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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评论: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

半月评论: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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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半月评论2014第21期: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法之统帅,是一国法律的“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法治实践当中,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效力无法体现,那么整个法治大厦将失去根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稳固根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根本准则。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公民权利保障的总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依法执政,也就必然要求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树立宪法思维、维护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范、扞卫宪法尊严,真正做到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党对现代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社会期待与愿望的积极回应,是肩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长期以来,实践当中存在一种宪法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倾向。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的不尊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

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依然存在。

宪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宪法必须要真正走进民众的生活实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培育,就是一个宪法权威不断树立的过程,是法治信仰不断深化的过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公民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宪法的忠诚和热爱。真正的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唯有人民尊重和热爱宪法,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全国上下唯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我们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依宪治国。

为了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敬畏宪法的观念,四中全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如果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将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必须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故此,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宪法至上,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工夫,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半月谈半月评论:房价问题

半月谈半月评论:房价问题 令人担心的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京、广东房地产销售明显过热,房价大幅攀升,大有代替上海、浙江带动新一轮房地产过热的苗头。 2、目前有三股强大的力量可能使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调控夭折: 首先是金融机构有一股前新未有的投资冲动,多个数据可以反映这种冲动,即一季度房地产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大幅扩张,同比 增长48.5%,比2005年一季度快36.4个百分点,比2004年一季度 最热时期的增幅还快17.8个百分点。第二股力量是地方政府。多数 地方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经济增长速度不能放慢,也就是投资 不能慢,投资不能慢主要是房地产不能慢,因为房地产是地方财政 和多种城市经营动作的“摇钱树”。 第三股力量是投机资金的大量存在。现在许多人非常关注外汇储备和居民储蓄的快速增长,但增长最快的是游资(国内和国际), 这些游资现模非常大,而且与其他几股力量结合,将会对房地产等 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 3、2000年以来,商品房及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涨幅突破了两 位数,2004年分别为14.4%和15.2%.。东部地区房价涨幅最高,而 且有进一步上升趋势。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比如上海、杭州,平均房价涨幅连续两三年超过15%以上。而且,房价上涨过 快现象呈现蔓延态势,由上海、浙江、江苏等东部沿涨地区向中、 西部地区扩展。与此同时,商品房销售价格上涨带动了二手房交易 价格上涨。 目前房地产的需求不是较变为阶段性、结构性的需求过度扩张。2005年全国商品房住宅竣工面积仅占销售面积的73%,东部和部分中 心城市成为突出,上海销售面积已经连续四年大于竣工面积。有些 地方拆迁规模反弹所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上升,也加剧了供求矛盾,进一步促进房价上升。有13个省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超过30%,其中6个地区超过50%,最高的达到115%。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

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

徽六:茶业老字号探路电商

徽六:茶业老字号探路电商 来源:网商在线作者:《天下网商》评论发布时间:2014-10-27 从国营茶厂到股份制企业,从缺少茶业资源到大刀阔斧抢占3000亩核心产地茶园,从传统陈旧的组织架构到由大学生重新搭建的团队,徽六这家茶业老字号的成功,曾充满不可复制的时代色彩。 但是,2012年底,徽六董事长曾胜春前往艺福堂参观时发现,这支通过网络崛起的茶业新锐,当年的产值已经达到了1亿元。而2005年起家的老字号徽六,之前花了大力气建构自己的全产业链:重金买下国营茶厂的历史积淀和传统制茶技术团队,大规模抢占核心产地建设自有茶园,投入4000万元资金自主研发全模拟人工的流水化生产机械。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也只换来2012年1.2亿元的年产值,与只做茶业后端的网络原创茶叶品牌艺福堂不相上下。 更让曾胜春有危机感的是,艺福堂未来的发力或许会更加迅猛。于是,他萌生了让徽六这家茶业老字号试水电商的想法。虽然徽六官方旗舰店上线不过一年半,但是由此产生的网络新思维却给传统老字号带来了新的改革基因。 多年线下老字号

徽六的董事长曾胜春,原本是安徽六安农业机械的地方经销商,将地方市场做饱和后业务就顶上了天花板,再也无法向外扩张。2005年,出于铺路全国的野心,他想到了利用地缘优势转行做安徽省茶业的主打品类——六安瓜片。六安瓜片被评为中国十大名茶之一,是不可多得的资源。 于是,曾胜春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花2000万元买断六安的国营独山茶厂,将其改为股份制企业,更名为徽六。在他看来,买下1952年起步的独山茶厂意味着买下了深厚的历史积淀、一批拥有传统制茶技艺的老技术工人和一个老字号。但是,需要另外核算价格的国营茶厂自带茶叶基地——独山茶园,并不处在六安瓜片的核心产地。 由于六安瓜片的种植讲究天时地利,不同产地具备不同的光照、降水和土壤等条件,只有位于核心产地的茶叶才有成为好茶的可能。所以,曾胜春放弃了独山茶厂留下的产地资源,下定决心自己开辟新路。 当时,安徽茶业基本上是每家每户做好成品茶卖给茶商的模式。曾胜春为了打破行业格局,成为龙头老大,决定大手笔抢占多出同行3~5倍数量的核心产地资源。每到一个核心产地,曾胜春就委托乡政府找到当地的几十户茶户集体签约,租断60年。就这样,通过两年时间的整合,曾胜春大规模抢占了3000亩六安瓜片的核心产地。 不过,曾胜春认为,3000亩自有茶园的生产量依然有限。因此,他还采取了另一种方式:通过与农村合作社合作,提前签约农户,双方协定农户以徽六的标准生产茶叶,而徽六以高于市场价5%~10%的价格收购茶叶。农户采用徽六统一发放的有机化肥,定期参加技术培训,并接受徽六下派的技术工人实地指导。 同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使六安瓜片的价格具有竞争力,做农业机械起家的曾胜春开始自行研发机械化生产设备。从2005年起,他花费整整8年的时间,实现茶叶生产所有工序的机械化。每年研发设备,都要抢在4~5月份茶叶采摘季节之前。经常是上午采摘完毕,下午就带着鲜叶赶往浙江试验机械,每天就这样来回。 但是,花了大力气在线下铺就全产业链的徽六,在2012年的年产值却与只做后端的网络原创茶叶品牌艺福堂基本持平。曾胜春深感惭愧之余,决心发力电商。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

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我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半月评论2011第一二三期

半月谈2011年半月评论(1至3期)目录 第1期:“十二五”,我们期望 (1) 第2期:叩问土地 (3) 第3期:呵护亲情 (5)

第1期:“十二五”,我们期望 岁末年初,翻检近日报章,一条消息映入眼帘:2010年12月15日,有“高原孤岛”之称的西藏墨脱公路修通,中国最后一个县城不通公路的历史宣告终结。 这是冬天里飘来的又一缕早春的信息。随着“十二五”的来临,我们的思绪已经登上了世界最快速的高铁,可也不能忽略边疆那更古老的遥远;我们的目光已经聚焦于沿海最壮观的都市,可也不能遗忘乡野那更荒僻的山村;我们的脚步已经追赶着历史更辉煌的前景,可也不能错失当下那更真切的日常。 “十二五”.应该属于每一个百姓。我们都有朴素的梦想,都有坚韧的追求,都有一颗颗星星在生活的天幕上熠熠生辉。 百姓最看重的,是温饱,是富裕。 我们已经步入小康,正在挺进全面小康。贫穷的字眼似乎已定格在昨天。在依然寒冷的后危机时代,世界舆论持续赞颂着也间或嫉妒着中国的发展,西方奢侈品制造商真心欣赏着也更多震惊着中国的暴富,这些从东方汹涌而来的豪客,出手那么宽绰,人人那么年轻。可是,这并不应是中国形象的全部解读。走进散落凋敝的古老村落,走进遥远荒凉的西部边地,走进城市街巷的蔬菜市场,走进车水马龙的立交桥下,我们往往会发现另一个更为真切的社会。 有一则新闻读来令人唏嘘:南京一名大学毕业生工作后,因工资偏低,为攒钱交足房租,他便白天上班,夜晚上街捡拾废品,不料冻晕街头,被城管救起。拎着蛇皮口袋离开前,他嘱咐千万别让家人朋友知道,也不要公开校名,“我丢不起这个人啊!” 有一组数据读来让人清醒:2009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还有近4000万,农村低保对象有4700多万,城市低保对象为2300多万。还有6000多万失地农民,在紧叩就业的门路,在寻找明天的安宁,还有1.5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在呼唤城市公共服务,在期待社会保障权利。 贫穷,并未远去。发展,未有穷期。 百姓最期盼的,是权利,是公平。 经历了三十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今天的人们习惯了利益分层,看多了收入分化。同时,社会的权利意识已经普遍觉醒,法治观念正在蓬勃生长。面对不少地方土地的强制流转,住宅的强制拆迁,农民的强行上楼,乡村的强行入城,面对生存发展资源的垄断,社会流动通道的堵塞,还有制度性暴富机制的强化和掠夺性权贵经济的猖獗,人们越来越多地以理性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发展权,去实现参政议政的批评权、监督权。 公民精神的发育,民间组织的建设,网络微博的勃兴,社会民意的凸显,正在给百姓打开崭新的世界,人们更清晰地辨识着自己的未来,更自由地迸发着自己的声音,更真切地把握着自己的力量,更坚定地争取着自己的权益。人们已经意识到,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幸福生活,去改变人生命运,去增进公共利益。 当“十二五”走进视野,百姓真诚地期盼:在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拆强建之后,众多乡村在“撤衬并居”“占补平衡”和“两个置换”中“被上楼”“被

数学归纳法及其应用举例1

数学归纳法及其应用举例 【本章学习目标】 人们在研究数量的变化时,常常会遇到有确定变化趋势的无限变化过程,这种无限变化过程就是极限的概念与思想,极限是人们研究许多问题的工具。以刘微的“割圆术”为例,圆内接正n 边形的边数无限增加时,正n 边形的周长P n 无限趋近于圆周长2πR 。这里的是个有限多项的数列,人们可以从这个有限多项的数列来探索无穷数列的变化趋势。不论n 取多么大的整数,n P 都是相应的圆周长的近似值,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些近似值的精确度的无限提高中(限n 无限增大)找出圆周长的精确值2πR 。随着n 的增加,n P 在变化,这可以认为是量变(即只要n 是有限数,n P 都是圆内接正多边形的周长);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些量变中来发现圆周长。一旦得出2πR ,就是质的变化(即不再是正多边形的周长)。这种从有限中认识无限,从近似中认识精确,从量变中认识质变的思想就是极限的思想。 本章重点内容是: (1)数学归纳法及其应用。 (2)研究性课题:杨辉三角。 (3)数列的极限。 (4)函数的极限。 (5)极限的四则运算。 (6)函数的连续性。 本章难点内容是: (1)数学归纳法的原理及其应用。 (2)极限的概念。 【基础知识导引】 1.了解数学推理中的常用方法——数学归纳法。 2.理解数学归纳法的科学性及用数学归纳法来证明与正整数有关命题的步骤。 3.掌握数学归纳法的一些简单应用。 【教材内容全解】 1.归纳法

前面我们在学习等差数列时,通过等差数列的前几项满足的关系式归纳出等差数列的通项公式。再如根据三角形、四边形、五边形、六边形等的内角和归纳出凸n 边形内角和公式。像这样由一系列有限的特殊事例得出一般结论的推理方法,叫做归纳法。 对于归纳法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归纳法可以帮助我们从具体事列中发现事物的一般规律。 (2)根据考察的对象是全部还是部分,归纳法又分完全归纳法与不完全归纳法。显然等差数列通项公式,凸n 边形内角和公式都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这些结论是正确的。但并不是所有由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不完全归纳只考察了部分情况,结论不具有普遍性。例如课本62P 数列通项公式22)55(+-=n n a n 就是一个典型。 2.数学归纳法 在生活与生产实践中,像等差数列通项公式这样与正整数有关的命题很多。由于正整数有无限多个,因而不可能对所有正整数一一加以验证。如果只对部分正整数加以验证就得出结论,所得结论又不一定正确,要是找到把所得结论递推下去的根据,就可以把结论推广到所有正整数。这就是数学归纳法的基本思想:即先验证使结论 有意义的最小正整数0n ,如果当0n n =时,命题成立,再假设当 ),(*0N k n k k n ∈≥=时,命题成立(这时命是否成立不是确定的),根据这个假设,如能推出当n=k+1时,命题也成立,那么就可以递推出对所有不小于0n 的正整数命题都成立。 由此可知,用数学归纳法证明一个与正整数有关的命题时,要分两个步骤,且两个步骤缺一不可。 第一步递推的基础,缺少第一步,递推就缺乏正确的基础,一方面,第一步再简单,也不能省略。另一方面,第一步只要考察使结论成立的最小正整数就足够了,一般没有必要再多考察几个正整数。 第二步是递推的根据。仅有这一步而没有第一步,就失去了递推的基础。例如,假设n=k 时,等式 成立,就是。那么, 。这就是说,如果n=k 时等式成立, 那么n=k+1时等式也成立。但仅根据这一步不能得出等式对于任何n ∈N*都成立。因为当n=1时,上式左边=2,右边31112=++=,左边≠右边。这说明了缺少第一步这个基础,第二步的递推也就没有意义了。只有把第一步的结论与第二步的结论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出普遍性结论。因此,完成一、二两点后,还要做一个小结。 在证明传递性时,应注意: (1)证n=k+1成立时,必须用n=k 成立的假设,否则就不是数学归纳法。应当指出,n=k 成立是假设的,这一步是证明传递性,正确性由第一步可以保证,有了递推这一步,联系第一步的结论(命题对0n n =成立),就可以知道命题对10+n 也成立,进而再由第二步可知1)1(0++=n n ,即20+=n n 也成立。这样递推下去,就可以知道命题对所有不小于0n 的正整数都成立。 (2)证n=k+1时,可先列出n=k+1成立的数学式子,作为证明的目标。可以作为条件加以运用的有n=k 成立的假设,已知的定义、公式、定理等,不能直接将n=k+1代入命题。 3.这一节课本中共安排了五个例题,例1~例3是用数学归纳法证明等式。其步骤是先证明当0n n =(这里10=n )时等式成立。再假设当n=k 时等式成立,利用这一条件及已知的定义、公式、定理证明当n=k+1时等式也成立。注意n=k+1时的等式是待证明的,不能不利用假设。例如:求证:。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 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能够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保证 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 人和担保人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理应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理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理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理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相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定金的法律规定

1.定金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

2019年6月经济数据点评

2019年6月经济数据点评 一、经济表现 2019年上半年经济表现较好,其中工业增加值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大幅超预期。从经济数据表现看,政府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系列宽松政策开始起效,基建投资在上半年开始发力,并且有望继续持续;社融表现良好,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标融资显著增加,但是社融的增长态势在下半年的压力较大。上半年CPI连续四个月为“2”开头,物价保持在高位,主要是由于猪肉和鲜蔬涨幅过大所致。由于物价上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也大幅上涨,其中,化妆品上涨22%,日用品和药品消费总额增长也高达10%左右,此外,汽车销售总额也增长了17%。 经济全年的GDP目标为6.0%-6.5%,目前为止看有望实现,猜测区间为6.1%-6.4%,政府政策偏向大概率会保持中性,小概率会更加宽松。

二、点评 1.经济增速表现良好 2019年一季度,GDP同比增长6.4%,二季度增长6.2%。整个上半年GDP同比增长6.3%,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同比分别增长3.0%、5.8%和7.0%。 图表 1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季度同比) 通过经济数据看,农业生产形势整体较好,夏粮再获丰收。此外,由于非洲猪瘟的存在,猪肉产量成为唯一同比下降科目。工业生产基本平稳,高技术制造业的比重在逐渐提高。服务业是三大产业中发展最快的产业,未来有望继续带动GDP增速达全年目标。 图表 2 2019年上半年三大产业增长情况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7月15日解读上半年GDP是认为其是一个含金量比较高的速度。考虑到今年上半年,世界经济增长包括世界贸易扩张都有所放缓,国内长期积累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凸显,经济有下行压力,政府没有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而是大力气推进改革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规模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这样的经济增速是来之不易的,为实现全年6.0%-6.5%的目标奠定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 2.工业增加值远超预期,煤炭和基建是主要推力 6月工业增加值当月同比大幅反弹1.3个百分点至6.3%,煤炭、汽车和基建相关行业是主要推动力。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制造业、公用事业同比增速分别较上月反弹3.4、1.2和0.7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增速大幅反弹主要受煤炭生产大幅回升带动,猜测这一方面与环保限产趋严预期下煤炭及焦化企业提前生产有关。 制造业中分行业来看,汽车、化工、钢铁、有色、机械等行业增加值增速反弹明显。基建投资在6月份发力,工程机械、基建原料等需求开始回暖,这可能预示着基建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可能还将进一步发力。此外,去年同期基数的显著回落也对6月工业增加值的大幅反弹带来一定的推动作用。 图表 3 船舶、航天航空和黑色金属同比增长幅度较大

2018年最新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

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 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 行为。换言之,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第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此种责任不仅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而且能够起到督促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作用。 第三,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发生消灭。 第四,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而 且还必须要有定金的现实的交付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 而实际上未支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以 支付定金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当事人未支付定金,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 同或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双方放弃了以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约定,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已生效。 (二)定金的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 一比例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了20%,并非整个定金条款无效,而只是超过部分无效。例如,双方约定的定金 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5%,则超过部分的5%为无效。 (三)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2010半月谈1上半年评论

《半月谈》2010年第1期【半月评论】 拒绝“城市二元化 城市化,在当下中国人的脑海中,有着特别丰富的想象。 它是引领现代化巨轮远航的飘扬的旗帜,它是撬动全球化大国崛起的神奇的支点,它是普通中国人从传统走向未来的一个璀璨的梦想。 在中国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加快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之际,城市化又被赋予特殊的使命。 可是,当我们激情澎湃地去鼓呼、去追赶、去推进的时候,有没有思索过、诘问过:城市化的真谛、城市化的意义是什么?我们需要的究竟是怎样的城市化、为谁的城市化? 聆听各级政府宏大叙事中的城市化构想,投身今日中国呼啸前进的城市化浪潮,我们首先应当关注、应当警惕的,不是城市化的速度和指数,而是城市化的内质和价值。 许多地方正铺开改天换地的“新造城运动”。乡村城镇化、郊区城市化、县城城区化,由此引发了紧锣密鼓的“圈地运动”,更有暗潮汹涌的“圈县运动”。可是,如果脱离制造业服务业的支撑,仅仅靠爆炒房市股市做大资产泡沫就能举托新城崛起?在城市空心化的格局中,新市民生存发展、就业谋生的机会在哪里? 许多地方正热衷经济增长的“新城市拉动”。意在加快城市化进程,拉动进城打工农民和失地农民的消费升级,进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创新。可是,在城市GDP化的偏向中,百姓消费的基础是什么?城市化并非仅仅是建制的扩大、土地的圈占和人口的膨胀,城市功能的开发,公共空间的拓展,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福利的普及与提高,如何及时跟进? 许多地方正推进城市经营的“新地标活动”。政府一味追求“现代城市形象”:更高的楼房,更豪华的商务区,更宏大的花园广场,更具动感的都是韵律……令人目眩的种种商业地标、产业地标、文化地标,往往变成造价惊人的工程,变成财富和技术的炫耀。可是,在城市化泡沫化的幻象中,普通人的地位和尊严如何提升? 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城市化意味着什么?是一种新的发展,人的创造力量的解放和财富源泉的涌流;是一种新的生活,人的生活方式的变革和生活品质的提升;是一种新的文明,人的道德精神的进步和人文价值的升华。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 “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以下就是的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半月谈2010年第19期

半月谈2010年第19期 本期目录 ·热点声音 ·“傻好人”不孤单 ·让自主创新成为发展转型的亮丽风景 ·新昌老板抢人才 ·安徽“主流”服务机构:让“沉睡”的科研成果醒来 ·深圳:“6个90%”的背后 ·江苏“院地合作”:企业做主体政府来推动 ·如何看当前经济增速放缓 ·司法新举力保百姓权益 ·“蚁族”:谁的青春不是苦过来的 ·养老困局,“以房养老”能解几分忧 ·透视“武疯子”背后的社会困境 ·“十一五”让我们记住了什么 ·假农资:伤农之痛何时消 ·《半月谈》帮我开启绿色梦想 ·一位老农的自述:我们为何种“懒田”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将心比心 ·垃圾箱寓你并不远 ·领导干部的“良心” ·不讲道德的人毕竟是少数 ·化解道德危机的思路 ·重构诚信路在何方 ·发达国家的诚信建设“秘诀” ·节日反腐“N不准”有多大威慑力 ·数字鹰潭:打造科学发展的基础支撑 ·我在阜宁发展特色农业 ·民情档案背后的故事 ·基层防灾工作如何抓 ·文化创意产业的楚雄之路 ·扎根基层的大学生军官——王金明 ·我是这样找到工作的 ·一家水泥厂竞让村民“吃灰”15年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相貌不是职场通行证 ·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需付出更大努力 ·小麦价格波动是否会引发全球粮食危机 ·看看日本的低碳经 ·在多伦多买房 ·半月大事

·小测验 ·信息 热点声音 《半月谈》 2010019期作者/本文总字数:897字 中国讲友好,也讲原则,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在涉及主权、统一及领土完整的问题上,中国决不退让,决不妥协。 ——温家宝总理在出席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强调 城市正年轻,但农村老了。 ——《中国青年报》文章提醒,农村出生的年轻人,最终都是给城市准备的. 中国已经出现的老龄化社会城乡倒挂问题值得重视 在这种细微和平淡的交流背后,正是执政理念的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的点滴彰显。 ——《人民日报》刊文指出,网络微博的出现无异为 官民间的互动提供了一种有效而新颖的手段 增白剂不禁,我死不瞑目。 ——《新闻晨报》报道,俗称“面粉增白剂”的过氧化苯甲酰的去留再引热议. 当年亲自引入、如今却成为最大反对者的粮油专家王瑞元直言 对于教师来说,“身正为范”比“学高为师”更重要。 ——复旦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杨玉良批评,一些大学教授热衷“走穴”, 拿着高额出场费“四处吃请,夸夸其谈”,这种风气对学生的危害很大 爸爸,你可别当贪官。 ——《辽沈晚报》报道,谢亚龙刚上任足协副主席时, 上小学的儿子赠给他的这句话,竞一语成谶 文件刚一下发,我们就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 ——《新京报》报道,广西河池市朝阳煤矿领导坦承,为应对矿领导与工人 同下井的国务院文件要求,矿上突击提拔了多名矿长助理专司下井带班 其实开发商的利润空间还是不错,但如果他们不约束自己,很可能将来会有更重的政策下来。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王石奉劝同行告别暴利 在西方国家,你的收入你自己可能不知道,周围的亲戚朋友不知道,有一个地方是一定知道的,就是税务局;而我们恰恰相反,自己知道,朋友同事估计差不多,只有税务部门不知道。 ——《扬子晚报》文章认为,应对贫富悬殊, 首先要让每个人拥有多少财富在相关部门那里清清楚楚 编辑:古文洪 “傻好人”不孤单 《半月谈》 2010019期作者/本文总字数:1796字 熊富标 两三年前热播的电视剧《士兵突击》引发了一场有关“聪明人”和“傻子”的争论。剧中人

数学归纳法案例分析

数学归纳法案例分析 一、内容提要 数学归纳法是高中数学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内容,也是一种重要的数学方法,数学归纳法这一方法,贯通了高中数学的几大知识点:不等式,数列,三角函数,平面几何等。通过对它的学习,能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培养学生辩证思维素质,全面提高学生数学能力;培养学生科学探索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教学设计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水平,我采用的引导发现法和感性体验法进行教学。 在引出的《数学归纳法》这个课题后,我通过一个盒子中的十个乒乓球和等差数列的通项公式,导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这两个概念,又通过的两个例子促进学生对“ 递推关系” 的理解,明了两个概念的必要性,为数学归纳法的应用前提和场合提供形象化的参照物。 同点做准备时抓住这两个问题的类似之处,由具体到抽象,引导学生掌握本堂课的重点,为进一步突出难。 三、设计理念 1 、初步掌握归纳与推理的能力;培养大胆猜想,小心求证的辩证思维素质。 2 、掌握了自主探索问题、自主学习的方法。 3 、培养学生对于数学内在美的感悟能力。 四、教学片断 师:问题1 :这个盒子里有十个乒乓球,如何证明里面的球全为白色? 问题2 :请大家回忆,课本是如何得出等差数列的通项公式的?

教师引导学生明了以上两个问题的异同点。由此,得出归纳法的概念,同时指明了完全归纳法与不完全归纳法的区别。 师:若盒子里的乒乓球有无数个,如何证明它们全是白色球呢? 生:①证明第一次拿出的乒乓球是白色的;②构造一个命题并证明,此命题的题设是:“ 若某一次拿出的球是白色的” ,结论是:“ 下次拿出的球也是白色的” 。以上两步都被证明,则盒子中的乒乓球全是白色的。 教师引导学生讨论:以上两个步骤如果都得到证明,是否能说明全部的乒乓球都是白色的?由此,得出数学归纳法的基本概念。 师:这种思考方法能不能用来证明第二个问题呢? 生:能,学生对比上一问题与此问题类似之处,进而得出数学归纳法的证题思路和步骤。 让学生用数学归纳法证明第二人个问题( 略) 。 师再强调数学归纳法的“ 奠基步骤” 和“ 递推步骤” 这“ 两个步骤” 以及“ 一个结论” 。 师引导学生总结: ①教学归纳法是一种完全归纳的证明方法,它适用于与自然数有关的问题。 ②两个步骤、一个结论缺一不可否则结论不能成立。 ③在证明递推步骤时,必须使用归纳假设,必须进行恒等变换。 五、课后反思 ? 通过一个生活事例和一个课本公式的比较,引导学生讨论,促使学生主动思维。? 通过本节课的教学也使学生掌握递推原理,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本节课的结构可以,对学生的学法指导不错,让学生清楚学习数学归纳法的用途,指明的方向。 对数学归纳法的解题步骤可再介绍具体一点

今日股市行情及未来走势

环球视觉网财经12月4日消息沪深两市高开,沪指在券商、银行、煤炭、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板块带动下暴涨4.31%逾百点再创逾43月新高,冲击2900点关口,沪指上涨119.93点创两年最大单日涨幅,深成指大涨近四百点时隔21个月重回万点之上,创业板高开高走再创历史新高。两市成交近9000亿。券商板块集体涨停,石化双雄发威封涨停,中国石化(6.25, 0.57, 10.04%)创2012年以来新高,中国石油(9.21, 0.84, 10.04%)也突破2013年2月份高点。两市再现百股涨停潮,共计89只个股涨停,106只个股涨幅在9%以上。 从盘面上看涨多跌少,券商、保险、期货、银行、煤炭、石油、新三板等板块涨幅居前,环保工程、新材料、美丽中国等板块下跌。 截至收盘,沪指报2899.46点,涨119.93点,涨幅4.31%,成交5092.19亿,深成指报10029.83点,涨385.91点,涨幅4.00%,成交3782.96亿,创业板报1621.85点,涨17.40点,涨幅1.08%,成交597.89亿,i100指数报4574.21点,涨1.27%。 新浪财经首席评论员老艾[微博][博客]表示,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这种走势绝非场内资金所能拉起,而是场外资金跑步进场大举抢筹所致,目前的形势非常明朗,超级牛市的大幕已经拉开,而操作一定要非常简单,那就是老艾强调无数次的“坚定持股不折腾”,否则就再也追不上了!具休到持股方向上,以券商为代表的金融股作为龙头板块,将贯穿这波牛市的始终,仍可继续持股。而其他滞涨的板块也可埋伏,比如传统的五朵金花,消费类板块,创业板为代表的中小盘股。 板块个股 券商板块暴涨,券商板块中信证券(21.07, 1.92, 10.03%)等19只券商股涨停。申银万国[微博]认为,银行的大幅发力为券商股的大涨奠定基础。(1)若接下来银行股继续大涨,则大牛市的格局可能逐步形成,交易额将大幅增加,券商在银行大涨之后一定会更加猛烈,2012 年 12月 4 日启动的行情正是如此。(2)若接下来银行股只是微涨或者滞涨,则此市场格局更加凸显券商股的优势,银行股回流的资金将进入券商股,将券商第二波行情演义完成。 互联网金融股持续活跃,海能达(11.62, 1.06, 10.04%)、深圳华强(19.01, 1.73, 10.01%)、同花顺(65.200, 5.93, 10.01%)、用友软件(27.05, 2.46, 10.00%)、东方财富(29.800, 2.71, 10.00%)、上海钢联(81.070, 7.37, 10.00%)、生意宝(35.86, 3.26, 10.00%)、恒生电子(61.61, 5.60, 10.00%)八股涨停。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倒逼传统金融变革,金融IT恰逢其时,将通过合作运营实现商业模式转型;关注央行[微博]征信政策尤其是牌照的发放,央行征信系统很难跟得上互联网金融的节奏,因此,在缺乏开放征信体系的情况下,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将形成自己的信用体系;在资产端,我们主推细分行业资产整合和电商平台,尤其是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产品创新和基于“数据+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建议投资者关注整个互联网金融板块的投资机会。 银行板块大涨,招商银行(13.64, 0.99, 7.83%)、民生银行(8.99, 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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