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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条款(98.10-99.6)

10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条款(98.10-99.6)
10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条款(98.10-99.6)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条款

(本险种可附加保单利差返还特约)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具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III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III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III、IV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IV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二、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高残,投保人可免交自投保人被确定身故、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加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四条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投保人身故或高残、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所致;

五、在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有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污染、核辐射。

投保人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其它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五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交费方式而定,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保费的交费期限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申请生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投保人身故或高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填写保险费免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5、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如为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垫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继续有效。当垫交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因疾病身故、高残,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费责任,其它责任继续有效。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

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领取期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进入领取期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视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爱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它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世日期为计算基础。

利息:“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

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

身体高残:本条款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一九九八年十月

附表一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保险金额表

附表二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养老金月领金额增加表

注:本表是按年龄每少领500元生存金、教育金或婚嫁金,相应增加的养老金月领金额。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年交保费费率表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趸交保费费率表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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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最新泰康人寿《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现金价值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9.13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2014〕年金保险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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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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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定期寿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 投保年龄:28天- 60周岁健康人士 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平安·鑫利·产品特色: ? 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 ? 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 ? 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限 ?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 平安·鑫利·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利·投保示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图例分析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平安·鑫利·点评: 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 固定每2年返还保额的7%。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成年双倍保额保障。满期80岁固定领取2倍保额。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鑫利·详细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泰康鑫瑞人生保险合同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泰康鑫瑞人生保险合同条款 篇一:《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失踪处理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险种说明表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 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 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 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 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

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 ..........................卓越财富 ....(2007) ......终身寿险 ....(万能型)条款》, .........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退还保 险费·····················································3.1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和部分领取的权利······················2.11,3.1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2.5 您在部分领取时需遵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2.11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2.12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9 退保和部分领取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2.10 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3.2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一、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 1.1 保险责任 1.2 免除责任 二、保单账户 2.1 万能账户 2.2 保单账户 2.3 结算利率 2.4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2.5 保险费 2.6 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的分配 2.7 持续奖金 2.8 死亡风险保险费 2.9 保险单管理费 2.10 退保费用的收取 2.11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 取 2.12 保单账户价值 2.13 年金转换选择权 2.14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的情 况 三、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3.2 保险期间 3.3 保险金额 3.4 保险事故通知 3.5 保险事故鉴定 3.6 保险金的申领 3.7 索赔时效 3.8 失踪处理 3.9 如实告知 3.10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11保险合同复效 3.12合同解除 3.13 保险合同终止 3.14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3.15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3.16 合同内容变更 3.17 地址变更 3.18 争议处理 3.19 货币单位 3.20 释义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7.6 争议处理 8. 重大疾病定义 9. 释义 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2 周岁 9.3 医院 9.4 初次确诊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12 遗传性疾病 9.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14 未满期净保险费 9.15 有效身份证件 9.16 专科医生 9.17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8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0 永久不可逆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创业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实用】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o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o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 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o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 o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o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 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 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90% 6 30000元以上部分95%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 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 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o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 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 同意。 o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 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o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o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o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o(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o(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o(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o(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o(六)恐怖袭击; o(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o(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o(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o(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o(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o(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o(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o(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o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o(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o(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泰康团体综合意外卡单(C款)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一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还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必选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了一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出现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 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 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 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 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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