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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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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 “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

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

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案例三: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

分析: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CISG第

86条(2)款的规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

CISG 第86条(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案例四: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分析: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预期根本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

案例五: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原告船舶于7月1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问:(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

(2)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问: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

分析:(1)能够起诉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明确告知无货,属于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则原告能起诉被告违约。

(2)不成立,违约的两个要件是:一、违约行为;二、没有法庭赋予的免责条款。此案例中,7月9号发生英俄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

案例六: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迟延装船的情况。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

问:

1. 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

2. 买方能否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

3. 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4. 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

分析:1、能,根据CISG第73条(1)。。。

2、能,根据CISG第73条(2)。。。

3、有权拒付,银行只是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涉及货物质量问题,若中方交单相符,则银行无权拒付。但是,第四批货物出现迟延装船,则构成单证不符!

4、可以,根据UCP600第32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七: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卖方于6月1日前向买方交付一台精密压印机。卖方迟延交付。6月2日,买方发电报给卖方说:“We are anxious to receive machine. Hope very much that it can arrive by July 1.”卖方7月3日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买方拒收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卖方未按照6月2日电报所规定之7月1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7月3日之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问: 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分析:该通知不构成宽限期通知。尽管通知履行之期限是明确的,但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之声明却是不明确的,因为其仅表明:“hope very much that it can arrive…”。若按下述表示方式进行表述,则可构成有效宽限期通知:“The last date when we can accept delivery will be July 1.”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47(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买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于迟延交付时,非违约方给予对方宽限期,而对方仍未在该宽限期内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再宽限期内履行

“final delivery date: 30 September 2007”;

B. 要求在该宽限期内履行合同的表述必须是明确的。

案例八: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

中国某公司(买方)是一家由香港和大陆商人合资设立的公司,其与一家美国注册公司(该公司系由香港投资者投资设立)签署一份购买飞机零部件的FOB合同。该合同规定适用法律为CISG。卖方将机器

零部件分两批付运。货物利用集装箱运输。在第一批货物中,集装箱内飞机零部件有一部分是付运给中国

另一家公司。但该集装箱货物并未作出标记以作出区分究竟哪一部分是给买方的,只有当地的代理人才知

道究竟如何区分。在货物到港卸货过程中,集装箱跌落,导致买方所收到的货物有30%毁损。两天后,买

方就毁损货物联系卖方。但卖方却告知买方美国政府刚发布禁令,禁止第二批货物售往中国。

(四)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

问:

1. 风险是否移转?为什么?

2. 买方可否就第一批瑕疵货物及第二批货物请求实际履行?为什么?

分析:1、未转移,根据CISG第67条(2)规定。。。

2、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发布禁令,所以根据CISG第79条(1)的规定,买方不能请求卖方实际履行。 CISG 第67条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CISG 79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

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讲提单运输(1)

案例一:问:FOB合同中,承运人应向卖方还是买方签发提单?

分析:向实际托运人即卖方签发!我国海商法规定:

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第42条:(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合同托运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

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修改建议: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运输单证。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同时要求签单的,向实际托运人签发。【参见鹿特丹规则!】

案例二:本案原告西班牙一家水果种植商通过被告承运人在西班牙Carthagena港的代理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由被告的Ardennes号轮将原告的30O0箱柑桔从carthagena港运往伦敦。承运人在Carthagena 港的代理人通过口头向原告作出以下承诺:Ardennes号将直航伦敦,并不迟于12月1日抵达伦敦。

被告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包含绕行及转船自由条款的提单,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承运人可以任意

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沿任何航线,直接或间

接地驶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运以及重新装船起运,以上费用由承运人负担,

风险则由货方承担。但Ardennes号未直航伦敦,而是先开往比利时安特卫普再转道伦敦。结果造成了航程

延误。

被告到12月5日才将3000箱柑桔中的2626箱运抵伦敦,货方接受了货物并支付了运费。12月15日剩余货物中的362箱货物则通过另一船运抵伦敦,另有12箱货物未交付。从12月1日起,英国大幅度提高

其柑桔的进口关税。11月30日至本案的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柑桔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

原告认为,如货船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柑橘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由于船的绕航而受到的损失,但被告仅同意赔偿未交付的货物损失,而依

据提单中绕航及转船自由条款的规定拒绝原告所主张的关税损失及已交付货物的市场损失。【英Ardennes 案】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分析: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应依在提单签发前的口头约定运输该批货物,因此,应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其依据的理由为:提单并不是合同本身,合同在提单签发之前就已存在了,后者只是由一方签发的,而且是在货物装上船时才将其提交托运人的。

本案第一次明确了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案例三:一食糖买卖合同签订条款:CFR 纽约;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食糖装上船之后,船舶起火,致部分食糖损坏。但承运人并未在提单上注明损坏事实。卖方将此提单向银行提示并获银行付款。船舶到港后,卖方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发现部分食糖损坏。其因此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及时提单内容不符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承运人也不得与此对抗第三人。提单在承运人及第三人间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起火后,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损坏事实,则在CFR项下,买方可根据投保险别向保险公司索偿。

案例四: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的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

(2)本案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分析:(1)最终证据(2)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Turing 与Freeman签订了一份玉米买卖合同。在将货物装船获取提单后, Turing背书后交付 Freeman. 当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时, Freeman 将货物卖给原告, 原告并支付了价款。但随后Freeman 破产并无法向Turing支付货款,故 Turing 将运输途中货物卖给了被告,并由被告在货物到港时取得了货物占有。原告起诉被告称其享有所有权。

问:谁是货物所有权人?

分析:原告是货物所有权人

要看谁拥有提单,既然被告在货物到港时取得了货物占有,则被告是货物所有权人。

日本的“三明”公司出口3000台空调机给福州宁德进出口公司, 分两次交货,6月底交1500台,7月底交1500台。货物由“日欧”公司预定的“大苍山”轮运输。但该轮于7月10日才到,8月中旬第一次货才在福州港卸货完毕,因没有什么连带损失,“宁德”公司宽容了“日欧”和“三明”,期待着第二批货。第二批货“三明”在合同中已经作限定,最迟装船不能超过7月25日,“日欧”为了保住这个单与“三明”签订了7月25日装船的清洁提单。“三明”将此提单电传给“宁德”后,“宁德”立刻跟一供销公司签了售卖这1500台空调的协议。结果这批货在8月28日靠岸,但无人提货。此时“宁德”跟供销公司的协议已经解除,而盛夏已过,空调的销售旺季已经过去,导致空调滞销。“宁德”损失了惨重,即将“日欧”起诉到法院。

分析:法院判决“日欧”实施的预借提单已不单纯是违约合同的问题,其性质构成了欺诈。判令“日欧”赔偿“宁德”的所有损失,包括可得利润的损失,进出口价差的损失、资金占用延期的利息损失以及向供销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损失。

案例十二: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原告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装被告某进口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 包、污 11,459 包,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原告)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船抵沙特阿拉伯吉达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造成短少 1,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保险人向本案原告提出 55,680 美元的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分析:该案中的保函应视为无效保函。

理由是: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

案例十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 16,443 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保函载明:“……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船长接受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 567 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地向承运人(本案原告)索赔 70 多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水份减少造成的,并不是承、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第三讲提单运输(2)

案例一. 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Muncaster Castle 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的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天气,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五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

问:承运人是否尽到适航义务?

分析: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

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承运人因第三人违反谨慎处理造成货物毁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二:. 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某轮装运一批货物从美国出发开往日本,在由拖船带动离开码头时,碰撞了混凝土,以至船壳出现裂缝。发生碰撞时,船上还有两根缆绳仍系在码头的系绳处。碰撞后,船长未对该船进行检验。在船舶航行中,海水经裂缝渗进船舱,损及货物。

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负责?

分析:承运人应该对货损负责。因为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开航的标准:有以起锚或者解清全部缆绳之时为准,有以船舶主机转动为准。此案中,在船舶未起航时发生碰撞而使船壳出现裂缝,船长应对其进行检修,否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案例三. 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

问:该船舶是否适航?应由谁负责举证证明船舶是否适航?

分析: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

案例四. 管货义务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结论: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

案例五:以下哪些可以构成不合理绕航: BC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

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

案例六:.尽速行驶义务

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

分析: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人和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

“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案例八:承运人责任期间

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05年4月1日。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库,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二天装船。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全部货物。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问: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析: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其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缺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案例九:承运人责任豁免

下列那些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AB可以,C不可以

A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下,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受损;管船过失

B某轮船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内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损;管船过失

C某船运输水泥,航行途中,船员为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舱,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损。管货过失

分析:承运人责任豁免:

第一类: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过失行为,不作为(不含承运人本人过失)

第二类:火灾免责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除外;海上或其它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

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案例十:承运人责任豁免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员被

第三类:不可抗拒自然力量第四类:不可抗拒人为力量第六类:非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过失引起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通常系船舶结构方面缺陷)

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提单背面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依据《海牙规则》,因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造成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中,船载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就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一:承运人责任豁免

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

问:承运人是否可以主张免责?

分析: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

案例十二:承运人责任豁免

上海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肠衣买卖合同。价格条款为CIF。A公司依买卖合同的规定把货物用木桶装妥后交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运输,承运人按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装在水线以下远离锅炉的舱位,然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时发现木桶全部被压碎,造成货物损失约15万美元。C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途中遇到大风浪使船舶剧烈颠簸和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当为由拒绝赔偿。

问:承运人对于此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应承担赔偿责任。包装良好是托运人的义务之一。它是指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能够承受装卸和运送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正常风险。承运人在装船时如果发现包装存在缺陷,应当如实在提单上批注,否则承运人对第三人不能免责。

案例十三:承运人责任豁免

我国西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雷切尔公司(买方)按FOB条件签订了一份买卖6万吨中国大米的合同。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发现89%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严重损失。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经查证,该批货物装运前,当地公证公司已经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规定。

试问:承运人是否可以在上述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分析:不能,因为承运人在装船时如果发现包装存在缺陷就应当如实的在提单上做出批注,否则承运人对第三人不能免责。此案中,因为承运人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且出口地公证公司也已经出具了包装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因此承运人在此情况下不能免责。

案例十四:承运人赔偿限额

皇家打字机公司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往纽约,在卸货时,发现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29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应当按一个集装箱为一件限制其责任,依据维斯比规则,每件赔偿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问:(1)如集装箱内装件数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2)如提单中未记载集装箱内件数,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

分析: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案例十五:某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成交总值12万美元的纺织品,支付条件为承兑交单30天后付款。

1、3、5月三个月中等量装运。根据资信调查,公司与我国驻外机构议定对该商授信额度为1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三批货物分别与1月20日、3月20日和5月15日等量发运,货款通过银行托收,5月25日银行电话通知我公司,第一、二批货物的托收汇票虽经承兑,但买方尚未付款。随后又接该地我驻外小组电告,该商因经营不善,前两批货物虽经售出,但资金周转不灵,处境困难,要求我方给予照顾,同意其延期付赔偿之范围为?

分析:因恶劣气候而造成之部分损失不在平安险范围内,保险人不用赔偿;

货物被当地军事机关没收为战争险范围,保险人应赔偿。

案例四:近因原则

“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口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被保险人认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则认为,迟延是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分析: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该案中货物装船时是完好的,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不是因搁浅而引起的迟延,根据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对货损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五:保险利益原则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向买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赔。

问:上述原因何在?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取决于:(1)索赔人应是保险单合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2)索赔人对被保险货物享有保险利益;(3)所索赔之损失应在其投保险别所规定的承保范围内。

而前述案例中,卖方尽管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但却不是保险单合法持有人;买方尽管为保险单合法持有人,但在货物发生风险时,其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财产权(即不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可拒赔。从而,在FAS,FOB,CFR条件下,如果卖方为了保障其从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其必须另行向保险公司投保。

案例六:平安险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分析: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案例七:水渍险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分析: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案例八: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分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仅限于水面危险。所以保险公司只应负责赔偿船上的货物,而不用负责赔偿以卸货物。

案例九:除外责任

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

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案例十:责任期间

货物在仓库中装上了一辆卡车,卡车很长,卡车的一部分在货仓外。由于时间太晚了,卡车还未装完,因此退回到仓库里,准备第二天再接着装。结果晚上卡车上的货物被偷。那么货物是否已经属于保险责任期间?

分析:货物未离开仓库,尚未开始付运,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案例十一:CIF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仓至仓”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

分析:能够得到赔偿,因为保险责任期间是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责任期间已经开始!

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船至仓”

接上例,若采用的术语改为FOB或CFR,则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责任期间还没有开始!案例十二:(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原有价值。此属于实际全损

(2)有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

案例十三: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第五章:票据法

案例一:A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A公司出售给B公司40万元的布料。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A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B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问:建设银行拒付是否有理由?

分析:没有理由拒付。因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为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票据关系逾期原因关系各自独立。案例中,布料存在瑕疵是AB两公司合同方面的问题,与票据无关。所以建设银行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二:A为无行为能力人,发出本票给B,B以背书方式转让给C,C又经背书转让给D,A的发票行为因系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而无效,但B,C的背书行为却不受此影响,仍有效存在,他们仍应依本票上记载的事项对D负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案例三:A为汇票出票人,以C为付款人,发出汇票给B。汇票经C承兑后,B向C请求付款。若C 未从A处得到资金,或A另欠C某款项,问:C于B请求其付款时能否以其未能从A处获得资金为由而拒绝对B付款?

分析:不能,因为票据行为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独立,票据行为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本案中C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应为未从A处获得资金而拒绝对B付款。案例四:背书的连续性

1999年10月8日,武汉市丰实粮油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业务员刘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大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收款人为刘某,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的汇票。刘某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人陈某以发运粮食需要抵押[质押]为由,将刘某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经理张某作抵押[质押]。张某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某粮油站的大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某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要求付款时,因背书不连续遭到拒绝。问:本案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分析: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没有给付丰实粮油公司相应的对价,而是以抵押[质押]为名占有该汇票。该汇票没有经过丰实粮油公司收款人刘某的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不连续,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不是正当持票人。后来天龙粮油公司又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这张背书不连续的汇票转让给某粮油站,而该粮油站明知或应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而取得票据,也非善意持票人。

案例五:汇票的保证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随即便向外贸公司提示请求付款。

问:外贸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能够拒绝,因为保证人当期担保的汇票债务因某种理由无效时,仍应承担责任,但是因格式缺陷无效除外。此案例中使用的是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属于汇票的格式缺陷,所以外贸公司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六:汇票的伪造与变造

B假冒A名义,在汇票上签A的名发出汇票给C,C以背书方式转让于D,D又以背书方式转让于E。

C、D在票据上真正签名的人。问:

(1)如持票人E向A、B请求付款,A、B是否应付款?

(2)如持票人E向C、D请求付款,C、D是否应付款?

分析:(1)不应付款,因为汇票上的伪造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本案中,B假冒A 名义在汇票上签A的名发出汇票,属于汇票的伪造,伪造的汇票对A和B都没有约束力。但是若追究,B

应负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CD应该付款。因为对于在伪造或变造的汇票上作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不因为前手伪造汇票而减少其效力。而在此,CD为在汇票上真正签名的人,所以应该付款。

案例七:汇票的伪造与变造

农则旺伪造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农则旺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换取了110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没有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145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获得收入3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

问:工商银行拒绝承兑是否有理由?

分析:有理由。因为汇票上的伪造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在汇票上做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则不因之而减少其效力。本案中,汇票是农则旺伪造的,工商银行并未在汇票上签过名。

因此汇票对农则旺和工商银行都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八:汇票的伪造与变造

A发出1000元的汇票给B,B改为3000后背书转让给C。

则A因签名在变造前,故只承担1000元的责任;

而B因签名在变造后,故应承担3000元的责任。

案例九:汇票的伪造与变造

天益公司采购员万某需携带5万元金额的汇票到A市采购原料。该汇票由天益公司刘某负责填写,由该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的印鉴,收款人一栏则授权万某填写。以上记载均有支票存根记录为证。万某携该汇票到A市某私营企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原料,该私营企业老板董某是万某的朋友,其见该汇票上的笔迹为万某所为,以自己最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为由,请求万某帮忙将汇票上的金额改为15万元以渡难关。万某碍于朋友情面而应允,使用董某提供的涂改剂将金额改成了15万元,因此,从外观上看不出涂改的痕迹。其后,董某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化工厂。后化工厂持汇票要求天益公司而遭拒付,问:天益公司拒付是否有理由?

分析:天益公司不能拒付,因为万某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发生在变造前,所以应依变造前的文义负责,即天益公司应向化工厂付款5万元。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备用信用证

导入案例:

2000年3月,某乡镇企业与泰国机械制造公司就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年产1000吨淀粉生产设备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44万美元。支付方式为由中方开具以泰国机械制造公司为受益人的远期商业信用证。此外,中方还有付出22.5万美元做为定金,为此,泰国方面开立金额为22.5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保证泰方按期发运设备。

2000年7月,中方企业收到泰国某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其主要内容为“We shall pay you the sum up to USD2225000 plus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within 15 days upon receipt of your claims in writing that 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ship the starch plant with the correct quantity and quality.”中方企业随即通过当地银行开立了远期商业信用证,并汇付了定金。信用证通知行为备用信用证的泰国开证行。同年11月,设备运抵项目单位,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中方企业发现设备质量有严重问题,随即向泰方交涉,泰方随即派技术人员来厂修理。但因该设备的设计原理是使用木薯做原料,而中方选用的原料是红薯,工艺不同,几经周折,未能调试成功。鉴于远期商业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日期即将临近,中方企业不得不于2001年8月开始凭泰方银行的备用信用证向其提出索赔。中方企业在索赔函中指出了外方的违约事实,并提供了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设备质量有问题的证书以及泰方技术人员承认设备质量有问题的有关文件。泰方在收到中方上述索赔函后,于2001年11月5日回电,“我行已收到贵方之索赔要求,现已转交曼谷泰国机械制造公司,一旦该公司对其确认,我行立即付款。”中方企业收到该电后,回复泰方银行,“贵行开立的备用证受ISP98约束,是凭单付款承诺,无需开证申请人确认,为此贵行应立即付款”。泰方银行理屈词穷,但故作镇静,不予回复。

2001年12月29日,中方银行收到泰方银行电传通知,中方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张将于12月31日到期,并称所有汇票均已贴现给新加坡阿拉伯银行集团,次日又收到阿拉伯银行集团要求付款的电传。为维护信誉,中方银行只好先行对外付汇,同时督促企业抓紧对外索赔工作。为此,企业在电传中对泰方银行下了最后通牒:“若在2002年4月底前未收到赔付款项,将在法院提出诉讼”,同时将有关信函分别抄送有关司法机关和我驻泰国大使馆。鉴于我方强硬立场,泰方银行终于在2002年5月中旬,将备用信用证下赔付款如数汇入我行账户。

问:我们可以从该案中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答:1. 信用证对受益人、卖方更为有利,为了保护买方利益,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如本案的备用信用证。

2. 对外索赔,在方法上要注意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做到有理、有力、有节。

案例四:单据审核

1. 备用信用证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备用信用证规定书面要求书及验货人签发的说明货物不符合XXX号合同规定的证明付款。随后受益人要求时,提交的要求书所引用的合同号与备用信用证规定的相同,但验货人证明确引用了与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不同的合同号,开证人是否应付款?

分析:不应该。应为受益人引用的合同号与信用证中的合同号不同,属于单证不一致,与信用证冲突。与UCP600和ISP98中有关银行审核标准的规定都有冲突,所以开证人不应付款。

2. 备用信用证下所提交单据中,发票金额是GBP 1,000,000,而汇票金额是GBP500,000,开证人是否应付款?

分析:根据UCP600第16条,不应付款。

但根据ISP98不要求单单一致的规定,应该付款。

注:UCP强调: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但ISP98强调单证一致,而不要求单单一致。

案例五:一张备用信用证规定单据必须通过EMS快递开证人,但不要求快递收据。但寄单人是通过DHL寄单的。

问按照ISP98的规定,开证人是否可以拒付?

按照UCP600呢?

分析:按照ISP98可以拒付。因为银行在收到单据时会知道单据是由DHL公司寄送的,而非EMS,所以根据ISP98第4.11条b款规定,可以拒付。

按照UCP600,不可以拒付。因为UCP600第14条关于审核单据标准第h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

ISP98第4.11条b款,如果备用证不要求提示单据以证明某条款被满足,并且开证人根据自己的记录或在其自己正常业务范围内也不能确定该条款被满足,则该条款为非单据条款。

案例六: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在船只抵达之前,单据必须到达I行营业处。随后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延展了有效期和装运期。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单据,发现与信用证相符,对受益人议付,并把单据寄交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单据后拒绝接受单据,理由如下:迟延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达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进一步指示。

问:I行拒付有效吗?

案例七:1996年7月,广西某中行收到越南F银行(开证行)开出的金额为5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用于向我方H公司(受益人)出口铝材提供付款保证。来证含有以下条款:“受益人必须提交申请人代表会签的索偿证明书,证实所收货物检验合格,且其签名需与开证行留底印签相符”。在通知H公司时,中行指出该备用信用证风险所在。但该公司称“时间很急,来不及修改”。H公司将货物交付并提交索偿证明书要求F行付款时,F行拒付,理由为:“因索偿证明书上的申请人代表签名不符,故拒付”。

案例八:受益人防范措施

2004年5月,借款人A公司(卖方)与美国买方B公司签订金额603.05万美元的船舶买卖合同(编号CON-1)。合同约定: A公司负责造船并向B公司出售船舶;B公司向美国X银行申请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35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A公司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后,B公司向美国X银行申请将备用信用证金额增至合同价款。

2004年6月9日,美国X银行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金额35万美元,2007年6

月7日到期,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此后,美国X银行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了如下三次修改:

2004年6月16日第一次修改,将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修改为“广东XX银行”。8月27日第二次修改,将备

用信用证增额至603.05万美元,同时部分修改了索赔声明的陈述内容。9月23日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备用信用证的索赔方式。

备用信用证修改后,广东XX银行根据A公司申请,以备用信用证担保向企业分批发放贷款。各笔贷款的到期日为备用信用证到期日前的20天或以上。

2006年7月26日,A公司向经营行证实,CON-1合同项下的船舶没有建造,企业已无力还贷。由于备用信用证规定索赔不得早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广东XX银行于2007年5月10日起,根据备用信用证向美国X银行提出索赔美国X银行以美国法院止付为由拒付。止付令由美国北佛州法院2007年5月4日签发,原告为B公司,被告为美国X银行,以A公司对B公司实施了实质性欺诈(没有建造合同约定的船舶),禁止美国X银行支付备用信用证款项。

分析:应充分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交易的背景

取得一定的担保

同时也要对提交的单据作认真的处理,按国际惯例办事,作好验单的工作

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有关的诈骗事件,以避免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 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 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 (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 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 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完整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 答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 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得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得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得时间就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得要求就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得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得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就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受盘人B公司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不合理,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了,所以不能修改L/C。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2 年11月15日,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 ——“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

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 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 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 ——法人的概念 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

国际商法的案例及答案

[练习] 谭某、杨某、李某于 1997年 9月1日,分别出资 5000元, 10000元和 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 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 10000 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 年4月份共亏损5000 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 4000 元和 2000 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 5000 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A 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 股,我只负责赔偿800 元。A 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 A 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试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杨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 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 答:( 1)对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若日后发生的债务是在其退伙之前的交易结果,则其仍需对债权人负责。 ( 2)杨某的想法不对。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杨某虽然退出合伙企业,但 3000 元债务是在他退伙之前发生的,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另外的 2000 元,杨某不需要承担。 (3)谭某、李某的想法不对。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谭某、李某出资虽然是按比例的,但 A 公司向他们索要债款时,必须支付全额款项,不得拒绝。然后可以按比例向其他合伙人索要款项。 (4)首先,前面的 3000 元,谭某、杨某、李某分别承担 500 元、 1000元、 1500元。后面的 2000元,谭某和李某分别承担 1000 元。因此,谭某需偿还 1500 元,杨某需偿还 1000 元,李某需偿还 2500 元。 ( 5)A 公司可以向三人中的任何一个索要债款,或者同时向他们索要债款,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达商社。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国际商法案例题

1. 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 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 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 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参考答案: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 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 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 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日本某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某一 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给中国境内的中国消费者带来了人身伤害。中国的买方拒绝给 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日方则坚称中方必须给付货款,双方遂产生争 议。日本公司依据双方的协议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法律。(我国和日本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问题:(1)中国法院能否依据买卖双方约定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当中国消费者向中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法院是否也应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可以以所选择的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中国法院不可以以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中国消费者对产品提起的责任诉讼,应适用 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是从中国买方手中购买,中国消费者起诉的是中国 卖方,不属于国际商事争端。 3. 甲、乙、丙3人于2015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 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17年,乙提出退货并 抽出了自己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18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 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赔偿自己的 那一部分,即按照约定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 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 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 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 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 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 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 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 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 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 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 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 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 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 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 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 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 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 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 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 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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