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
危害告知规范
Warning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of highly
toxic substances in the workplace
GBZ/T 203-2007 2007-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8-03-01 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凌瑞杰、杜燮祎、陈曙旸、蔡世雄、黄金祥、徐伯洪、李德鸿、高星、陶永娴、王焕强、郑玉新、周安寿、秦戬、张爽。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接触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8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s (IDLHs)
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准入者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者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小时~72小时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
4 技术要求
4.1 尺寸要求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尺寸及设置按GBZ 158的规定执行。
4.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54种)。
4.2.1 氨
4.2.2 苯
4.2.3 黄磷
4.2.4甲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