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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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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08〕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

2008年7月22日

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纠纷和案件,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是新形势下解决涉军纠纷和案件的有效途径,是创建“平安湖南”、“和谐湖南”和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依法治军、依法治省的范畴,纳入党管武装的范畴,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内容。

第三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军地协作、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要调整充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

(一)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军区副政治委员、省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一名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委政

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和湖南军事法院院长担任,工作人员由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

(二)各市州、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组成,比照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行调整充实。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合议庭由本级人民法院一名业务庭庭长和相关审判人员组成,有条件的法院可分设刑事和民事审判组。根据需要,可邀请驻地现役军人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本级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站长及成员由本级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第七条省军区法律顾问处主任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法律咨询站站长分别由本级军事机关政治部(政工科)主任(科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选派。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一个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对涉及国防利益和军入军属合法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决策;

(二)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三)总结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第十条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落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研究提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日常事务;

(二)组织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构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活动,依法调处影响较大的涉军纠纷和案件;

(三)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战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合议庭职责:

(一)负责审理涉军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二)负责涉军案件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三)对军人军属追索劳动报酬、抚恤费、社会保险费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等案件一律依法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

(四)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

(五)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对刑事案件中受害的军人军属,以及军人军属在追索劳动报酬、抚恤金、社会保险金,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等法律事项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对其他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问题,视情况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

(二)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三)协助当地驻军搞好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第十三条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法律咨询站职责:

(一)处理部队、军人军属的来信来访和维权对象资格审查工作;

(二)协调地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队和军人军属反馈处理情况;

(三)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级党委政法委负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统一协调;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办。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三)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侦破和依法处理。

(四)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现役和编入预备役部队士兵的优抚、抚恤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犯军人军属合法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侵犯部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合法权益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

(八)各级部队政治机关负责做好涉案部队和军人军属的稳定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案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九)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对侵犯人防合法权益或危害战时人防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调解员在县市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和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合议庭的指导下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以下制度:

(一)受理登记制度。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构应认真受理军事单位和军人军属的咨询投诉,对案由、案情、受理时间和受理人、处理结果等情况做好登记。

(二)会议制度。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召开1—2次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总结经验。

(三)督查制度。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维权工作检查,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职能部门每半年对本系统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久拖不决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查。

(四)报告制度。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职能部门每年需向本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各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将各相关部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综合,报告上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应及时报告。

(五)奖惩制度。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表彰;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军纠纷和案件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并追究相应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应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本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经费,由各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现役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

(二)军属是指军人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嫡亲兄弟姐妹;革命烈士以及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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