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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权运用的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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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权运用的动态监督

作者:刘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

摘要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为量刑程序的起点及重要架构,一方面通过正确行使量刑

建议权、有效开展量刑辩论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同时打破以往对量刑结果进行事后监督的模式,将量刑监督运用于刑事审判过程中,拓宽了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本文试结合实践,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进一步阐述如何通过量刑建议权的运用对刑罚裁量

权形成动态监督。

关键词量刑建议刑罚裁量权量刑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40-02

所谓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

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①我国的公诉权从

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同样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性质。②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起始于10年前。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以证据开示为前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随后,国内部分基层检察院也陆续建立了量刑建议或量刑答辩制的试点。③

一、庭审阶段量刑辩论机制的构建

(一)量刑辩论在庭审环节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但控辩审三方在庭审中尚未就如何适用刑罚形成积极的辩论,主要表现在:1.公诉方量刑建议的理由及说理性尚不充分。公诉方的举证限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及量刑情节的法定证据,对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往往忽视,如平时表现、犯罪动机、危害后果等,但这些恬是影响法官刑罚尺度的必要内容。另外,存在量刑说理不强,建议内容干涩的情况,如建议判处被告人徒刑一年,仅注重最后的量刑结论,没有具体说明适用刑种和刑期的具体理由,辩方在不掌握公诉方量刑理由的情况下不易展开辩论。2.法官主持量刑辩论意识不强。法庭辩论阶段,工作重心仍集中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问题上,对如何适用刑罚及对尺度的把握不够细致,法官不会专门就量刑情况主持双方进行辩论,在双方均提出量刑意见情况下,法官对双方的具体理由听取得也不够充分,使得量刑辩论效果表现不佳甚至是缺失,对法庭来讲未达到应然的“兼听”效果。3.相应的,辩方针对刑罚适用的辩论意识也不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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