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708130.html,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王俊彦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000)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瑰宝并蕴藏巨大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流失

的风险、使用中的不规范、国际文化交流和利益分享的现实需求使得加强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为世界各国所强调。但民间音乐的特殊性使得对其予以著作权保护面临很大挑战,因此,研究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建构

民间音乐作品普遍认为是扎根于某一地区百姓生活,与其风俗习惯、山川地貌密切联系的一种艺术类别。这种艺术形成并流传于民间,既是一种音乐载体也是由某个民族、地区群里中的部分代表所创作的体现民族或地区生活现状、价值观或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定旋律、节奏、和声等的艺术表现形式。民间音乐作品蕴藏着巨大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瑰宝,但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民间音乐作品面临着失传和消亡的危险;国际文化交流和利益分享的现实需求对世界各国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是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民间音乐作品丰富多彩同时也具有特殊性,这使得对民间音乐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但如何建构对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体制的讨论也精彩纷呈。

一、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和合理性

著作权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所存在的障碍在于:

第一,大多数民间音乐作品都是具有集体性的合成作品,而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对集体权利的承认十分有限。民间音乐作品因既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合作作品也不是集体作品而很容易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

第二,是否应该限制保护期限难以定夺。出于公共理由等因素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对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以外的权利限制了保护期。但是民间音乐作品是一种不同于合作作品的合成作品,由多人完成的民间音乐作品对民族、社区或者部落的精神意义远远大于经济利益,对其限制保护期限在这个角度来说似乎不具可取性,而且很多民间音乐作品源远流长根本无法确定产生时间也就无从计算保护的起始时间;而民间音乐作品一旦进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又必然面临着利益共享需要限制保护期限的困境。

第三,没有固定载体的民间音乐作品受保护程度有限。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作品的固定性,但是将作品固定下来直接关系到确认著作权归属、区分复制与改编、划清原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