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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版案例综述_卢宝锋

网络盗版案例综述

2011年1月,德国法院判决文件分享网站RapidShare已尽到防范侵权的义务,不须为利用其服务而发生的盗版行为承担责任。该案的原告是视频游戏商Atari,它向法院诉请判令RapidShare承担采取充分防范措施的义务,包括过滤关键词,从而加大在其网站上传播盗版文件的难度。但是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裁定,此类措施已经超过了必要的范围。

此项判决推翻了2010年3月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是原告胜诉,RapidShare被判定要为其网站上的盗版行为负责。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的确存在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无法仅从某个关键词直接判断相关文件是否是侵权性文件,因此要求RapidShare对关键词进行过滤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这可能导致删除完全合法的文件。

2011年2月底,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对于广受关注的iiNet侵权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认定iiNet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需为其用户侵犯版权的行为负责。该案的原告是澳大利亚反版权盗窃联盟(AFACT),其中包括环球影城、华纳兄弟、派拉蒙、索尼等多家好莱坞电影业巨头,于2008年提起该诉讼。尽管iiNet赢得上诉,但是AFACT的官员对于法院的判决理由表示乐观,因为他们认为法院判决iiNet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是基于非常狭窄的技术原因,即权利人在向iiNet发送的侵权通知中未能包含足够具体的信息,否则的话,iiNet很可能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2月,瑞典对一起非法共享33首歌曲的案件作出判决,被指控违反瑞典版权

法的一位26岁网民,由于非法共享了33首受

版权保护的歌曲而被处以2000瑞典克郎,合

计307美金的罚款。

2011年10月,莫斯科Timiryazevsky地区

法院将对一夫妇被控在互联网上传播价值12

亿美元的非法好莱坞影片拷贝一案进行审

理。据调查人员透露,两名被告从外国人手

中购买了盗版的电影光碟,制作了未授权的

译本并且将电影放在他们创立的interfilm.ru

网站上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该网站在2009年

5月被关闭。 内政部在一份声明中说:“在

俄罗斯反盗版组织的协助下,调查人员联系

了国外的权利人,这些权利人估计,此案给

他们带来的版权侵权损失超过了370亿卢比

(12亿美元)。” 根据俄罗斯刑法,此案

已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侵犯了版权及邻接

权)。如果被判有罪,这对夫妇将面临6年

的监禁。此前,俄罗斯政府对于互联网领域

的打击盗版措施一直被认为十分不力。

2011年11月底,欧盟法院推翻比利时

法院对ISP公司Scarlet的判决,裁定比利时国

内法院不能强迫Scarlet公司采取措施禁止其

用户非法共享音乐和视频文件。这一案件可

以追溯到2004年,当时比利时版权保护协会

Sabam将Scarlet告上法院,称客户利用P2P网

络下载的内容侵害了版权。布鲁塞尔初审法

院裁定要求Scarlet采取监控网络流量的技术

方案以防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Scarlet提出

上诉,布鲁塞尔上诉法院请求欧盟法院进行

裁定。欧盟法院裁定强制要求ISP进行互联

网流量监控违反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

大多数案件的判决对涉及“盗版”的

ISP和个人,或者处罚不大,或者对ISP给予

了支持。同样性质的案件,我们看到美国和

部分欧洲国家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也大相

径庭。同样是音乐作品非法共享,瑞典和美

国的判决结果相差了几千倍。互联网的开放

性一方面给“非法”的著作权分享提供了便

利,但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对著作权人的智

慧成果提供了更大的受众空间,它给著作权

人带来的间接经济利益是难以通过司法程序

得以确认的。同时,正如瑞典的案例中提及

的,“但是对于音乐产业来说,可能远远无

法满足”。作者的著作权权益到底应该有多

大,7美元,700美元还是7万美元,过犹不

及,其实是法官和著作权人应该共同思考的

问题。(卢宝锋)

虽然总体上各国都对盗版持反对

态度,但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

价值判断各异,因此在打击网络

盗版的司法实践上,也有差异。

2011年,几个网络盗版的案例颇

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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