预拌砂浆应重新进行检验。 四、试块留置要求 1、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这里的材料包含砌体和砂浆两种材 料) 2)不超过250m3砌体; 3)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干混砂浆应以100t为一个检验批; 4)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 层合并。 2、留置数量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 机应留置不少于一组试块。 2)砌体砂浆每一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3、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85%。

湿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1 总则 1.0.1 为适应山东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手册。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 2 术语、符号、标记与分类 2.1 术语 2.1.1 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 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2.1.2 湿拌砌筑砂浆wet-mixed masonry mortar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湿拌砂浆。 2 湿拌抹灰砂浆wet-mixed plastering mortar 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的湿拌砂浆。 3 湿拌地面砂浆mix-mixed screeding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湿拌砂浆。 4 湿拌防水砂浆mix-mixed water-resistance mortar 用于有抗渗要求部位的湿拌砂浆。 2.2 符号与标记 2.2.1 符号 WM——湿拌砌筑砂浆、WP——湿拌抹灰砂浆、WS——湿拌地面砂浆、WW——湿拌

防水砂浆 2.2.2 标记 WX MXX/ PXX- XX- XX- XX 所执行标准号 凝结时间 稠度 抗渗等级(有要求时) 强度等级 湿拌砂浆代号 2.2 分类 2.2.1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并采用表1的代号。 表1 湿拌砂浆代号 品种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防水砂浆代号WM WP WS WW 2.2.1按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的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 2014年3月2日

前言 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

湿拌砂浆合同

成都市 预拌砂浆供应合同 工程简称: 成都市混凝土协会 201 年月日

湿拌砂浆供应合同 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湿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经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所需的湿拌砂浆向乙方订购。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湿拌砂浆: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2.本工程:指本合同中使用乙方湿拌砂浆的所有工程部位。 3.本合同:指甲乙两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4.货物:指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湿拌砂浆或委托乙方购买的材料。 5.货款: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款项。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三、湿拌砂浆供应范围为本工程全部分建设工程所用之普通砂浆,供应总量约立方米,预计合人民币约万元。(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四、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其数量、基本单价清单如下表: 品名 砌筑砂浆 (元/m3) 内墙抹灰砂浆 (元/m3) 地面砂浆 (元/m3) M5 M7.5 M10 M15 M20 M25

1、基本单价: (1)、基本单价是指砂浆拌合物稠度为70~90mm,砂浆拌合物凝结时间8小时以内,砂浆运输车到达使用地点后卸货时间在60分钟以内的砂浆价格,包含普通湿拌砂浆材料费和运输费。 (2)、防水砂浆:P6在以上报价上增加 12 元/m3。 (3)、外墙抹灰砂浆(外墙抹灰砂浆包含防水和纤维,已经能满足防水和抗裂的需要)。乙方已经与甲方一起看过图纸的技术要求,外墙抹灰砂浆的价格只在以上内墙抹灰砂浆单价基础上增加元/ m3。 (4)甲方需要砂浆时应尽可能不少于6m3/车次,不足6m3/车次时则按30 元/m3计算(如本次只要4方砂浆,则甲方应补运费为(6-4)方×30元/m3=60元)。 (5)运输车在工地上停留时间超过60分钟后将收取超时费,每超时60 分钟则增收100元/车次/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 (6)、甲乙双方对砂浆质量产生争议时,共同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法定 单位进行检测,若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结果不合格,查明原因, 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且应承担由些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甲乙双方对砂浆质量产生争议时,共同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 法定单位进行检测,若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结果不合格, 查明原因,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且应承担由些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湿拌砂浆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时,其基本单价另 行商议。 2、供应时间:从年月起至本工程停止供应之日止。 五、本工程湿拌砂浆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 1、本条所称结算指乙方所供湿拌砂浆供货量的结算。 2、本工程湿拌砂浆计量结算办法: 以立方米为单位,按实收的方量结算,供货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 的送料单中所记载立方米数之和计算。甲方可随机抽查砂浆运输车装载量 (砂浆容重范围1850±50kg/m3)。甲方若对乙方混拌砂浆发货单记载方量 有异议,可派人与乙方管理人员一起在乙方生产处抽测容重验证,每批次 抽查的频次应不少于三车,由抽查结果计算出平均单方容重。若抽查的的 方量不足时,则从上次抽查起到本次抽查止的所有方量均按抽检的不足方 量进行扣减计算 本工程预拌(商品)砂浆量每月进行结算。乙方每月25日后5个工 作日内将本月所供应湿拌砂浆的结算书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供货量的结算审核,签字盖章手续,逾期乙方有 权停止供应湿拌砂浆,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工程湿拌砂浆付款办法: (1)、本工程货款支付采取转账支票、电汇支付的方式。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

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 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

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

预拌砂浆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 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制定:汪威 审批:吴小松 签发:廖晨阳 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预拌砂浆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第一条根据《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 43/T 002-2010)要求,根据有关湿拌砂浆生产现行标准,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指定本《预拌砂浆生产质量保证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确保预拌砂浆质量,参照其它省市对预拌砂浆管理的经验,现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供应预拌砂浆时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保证书》以及对《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发放的前提条件进行复核备案的规定的通知如下: 1、根据《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 43/T 002-2010)要求规定,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但由于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时,其强度等级需达到龄期且检测合格后方能达到发放合格证的条件。因此,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先向需方单位提供《预拌砂浆出厂质量保证书》,当预拌砂浆达到龄期并试验合格后再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 2、《预拌砂浆出厂质量保证书》与《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一起进入施工技术资料。 3、《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要按统一格式制作(样式见附件2) 4、《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发放时,监督机构对合格证发放前提

条件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满足要求后给予备案并加盖备案印章。未经备案的合格证无效,不得进入施工技术资料。 5、预拌砂浆供应完毕,每一强度等级最后一批砂浆试块达到龄期,并进行强度检验结果评定后一周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供每个品种、每个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第三条岳阳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建于2010年10月,取得国家住建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专业资质的企业。公司机构设置齐全,建有通过国家认监委岳阳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建设职能部门核准的标准试验室。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本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和人员均按照湖南省地方文件《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3/T 002-2010)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中关于预拌砂浆的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共装配有各种仪器设备60套),均检定合格。目前共有技术检测人员11人。其中工程师以上2人,检测人员9人。 本实验室按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标准规定,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全套质量体系文件及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本实验室坚持“遵章守纪、严谨务实、诚信客观、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预拌砂浆生产与检验的法令法规,为保证本公司产品质量认真开展工作,为提供环保绿色建材、服务于临湘市的城市建设贡献而努力。 自公司投入运营以来,公司实验室现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手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建材有限公司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前言 为了落实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3)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4)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6)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7)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9)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格执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针和质量目标。

现拌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换算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自今年3月份起在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由于近来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对使用预拌砂浆如何进行调整处理方面的咨询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计价行为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浙江省现行工程计价预算定额时,如定额为普通现拌砂浆而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按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中所明确的定额调整方法执行。 二、对于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的分类对应关系,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8年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第141页的附录五“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进行相应砂浆材料的换算调整。 三、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的工程,使用预拌砂浆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工程计价按上述办法调整。 附: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干混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湿拌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建质…2008?8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手册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手册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符号与标记 3 技术要求 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5 检验 6 订货与交货 7 应用及验收

1 总则 1.0.1 为适应寿光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手册。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干粉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 2 术语、符号与标记 2.1 术语 2.1.1 干粉砂浆premixed dry mortar 干粉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即可使用的砂浆材料。干粉砂浆以袋装或散装形式供应。干粉砂浆在加水(或乳液)拌和前称为干粉砂浆“干混料”,加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后称为干粉砂浆“拌合料”,在凝固后称为干粉砂浆“硬化体”。 2.1.2 普通干粉砂浆ordinary premixed dry mortar 1 干粉砌筑砂浆premixed masonry dry mortar

干粉砌筑砂浆系指用于砌筑工程的干粉砂浆。 2 干粉抹灰砂浆premixed plastering dry mortar 干粉抹灰砂浆系指用于抹灰工程的干粉砂浆。干粉抹灰砂浆又分为内墙抹灰砂浆和外墙抹灰砂浆两种。 3 干粉地面砂浆premixed screeding dry mortar 干粉地面砂浆系指用于建筑地面、楼面及屋面的干粉砂浆。 4 干粉防水砂浆premixed water-resistance dry mortar 干粉防水砂浆系指具有一定防水性能的干粉砂浆。干粉防水砂浆又分为干粉防水抹灰砂浆和干粉防水地面砂浆。 2.1.3 特种干粉砂浆special premixed dry mortar 特种干粉砂浆系指具有一定特殊功能(如抗裂、高粘结、装饰性)的干粉砂浆,包括:彩色装饰干粉砂浆、饰面砖粘结剂、界面处理剂、填缝剂、腻子,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水泥基渗透结晶等。 2.2 符号与标记 2.2.1 符号 DM——干粉砌筑砂浆 DP——干粉抹灰砂浆 DS——干粉地面砂浆 DW——干粉防水抹灰砂浆 DWS——干粉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2.2.2 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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