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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一、基本案情

201X年7月4日6时许,被告人某A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乙发生碰撞。某A在事故发生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随同120急救车前往医院。某A在给医生甲留下其女朋友乙的电话号码后离开,此后一直未见,也没报警或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办案人员经核对车辆信息锁定肇事嫌疑人系某A,在经传唤后直至同年7月9日到案前来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A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事故责任。经鉴定,乙颅骨多发骨折并多处脑外血肿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某A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之规定存在三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A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急救车前往医院积极抢救伤者,从医院离开之前还留下了女朋友的电话号码,其既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立即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因此对其不应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A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事故现场,不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但是某A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即离开,在此后几天,没有报警或者主动接受处理的行为,其行为虽应认定构成逃逸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A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伤者就诊的医院,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构成逃逸行为。对某A应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逃逸行为不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三、评析意见

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某A行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应对其处以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评析如下:

(一)关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造成有人身伤亡的事故后,负有抢救伤者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以此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的标准。

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不仅要求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客观构成要件,如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果,事故的发生与自己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自己逃离事故现场的目的是在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抢救伤者、主动报案的规定,进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行为

人是通过逃离事故现场,积极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希望能够逃避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就某A一案来说,某A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把伤者送往医院后,仅留了女友的电话就离开,无论在事故发生现场还是其他地点,某A均具有报警和投案条件,但是其没有主动接受处理,也未报警,反而随即逃离。如果某A确因向其所称的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正常的做法应是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但实际上,某A给医院留下联系方式后再未返回过医院,也未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某A留的电话伤者家属也打不通。某A在7月4日事故发生直至7月9日在办案民警的传唤下才到案。

由此可见,某A虽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但其离开肇事现场后并未立即投案,既没有主动到医院看望伤者去承担过错,也没有主动接受处理去承担责任,而“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逃避法律设定的任何一种义务,即为逃避法律追究所指内涵,某A当时离开现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筹措医疗费用,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是存在的。

(二)关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

在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空间是否属于“事故现场”时不应作缩小解释。从《解释》的条文意旨看,作为逃逸空间的事故现场应不局限于“事故发生现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固然会使抢救伤者、事故责任认定等限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损失赔偿、事故处理等,并且根本上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比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但是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廖xx,男,xxxx年4月10 日生,住xx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 年9月18日,廖xx 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 页倒数第11 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 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 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3 月26 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 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 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 [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 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我国每年发生许多起的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超过20万人。近几年我场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呈现直线上升,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都是酒驾、超速行驶,这就体现了某些人对于交通法规的漠视。我整理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下面我们来看看。 在了解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可以说,如果某些肇事车辆车主不肇事逃逸,而是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也许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了。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解问题分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解问题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能否和解 交通肇事罪属于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因此从理论上讲,一般交通肇事罪是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会免除处罚,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应属一般交通肇事罪。 2.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本案中涉及的交通肇事罪属于上述第二款“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3.刑事和解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建议 当事人是否进行刑事和解(进行合理赔偿)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仅是在不同的环节处理的结果可能不同。 对于交通肇事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撤销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交通肇事罪起诉状(精选)

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引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篇一: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原告:李XX(系受害人李XX之父),男,生于19XX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村149号。 原告:朱XX(系受害人李XX之母),女,生于19XX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XX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XX,男,生于19XX年2月17日,住XX市XX区XX乡XX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简称人保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XX、朱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98428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XX驾驶XXXX公司所有的甘XX号运输型拖拉机,从XX市XX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XX镇,当车行至XX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市公安局XX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XX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XX交通肇事一案,经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XX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XX20XX年5月购买后于20XX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杨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至20XX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篇二: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学院法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年级 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表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 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 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臵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确的。因此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知道应该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案例分析 专业:16法硕姓名:杜利民学号:201621811003 案情概述:某日,甲和亲友聚餐,醉酒后开车回家,在路上行驶超过30分钟,、后在一路口将一行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该案例中,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两个罪名,即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两个罪名之间是否存在竞合关系,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牵连犯还是数罪?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之争 1.是否构成想象竞合 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的判断是按照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来确定。所以此时本案的焦点落在行为的个数上。按照常识判断,本案存在两个犯罪行为:行为人醉酒驾车的行为,行为人醉酒驾车撞人的行为。所以,按照两个行为,不应构成想象竞合,可能构成数罪。 2.是否构成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根据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本案中涉及的两个法条分别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并于2015年的修正案(九)予以完善。在危险驾驶罪入刑以前,危险驾驶的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根据两罪的主观要件,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况且认定本案存在两个行为,不应认定为法条竞合。 有观点指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法条竞合。但依据刑法133 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的规定,酒驾造成一人(或以上)重伤,应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加重形态。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结果不足以评价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那么就应该用交通肇事罪论处。这样二者就会有个“转化”的过程,而二者对犯罪行为的描

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1) (一)犯罪客体 (1)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三)犯罪主体 (2) (四)犯罪主观方面 (2)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2)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3)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4)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4)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6)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浅谈交通肇事罪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自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关于该解释的争议不绝于耳,如何正确地理解刑法133条及其司法解释,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认定及刑事责任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经济的进展,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地提高,而汽车的大规模进展上路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看得见的威逼。因此,鉴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峻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讲明都将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为量刑情节予以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本文要紧围绕这一罪后行为,结合本律师实际接触到的案件,就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量刑处罚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展开,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差不多条件的要求进行一些粗浅探讨。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应进行严格而全面的判定,结合相关法理和刑法原则,充分和正当的发挥明白得适用刑法。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的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这也是在一些案件中,被简单认为,不管任何缘故,肇事司机离开现场的行为,就属于逃逸的行为理由。然而那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躲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赶忙停车,行为人必须爱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

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确实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因此有观点认为,逃逸行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爱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躲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笔者对此观点持确信态度,然而此观点还不够全面。行政法规尽管为肇事者规定了多项法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该行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 可罚性。 刑法的适用具有最后手段性,应当有刑法谦抑的观念。当社会上显现某种侵犯法益的行为时,人们第一应当想到的不是刑事立法,而是应尽可能由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都不能足以爱护合法权益时,最后才应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停车、报警、爱护现场等都不是最重要的,这些行为或是法定义务差不多上为一个思想服务的,即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努力抢救伤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之因此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并非单纯要处罚肇事者的逃跑行为,而是对肇事者肇事后不积极抢救被害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身肇事者的肇事行为差不多给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其他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用民事、行政责任差不多不能完全爱护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合法权益,而只能借助最后的屏障—刑法来调整和爱护。在此基础上肇事

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2 文章标题: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使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九七年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里面,可以这样说,与我们的勤务工作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因此,作为一名高速巡警,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怎样区分罪与 - 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我们的勤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感于此,笔者想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浅谈自己的拙见,难免有会错误和疏漏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 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 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 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 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刑法学

案例分析: 1.被告人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乙,乙对甲平日积怨颇深,见到甲便责问 说“你今天讲我什么?”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乙说:“我今天要打死你。”随即抓住甲拳打脚踢,甲便往回跑,乙一路追打,且顺手拿起买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杀甲。乙将屠刀向甲投去,落在甲身后,甲返身捡起,见乙又追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语音未落,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乙左颅,乙顿时大量出血病到底,经抢救无效死亡。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说明理由)答:不构成犯罪,在其过程中乙对甲的袭击过程还在继续,甲对乙的行为并无故意,且在争夺中无证据显示甲持刀对乙的袭击。乙对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且明确的犯意表示杀人,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此甲对乙的反抗因属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 2.李某和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欲杀死刘某。一日李某趁刘某一人在家之 际,到了刘某家中,点火将其烧死,同时因为火势蔓延,将刘家旁一件库房全部烧毁,损失50万元。问:本案中李某当以何罪论处?如果刘某家独门独院(附近并无其他建筑物),李某点火后,刘某掏出火海(被烧成重伤)。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因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对周围房屋存在的危险是存在的,且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因此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周围并无房屋,不会构成其他危险,且刘某逃出火海,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一个行为,一个故意,一个后果(未达成目的)。

3.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闲逛时,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 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某表示同意。当该外地人走到孙某处,孙某疾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落地上,刘某讲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手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然后捡起两个木棒,试图暴力突围,被警察制服。问:“孙某,刘某该当何罪?请说明理由。 答: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警察抓捕,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4.被告人王某数次向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不成,恼羞成怒,于 是扣押了赵某的儿子(8岁)王某扬言:“如果赵某在不还钱,后果自负。”赵某报警后,赵某被警方解救。 问: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请说明理由) 答: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 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某甲早就预谋抢劫某乙的财物,考虑到某乙可能防抗等因素,于是某甲随身 携带尖刀一把,闯入某乙家中。某乙高声呼救,于是某甲拔出尖刀,一刀刺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609125.html,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违反我国道路交通规定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对于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的知识。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置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 (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

田世华(交通肇事罪研究)

交通肇事罪研究 田世华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交通事业的贡献,交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管理。目前我国设置了各项交通管理法规与规章,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如重庆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使交通管理秩序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普及大众,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购买汽车逐渐上升,出现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一种严峻的现象,因此,交通事故的频率发生也越来越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以及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行为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来进行阐述与探讨,分析目前我国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现状,并加以区分和理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大力发展,汽车保有量逐渐增多,出现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常态,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是仍然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度中我们已经无法满足汽车发展的速度,需要不断提高制定相关法律的速度,来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法规。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不同于其他罪行,事故的发生时突发的、偶然的,不能重复出现,于是在进行事故认定中存在一些不可掌控的因素,甚至一些事故发生以后,驾驶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已经逃离了现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交通肇事罪在调查取证时很难以还原事实真相,导致我们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等问题出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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