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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进入了新的网络时代。各种网络作品传播新技术不断发展,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被大大扩充,随之而来的,还伴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权利的完整性不断得到增强的同时,也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损害。那么,在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越发广泛时,对互联网上的网络作品如何使用才算作合理使用?怎样使用才不构成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呢?以下360法网编辑为您总结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伴随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完善而逐步形成的。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想要明确哪些属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网络作品的范畴。网络作品是指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具体而言,它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成果,包括数字化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像制品、视频作品、软件作品以及经过智力创作的网页。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判定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使用目的必须正当,不能借合理使用知名行剽窃之实。

2、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由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密切程度不同,对不同作品合理使用的要求也不同。如政府公共信息网上的公共事务信息可由读者自由下载,其合理使用的要求较低。合理使用小说的要求就比是用教科书要严格得多。

3、使用程度。一般而言,在作品中少量引用被视为合理使用,大量引用原作品应视为侵权。是否属于大量引用需将引用部分与原作进行对比衡量,在此方面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原作品的1/10,而有的国家则规定不得超过1/4。另外,不得照搬原作的精华部分。

4、对经济价值的影响。相对于使用目的而言,对经济价值的判断属于客观范畴,较好判断。美国法院对此十分重视,甚至有人认为,不管使用者是否取得了实质性利益,只要给权利人造成了实质性市场损害,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内容来源:360法网

网络著作权知识: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042251.html,/jingji/chanquan/wlz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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